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2016-08-27
拆除小区围墙:政策定了调,推进靠法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讨论,迅速席卷了传统主流媒体和新型自媒体,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短短一句话何以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在我看来,根源在于对中央新政研读不够、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信心不够,尤其是对政策与法之关系理解不够。对中央新政研读不够表现在将文件倡导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误读甚至曲解为“所有小区院墙要马上推倒”,既忽略了“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的目的限制,也忽视了“逐步”这一“打开”的渐进性限定。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信心不够表现在认为中央的新政一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院墙所有权等权利便不再有保障,政府可能仅凭中央文件拆除小区围墙,拿走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对政策与法之关系理解不够表现在将二者简单对立起来,以为有中央一句话,地方政府就可以置现行法律法规于不顾,推倒所有城市小区围墙,并不惜给这一政策贴上“违法违宪”“摧毁法治信仰”等颇为吸引眼球之大标签。之所以说对中央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理解不够是主因,是因为如果能够正确看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对一份中央文件如此的误读或曲解,也不可能如此担心私有产权的保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关系在理论上的清晰,并不意味着实践一定能够严守理论或制度的条条框框。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们说有些人对自己的权利可能被文件侵犯的担心不是毫无根据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特别希望各级政府在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时,一定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用好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以法治方式落实中央政策文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锐
严格司法,准字当头
依法治国在司法中要着力实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严格司法”。其内容主要是要求完善制度保证,做到“三符合”: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虽不易达到,但要努力追求。
我国的当前司法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证人出庭率极低,不少案件的庭审无法开展对言辞证据的质证,陷于走过场之困局。程序缺陷往往导致实体不公,有的案件在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不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定被告人有罪,这在办理某些腐败犯罪案件中较为明显。如果我们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必须注意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包括反腐案件中,要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犯罪事实符合客观真相。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推进诚信旅游应当依法综合治理
在某些地方之所以较难形成诚信旅游局面,其原因有很多,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薄弱甚至缺失,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为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宏伟目标而努力的过程中,为推进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业,需要有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也需要有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乃至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协力,且各方面都应当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旅游领域的问题,依法、依规则、依合同办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
司法官的尊严就是司法的尊严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过,如果将法律比作一个帝国,则法院就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是帝国的王侯。因此可以说,法官的尊严就是司法的尊严,也是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官地位卑下,司法不可能有权威,法律不可能有尊严,法治也将是空中楼阁。所以,制度上应赋予法官极大的尊荣:他享有优厚的物质待遇,完全不必为五斗米折腰;他享有独立、中立、超然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对其履职行为随意干预;只要健康条件许可,他可以终身就职,除非故意违法或有重大失职,不受追究和罢免。当然,法官的职业尊荣并非仅靠制度赋予,更主要还靠法官独特的养成路径以及法官自身的修炼。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