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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政策优化、退出与税收规制

2016-08-17高艳红陈德敏谭志雄

系统管理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最大化电器电子产品

高艳红 ,陈德敏,谭志雄

(1.重庆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重庆 401331;重庆大学2a.可持续发展研究院;2b.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在生态文明、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背景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方兴未艾。据统计我国已经进入电器电子废弃物报废的高峰阶段,每年家电的理论报废量是5 000万台,报废量年均增长20%,预计到“十二五”末年报废量将达1.6亿多台,而大部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没有进入正规回收渠道得到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其中,20%~30%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直接被消费者随生活垃圾丢弃;60%~70%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被小商贩以高价收走,转卖给维修商进行翻修处理后,流入农村低收入用户和城市短期房屋租赁等二手市场;当二手市场消费者手中的电器电子产品无法继续使用时,维修点拆卸零部件再用于维修,对不可再利用的零部件采用粗放的方式提取贵金属,其余价值不高的部分则直接随生活垃圾倒掉。这些处置方式除了会对人体带来伤害外,也会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按照我国2011年1月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为须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严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活动。由于目前我国存在大量不正规渠道,其回收价格一般要高于正规回收企业的回收价格,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出售给不正规回收企业以获取更高的回收收入。故具备回收拆解处理资质的正规回收企业存在严重的处理设备产能过剩问题(年处理量仅为设计能力的50%~60%),长期回收量不足和昂贵的处理成本使得正规回收渠道企业与不正规回收渠道商贩在长期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正规回收企业无法获取相应的报酬以维持生计和持续发展。从国家政策实施上来看,继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以后,我国于2012年7月正式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具备资质的拆解企业处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5类家电,可获得35~85元/台不等的补贴,用于废旧电器电子回收处理费用的补偿。2013年5月,商务部施行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加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13年10月,财政部宣布首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资金6.3亿元发放给第1批被纳入基金补贴范围并已实施拆解的39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以及规范回收市场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本文认为,采取当前定额基金补贴政策,弥补企业由于回收处理数量不足而导致的设备产能过剩,进而引起的高折旧成本,使企业得以维持正常运转,在一段时间内对规范回收市场主体行为有一定作用。目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保有量巨大,但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长久来看,没有固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而只是依靠政府有限的基金补贴,无疑会变成上游生产企业沉重的资金包袱;而且会导致部分回收处理企业以“搭乘政策便车”之利套取补贴基金,“一视同仁”的定额补贴政策难以达到激励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预期目标,单纯性依赖财政补贴生存不足以改变行业现状。

长远看来,在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应逐步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市场调节逐步增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使回收处理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经济实体,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市场体系。而在单纯性依赖财政基金补贴维持生存与完全建立市场化产业体系过渡期间,本文认为应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竞争激励措施力度,由现行拆解定额补贴政策逐渐向竞争激励补贴政策过渡,在正规企业与非正规企业之间形成竞争机制,激励正规企业回收积极性,逐渐将非正规回收企业驱逐回收市场,使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市场逐步走向正规化。

围绕政府补贴政策的制定及推动回收、处理和再制造活动实施,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张保银等[1]针对政府引导企业进行废旧物回收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基于补贴和奖惩因子的激励和监督机制。Hammond等[2]考虑了奖励和惩罚参数,用变分不等式建立闭环供应链网络均衡模型,讨论了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指令)对闭环供应链定价和利润的影响。代逸生等[3]建立了存在最低收购价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补贴模型,并对补贴标准进行讨论。Mitra等[4]探讨了政府的再制造补贴对于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利润的影响,通过比较只补贴再制造商、只补贴制造商及补贴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得到补贴由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分享较好的结论。田厚平等[5]研究了非对称信息下,制造商如何设计契约来激励分销商提高努力水平进而最大化制造商自己的利益问题。Aksen等[6]运用二层规划建立政府补贴制造商的2个模型,提出相同的回收率和收益率目标下,支持性比立法性政策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补贴。王文宾等[7]研究了电子类产品逆向供应链的政府奖惩机制问题,讨论了奖惩机制的最优参数,建立4种情形的决策模型并比较了它们的决策结果。黄颖颖等[8]建立信息对称及不对称情形下,政府对实施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的委托代理模型。刘慧慧等[9]建立了双渠道回收竞争模型,讨论了不同竞争情形下政府补贴的影响。Hong等[10]采用Stackelberg模型分析EOL产品回收综合费用和政府补贴在逆向供应链中的配置关系,以提高EOL产品回收率。曹柬等[11]基于制造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存的状况,以制造商的再制造率和努力程度为不对称信息,设计政府对制造商的激励契约。朱庆华等[12]以汽车零部件行业为背景,通过建立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博弈模型比较了政府补贴政策实施前后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的决策问题。

上述文献对指导政府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企业协调,规范废弃电器电子行业市场以及推动回收、处理和再制造活动实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鉴。这些文献多是基于特定假设情况下对政府补贴激励政策的设计,而忽略了对我国现行补贴政策实施状况和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从我国现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补贴政策入手,构建现行补贴模型并对其实施机理进行数学分析;考虑产业市场化目标,引入竞争性激励因素,提出现行补贴政策的优化模型,并分析比较两者在决策均衡时的政策效果;理论上推算出政府补贴政策的终止点,推导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努力边界,并分析在补贴政策终止后的企业行为,以及政府的“有形之手”如何通过税收规制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解决企业的负外部性问题。

1 基本前提假设

1.1 关于回收处理企业

假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回收处理数量为q=αe+m+θ,其中:e为回收处理企业的努力程度(涉及回收服务、员工培训及配置、拆解处理设备改进和技术研发等);α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数(反映企业的回收处理能力);m为企业所处地区回收处理市场条件,m≥0;θ为市场随机因子,假定θ~N(0,σ2),即E(θ)=0,var(θ)=σ2。由于企业付出不具有完全观测性,与大多数文献相似,本文将回收处理企业的努力成本函数定义为:c(e)=he2/2。其中,h为回收处理难度,为大于0的常数。

企业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拆解处理后,所得可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数量为

其中,β为再生利用系数,由产品设计和回收处理技术决定。假设企业从废弃市场上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价格为p,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拆解处理后所得再生资源的单位价格为p1,此外,为简化分析,假设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边际成本与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一致,设拆解处理的单位成本为cd。

1.2 关于政府

政府收益函数

其中:υ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所得的每单位再生资源的环境效益产出;d为政府对每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需要付出的环境治理成本。υ、d值的确定需要运用一定的经济统计方法,为便于分析,假设υ=ϕd,ϕ为常数且ϕ>1[11,13]。s(q)为政府补贴函数;本文考虑政策的社会扭曲成本(补贴导致的政府税收及财政政策的扭曲,以及监督企业努力程度而花费的大量资源),因为补贴以及补贴产生的社会扭曲成本,将导致社会收益损失(1+t)s(q),其中t为补贴政策引致的社会扭曲成本系数。

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努力水平信息为私人信息;政府通过与企业建立契约来激励企业的努力行为。政府和回收处理企业分别为独立利益主体,且都为理性,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如环境压力减小、为经济社会节约更多的资源等);回收处理企业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与文献[1]中相似,假设政府为委托人,回收处理企业为代理人,在模型中假定政府为风险中性,回收处理企业为风险厌恶,采用Arrow-Pratt绝对风险规避度来描述回收处理企业的风险厌恶程度r,r>0。

2 补贴模型设计与优化

2.1 现行补贴模型

我国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为分析方便,假定在现行政策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处理补贴额度为每台补贴S0。

(1)企业收益函数。基于以上假设和背景,回收处理企业收益函数为

因为θ~N(0,σ2),所以,有企业效益函数

记企业效用函数为CARA 效用函数(常数风险规避系数函数)u(fD)=-exp(-rfD),企业效用函数期望值为

由此可得,风险厌恶者回收处理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Eu(fD)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2)政府社会效益函数。由前提假设可知,社会效益函数

由于政府为风险中性,故社会效益函数

(3)政府、企业决策行为及均衡博弈分析。用一个两阶段博弈模型来描述政府与回收处理企业的决策行为。第1阶段,政府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确定最优补贴额度s0;第2阶段,企业在知道政府补贴额度的基础上,确定最优努力程度,使自己利润最大化。通过构造博弈论两阶段模型,运用逆向归纳法求出博弈的均衡结果,具体过程:

第2 阶段,回收处理企业收益最大化决策,式(1)对e求偏导,得均衡努力程度

第1阶段,政府社会效益最大化决策,将式(3)代入式(2),得

政府将选择s0来最大化社会收益,式(4)对s0求偏导,由一阶条件,可得

进一步,将式(5)代入式(4),可得政府最大社会收益

2.2 补贴模型优化

本节是对政府现行补贴模型的优化,通过设计竞争激励补贴模型,激发企业经营积极性。政府设定企业回收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数为q0,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企业完成政府规定基数的回收处理额度,政府给予企业的基金补贴为s0/台;企业回收处理数量多于基数的部分,获得基金补贴为b/台;少于规定基数的部分,减少基金补贴b/台。竞争激励补贴模型的补贴函数为

(1)企业收益函数。由上,设企业收益函数为

因为θ~N(0,σ2),所以,有回收处理企业效益函数

记企业效用函数为CARA 效用函数(常数风险规避系数函数)u(fD)=-exp(-rfD),则企业效用函数期望值为

由此可得,风险厌恶者回收处理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Eu(fD)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2)社会效益函数

由于政府为风险中性,故社会效益函数

(3)政府、企业决策行为及均衡博弈分析。依然用一个两阶段博弈来描述政府与回收处理企业的决策行为。第1阶段,政府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确定最优补贴额度b;第2阶段,企业在知道补贴额度的基础上,确定最优努力程度e,使自己利润最大化。通过构造博弈论两阶段模型,运用逆向归纳法求出博弈的均衡结果,具体过程:

第2 阶段,回收处理企业收益最大化决策,式(7)对e求偏导,得均衡努力程度

第1阶段,政府社会效益最大化决策,将式(9)代入式(8),得

政府将选择b来最大化社会收益,式(10)对b求偏导,由一阶条件,可得

基数补贴额s0取现行政策下企业与政府最大化决策博弈均衡时的补贴额度,可得政府最大社会收益为

2.3 现行补贴模型与补贴优化模型政策效果比较

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激励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自身回收处理数量,成为市场真正的独立经济实体,并逐步形成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体系。

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q可由下面推算得到:

由q=αe+m+θ,且θ~N(0,σ2),知q~N(αe+m,σ2),记u(q)=-exp(-rq),则

由此可得,回收处理企业期望回收处理量Eu(q)等价于:

两种补贴政策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和政府最大化决策下的企业努力程度、回收处理数量和社会效益的博弈均衡结果如表1所示。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从社会收益方面考虑,补贴优化模型优于现行补贴模型;从企业回收处理情况考虑,优化模型使企业市场份额明显增大,更有利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利用行业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表1 现行补贴模型与补贴优化模型政策效果比较

3 政府补贴政策的退出

竞争激励补贴模型在现行补贴模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正规回收处理企业增加努力水平,提高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市场回收处理率。理论上讲,政府补贴政策实施目的是扶持废弃电器电子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直到企业在无政府补贴资助的情况下开始实现盈利为止,下面基于优化模型展开讨论。

由上述分析和推导可知,在无政府基金补贴情况下,回收处理企业要实现自主经营并盈利,即

又知,补贴优化模型情形下企业最大化决策努力水平e*=(α(p1β-p-cd)+αb)/h,下面通过比较αb与A的大小,判断企业盈利点与政府补贴政策的关系:

若αb<A,则在企业最大化决策e*下,其努力水平满足式(14),即使取消政府补贴政策,回收处理企业已开始盈利;若αb>A,则在企业最大化决策e*下,当取消政府补贴时,企业亏损,政府补贴是其利润来源,该情形与我国当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实际一致,正规拆解处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回收拆解数量不足使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需依靠政府基金补贴维持生计。即当前我国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额度是在条件b>A/α下进行的,若取消补贴政策,企业无法获取经营利润;若αb=A,则在企业最大化决策e*下,当取消政府补贴时,企业利润为0。

由此可知,针对当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业回收处理实际,政府可逐步降低对企业的补贴额度,逐渐由b>A/α向b≤A/α过渡,当b=A/α时,政府停止对企业的补贴政策,b=A/α可判定为政府补贴政策的退出临界点(或终止点)。

4 补贴政策退出后企业行为与税收规制

4.1 补贴政策退出后企业行为分析

在政府补贴政策退出后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正规处理企业独立经营并实现盈利,与非正规回收处理企业处于同一竞争市场且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设正规回收处理企业A 和非正规回收处理企业B的回收处理函数分别为:

其中:q'为两渠道回收价格均为0时,A、B 各自的废弃电器电子回收数量;a和c分别为回收数量受渠道自身回收价格影响的敏感性系数与受其他渠道回收价格影响的交叉影响系数,一般认为,a>c>0。设RA、RB分别为两类企业单位处理产品的期望收入;CA和CB为各自单位回收产品运输、仓储、拆解和处置的期望成本;gA和gB为各自的固定成本,gA>gB;设企业在同一时间点进行决策。则企业A、B分别面对问题:

则回收处理企业A、B 利润最大化的一阶必要条件分别为:

利润最大化二阶条件满足:

进一步,假设企业A、B的期望利润RA-CA=RB-CB=10,设q'=8,α=5,c=3,可解得

由于正规企业的固定资本投入大于非正规企业,显然,前者的利润小于后者,此时正规企业若采取以资源环境保护为目标的拆解处理新技术开发、先进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投资,将使得正规企业的边际期望成本CA增加,导致利润进一步下降。因此,在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结束后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正规回收处理企业不会主动追加投资来实现清洁、无污染拆解处理,解决企业的负外部性,此时仍需要政府的规制措施以使企业负外部性内部化。

4.2 税收规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博弈

根据“庇古理论”,政府补贴政策的实施是对企业正外部性内部化的补偿;在补贴政策终止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企业独立走向市场自主经营。在无政府补贴及相关监管措施的市场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使得负外部性逐渐显著。而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无法完成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负外部性的有效治理。政府干预在此时显得非常必要,向负外部性的制造者征税是该阶段政府的重点政策导向。本节通过建立政府与正规回收处理企业的税收规制博弈模型,分析在财政补贴政策之后政府与企业的决策行为。如表2所示。

表2 税收规制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企业与政府的博弈

其中,x为政府向未实施环保处理的企业所征税收,tx为政府实施税收规制政策带来的监督费用(社会扭曲成本),he2/2为企业为实施环保拆解处理而投入的如提高回收服务水平、员工培训、设备改进和新技术研发等资本。用η表示政府实施税收规制概率,τ表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实施环保拆解处理概率。

(1)给定τ,政府实施税收规制(η=1)和不实施税收规制(η=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令πs(1,τ)=πs(0,τ),解得τ*=1-t。

当τ>1-t时,政府最优决策为不实施税收规制;当τ<1-t时,政府最优决策为实施税收规制;当τ=1-t时,政府可随机地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税收规制。

(2)给定η,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企业进行环保拆解处理(τ=1)和不进行环保拆解处理(τ=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令πD(η,1)=πD(η,0),解得η*=he2/(2xq)。

当η>he2/(2xq)时,企业最优决策为进行环保拆解处理;当η<he2/(2xq)时,企业最优决策为不进行环保拆解处理;当η=he2/(2xq)时,企业可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环保拆解处理。

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为

即企业以1-t的概率选择进行环保拆解处理;政府以he2/(2xq)的概率实施对企业的税收规制。显而易见,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与政府对企业实施税收规制的社会扭曲成本系数t,企业努力成本he2/2,政府向未实施环保处理企业所征税收x以及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有关。政府对企业实施税收规制的社会扭曲成本系数越大(税收监督费用系数),企业实施环保处理的概率就越小;企业为环保拆解处理所需投入资本越高,企业越不愿意选择环保处理手段,政府采取税收规制的几率越大;此外,税收征收额度越少、企业回收处理数量越少,政府会选择对企业税收规制的概率就越大。由以上分析可知,为了激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实施环保拆解处理,政府应降低税收规制的社会扭曲成本系数,提高监督效率,对不愿实施环保拆解处理的企业加大税收力度,提高企业实施清洁拆解处理的积极性。

5 结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市场化是指废弃行业资源配置由政府计划控制转变为由市场发挥主导性作用,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但由于当前我国废旧市场上大量非正规回收处理企业的存在,使得具备拆解处理资质的正规企业仍需依靠政府补贴的扶持才能得以生存,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文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产业市场化为目标,着眼于我国现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补贴政策实际,通过设计竞争激励补贴模型,对现行补贴政策模型进行优化;理论上推算出政府基金补贴政策的终止点以及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努力边界;分析在补贴政策退出后的市场竞争机制下的企业行为,以及政府的“有形之手”如何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激励企业实施环保拆解处理的积极性。研究工作和主要结论:

(1)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这一环保公益类产业,政府应大力扶持;而我国现有补贴措施有待改进,长远应在税收上合理规制,以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

(2)在现行政府基金补贴机制下,通过政府、企业最大化决策及博弈行为,本文推导出政府社会效益最大化时的最优补贴额度、企业最优努力程度e*和社会最大化效益。

(3)引入竞争激励因素,对政府现行补贴模型进行优化,推导出政府、企业最大化决策下政府最优补贴额度、企业最优努力程度和社会最大化效益,并对2个模型的政策效果进行比较:从社会收益方面考虑,补贴优化模型优于现行补贴模型;从企业回收处理情况考虑,优化模型使企业市场份额明显增大,更有利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4)理论上推导出企业在无补贴资助的情况下,回收处理企业可以实现自主经营并盈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努力边界为式(14),政府竞争激励补贴政策的终止点为b=A/α。在补贴政策终止后,分析企业市场行为及政府如何引导和规制,激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实施环保拆解处理,得出:政府应降低税收规制的社会扭曲成本系数,提高监督效率,对不愿实施环保拆解处理的企业加大税收力度,提高企业实施清洁拆解处理的积极性。

本研究对引导规范当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市场主体行为和指导政府决策有一定借鉴意义。另外,本文在处理企业在补贴政策终止之后逐渐显露出的负外部性时,采用的税收规制手段主要依据为“庇古理论”,然而,关于负外部性问题,企业间合并与产业园区建设也是解决负外部性的一条现实可行途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来源分散,回收处理市场呈现出以个体或家庭为主体的高度分散的特点,若将企业进行适度合并或产业适度集中(采取产业园区的形式),外部负效应将被“内部化”。合并后的企业或产业园区为了利益将使自己的生产确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而由于此时不存在外部影响,合并后的企业或园区的成本与收益等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这也是本文有待继续深入和扩展研究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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