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2016-08-29李敏
李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李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减少行政干扰,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各项素质的提高。
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公信力
一、法官员额制的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明确的指导,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法官员额制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平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
二、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状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
以上海市法院为试点展开工作,为确保改革决策正确有效、周全到位,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深入到各级法院进行调研,做到实时掌握法院队伍动态,了解法院队伍工作状况,以此为制定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各类人员定岗方案的依据。上海市所有法院拟设置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通过这种改革真正做到人尽其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上海市法院首创“退出机制”,破除法官入额终身制,建立了对员额制内法官的考核提出机制,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法官员额,使优秀的法官助理能够及时补充到审判队伍中。这一措施必将增加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使得最优秀的法官能够集中在审判一线。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法官员额制是作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措施被提出来的,法官的职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工程,它涉及到法官的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而法官员额制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就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
当前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各级法院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精细分工,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审判人员从专注于案件的审判,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作出更为准确、公正的司法判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这是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首要目标。
(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
历史上,由于对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虽然将法院定位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即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并且宪法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司法的行政化以及司法的去地方化,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法官的管理更多的比照行政人员进行,法官员额制有助于打破这一情况。实习法官员额制度之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主导法院的日常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定会被逐渐弱化。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上,非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服务方面转变。
(三)法官员额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将更多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的晋升参照公务员系统进行,即对法官的晋升比照行政系统进行,对法官进行行政等级的评定,以行政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这样会造成一线法官认真进行审判活动的目的是进行行政等级的提升,进而担任法院的领导职务,即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法院领导依然奋战在一线审判活动当中,但是大部分的领导不从事或很少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不可否认,从事领导职务的法官大部分都是法官队伍的精英,而法官队伍的精英脱离审判一线,这在事实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以法官的等级制度来评价法官代替现在的行政等级制度,法官依据法官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福利待遇。这样有利于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工作当中,而不是行政级别评定上,这样有利于将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
万事开头难,我国法院的现代法官制度改革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改革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试点已经在争议中逐步展开,我们要有信心,相信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的法官工作人员分类改革一定会取得成效。
[1]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务时评》,2015年第10期。
[2]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
[3]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4]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5]寇博谭:《论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D926. 2
A
1671-864X(2016)08-0066-01
李敏(1990.01-),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