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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过程可能是“秀”,但执法结果绝不是

2016-08-26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1期
关键词:执法者现场感庭审

刘慧慧

直播执法让公众仿佛“身临其境”,具有强烈的现场感、真实感、参与感、期待感。直播公开执法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满足受众知情权,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民众及时、充分“知情”,有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另一方面,直播执法能帮助执法部门在违法事件处置中更好地进行社会动员,引导社会舆论,争取民众对事件处置的支持。

如庭审直播曾被热议一样,任何监督方式的设计都会有利有弊,执法直播也如此。

首先,选择性直播,可能使民众心生反感。其次,执法者在语言、行为上早于被执法者做好了准备,被执法者比如违法商户则会略显被动,容易引发不可预知的现场突发状况,甚至导致流血冲突事件。因此,直播行动一般都存在这样一个难点:如不告知被执法者,容易引起执法过程中的质疑和不安;如提前告知,又很难保证执法效果。

对于执法直播,目前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否直播,如何直播,由各地执法机关自行试验。由于执法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保密性、突发性等特点,执法直播要做到像庭审直播一样局面可控,真的很难。

事实上,公众希望看见的执法直播,要像自己手中的遥控器一样“想看什么点什么”。基于此,我建议各地执法机构可以考虑进行预设话题的直播。群众最关注对哪类行为的执法强度,就可以预设此类话题去准备直播。直播的执法过程可能是“秀”,但是,执法结果绝对不是“秀”,而是实在的法律运用。因此,仅仅看见直播执法过程还不够,还需要有对执法结果的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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