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与拘留所是“邻居”有什么玄妙?
2016-08-27罗书平
罗书平
多年前,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一则小故事:小庙里住着一位禅师。一天晚上,他在打坐的时候,觉察到有个小偷溜进来了,仍不露声色继续打坐。小偷以为禅师已经入睡,不由窃喜,慢慢摸到菩萨像前,从供桌下拿走了钱。正要转身时,猛听到禅师一声断喝:“站住!”小偷一惊,冷汗直冒,心想“这下完了”。又听禅师说:“你拿走了佛祖的钱,不说声谢谢就要走吗?”小偷赶紧向佛祖道谢后跑了。不久,小偷在别处作案被警察逮住,招供说自己还偷过寺庙的钱。警察将他带到寺庙指认现场并与禅师对质。禅师说:“他是来拿过一点钱,不过不是偷,因为他跟佛祖说‘谢谢了。”小偷终被禅师的宽容感动,遂改恶从善,弃暗投明。
读完这则故事,真为这位令人景仰的禅师捏了一把汗:万一小偷对禅师的宽容毫不领情,恶习不改甚至变本加厉,获释后再次“光顾”寺庙,岂不是将禅师的善举置于放纵、怂恿犯罪之尴尬境地?如果办案人员死抠法条,既然小偷“拿走佛祖的钱”在先,即盗窃行为已经实施终了,理应以盗窃定罪判刑,而所谓“跟佛祖说谢谢了”在后,并不能改变其秘密窃取、非法占有的事实和性质,可禅师居然说那“不是偷”,岂不是包庇犯罪?
毕竟是故事,何必当真!只是从“人性本善”的角度而言,一个人,无论多坏,总有其善良的一面。既如此,司法机关在处理那些属于初犯、偶犯的轻微违法犯罪案件时,是否也应当考虑一下如何有利于行为人的改恶从善,而不是“一关了事”或“—棍予打死”!
以发案率最高的盗窃案件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盗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既可以适用前者给予治安处罚,如果处以行政拘留,则送交拘留所执行;也可以适用后者先给予刑事拘留,交给看守所羁押,然后再侦查、起诉,移送法院审理判决,如处以有期徒刑,则送交监狱服刑。二者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前者为行政处罚,后者为刑事处罚。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当案发后一时搞不清是否构成盗窃犯罪时,是将嫌疑人送往拘留所还是看守所?据悉,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都选择的是看守所。
同时,笔者还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不少地方的看守所与拘留所都是“邻居”,要么“背靠背”,一墙之隔;要么“面对面”,隔街相望;要么“手牵手”,并驾齐驱。可邻居虽然是邻居,但经营状况大相径庭:常常是看守所门庭若市,而拘留所门可罗雀。典型调查发现,拘留所的关押量不足看守所的十分之一!按理说,拘留所监管的都是被治安拘留的人,属于违法人员。而看守所则是关押被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人,属于涉嫌犯罪的人员。由于违法不等于犯罪,但犯罪必然违法。通常情况下,违法人员应当大大超过涉嫌犯罪的人员,自然,拘留所的经营状况应当大大超过看守所才符合情理,怎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
一次偶然的机会,与一位退居二线多年的原看守所所长谈及这个话题时才恍然大悟:如果把那些小偷小摸的都处以治安拘留,肯定得不偿失、费力不讨好甚至还会惹火烧身。而刑事拘留(包括逮捕)则方便得多、省事得多、安全得多。他举例说:抓获一个盗窃犯,如果数额不大,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按理可处以行政拘留。但行为人如对这个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应付官司,公安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还可能存在因执法不规范等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相反,如果当场就将嫌疑人适用刑事程序,事情就简单得多了:留置盘查最长可以达到48小时,刑事拘留最长可以到37天,提请逮捕后又可以羁押几个月,整个过程都处于封闭状态,没有行政诉讼,甚至当事人连申请复议的权利都没有,而且还没有后遗症。即使最后发现把人关错了,也不要紧,—放了之。只是在释放的时候,千万记住是“保释”而别说是“无罪释放”,最好再收笔保证金。这样做的目的是表明,人虽放出去了,但还是犯罪嫌疑人。现在的人,哪个没点问题(案底),谁敢去跟警察较真儿?至于退回保证金,想都不要想。
联想到多年来一直有一个疑团没有解开:为什么每年全国法院定罪判刑并收监执行的罪犯不到100万人,不及公安机关抓获的各类嫌疑人总数的三分之一。那么,另外三分之二以上的嫌疑人都到哪里去了呢?答案不言自明。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