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研究
2016-08-23林俊杰孙丹丹武秋锦许广会
林俊杰 孙丹丹 武秋锦 许广会
肃宁县2015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通过整治,使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的改造治理,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使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变成耕地。项目区粮食产量提高,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形成“田成方,路成行,旱能浇,涝能排,运得进,拖得出,田间基础设施完善,农业生产条件便利,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良好局面,未利用得以利用,促进农田可持续利用。通过计算,项目区新增耕地的自然等为 8 等;利用等为 8 等;经济等为 10 等。
——计算依据
a)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TD/T 284017-2012) ;
b)河北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实施方案;
c)河北省耕地质量分等技术指导组提供的分等参数及相关数据;
d) 《肃宁县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报告》 ;
e) 《肃宁县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报告》 ;
f)2011 年度肃宁县耕地利用等别图(1:50000) ;
g)2011 年度肃宁县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1:50000)。
——计算过程
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的原理与方法,参考 2011 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评定原理、方法和指标体系,评定耕地等级。
a)分等单元确定方法
用地分等单元市农用地等级评定和划分的基本空间单元, 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 项目区建设后耕地质量评价单元以 2013 年土地变更调查的耕地图斑为基础,考虑开发后新增耕地作为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单元。
b)农用地分等基础参数确定方法
肃宁县因素指标控制区、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等参数均参考 2012 年河北省统一下发数据。
基准作物:冬小麦;
指定作物:夏玉米。
c)农用地分等体系
整治后耕地质量评价因素沿用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成果。根据其所处指标控制区确定其分等因素及其权重表如下:
d)项目区因素分值
表土质地为壤土,因素得分 100 分;排水条件为基本健全,因素得分 80 分,盐渍化程度为轻度, 因素得分 80 分, 灌溉保证率为基本满足, 因素得分为 90 分, 有机质含量为 1.1%,因素得分 50 分,剖面构型为通体壤,因素得分 100 分。新增耕地自然质量分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公式为:
其中:CLi 为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为无量纲数;∑为求和运算符;W k 为分等因素的权重;i 为分等单元编号;k 为分等因素编号;m 为分等单元数目;n 为分等因素的数目;f ik 为第 i 个分等单元内第 k 个分等因素的指标值。
经计算,新增耕地经济等指数为 570.5174,省级经济等别为 6 等。
按照河北省省级等指数与国家级利用等指数的转换规则:
国家级自然等指数=省级自然等指数×1.208-137.84
国家级利用等指数=省级利用等指数×0.774 + 105.46
国家级经济等指数=省级经济等指数×1.402 + 360.0
分别计算出项目区分等单元的国家级自然质量等、国家级利用等、国家级经济等。
经计算,项目区新增耕地国家自然质量等指数为 3217.6057,自然等别为 7 等,利用等指数为 1612.5606;利用等别为7等;经济等指数为1159.8654,经济等别为 10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