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贪腐”:暴露惩腐“短板”
2016-08-23文丨
文丨 吴 玲
“戴罪贪腐”:暴露惩腐“短板”
文丨 吴 玲
“戴罪贪腐”暴露出贪婪者的本性。是对“缓行”执行标准的拷问;是对“腐败零容忍”的讽刺;是对缓刑犯罪监督的缺失。“戴罪贪腐”,凸显各种漏洞太大,如果对缓刑犯罪官员加强监督,对其权力“关门下锁”,让其没有再次下手机会,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戴罪贪腐”就不可能得逞。
吴玲,爱好时政评论,知名时评人士,发表文章数千篇。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近日,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
“戴罪贪腐”暴露出贪婪者的本性。镇政府官员梁伟强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按说梁伟强更应该十分珍惜缓刑的机会,不说“戴罪立功,将功补过”,也应该珍惜法律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抓紧接受缓刑期的改造,重新做人。可是梁伟强却目中无法,目中无人,缓刑期间竟然变本加厉套取了更多款项,疯狂敛财,继续犯罪。这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就是俗话说的“狗改不了吃屎的本性”。这就是贪婪者欲壑难填,进而变得如泛滥之水、燎原之火,一发而不可收拾。当打开贪腐的潘多拉魔盒时,便彻底暴露了贪婪的嘴脸,欲望的闸门一打开,堕落与腐败就势如破竹,不可阻挡。正如古人所云云:“贪欲之心不除,如飞蛾扑火,焚身方休。”这就是“内因”的作用,是自己不给自己的机会,断了自己的后路,为此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缓刑官员“戴罪贪腐”,是对“缓行”执行标准的拷问。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缓行的原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一是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而受贿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按照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对于梁伟强是否适用缓刑,为什么不是及时关押判处实刑,“缓行”的执行标准对腐败官员的太过于“人性化”也助长了“戴罪贪腐”的胆大包天。
“戴罪贪腐”是对“腐败零容忍”的讽刺。反对腐败党中央下了决心,“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对腐败实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苍蝇老虎”一起打。而受贿15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两年徒刑已是重罪轻罚,再判缓刑显然是“蒲鞭罚罪”,没有起到法律震慑力的作用。
“戴罪贪腐”是对缓刑犯罪监督的缺失。按说,官员贪腐犯罪,不应该继续留在领导职务岗位上,可是官员梁伟强只是降职使用,将公室主任降为副主任,行政降半级,仍然留在重要岗位上掌握实权,扬汤止沸,没有釜底抽薪,这给腐败犯罪官员创造了“戴罪贪腐”的机会,梁伟强把手中的权力当做王葆那啥要有啥的“宝葫芦”变本加厉贪腐。当打开贪腐的潘多拉魔盒时,便彻底暴露了贪婪的嘴脸,欲望的闸门一打开,堕落与腐败就势如破竹,不可阻挡。欲壑难填,进而变得如泛滥之水、燎原之火,一发而不可收拾。再次验证了贪婪是贪婪者的墓志铭。
古人云:“贪欲之心不除,如飞蛾扑火,焚身方休。”再者如果对缓刑犯罪官员加强监督,对其权力“关门下锁”,让其没有再次下手机会,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戴罪贪腐”就不可能得逞。“戴罪贪腐”,凸显各种漏洞太大,这些“短板”不及时补齐,“戴罪贪腐”不只是梁伟强一人,还会有后来人,成为“打不死的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