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命伦理学方法*
2016-08-24邱仁宗
邱仁宗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renzong@gmail.com)
·专家论坛·
试论生命伦理学方法*
邱仁宗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北京100872,renzong@gmail.com)
论证;反思平衡;思想实验;判例法;生命伦理学
笔者在本文中所讨论的方法,并不意味着只要使用这些方法就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给伦理问题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这种万无一失的方法不存在于科学中,也不存在于伦理学中。这里的方法是指,如果我们遵循它们,可能比忽视它们能避免更多的错误,或者有较大的可能做出合适的道德判断,给伦理问题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生命伦理学的方法就是伦理学的方法。生命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学科一样,因其具有规范性而不能像科学学科一样基于观察和实验,虽然我们要关注经验事实,尤其是用科学方法得出的经验事实。道德判断或对伦理问题的解决,负荷着价值。认为可以从“是”推出“应该”,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是”与“应该”之间其中无逻辑通路,这也就使得伦理学具有它的自主性。例如,经过调查发现,“行动A能使穷人受益最大化”,那么我们能否因此得出结论,“行动A是我们应该做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必须增加一个前提,即“凡使穷人受益最大化的行动是我们应该做的”。这个前提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负荷这样的价值:“穷人受益最大化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十分重要的事,因为这能促进人与人的平等和公平”。但有人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在他们看来,使穷人受益最大化不是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原本贫穷的人不去努力,使资金从更可有效益的地方离开,影响效率,减缓GDP的增加,而我们的优先事项是提高效率。于是对他们来说,第二个前提应换成:“穷人受益最大化会使穷人放松努力,不利于效益、效率的提高”,这样,结论就变成为:“行动A就不是我们应该做的”。由此可见,调查的结果必须加上一个价值判断,才能得出负荷价值的结论,而前提中价值判断不同,结论也各异。
我们在临床、研究和公共卫生工作中遇到许多实质性和程序性的伦理问题,在我们已经鉴定出工作中的伦理问题(不是科学问题或医学问题)后,那我们第一步就是要尝试解决它,找到解决伦理问题的办法有点类似科学中的发明或发现。这可能需要经验,也需要想象力,但并不局限于某一方法,正如爱因斯坦谈到科学发现时所说,这需要“自由创造”。在我们找到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后,第二步的工作是对解决办法进行辩护。也许我们找到不止一个解决办法,对每一个可选择的解决办法都要尝试着看它们能不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辩护这个行动的表达式是:用理由a为X辩护,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是指用伦理学的理由为X辩护,如果可以得到辩护,我们就说X(某一行动或某个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得到了或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护,这意味着我们采取行动X在道德上是对的。这一辩护行动实际上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本文试图扼要讨论论证、反思平衡、思想实验和判例法四种方法。
1 论证
伦理判断的评价、伦理问题的解决、伦理结论(表现为断言:我们应该做a)的得出主要靠论证(和反论证)。词典中对论证的解释是:“提出一个或一组理由支持某一理念、行动或理论”。
1.1论证的要素
论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断言、支持和根据[1]。例如下面的论证:
断言:全身透视扫描仪筛查应该在机场使用。
支持:被安全筛查者看见裸体比因遭恐怖主义袭击死亡要好。
根据:安全比隐私更重要。
我们清楚地看到上述根据是负荷价值的。如果更换一个根据,我们可以得到不同的但同样有效的论证如下:
断言:全身扫描仪筛查不应该在机场使用。
支持:被安全筛查者看见裸体会使人难堪。
根据:隐私比安全更重要。
上述论证内的根据负荷着不同的价值。我们采取何种论证,就要看其采取哪一种根据,这表示其信奉何种价值观。我们究竟采取何种根据,那是我们权衡价值的结果。
1.2反论证
形成论证后要对自己的论证进行自我评价,也要对相反的或相对立的论证进行反论证,即分析其有效性,看看能否证明其无效。反论证的方法有:寻找其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之处;发现存在无穷倒退;发现存在无法解决的反例;归谬,即该断言导致荒谬后果;乞辩,即将有待证明的命题当作前提。
在不同断言之间的辩论中,我们的断言也会受到他人的反论证,这种反论证对我们是有好处的,可帮助我们看到自己立场或观点的弱点;我们没有考虑到的一些方面;从新的视角来看待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使我们对问题的解决具有更好的创造性和洞察力。
1.3伦理论证
伦理论证判定行动是对还是错,为行动进行伦理学的辩护。伦理论证与非伦理论证的不同在于其根据或理由必须来自伦理学的理论、原则或规则。例如,为什么要抢救某个病人?可以有如下理由:抢救可挽救这个病人的生命;抢救病人是我们医生的专业义务;抢救这个病人我们可以获取大笔资金;上级指示我们要抢救这个病人;不抢救病人我们要受舆论谴责;不抢救病人我们违反法律;不抢救病人家属会在法院告我们;抢救病人是上帝的教导等。其中只有前面两个理由才是伦理学理由,它们来自后果论和义务论,也来自有益、尊重和公正原则。因此唯有根据伦理学理由进行的论证,才是伦理论证。
伦理论证会发生两类谬误:①形式谬误,即违反逻辑规则。例如,“如果 p, 则 q,因此p”。这违反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的逻辑规则,这是论证形式谬误的一例。②非形式谬误,这是基于对论证语境的考查,例如在论证中混淆科学与伦理、法律与伦理、经济与伦理,或事实有误,或随意解释事实,与实际不符等。在有关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贴标签让消费者可以进行知情选择时,一些专家强调自然食品与转基因食品成分实质上相同,这就混淆了科学问题与伦理问题,而没有独立地去论证为什么不能让消费者进行知情选择;往往有一些文章,指出某行动是非法的,因而也是不合伦理的,这是混淆了伦理与法律的范畴;还有些研究者在讨论例如政府是否有责任设法覆盖全体公民基本医疗需要等问题时往往以“缺钱”作为理由反对,这就是混淆了经济与伦理问题。
1.4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
演绎论证。在论证中必须应用演绎推理,确保推理和结论在形式上有效,但单靠演绎不能从伦理学理论解决新的伦理问题。例如在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领域得到广泛承认和应用的“知情同意”要求就不是靠演绎推出来的。另外存在许多前提,在特定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从中都可演绎出不同的但都合乎逻辑的结论。在伦理学中演绎法用得很多的是modus tollens,即否定后件法,利用反例来否定断言或结论。由于负荷价值的根据或前提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因此,单单依靠演绎论证往往不能帮助我们解决现实中的伦理问题。例如,长程的AZT已被证明能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但十分昂贵,非洲人民负担不起,因而一些资助者和医学科学家拟在非洲进行短程的AZT试验,以安慰剂为对照。这一试验被批评为“双重标准”——如果在西方进行新的艾滋病药物试验,就必须按照《赫尔辛基宣言》以目前已被证明的最佳药物为对照,然而最佳药物是长程AZT,它肯定优于短程AZT,二者并不处于均势状态。
归纳论证。许多伦理论证是类似归纳的论证。例如在总结历史教训基础上提出知情同意。归纳论证在形式上是无效的,但可以用假说演绎法加以补充。例如从过去经验教训中总结出知情同意来保护受试者,可以将此作为假说(前提),演绎出一个后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阴性,就形成反例,否定知情同意假说;如果是阳性,那么至少可获得一定程度的验证。
1.5概念分析
概念分析是从事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功。概念分析是要分析概念的意义、概念代表实体的价值。例如,对人类胚胎、胎儿的分析,宗教直觉使人认为它们就是人,因此反对人工流产,反对治疗性干细胞研究,反对用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胚胎和胎儿都是人类生命或人类生物学生命,它们有一定价值,但它们还不是人格意义、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不具备与人一样完整的道德地位。因此,人工流产、治疗性干细胞研究、利用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在一定条件下是应该被允许的,但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无故毁掉它们。同理,政府怎么能不给公立医院投入,而让它们像企业一样赚钱呢?所以,伦理学的工作之一是要“划线”,划线就是概念分析。
1.6价值权衡
伦理论证必然包含价值权衡:因为在论证或推理中至少有一个前提是负荷价值的,而且至少可以有两个不同的前提可供选择,因此必须进行权衡。在人工流产问题上,孩子比母亲更重要(如家庭急需继承人),还是母亲的健康、生命或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比孩子更重要;在北京的案例中,尊重病人男友反对手术的决定重要,还是不顾男友意见抢救病人生命更重要;在短程AZT试验中,是遵守《赫尔辛基宣言》某项规定重要,还是使得非洲为防止艾滋病垂直传染获得负担得起的药物更重要。所以,人们说伦理学的工作之二是要“权衡”。
2 反思平衡
2.1反思平衡方法
反思平衡方法是由罗尔斯[2-3]提出的。他认为,为伦理学断言辩护涉及努力将我们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结合为和谐或平衡的状态(狭义反思平衡),后来又扩展为将上述二者与作为背景的社会、心理学和哲学理论结合为协调或平衡的状态(广义反思平衡[4-5])。他认为我们最为确信的道德判断或直觉(如“奴隶制是错误的”)对道德原则起检验作用,因此任何为奴隶制辩护的道德原则都要被拒斥。同时,确信度很大的道德原则可用来拒斥与之相冲突的直觉。因此,反思平衡是双方的,我们可以既检查某一直觉判断或道德判断,又考查某一道德原则,又细究背景理论,直到在道德评估中将所有要素结合为一个或多或少稳定的和谐平衡状态。因此,道德辩护或伦理学论证建立在我们伦理思考中所有要素的连贯一致的基础上[6]。
2.2反思平衡方法程序
在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运用反思平衡方法的程序是:①从我们的初始道德判断开始;②对它们进行筛查获得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③运用现有的或提出一组新的道德原则来解释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④如果我们的一组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与我们的道德原则之间发生冲突,那么修改其中一个;⑤重复上述步骤,直到它们之间达到一致、连贯,那就到达平衡状态。
在进入反思平衡前,我们先要从初始道德判断中排除如下一些判断:当人们对所要解决问题的相关事实不了解时出的判断;当人们生气、害怕或不能集中注意力时作出的判断;当人们对答案患得患失时作出的判断;当人们犹豫不决、缺乏信心时作出的判断;当人们在一个时期内不稳定时作出的判断等。总之,进入反思平衡的道德判断必须是理性的,排除所有在非理性状态下做出的非理性判断。因为对具体案例的道德判断对道德原则起检验作用,上述非理性判断无此检验道德原则的资格。
我们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发生不一致往往是或者由于出现新的案例,其中有些重要的关键性的情况在制定道德原则没有也无法考虑到的,或者由于社会的价值或理念(所谓时尚)有了演变,人们的道德判断改变了。我们可以举出以下案例:
案例1:1964年版的《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在任何医学研究中所有的病人(包括对照组的病人)应该确保他们接受最佳的、得到证明的和治疗性的方法。”这引起了许多研究人员以及科研管理人员的异议,因为他们认为有些情况下不存在“最佳的、得到证明的和治疗性的方法”,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必须有使用安慰剂的对照组才能开发出安全有效的新药或其他治疗方法。但那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参加研究的受试病人。于是,反对者提出“均势”概念,意指在临床试验或研究前新药或其他新的治疗方法与原有最佳疗法或安慰剂处于均势地位,受试者并没有因参加对照组而受到比参加试验组的受试者更大的伤害。为了保持与临床研究的实际与均势概念的一致,《赫尔辛基宣言》于2002和2004年版本对这一条做了修改,在第29条加了一条脚注说:“安慰剂对照试验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得到证明的疗法可得”,而在最新版的《赫尔辛基宣言》(2013)中,专门列出一条讨论安慰剂的使用以及规定了使用安慰剂的条件。
案例2:对于同性恋现象,人群中一部分人有厌恶的直觉。根据这种直觉制定了一些歧视同性恋的政策和法律。随着人类平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不论种族、性别、年龄或性取向等有差异所有人在社会、伦理和法律平等的观点,而且在实践中人们也逐渐发现拥有不同性取向的人之间大同小异,却因为歧视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例如英国天才数学家、计算机之父图灵因受不同性取向的歧视备受精神折磨而自杀的案例给人们造成心灵上的冲击,这些变化证明了先前有关同性恋的直觉是错误的,基于此制订的歧视同性恋的政策和法律也是错误的,必须修改,才能获得平衡状态。
案例3:我国有关医疗法律规定,手术必须取得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这是一个进步。手术必经知情同意成为一条公认的道德原则和法规。但如果发生这样的案例:病人处于病危之中,不手术病人就会失去生命,但病人或家属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于是出现不平衡状态:坚持这条原则或法规,即使病人死亡(北京案例)也不予抢救;救人的直觉压倒原则,抢救病人,病人和孩子得救(浙江德江案例)。这种不一致要求我们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即规定医生和医院在特定情况下可按照多数同意的程序不顾病人或家属反对抢救病人,正是如此,Daniels说,反思平衡是使我们发现新政策或新规定的方法。
反思平衡可在某些情况下对伦理辩护或论证起调节作用,这是伦理学学者们比较一致的意见。然而,反思平衡是道德辩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广义反思平衡也许可使我们考虑更为全面,但在实践中不可行。如果按照广义反思平衡要求去考虑背景的道德、政治和社会理论,就会引进更多的问题,拖延了我们对当下面临的案例或制定政策提出的迫切问题的解决。
3 思想实验
与普通实验一样,从事思想实验就是进行一种假言推理(即:“如果,那么”);不同的是,思想实验不在实验室,不是在实在世界之中,而是在心中,在意象之中。科学中广泛应用思想实验。著名的伽利略落体实验并不是实际的科学实验,而是思想实验。在伦理学中思想实验俯拾皆是。在伦理学中许多思想实验是提供反例,来动摇广为接受的假定、断言、原则或理论。例如在反对和支持人工流产的论证中,人们往往先鉴定人胎儿是否已经是人,然后就直接导致人工流产应该反对(如果胎儿是人)或支持(如果胎儿不是人)的结论。但Judith Thomson在她的《为人工流产辩护》[7]一文中提出了如下的思想实验:“你早晨醒来发现背靠背地与一位失去意识的小提琴家睡在床上。他患致命的肾病,爱乐协会调查了所有医疗记录,发现只有你的血型与他相配。他们于是绑架了你,昨夜将小提琴家的血液系统用插管插入你的系统内,这样可以用你的肾为你们的血去除毒素。如果把插管拔掉他会死亡。但只需要9个月,那时他就能恢复,就能安全拔掉插管。但你说你不同意,因为你有控制你身体的权利,他们不能未经你的同意就将插管插在你的系统内。”这时一个人的生命权利与一个人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发生冲突,人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可以胜过小提琴家的生命权利。案例中,这位小提琴家扮演的角色就是人工流产中胎儿的角色。
我们可以看到Thomson的思想实验提供了一个反对人工流产者难以反驳的反例。
思想实验的功能。利用思想实验可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揭示思考中的不一致,展示令人困惑的事,支持或动摇某种断言、观点、假说或理论等。许多思想实验是提出反例利用否定后件论证来证伪某种断言或结论(以Sandel的思想实验为例[8]):
如果人胚胎已经是人,那么在生殖门诊发生大火的紧急情况下我们只能或者救10个胚胎或者救一个5岁女孩时,救10个胚胎而不去救女孩,是我们的义务。
但救胚胎不是我们的义务,因此,人胚胎还不是人。
这种论证是有效的。但这种论证的可靠性基于小前提的真值如何。而这小前提的真值是因作为在直觉上是真的而被理所当然地前提假定的。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们要指出道德直觉有它的局限。如果在人类行将绝灭时,某个人是人类这个物种的最后一个人,他在一家发生严重火灾生殖门诊发现,在一个墙角有试管中的100个胚胎,另一个墙角有一位行将死亡(假如只能再活半天时间)的病人,那时我们也许会认为抢救100个胚胎而不是抢救垂死病人是我们的义务,因此这小前提的真值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并不会因此认为那个行将死亡的垂死病人不是人。因此,我们在运用思想实验时必须看到它以及道德直觉的局限性。
4 判例法
判例法(casuistry)是基于案例的一种推理方法,是在应用伦理学中得到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该词源于拉丁文casus(意为案例)。一般来说,判例法推理是从一个截然分明的范式(paradigmatic)案例(先例)开始。然后考查我们现在考虑的那个案例与这范式案例有多大匹配之处。与范式案例相同的案例应该作相同处理,而与范式案例不同的案例则作不同处理。例如我们有一个关于谋杀的范式案例。如果有一个犯有谋杀罪的嫌疑人,他的情况与作为范例的谋杀案例极为类似,那么指控他谋杀是合适的。如果与范式案例不太接近,那么将这个案例看作与范式案例一样处理就得不到辩护。这与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类似。
判例法不是从理论开始,这样在实用或应用伦理学中无须要求行动者(医生、研究者或公共卫生工作者)在解决他们面临的规范性问题或伦理问题前先在同意何种伦理学理论上取得一致意见。因为其一,我们面临的新的或复杂一些的伦理问题都不是靠演绎法从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其二,任何伦理学理论(包括任何科学理论)都是不完备的,我们不可能单靠一种伦理学理论来解决我们面临的所有伦理问题;其三,在应用伦理学中我们的目的是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为我们行动提供指南,我们的目的不是去宣扬某个人喜爱的某种理论;其四,我们不能要求临床、研究或公共卫生领域的行动者去阅读许多伦理学理论文献,但让他们在范式案例上达到一致意见是可行的。
案例研究。判例法推动了对案例的研究和讨论。案例研究可定义为,用一种或更多方法对人、事、决策、计划、机构或其他系统进行整体的研究和分析。案例是这种探究的主体,它是某一类现象的一个实例,为案例研究在其中进行以及这个案例说明什么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一般性案例往往信息贫乏,因此要选择一个能提供有意义的、与众不同的或特别有启发性的信息的案例更为有用,能够为我们解决类似案例中的伦理问题提供洞察力。例如不去选择寻常的案例进行研究(其实这种案例并不需要研究),而是要选择例如塔斯基吉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在选择案例后我们就要撰写案例报告,案例报告要用简洁的语言,将案件的人、事、时间、地点、过程交代清楚,为保护隐私,人名和地名可用假名替代。事件和过程的描述应该是与伦理问题有关的,其细节与伦理问题有关的不可遗漏,而与伦理问题无关的不必赘述。案例报告以提出哪些伦理问题为结尾,伦理问题与科学问题、医学问题不可混淆。案例研究的是个案,但这个案并不是仅仅与本案有关,而是具有普遍意义,即一个重要的案例使我们得出如下的概括:“如果这对这个案例有效,那么对所有(或许多)案例也是有效”,或“如果对这个案例无效,那么对任何案例也无效或仅对少数案例有效”。
判例法与伦理原则。判例法支持者认为我们对道德判断的最大确信不是在理论层次,因为在这一层次人们永远不可能达成一致,争论也永不休止,而是在案例层次,在那里我们的直觉往往趋同,即使没有理论的帮助。更确切地说,我们的道德确定性在范式案例那里可以找到,因为在那里我们的直觉发挥了有力作用。在生命伦理学中,许多这些范式案例是著名的法律案例,例如终止治疗的卡伦·昆兰案例,在研究伦理学中则是臭名昭彰的塔斯基吉案例。眼下的案例离范式案例的决定性特点越远,对我们判断的确信也就越差。因此,判例法这种非常接地气的道德推理方法,给我们提供一个更好的机会与信奉不同理论、哲学、宗教的人达成一致,从而解决有关临床、研究和公共卫生领域的政策争论。Toulmin在回忆他作为第一任总统研究伦理学委员会委员的经验时指出,委员们在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用囚犯和儿童进行研究)上达成一致,即使他们在最深层次的理论、哲学和宗教的立场彼此不同。然而,他因此而怀疑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有任何辩护功能[9]。然而,判例法必须运用类比推理,但类比推理并不是自我定向的,它要求原则或规则给它指引方向。范式案例就是清晰地、一目了然地、有力地应用某一伦理原则的那些案例(Jonsen)。同时,类比推理作为一种归纳推理,本身不能对我们的结论起辩护作用。但确实是帮助我们形成道德判断或找到伦理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法。通过类比法形成的道德判断或伦理问题解决办法应被视为一种假说,需要运用假说演绎法加以检验,首先可进行先验的检验(即思维中的检验,不是行动的检验),在必要而可能时进行行动的检验。而对由此形成的道德判断或伦理问题解决办法的辩护则必须借助伦理规则、原则或理论,从而达到伦理学的论证或伦理学的辩护。
[1]Rottenberg,A,Winchell, DH. The Structure of Argument[M]. 6th edition.Boston: Bedford/St. Martin′s, 2009: 3-16.
[2]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3]Rawls,J.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M]//Freeman,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86-302.
[4]Daniels, N.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theory acceptance in ethics[J].Journal of Philosophy,1979,76: 256-282.
[5]Daniels, N. Justice and Justification: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Theory and Practic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6]Arras, J. 2007 The way we reason n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Steinbock[M]// B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Bio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46-71.
[7]Thomson,J. A Defense of Abortion[J].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1993,7(4):341-361.
[8]Sandel,J.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M].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
[9]Jonsen J, Toulmin S. The Abuse of Casuistry: A History of Moral Reasoning[M]. 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编辑吉鹏程〕
Discussion on the Bioethical Methods
QIURenzong
(EthicsandMoralConstructionResearchCenter,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E-mail:renzong@gmail.com)
Discussion Argument; Reflective Equilibrium; Thought Experiment; Casuistry; Bioethics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当代生命伦理学研究》(14JJD720008)
R-052
A
1001-8565(2016)04-0551-05
2016-02-27〕
2016-03-29〕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