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创造理论与商业银行运行
2016-08-17梁斯郭红玉
梁斯 郭红玉
[内容摘要]货币创造和银行运行是信用货币制度下的核心内容,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货币创造相关的讨论也在不断增多。在近些年的研究中,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传统货币创造理论提出了质疑。事实上,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实质是债权的转移,而非依赖于传统的所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负债经营模式。鉴于此,本文对传统货币创造理论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一些疑问,同时以已有文献为基础构建了一个货币创造的运行框架,最后对一些问题如钱荒、存贷比等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理论的适用本身存在时代局限性。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考察进而对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在使理论得以发展的同时,也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分析与之相关的经济问题及经济现象。
[关键词]超额准备金;货币信用;钱荒;存贷比
从货币形态的演变看,大体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以及信用货币等阶段。在不同时期,有关货币问题的认识和探讨也存在区别。在当代经济社会,现行的货币制度是信用货币制度,其核心内容是货币创造以及银行运行。早期的学者大多认为商业银行是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模式完成货币创造。这或许符合直觉,但并不符合实际的业务运行。由于长期处于实物货币形态,因此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整个经济社会对于货币创造的概念以及机制的认识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对于货币创造的源头,即所谓原始存款的来源,学者的研究也未能给出具有足够说服力的结论。事实上,商业银行是通过贷款创造存款,而并非由存款创造贷款。在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制度下,传统货币创造理论提出的原始存款不可能外生于金融体系,其必然是通过一系列的业务运作而最终流通于社会中。近些年来,已有部分学者意识到传统货币创造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对于具体的货币创造过程以及一些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争议。商业银行并非单纯履行中介职能,即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充当中介以调剂社会资金的余缺,有关原始存款、派生存款以及以此衍生的货币乘数等概念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是不存在的。从现代经济社会的实际运行看,货币的形态主要包括三种,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这三种货币形态的内在属性存在根本性差异,如果不考虑现金,居民和企业日常接触的货币为银行存款,由商业银行创造,本质是银行负债,而商业银行之间所涉及的货币为准备金,即基础货币,由中央银行创造,本质是央行负债。这两类货币分属不同的信用层级,其相互之间并非是等价的,同时也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在对已有的研究进行考察后发现,许多文献在解释实际经济问题时对货币形态的理解出现了诸多混淆,这会使得在分析实际问题时陷入误区。为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货币创造理论进行探究。
一、商业银行货币创造机制分析
(一)传统的货币创造理论
根据传统货币创造理论的观点,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过程如下:客户将100元存入商业银行,此即为原始存款。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需要缴存20元的存款准备金,因此商业银行剩余80元的可用资金。将其贷放至下一个客户,然后存入下一家银行,在缴存16元的存款准备金后,剩余64元的可贷资金,然后重复上述操作,这便完成了货币创造过程。其中,100元为原始存款,在不考虑漏损的情况下,货币乘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通过计算得出货币乘数为5。货币供应量可以表述为原始存款与货币乘数的乘积,即为500元。因此,通过上述的货币创造过程,有400元的货币被创造出来。从直觉上观察,这一过程似乎存在逻辑上的说服力,但事实上是错误的。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该理论中的原始存款100元,许多学者的论点存在有较大争议。在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上述理论中存在的100元也应当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然后商业银行通过一系列的运作而流通于社会中,微观主体无法自动提供所谓的原始存款。传统货币创造理论并未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第二,传统货币创造过程不符合会计原理。客户存入银行100元,在缴存20元后,如果银行是将原客户剩余的80元贷放给其他客户,那么必然涉及不同客户存款账户之间的划转,因此原客户在银行的80元存款就不存在了,那么后续的一系列货币创造过程就是错误的,整体银行体系流通的只有最初的100元。这一过程其实是实物货币制度下的思想。在上述理论中,当客户(假设为A)存入商业银行(假设为甲)100元时,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100元
贷:A客户存款 100元
如果商业银行缴存20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0元
贷:库存现金 20元此时,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为:
这是传统货币创造理论的第一步,从会计分录的角度看,这一过程并无错误。若此时,商业银行向B客户发放了80元的贷款,会计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对客户B贷款 80元
贷:B客户存款 80元
考虑到存在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变化为:
商业银行在贷放80元后,资产方和负债方分别增加了80元,此时,总的资产和负债均为180元。可以看出,客户B获得的80元与最初客户A存入的100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客户A的存款贷放给了客户B。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端的贷款行为时,便会在负债端创造出存款。因此,并不存在利用所谓的原始存款进行货币创造,后续衍生出的派生存款及根据传统货币创造理论计算出的货币乘数是不存在的。另外,在传统货币创造理论中,对于货币创造还存在如下一种解释:由于各家银行在中央银行均开立账户,跨行间的交易及结算均需通过中央银行。假设乙银行的客户A收到一张中央银行的支票,金额为100元。客户A委托乙银行收款,此时乙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上新增lOO元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元
贷:A客户存款 100元
乙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假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在乙银行吸收100元存款后,扣除20元的存款准备金,剩余80元可以用于贷放。例如,将其贷放给客户C,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对客户C贷款 80元
贷:C客户存款 80元
此时乙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表示为:
重复上述交易,便完成了货币创造过程。同样,这一过程看似合理,其实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对于原始存款的解释仍然存在漏洞,原因在于客户个人是无法与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的。此外,这一过程的实质是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贷放其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由于跨行交易必须要通过中央银行,因此其所涉及的交易头寸是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是基础货币的转移。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利用准备金完成货币创造,并给出了数量关系(即货币乘数),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其次,上述过程中在扣除20元的准备金存款后剩余的80元用于贷放,但贷放的80元与最初的100元是没有关系的,这是独立的一次货币创造过程,实际上是贷款创造了存款。其问题与第一类货币创造理论是一样的。
综合两种货币创造理论后发现,在上述第一家银行开展业务时即可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货币创造。在吸收100元的存款后,若此时B客户存在400元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将库存现金100元全部变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然后直接向客户B发放400元贷款。具体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元
贷:A客户存款 1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元
贷:库存现金 100元
借:对客户B贷款 400元
贷:B客户存款 400元
则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最终变为:
此时,在满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下,货币创造过程已经全部完成,根本不再需要后续的循环创造。因此,可以看出,所谓循环创造完成货币派生的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来缴存准备金。在初始分录中,商业银行借记库存现金100元,贷记客户存款100元。但商业银行不可能将100元进行拆分,然后向央行缴存20元的准备金。具体过程应该是商业银行通过出售资产或者向中央银行借款来获得准备金,只要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即可。
(二)对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创造机制的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性企业,其自身也要满足资产负债平衡。因此,在进行实际的业务经营时,其账目也应当符合复式记账“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理。根据上述分析,货币创造过程并非是传统理论的存款创造贷款。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时,便会在负债端增加相应的客户存款,也即表明是贷款创造存款。在上述分析中,传统货币创造理论并未就原始存款的来源达成一致。事实上,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传统理论中的“原始存款”即现钞,也应当是内生于金融体系的,经济社会不会自动产生所谓的原始存款。同时,居民和企业只能与商业银行进行交易,并不能直接与中央银行产生业务往来。本文将结合会计分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提出本文对于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创造过程的具体逻辑(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客户同时考虑在内)。
假设最初整体经济社会中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货币。若此时客户A有资金需求,于是便向商业银行(假设为甲银行)申请贷款。若贷款额为100元,相应的会计分录表示为:
借:对客户A贷款 100元
贷:客户A存款 100元
此时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为:
此时,贷款形成的同时便创造出了存款。若假设中央银行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则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上至少要保有20元的准备金存款。由于甲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因此只要甲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满足相应的比例要求即可。商业银行获得准备金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如再贷款);第二是向中央银行出售资产(如将结汇所得的美元卖给中央银行)。本文考虑第一种方式,甲银行为了满足准备金监管要求,至少需要向中央银行借入20元的准备金。中央银行的会计分录表示为:
借:对甲银行贷款 20元
贷:甲银行存款 20元
其资产负债表为:
相应的,甲银行的会计分录表示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0元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20元
其资产负债表变化为: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要求被满足。此时,若客户B也有100元的资金需求,也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则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变为:为满足准备金要求,甲银行需向中央银行继续借入20元,则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变为: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变化为:
可以看出,甲银行在对B客户发放贷款时与A客户的100元存款是无关的。甲银行在对B客户发放贷款时自动创造出了100元存款。因此,存款的创造并不需要跨行之间的转存。另外,若客户A产生现金需求,如向甲银行提现5元,则此时甲银行的会计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库存现金 5元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元
借:A客户存款 5元
贷:库存现金 5元
此时,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为:
此时,已有5元现金流通于银行体系外,即经济体系中存在的现金,本文认为,这便是传统货币创造理论中所谓原始存款的来源。可以看出,现金的产生是一定晚于存款的。由于存款是由贷款创造的,在不考虑其他创造方式的前提下,贷款应该等于存款与现金之和。此时,甲银行负债端的存款额为195元,其需要至少在中央银行账户上保有39元的准备金存款,因此,甲银行应至少向中央银行借入4元以保证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这一原理与上述分析相同,本文在此不再重复该过程。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货币创造过程由单一商业银行即可完成,并不需要循环创造。商业银行在对客户发放贷款也不依赖于原有客户的存款,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债权的互换,客户在增加负债的同时自动增加了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即存款,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增加债权的同时也自动增加了存款负债。对于货币乘数,如果商业银行拥有20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如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那么则可以创造出100元的存款。其内涵意义在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可以衍生出更多的银行存款,这是一个理论上的数值。现实中,货币乘数并非是通过所谓循环创造的过程计算而来的。当商业银行拥有一定的准备金时,自己便可以创造出数倍于准备金的存款,这是货币乘数的本质,但这需要有现实的客户需求,其与传统货币创造理论的货币乘数意义不同。此外,商业银行对于准备金的把握和控制也难以极尽合理。当在发放贷款进而创造存款时,如果出现很多影响准备金获得的因素,则可能带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紧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与现金之和构成了基础货币,基础货币均是由中央银行提供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中央银行参与的货币交易均是基础货币交易。准备金和现金具有相同的职能,如果资金需求者有现钞需求,在存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上应该保有更多的准备金存款。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保有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应对客户取现。因此,当商业银行通过贷款业务创造存款时,在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外,必须要有足够的准备金以满足客户的提现要求和跨行间的交易结算。
(三)影响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因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理论的角度讲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是无限的,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其货币创造不会无限扩张。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的利润水平。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为了保证正常经营,其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要大于成本。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也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贷款获得利息收益,但由于在贷款形成的同时负债端会出现同样数值的存款,商业银行需要为存款支付利息,这会产生成本。同时,在提供贷款时也必须要考虑到违约的可能以及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种费用。商业银行在为贷款进行定价时需要将所有因素考虑在内,但如果市场处于高度竞争状态,那么商业银行体系可提供较大规模的贷款;如果出现供过于求,那么必然会导致贷款利率下跌,从而影响其利润水平。为了保证足够的收益,商业银行需要保证贷款的价值,因此不会无限制地进行货币创造。
2.微观经济主体对货币创造的限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会受到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第一,从上述货币创造过程分析后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资金的直接提供者,贷款能否出现进而创造存款首先取决于借款人的意愿。如果经济形势不明,市场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如企业会大幅压缩其业务规模,这会影响货币创造数量。第二,微观经济主体的偿付行为也会影响货币创造,如资金需求者在获得贷款后很快便将其偿付,这会使得存款数量下降。
3.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扩张时必须要考虑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从世界范围内看,央行的首要职能在于维持物价的稳定。当经济高涨时,为了完成控制物价上涨的目标,中央银行会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限制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规模,如通过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或者再贷款利率来抑制货币创造规模的扩张;反之,当经济处于萧条阶段时,央行会进行反向操作,即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利率来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促使商业银行进行更大规模的贷款投放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使得存款货币的数量增加。
二、货币信用与存款争夺
(一)“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
经过上述货币创造的分析后可以看出,货币信用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层级,即“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即指基础货币。从实际运行看,基础货币与中央银行直接相关。也就是说,银行间市场中存在的基础货币均是由中央银行通过一系列的业务运作产生的。如果不考虑现金,基础货币(即准备金)是无法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从本质上看,基础货币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由于央行是国家机关,其实际是在代表国家发行货币,所代表的是国家信用。而上述货币创造过程中出现的贷款以及存款(这是居民和企业实际接触的货币),在信用级别上属银行信用,在信用层级上要低于基础货币,这两类信用均是货币的表现形式,但其内在属性是不同的。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现钞或者银行卡均可以用于商品购买支付,从直觉上看,这两类支付方式并无差异,事实上是存在区别的。银行卡内存在的仅是商业银行创造的数字符号,社会接受银行卡作为支付清算载体的原因在于有国家信用(即中央银行)对其进行背书。如果民众进行提现交易,与此相对应,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者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规模会下降。另外,如果实际的业务活动出现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间,那么其背后涉及的是同业交易。由于同业交易只能通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因此同业交易主要体现在不同商业银行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的划转,即基础货币的转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的信用级别是不同的,不同类别商业银行所代表的货币属性也存在差异,只是从直觉的角度上看,民众认为其属性相同。原因在于有中央银行为其进行“背书”。
(二)关于商业银行间出现“存款争夺”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间普遍存在有存款争夺的现象。长期以来,主流论点一致认为如果商业银行出现存款流失,那么可供贷款的数量会受到限制,这会导致其盈利水平出现下降。这种观点存在事实上的误区。根据贷款创造存款的理论,商业银行的贷款创造行为本身与存款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对于一直存在的存款争夺现象的解释不尽合理,是由于受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模式的误导。事实上,商业银行并无必要争夺存款。若存款争夺具有合理性,对于其出现的真正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如存贷比,但事实上存贷比并非科学的监测指标);第二是为了获得更大规模的超额准备金。现金与准备金实质上是等价的,并且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是主动性行为,可以避免在向央行借款时被动等待,但这是以减少其他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为代价的。商业银行获得货币创造准备的途径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直接出售资产给央行或者通过同业拆借来完成。另外则是吸收存款,商业银行间争夺存款所涉及的均是基础货币,即准备金的交易,存款争夺的实质是超额准备金的转移。因此,争夺存款的用途在于实现更大规模的货币创造、满足同业间更高频率的交易结算,同时也可以防范挤兑现象。另外,从准备金的获得途径看,商业银行需要更好地权衡相应的成本以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在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不会是同质的,对于存在差异的商业银行来说,其所能够获得准备金的途径和手段也有所区别。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产规模较大,信誉度也较高,在需要准备金时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依靠自身的资质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另外,也可以通过抵押或者直接出售资产从中央银行获得所需的准备金。因此,大型商业银行对于存款争夺的参与度不高,原因在于其对资金的价格并不敏感(除非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在一致性限制,或者超额准备金的来源受阻)。与之相对应,对于实力较为薄弱的商业银行如中小商业银行,其在获得超额准备金时应当更多地考虑成本以及来源是否稳定等因素的影响。中小银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种类也欠缺(如办理外汇业务),难以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获得准备金。从这一角度分析,其准备金的来源主要是争夺存款,因此,关于“存款争夺”,更多的是出现在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之间。这也解释了为何许多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并未一浮到顶,而大多数中小银行均要通过上浮存款利率的方式来争夺存款。
三、钱荒与存贷比
(一)对钱荒的分析
在2013年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出现了所谓的“钱荒”。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曾一度上升至30%,7天回购利率也曾达到28%。许多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事实上,钱荒的出现有着现实的经济金融背景。商业银行在该时段面临着年度中期考核压力、外汇占款增速不断下降以及季度末的财政税款上缴等问题,这直接会影响到准备金规模(基础货币),即所谓的流动性,而流动性与货币供应量(即M2)是无关的,原因在于M2不能用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因此,出现“钱荒”的根源并不复杂。其起因在于中央银行突然决定不再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这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起到约束作用),同时正回购以及央票操作仍然在继续,这导致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大幅减少,其来源也受到了限制,从而影响到了同业间的交易和结算。商业银行为了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及交易的需要,必须要保证其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准备金数量。由于中央银行不再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则商业银行只能透过同业拆借的方式来满足准备金需求。当商业银行出现集体性的拆借行为时,便会导致市场间的利率水平突然大幅上升,因此,“钱荒”本身并不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太大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是偶然和暂时的。另外,“钱荒”中的“钱”指的是准备金,即基础货币,并非指实际的生产流通缺乏资金供应(实际生产所需的资金是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即M2)。认为“钱荒”问题严重的原因在于对货币形态的理解出现了混淆。事实上,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存款是由商业银行创造的,其并非是导致钱荒出现的根源,假如不考虑法定准备金以及支付结算的需要,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理论上是无限的,从货币创造的角度入手,不难对“钱荒”这一现象做出解释。因此,“钱荒”的出现可能是中央银行进行的一次压力测试,其目的更多地在于抑制商业银行非标业务扩张造成的监管失灵。由于非标业务大都不在表内反映,因此使得商业银行可以大范围的逃避监管。央行通过截断商业银行准备金来源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这势必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及后续经营行为带来影响,但其本身带来的问题并不严重。
(二)关于“存贷比”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提出关于存贷比的规定,即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与存款比率不能超过75%。从其设定初衷看,其遵循的依然是存款创造贷款的逻辑思维,因此其本身设定就存在问题。根据前述货币创造理论的观点,存款由贷款创造,流通于社会中的现金是货币创造中出现的漏损,那么贷款应当等于存款与现金之和。从这一角度讲,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大于1。如果单一商业银行能够满足75%的监管要求,那么需要从社会中吸收大量的存款(这部分存款主要来自于流通中的现金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但这在自身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必然会使得其他商业银行不能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因此,设定75%的监管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其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只会受到准备金的影响,与通常意义上的存款无关。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应该等于存款与现金之和。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外生渠道的引入使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的结汇行为会增加存款。早期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能够控制在75%的原因在于外汇占款的增加,商业银行在结汇时会在资产方增加外汇资产,同时负债方增加相应的客户存款。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结汇时产生了存款,但并无贷款出现,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满足75%存贷比要求的原因在于外汇占款的激增。现阶段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在不断下降,如果这一货币创造的渠道受阻,则75%的监管要求必定难以达到。在现阶段,货币创造手段的多元化确实使得金融环境变得复杂,但存贷比的取消并非是所谓金融监管根据经济形势的动态变化进行调整的需要,原因在于存贷比本身并非合理的监管指标。
四、结论
本文对传统的货币创造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其具体过程提出了一些疑问。长期以来,对于货币创造的认识主要集中于传统理论,在信用制度完全确立的背景下,传统的货币创造理论已经很难解释实际的金融问题。在分析了传统货币创造理论后,本文提出了一个货币创造的理论框架,然后以此为依据对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金融现象,如存款争夺、钱荒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现行的货币制度已经完全基于信用而存在,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与其创造的存款货币无任何操作或者支付关系。由于信用层级存在差异,商业银行也不可能使用其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完成货币创造。
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下,货币创造是经济社会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创造的核心载体,需要在多种条件或者背景下来履行货币创造职能。现实的金融运行情况极为复杂,所涉及的因素较多,因此在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时可能会忽略某些方面的问题。同时,在金融创新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存款货币的产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购买非存款性公司的债券或者自营非标业务等方式来完成,这使货币创造过程变得复杂,但逻辑与本文的分析大体一致,区别在于资产方不计入贷款科目,其最终表现仍为M2的增加。可见,货币创造方式的多元化放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监管当局应当对创新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控,以防范由于货币创造失控引发的金融风险。
[收稿日期:2016.4.10 责任编辑:单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