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的对接与阻断机制:基于杭州市300份判决书的统计分析
2016-08-16鲍海君周文章
鲍海君,周文章
(1.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土地法
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的对接与阻断机制:基于杭州市300份判决书的统计分析
鲍海君1,周文章2
(1.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研究目的:以司法—过程为导向探讨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中的对接与阻断机制,为行政与司法中现有冲突的化解提供判断依据。研究方法:判决书统计分析法。研究结果:(1)从征地拆迁案件判决时空观察,司法管辖的时空层级与原告胜诉率呈负相关。管辖体系内高层级法庭的对接—阻断之网更倾向做出不利于原告的裁判。(2)从被诉主体观察,被诉机关的行政定位影响裁判结果。高职权关联部门与高层级部门的行为更符合对接—阻断之网的预期,并有更大概率作出原告败诉的裁判。(3)从诉讼案由观察,不同案由的原告胜诉率偏差明显。原告进行选择性起诉与外部施压的运作,使自身诉求贴近司法终局的判断。研究结论:司法管辖、作为被诉人的行政机关定位以及诉讼案由是影响对接—阻断之网判断的关键因素。原/被告运用这三类因素,使己方利益尽可能迎合对接—阻断之网的最终判断。这一研究有助于提高土地合法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降低行政行为的司法成本。
土地法学;征地拆迁;司法裁判;对接—阻断之网;胜诉率
1 引言
通过非农化将土地作为再生产的有效战略工具在近30余年给中国各地带来了巨大的收益[1],但伴随土地征收产生了各类违法土地利用[2]。调查表明,中国的土地违法利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违法土地征收,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逐年上升,部分城市的违法土地利用甚至达到50%以上[3]。由于违法征收造成的征地拆迁冲突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学者从立法角度建议应赋予被征地者公平的谈判权,从而有利于冲突的缓解[4];征地拆迁纠纷起诉居高不下,甚至部分年份占所有起诉的50%以上,因此学者从司法角度建议地方政府应当自觉规范地依法行政来处理征地拆迁冲突[5];从执法角度,有学者通过对地方政府行为的仿真预测和政策模拟,认为应采用事前预防型政策并从源头治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6]。
国内从土地法学视角对征地拆迁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7]。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对征地拆迁司法裁判的研究,多以行政—结果为导向,通过对违法/合法的既有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表明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中存在典型的作为违法行政(如违法预征土地、违法强征强拆、违法审批等)与不作为的违法行政(如公告程序不到位、消极履行房屋面积测量、消极执行土地用途认定等)。以行政—结果为导向的研究梳理了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行为效应及其治理策略,推进了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认知,但以行政—结果为导向的逻辑起点是理想型行政机关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终判定是由司法裁判做出而非立法或行政机关本身决定,即使相关立法建议成为了制定法,在制定法与理想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还需要司法来进行判断,但现有文献鲜有以司法—过程为导向研究征地拆迁案件中违法/合法的司法裁决问题。
以行政法而言,地方的征地拆迁行为并非某类单一行政行为,而是行政行为的种类集合,其中包含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任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争议均为土地涉嫌违法使用的冲突。对于这些冲突,因个案的不同,在司法裁判中结果迥异甚至背反。因此,要为征地拆迁领域行政与司法中的冲突化解提供判断上的依据,亟需以司法—过程为导向,重构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决断过程并厘清其影响因素,在立法与理想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搭起桥梁。
2 研究设计与样本概况
2.1研究设计
不同于法律规范所阐明的清晰框架,现实世界中司法判决生产的流程中,法官面临的是一幅错综复杂的博弈图景。不仅如此,由于司法场域开放的运作模式使其受到其他场域的影响①[法]皮埃尔·布迪厄,强世功,译.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J]. 北大法律评论,1999,(2):496 - 545.,裁判机关不仅是这幅博弈图景的仲裁者,也是博弈图景的参与方。审判者的多种角色冲突①瞿琨.论法官角色与公正司法[J].学术界,2006,(1):79 - 84.导致审判生产过程与立法的理想图景难以重合:作为博弈现状的参与方,舆论、传统等法外力量将置换审判权本身,对终局的司法裁判产生影响[8]。作为博弈图景的仲裁者,法官本身同样受到本体论解释学图式下个人认知对于文本解读的“前见”与“偏见”的影响②本体论解释学则采取主客体“视域融合”的模式使得“前见”与“偏见”的产生与不可避。唐丰鹤.司法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克服——基于哈贝马斯的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6):63 - 72.。审判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研究是近些年来全世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进路。有学者通过田野调查和社会学的场域理论模型对审判者的扮演角色及影响因素进行重构[9],也有国外学者以具体宪法案例作为切入点,提出法律模型、态度模型、理性模型等模型,阐释诸多影响因素环绕下的司法裁判生成③[美]杰弗瑞·A.西格尔,哈罗德·J.斯皮斯.刘哲玮,译.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 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7.。总之,在司法裁判的生成研究中,对分析模型的构建是较为普遍的研究方法。具体到征地拆迁司法裁判问题,本文将延续此类方法,冀以通过对接—阻断之网这一模型的构建,以分析征地拆迁案件司法裁判的影响因素。
司法机关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审查和裁判的进程中,会从不同角度选择对行政行为的对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者阻断(判断行政行为的违法)。司法判断与行政机关行为的对接意味着司法机关在终局性裁判中认可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要时会动用执法力量来实施对接的裁判。反之,阻断意味着司法机关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否定,必要时司法机关同样会动用执法力量来实施阻断的裁判。在对整体事实进行规范性、现实性考量后,对接—阻断之线会逐步生成为一张复杂立体的对接—阻断之网,从而使得司法判断从理论上的中立向对接—阻断谱系两端偏移。
对接—阻断之网的形成与最终考量,本质上是司法系统内部视角下的判断权行使,而判断权的行使从本质来说是思维运作的过程。“……(指司法制度)这些制度使得这一系统外的人难以进入”[10],系统内部的排他性和难以量化的思维运动使局外人很难进入内部观察,难以从内部性视角进行历时性的观察与记录对接—阻断之网的形成与发展,但判决书最终结果的公开性记录为大众搭建了一定程度探视判断权运作的桥梁。研究者可通过裁判文书的总结与分析,重构对接—阻断之网,从而推断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司法机关所权衡的关键因素。
考虑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为公私两造对抗④专指诉讼关系中的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比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并非意在形成实质平等的两造对抗……”。董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新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13 - 121.的行政诉讼,立足判决书寻找司法判断的影响因素合于法理。据此笔者选择了司法管辖、被诉主体以及诉讼案由三个较易从判决书中提炼的关键问题作为司法判断的影响因素。需特别指出的是,行政诉讼通过全面审理涉案因素(如证据、诉求、法律适用、法定职责等),会做出多种实体处理决定⑤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11 - 314.。为便凸显统计结果,笔者将有利原告的判决统一称为胜诉,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称为败诉。
2.2样本概况
作为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沿海省会城市,杭州市征地拆迁纠纷频发[2],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若想以杭州市征地拆迁的司法裁判作为实例,最好的方法应是寻找当地所有征地拆迁判决书进行抽样,但是由于人力物力所限,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北大法宝Caseshare裁判文书分享平台网络数据库中抽取共300份判决书进行录入。录入状况如下:录入2015年行政案件判决书共72份,2014年行政案件判决书及相关判决书共228份。
在杭州市300份案件判决书中,一审案件为206起,占总数68.67%;二审案件93起,占总数31.00%;再审案件1起,占总数0.33%。一审胜诉59起,胜诉率28.64%;二审胜诉8起,胜诉率8.60%;再审胜诉1起,胜诉率100.00%;总体胜诉率为22.67%。杭州市300份征地拆迁案件判决书一审胜诉率为28.64%,而《2014年浙江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显示浙江省行政案件一审胜诉率13.90%,数据表明杭州市拆迁征地案件一审胜诉率高于浙江省行政案件胜诉率一倍有余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新闻发布稿[EB/OL]. http://www.zjcourt.cn/art/2015/4/29/art_60_7463.html,2015-11-18/2015-11-22.。从全国层面来看, 2010—2014年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原告总体胜诉率为9.1%①法院五年受理166万件“民告官”案 原告胜诉的能有少?[EB/OL]. http://www.jiemian.com/article/426425.html,2015-11-18/2015-11-22.。由此可见,杭州市征地拆迁案件总体胜诉率是全国范围内行政案件总体胜诉率的2.41倍。数据对比表明,司法机关对杭州市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的对接—阻断之网中,存在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考量,使征地拆迁案件的胜诉率偏高。下文将通过对杭州市300份征地拆迁判决书统计分析,重构司法机关在对接—阻断之网的判断过程与影响因素,为征地拆迁纠纷引入司法视角的审视与处断参照。
3 研究结果分析
3.1司法管辖的时空限定对对接—阻断之网的影响
将司法裁判体系的层级作为分类标准,被收集的300份案卷中司法裁判主体层级分为3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统计,所有的征地拆迁判决中,基层法院判决139起,占所有案件46.33%;中院判决130起,占所有案件43.33%;高院判决31起,占所有案件10.33%。中院判决130起似乎与常识相悖,但考虑中院在行政诉讼管辖中要受理两个审级的起诉,这并不奇怪②《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国务院部门以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中级人民法院还要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在中院判决的案件中,一审案件68起,占52.31%;二审案件62起,占47.69%,一审与二审案件的判决数量相对均等。
图1 审判层级的判决比与原告胜诉率的对比Fig.1 Percentag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system-level of jurisdiction and winning suits
图2 法院层级的判决比与原告胜诉率的对比Fig.2 Percentag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court hierarchy and winning suits
从原告胜诉率来看,审判案件占数46.33%的基层法院判处原告胜诉53件,胜诉率为38.12%。审判案件占数43.33%的杭州市中院判处原告胜诉13件,初审案件胜诉6件,二审胜诉7件,胜诉率为分别8.82%与11.29%,总胜诉率为10%,远低于基层法院的胜诉率。审判案件总数为10.33%的高院判处原告胜诉2件,胜诉率为6.45%,同样低于中院。由图1可知,原告胜诉率的分布并不均衡。从审理法院的空间层级观察,相对于22.67%的总胜诉率,基层法院胜诉率接近总胜诉率的2倍,而中院与高院的胜诉率却不足总胜诉率的一半。从案件判决层级观察,对于22.67%的总胜诉率,一审胜诉率同样高于总胜诉率,而二审胜诉率却仅略高于总胜诉率的三分之一。这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件管辖规定有关:首先由于行政诉讼法对管辖空间上的设定,一审由中级法院主审的案件绝大多数的被起诉人为各级政府,而政府作为被起诉人本身就是属于相当强势的一方,这点在下文的统计中予以分析。其次,二审案件胜诉率偏低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从相关学者的研究来看,全国案件二审在程序判决上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也仅有6.4%[11]。从审理的时间层面观察,相对于一审案件,二审在对接—阻断之网上存在一个独特的时间上的影响因素,即二审合议庭需依照行政诉讼法87条,对一审中的对接—阻断之网进行溯及既往的审查。具体而言,后发的二审的连接—阻断之网将通过对一审材料的审阅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等审理方式对先发的一审的连接—阻断之网进行重构与审查,若无新状况被纳入二审的连接—阻断之网,则二审只需对一审的连接—阻断之网书面审理①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从审判结果而言,这一因素一般并不利于原告胜诉,因为在正常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一审败诉案件本身诉求合法性较弱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
3.2对接—阻断之网对被诉主体的预期行为判断
对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的行政主体按照职能分类,分别为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国土资源职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由于存在14起共同被诉的特殊案件,因此在该统计中,所有主体共被诉314次。
从统计数据来看,各级政府作为被诉部门共135次,占总数43%。其中浙江省政府被起诉29次,占135次的21.48%;杭州市政府被起诉25次,占135次的18.52%;区政府被起诉56次,占135次的41.48%;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被起诉21次,占135次的15.56%;镇政府被起诉4次,占135次的2.96%。省政府一般在二审中为被诉人,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一般在一审中为被诉人,市政府一审二审案件均为被诉人。从原告胜诉率观察,政府为被诉人的案件原告胜诉26件,总体胜诉率为19.26%。其中,对省政府原告胜诉0起,胜诉率为0;对市政府原告胜诉3起,胜诉率为10.34%;对区政府原告胜诉5起,胜诉率为8.79%;对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原告胜诉14起,胜诉率为66.67%;对镇政府胜诉原告4起,胜诉率为100%。
国土资源职能部门作为被诉部门共90次,占总数28.66%。其中省国土厅被诉2次,占90次的2.22%;市国土资源局被起诉63次,占90次的70%;各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被诉16次,占90次的17.78%;县国土资源局被诉9次,占90次的10%。从原告胜诉率观察,国土资源部门原告共胜诉18件,总体胜诉率为20%。其中,对省国土资源厅原告胜诉0起,胜诉率为0;对市国土资源局原告胜诉4起,胜诉率为4.44%;对各国土局分局原告胜诉4起,胜诉率为25%;对县国土资源局原告胜诉9起,胜诉率为1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被诉部门共被诉86次,占总数27.39%。其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诉1次,占该部门被诉数的2.63%。城市规划部门被诉40次,占86次的46.51%;市规划局被诉21次,占规划部门被诉数52.5%;县规划局被诉19次,占86次被诉数的47.5%。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被诉38次,占86次的44.19%;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诉37次,占该部门被诉数的97.3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被诉3次,占86次的3.49%。各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诉4次,占86次的4.65%。从原告胜诉率观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被诉人的案件原告胜诉25件,胜诉率为29.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诉人的案件原告胜诉0起,胜诉率为0。城市规划部门作为被诉人的案件原告共胜诉22件,总体胜诉率高达55%;对市规划局原告胜诉3起,胜诉率为14.29%;对县规划局原告胜诉19次,胜诉率为100%。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被诉人的案件原告胜诉3起,总体胜诉率为7.89%。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告胜诉3起,胜诉率为8.11%。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各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告胜诉0起,胜诉率为0。
剩下3起判决书的被诉主体分别为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2起)与江干区农业局(1起)。从胜诉率观察,以上案件原告的总体胜诉率为0。
图3 行政职权关联涉及的被告比与原告胜诉率的对比Fig.3 Percentag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defendant abou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winning suits
图4 行政层级标准的被告比与原告胜诉率对比Fig.4 Percentag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defendant about administrative hierarchy and winning suits
从以上可知,胜诉率的分布同样不均衡:从行政层级来说,相对于22.67%的总胜诉率,县处级政府以及实体部门的胜诉率均低于总胜诉率,基层案件的胜诉率远高于总胜诉率。从行政职权划分来看,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职权越多的相关部门的胜诉率越低,反之越高。行政机关本身层级越高,行政职权关联越多,对接—阻断之网的判断就越对原告不利。因为司法裁判考量的是主体的行为而非主体本身,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对接—阻断之网预期判断的差异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差异。该差异源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倡导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对合法、合理与非法的界限把控敏感,并力图贴近司法裁判对于合法、合理的判断界限。高层级行政机关以及职权关联性强的行政部门比较注重把控合法、合理与非法的界限,其本身拥有的法律资源有助于该类主体的行为至少在法教义学上达致合法①在法教义学论述下的合法在当下极其重要,阿列克西认为在法律论辩中:当能够使用法教义学论述时,则必须使用之。[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37.,从而使得对接—阻断之网的常规判断符合该主体的预期。但基层政府往往很难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做到这一点。二是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涉与消极对待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在对接—阻断之网中获致公正判断的成本。这种对司法机关判断的干涉与消极对待几乎涵盖判决生产的全过程,新《行政诉讼法》专门为审判独立作出禁止性规范②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此外,职权关联性强的被起诉人与高层级的行政机关均愿意付出更多资源影响对接—阻断之网的判断,前者是因为这与他们的行政职能履行密切相关,后者是因为本身可动用大量司法资源,而这恰好是弱职权关联性机关与低层级行政机关不会选择的策略。
3.3对接—阻断之网下诉讼案由的策略选择
从诉讼实践来看,不同的行政行为及同一行政行为的不同阶段都会被作为起诉案由。行政行为在案卷中共有8类,其中7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赔偿、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其他难以分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案卷中的行政复议也被纳入了本文的统计。由于文中的信息公开行为,行政批准等行为大多为涉及行政许可,因此将这些行为归为行政许可统计中。
从统计数据来看,行政许可作为被诉对象126次,占总数42%。其中信息公开55起,占被诉数的43.65%,撤销拆迁许可证及其延期的行政许可行为37起,占被诉数的28.5%,撤销建设与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延期的行政许可行为23起,占被诉数的18.25%,行政确认的行政许可行为5起,占被诉数的3.97%,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批准行为4起,占被诉数的3.17%,其他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3起,占被诉数的2.38%。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难以被忽视。这在事实上符合在行政诉讼中将信息公开作为诉讼手段的诉讼策略——在司法审判中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收集证据而设计捆绑式诉讼模式,该类诉讼模式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漏洞以频繁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进行前期铺垫,如政府公开信息存在不及时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则先行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12]。这样一来可以迫使政府机关公开当事人所需要的信息,为当事人的下一步诉讼提供便利,又可以通过频繁的申请公开与诉讼浪费政府机关的行政资源,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增加诉讼成本与诉讼压力[13]。
从原告胜诉率观察,行政许可案件胜诉18件,总胜诉率为14.29%。其中,政府信息公开为目的的案件胜诉11件,总胜诉率20%,撤销拆迁许可证以及延期案件共胜诉4件,胜诉率为11.11%,撤销建设与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延期为诉讼目的的案件胜诉3件,胜诉率为13.04%。行政确认、行政批准等其他类型的行政许可的案件胜诉0件,胜诉率为0。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缺陷是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胜诉率偏高的重要原因,浙江省高院在《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中指出:部分乡镇政府、国土及环保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缺失与行政应诉经验的缺乏,导致了这类案件的败诉率明显高于其他案件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新闻发布[EB/OL]. http://www.zjcourt.cn/art/2015/4/29/art_60_7463.html,2015-11-18/2015-11-22.。同样,最高院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有7个案件的被告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④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EB/OL].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406.html,2015-11-18/2015-11-22.。
从统计数据来看,行政强制作为被诉对象62次,占总数的20.67%。撤销(限期)拆迁决定(通知)书(拆迁决定书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28起,占被诉数的45.16%;撤销限期(强制)拆除决定(拆除决定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214起,占被诉数的22.58%;撤销(确认违法)拆迁通知书(公告)的行政强制行为214起,占被诉数的22.58%;撤销拆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为26起,占被诉数的9.68%。
从原告胜诉率观察,行政强制案件总体胜诉43件,总胜诉率高达70.49%。其中撤销拆迁决定通知书的案件胜诉22件,胜诉率75.86%;撤销限期(强制)拆除决定(拆除决定违法)3起,胜诉率21.43%,撤销(确认违法)拆迁通知书(公告)胜诉14起,胜诉率高达100%;撤销拆迁行为的案件胜诉4起,胜诉率高达66.7%。行政强制案件中,司法裁判明显倾向原告,这一倾向性裁判的第一个原因可能是行政强制案件下原告诉求的优势已明显到让法院可以做出普遍的胜诉判断,当然造成这种状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政府机关在此类行政强制的执行中普遍存在问题导致原告诉求在司法裁判过程拥有普遍的优势。二是此类案件与之前胜诉案件有着承接关系,之前胜诉案件本身作为该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导致了案件本身的胜诉。第二个原因是原告本身通过如群体性事件与上访提升政府机关的对抗成本使得行政机关做出妥协消极应诉,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本身审理的判断①通过上访来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是一个常态行为。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题研究[J].调研世界,2005,(3):22 - 23.。
从统计数据来看,行政复议作为被起诉对象49次,占总数的16.33%,其中撤销对原复议申请的不受理并做出复议的复议行为共38起,占被诉数的77.55%,撤销原复议并重新作出复议的复议行为共11起,占被诉数的22.45%。从原告胜诉率观察,复议案件共胜诉0起,胜诉率为0,与之前行政强制形成巨大反差。复议行为作为准司法程序,本身就相对于一般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裁判性质,因此复议一旦做出后也更不容易被法院更改。例如在二审案件中,经复议的案件比未经复议的案件更难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同样从上文对接—阻断之网对被诉主体的预期行为判断的分析来看,政府的复议结果比起其他行政行为与对接—阻断之网的预期更契合。
从统计数据来看,行政裁决作为被起诉对象44次,占总数的14.67%,均为撤销原有行政裁决书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从胜诉率观察,行政裁决案件共胜诉6起,胜诉率13.64%。余下的案件中,行政赔偿7起,行政处罚5起,行政征收3起,其他行政行为4起,占总数的6.33%,以上4类行政行为均无胜诉。
在8类行政行为案件中,只有4类能够获得胜诉——这4类行政行为同属被诉量前4位的行政行为,占总数77.33%。行政许可案件胜诉率为14.28%,低于总胜诉率22.67%。在行政许可中的胜诉率最高的信息公开案件,胜诉率低于征地拆迁案件的总胜诉率。行政裁决案件胜诉率仅仅为13.64%,总胜诉率是该类案件胜诉率的1.61倍。行政强制案件胜诉率是惟一高于总胜诉率的案件,是总胜诉率的3.2倍以上。在撤销(确认违法)拆迁通知书(公告)案件中,胜诉率达到了100%。
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导致原告诉求的提出必先于对接—阻断之网的形成,这是原告在诉讼中的先发优势。对享有诉权的原告而言,并非所有诉求都值得起诉,但为了达至胜诉,在提出诉求后,原告必须使得对接—阻断之网的最终判断有利于己方。
其一,诉讼需要成本,理性的原告会挑选高胜诉率的诉求行使诉权以在涵摄②法学中的涵摄是指关于将案件本身的陈述,归纳与法律规范之下的思维推演过程。[德]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52 - 153.中占优,因此,理性的原告会基于可用的不同的诉求来预测对接—阻断之网的判断。预测结果越趋向于胜诉,原告使用该诉求起诉的趋向越强,反之,预测结果越趋向于败诉,原告就越不倾向使用该诉求进行起诉,所以,行政强制案件的诉求的高胜诉率很有可能是原告筛选出高胜诉率的诉求进行起诉以确保胜诉的结果,其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对接—阻断之网只会对双方在司法诉讼中涉及的行为进行考量。在这一前提下,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内法外方式对行政机关施压,使行政机关在司法审判中怠于作为,同样能够使对接—阻断之网的最终判决合理合法的倾向原告。总之,在这一分类中,原告利用独有的先发优势,通过对接—阻断之网形成与运作前的优势诉求筛选与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施压,使自己的利益和对接—阻断之网最终形成的判断最大程度的重合。
图5 行政行为被诉比与原告胜诉率的比较Fig.5 Percentag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defendant about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nd winning suits
4 研究结论
通过对杭州市300件征地拆迁案例的总结与分析,本文重构了征地拆迁领域司法裁判的对接与阻断之网的若干截面,并依此对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司法机关所考量的因素进行了推断。研究表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以下因素被纳入了对接—阻断的考量。
其一,从判决书的统计来看,司法管辖的时空限定与原告胜诉率存在强相关性。从法院层级看,中院胜诉率不高主要原因是大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从审判层级看,在二审中前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裁判需按照行政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将被纳入本次对接—阻断之网的论证。在一个正常的司法体系下,同样的案件数下二审法院的胜诉率应低于一审法院,因为一审法院本身就运用司法理性宣判了大量应胜诉的案件。二审案件的胜诉率低下是一审法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宣判权的应然后果。
其二,行政机关本身层级越高,与征地拆迁相关联的行政职权越多,对接—阻断之网的最终判断就越对原告不利。司法机关在对接—阻断之网中需要进行两个视角的裁量:首先从法律规范的内部视角出发,对接—阻断之网需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其次从外部性视角出发,面临行政机关对于裁判过程的干涉与对于裁判结果的消极对待,对接—阻断之网同样需将实行公正裁判的成本纳入考量。在现实中,高层级与职权关联度强的行政机关本身就会在合法合理行政的把控中投入更多司法资源以满足司法裁判对接—阻断之网的预期,高层级与职权关联度强的行政机关同样会投入更多资源对司法合法性①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的主张要求判决不仅与过去类似案例的处理相一致、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符合,而且也应该在有关问题上得到合理论证,从而所有参与者都能够把它作为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哈贝马斯.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45.造成威胁。
其三,在原告的诉求中,司法机关在对接—阻断之网中同样需要进行两个视角的裁量。首先从法律规范的内部视角出发,原告本身诉求是否是一个能够最终合理合法的得出倾向有利原告裁决的诉求。其次从双方意愿的视角出发,双方的对抗意愿作为影响双方诉讼行为的关键因素,通过双方对己方诉求的证明这一形式被对接—阻断之网纳入考量。在现实中,原告会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强合法性诉求进行诉讼,以及通过法律漏洞进行滥诉和会通过非司法手段来提高被告的成本以减弱被告的诉讼意愿。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原告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程度的与对接—阻断之网的最终判断重合。
在对接—阻断之网的模型下对判决书进行统计,进而总结分析征地拆迁案件中司法过程的影响因素,有助于解决现有行政—结果视角研究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该研究以定位司法判断影响因素的方式,来搭建行政行为与终局裁判预期的桥梁。通过这一桥梁,行政行为能在终局裁判的预期达成较为稳定的对接,以达致合法行政。在实践中,该研究能为征地拆迁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化解提供切入点与判断凭据,并降低行政行为的司法成本,以期接近真正理想的合法行政这一规范性图景。一方面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机关应当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使其拥有足够的司法资源能够对自身行为进行合法性检验。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裁判本身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为模式建构的标杆,应当审慎地进行判决生产,尽最大可能避免公权力与舆论等法外因素的干预。要获致理想的合法行政,关键是从制度上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首先,从法官制度入手,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行政科层制的法官制度,克服司法行政化之弊端,使审判本身进一步独立于行政体系,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其次,应当在立法中划分舆论监督审判的合理界限,在保证监督权的前提下对监督的倾向、流程及时间阶段做出合理的限定,并对审判中的不合理监督规定补救措施。
由于司法判决只是司法裁判体系的最后一步,本文根据对已判决案例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只反映了部分业已判决的征地拆迁司法裁判中的影响因素,而不一定全面地反映了所有已发生的拆迁征地案件司法裁判的影响因素。如对不同地域的拆迁征地案件比较中,有哪些独特因素被对接—阻断之网纳入裁判,这些因素在裁判过程中权重如何?在不同诉讼参与模式(如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下,又有哪些独特因素被纳入对接—阻断之网的判断过程?等等。因此,今后可对数据进行更深层次的发掘与分析,进一步厘清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判断过程及其影响因素。
(References):
[1] Canfei He, Zhiji Huang, RuiWang. Land use chang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urban China:A structural equation analysis[J] . Urban Studies,2014, 51(13 ):2880 - 2898.
[2] Zhigang Chen, Qing Wang, Xianjin Huang. Can land market development suppress illegal land use in China? [J] . Habitat International, 2015, 49:403 - 412.
[3] Eddie C. M. Huia, Haijun Bao. The logic behind conflicts in land acquisi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framework based upon game theory[J] . Land Use Policy, 2013, 30: 373 - 380.
[4] 晋洪涛,史清华,俞宁.谈判权、程序公平与征地制度改革[J] . 中国农村经济,2010,(12):4 - 16.
[5] Chengri Ding. Policy and praxis of land acquisition in China[J] . Land Use Policy, 2007, 324:1 - 13.
[6] 饶映雪,谭术魁,罗迈.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传染效应分析[J] . 管理世界,2014,(8):180 - 181.
[7] 周德,徐建春,王莉.近15年来中国土地利用冲突研究进展与展望[J] . 中国土地科学,2015,29(2):21 - 29.
[8] 瞿琨.场域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以法官审判行为为例的分析[J] .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31 - 36.
[9] 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D]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18 - 28.
[10]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J] . 社会学研究,1988,(6):29 - 38.
[11] 朱春华.行政诉讼二审审判状况研究[J] . 清华法学,2013,7(4):86 - 102.
[12] 秦瑞基,李建伟,洪坚,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问题的调研[J] . 山东审判,2015,(2):107 - 111.
[13] 高鸿.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滥用及其规制[J] . 人民司法(案例),2015,(10):10 - 14.
(本文责编:陈美景)
Docking and Blocking Mechanism of Jurisdiction in the Field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Hangzhou's 300 Verdicts
BAO Hai-jun1, ZHOU Wen-zhang2
(1.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 China;2. College of Laws,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investigate docking and blocking mechanism of jurisdiction in the field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which is judiciary-process oriented, and to provide criterion to resolve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conflicts.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judgment has been employed in this study. The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space-time level of jurisdiction wa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plaintiff's winning rate, from the spacetime perspective of land acquisition jurisdiction cases. The high-level courts' docking and blocking mechanism system within jurisdiction are more likely to make negative referee to plaintif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in respondent, theexecutive position of respondent influences judgment results. Behaviors of departments with high competence and highlevel sectors are more in line with the docking-blocking web's expectations and have a greater probability to make against the plaintiff referee. Observed from the causes of lawsuit, the plaintiff's winning rate deviates apparently in different lawsuit causes. The plaintiff sues selectively and operates the external pressure in order to make its demands closed to final judgment. The conclusion is that jurisdiction, executive position of the respondent, and lawsuit causes are key factors to impact the judgment of docking-blocking web.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pply these three factors to make their own interests to approach docking- blocking web's final judgment as much as possible. This study might improve the legal predictability of executive action so as to reduce the judicial costs of executive action.
land law;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jurisdiction; docking-blocking web; winning rate
D922.3
A
1001-8158(2016)04-0003-10
10.11994/zgtdkx.20160425.142857
2016-01-31;
2016-03-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冲突的发生机理、过程模拟与管控机制”(41371187)。
鲍海君(1977-),男,浙江台州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E-mail: baohaijun@zufe.edu.cn
周文章(1993-),男,浙江台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E-mail: zwz15869132800@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