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大陪审制的优势在哪里?
2016-08-27古其铮
古其铮
自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北京、河北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展开。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试点开始启用
“2+3”“3+6”等模式审理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更大地行使权利,发挥其独特优势与民主监督的作用,但在刑事案件中却很少涉及。那么,刑事案件审理是否可以引进大陪审制模式呢?
早在2015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开始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引进“2+1+5”的大陪审模式,目前已经审理三起刑事案件,并且正在试水更多的刑事案件审理采取该模式。
“2+1+5”
2015年6月9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原院长姜智南受贿93万元案,该案首次尝试“2+1+5”大陪审制模式,即由两名法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有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对事实的认定。
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人数组成为三人在刑事案件中引入大陪审制设置了限制,早在2013年8月,与海曙法院仅一区之隔的江北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试水大陪审制审理民商事案件,但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尚未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江北法院院长周兴宥曾不无遗感地告诉记者,他们曾研讨过刑事案件中引入大陪审制,但最后并未实施。
而海曙法院尝试“2+1+5”大陪审制模式,也未打破合议庭人数组成为三人这一格局。该模式由两名法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坐于审判席上,另有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坐于旁听席第一排。
据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如此排位也属无奈之举,因为受限于法庭原有的格局。庭审中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对事实的认定,而合议庭则根据事实的认定作出相应的法律适用。
姜智南受贿案主审法官陈东曙告诉记者,该案陪审团组成是在海曙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中身份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在庭审十日前确定人员并告知被告人,问询是否要求回避,无回避则向陪审团介绍案件并做好相关阅卷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以保证审理质量。
五名人民陪审员阅卷后若有问题需问,则在庭审前将问题交由合议庭人员在庭审中向公诉人和被告人发问,若在庭审期间产生新的问题,则需在休庭期间或者以后台信息传送的方式交由合议庭人员。
张丹丹告诉记者,由于五名人民陪审员是坐于旁听席,因庭审纪律规定无法在法庭上发问,目前海曙法院考虑引进一套信息传送系统,使得旁听席的人民陪审员问题能够同步传送于合议庭,保证人民陪审员所需信息完善以对事实作出正确认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组织对案件进行评议,由主审法官组织五名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表决,形成最终意见,合议庭则根据事实的认定作出相应判决。
“陪审团”VS合议庭
在姜智南受贿案中,五名人民陪审员作出的事实认定与合议庭本身作出的判断一致,最后判决被告人姜智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人民币904500元予以追缴。
但如果五名人民陪审员作出的事实认定与合议庭本身作出的判断不一致,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2016年1月11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伤人案件,即出现了这种情况。
据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化名)在自家楼道内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化名)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扭打中致李某倒地,张某侧压住李某左侧上身,致李某左侧第5、6前肋骨折。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然而张某提出是李某先打其、骂其,也是她自己倒地的,其行为属于防卫性质。
因当时未有监控以及第三人在场,张某是否伤人成为本案焦点,经五名人民陪审员讨论,表决认定证据不足。
但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五个月。该案主审法官陈东曙告诉记者,虽然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没有采纳五名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五名人民陪审员的表决结果。
陈东曙称,在得到五名人民陪审员的表决结果后,发现与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相左,出于慎重考虑,由合议庭重新对事实进行认定作出最终判决。
法官责任制的桎梏
陈东曙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员的表决结果与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相左是刑庭试水大陪审制度遇到的最现卖隋况,无法回避。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如果人民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继而法官根据事实认定作出相应判决,致使判决有失公允,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据悉,尽管最高法在全国十省(区、市)范围内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但尚未就此情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陈东曙坦言,由于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在法院审理之前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两道关卡,以及判决结果相对于民商事案件更具社会严肃性以及影响力,因此容不得半点马虎导致判决不公。
姜智南受贿案代理律师徐虹认为大陪审制是司法改革方向,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适合引入大陪审制度,因为一些案件由于特殊性,事实认定即可判定构罪与否,而人民陪审员能否作出正确事实认定成为案件关键。
张丹丹对此表示,虽然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更大权利,但是却未表述其是否对判决结果该承担相应责任,这让法官在既要放权又要承担责任中处于尴尬地位。
记者发现,在海曙法院刑庭试水大陪审制审理的三起案件中,判决书上并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名单,同时也未提及人民陪审员作出的事实认定结果。
尽管如此,该院仍在尝试引入更多的刑事案件试水大陪审制。
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浙江省宁波海曙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军锋认为,海曙法院刑事审判中尝试“2+1+5”大陪审制,五点经验值得总结:一是随机组成确立合议庭成员,庭前合议庭成员及陪审团成员交叉查阅案卷,共同研究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二是在庭审中,陪审团成员在旁听席就座,聆听整个庭审。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对此案进行即时评议。三是评议公正阳光,人民陪审员获得了更大的事实认定权。四是人民陪审团成员坚持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畅所欲言,对被告人是否属具有自首情节、能否给予从轻处罚提出看法。五是在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后,合议庭三名成员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评议并形成最终的结果。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检察官向记者表示,海曙法院刑事审判中尝试“2+1+5”大陪审制,对检察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采用大陪审制的刑事案件庭审中,不仅需要向法官同时还需要向人民陪审员呈现更清晰的表达,指控罪名成立。
张丹丹告诉记者,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方向,该院刑庭试水大陪审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当事双方敌对作用以及有效减少上访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