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更多领域探索直播可能性
2016-08-26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1期
杨小军
有的地方推行执法直播,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增强执法部门执法公信力,回应由于内容不全引发的公众对其执法公信力的怀疑。如城管执法时老百姓看到的只是结果,用网络直播的好处是还能看到当事人是怎么违规的。这是直播的公关功能。
二是用直播方式获取执法证据,这对行政机关是一种保护。如遇到当事人对抗,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对执法机关而言,多了一份公众更能接受的证据材料。这是直播的法律功能。
上述两个功能,重要的是法律功能,有证据公关才是行之有效的。这就要求,直播视频必须全面,要体现前因后果,不能选择性地只播被执法者的过错。
执法机关的执法现场,法律上有个名词叫“场所”,如生产经营销售仓储展销的场所,行政机关是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因为事关公共利益。在场所内执法,法律并没有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前要提前告知被执法者,因此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应当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将来在其他领域也可以探索执法直播,如税务、安监、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公众对这些领域的执法非常关心。至于直播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可以用打马赛克等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再比如钉子户等问题,如果作一些直播的尝试,可能有利于公众作出更理性的判断,推动征地拆迁活动的规范化。我认为,让网络直播作为解决中国种种社会矛盾的一个手段,将会对中国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