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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8-15杨婷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工矫正犯罪

杨婷

社区矫正制度是适用于青少年的一种新兴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利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来矫治和挽救青少年罪犯,既有利于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有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发展。我国于2003年从国外引进“社区矫正”制度,2011年该制度被正式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中。目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矫正制度还有待完善。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14到25岁的青少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其他的被矫正对象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青少年非常渴望独立,想要摆脱成人对他们的约束,想要自由,但是却又没有足够的阅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意识增强,对他人的顾虑很少。对待很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已,把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不顾及他人和后果,以致做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他们的情感强烈,很敏感,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冲动,会因为一些挫折或者刺激引起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二)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

1、不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

传统矫正模式造成青少年超强度的劳动现象,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的需要,心理容易走向极端。传统的矫正模式大多以劳动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以优化其性情品格,可实际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劳动,甚至超过本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这对没有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生理上,会造成他们过度劳累,无法健康成长和发育。心理上,使他们的情绪更差,逆反心理更加严重,反而适得其反,没有达成一开始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的目标,也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道而驰。

2、不利于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因材施教”

传统的矫正模式多进行集中的教育,而且观念较为落后。我国虽然为青少年罪犯制定了以教育为主的行动政策,意图通过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观念,并认识到自己不合法、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然而实际上,这种教育多以集中教育为主,不能保证教育的成效,也无法对个别情况采取特殊方法。教育的观念落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与时并进,这样的教育对青少年的改变发挥不了很大作用。

3、容易使犯罪青少年的标签深刻化

传统的矫正模式是以“监督”“管理”为主,使青少年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中,并且脱离了原来的生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青少年被隔离后变得安分守己了,可是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容易使其身上的标签深刻化。从矫正场所出来后会被社会上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容易导致再犯罪。对于控制力弱、辨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其在与其他罪犯的交往过程中又学习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罪犯的错误思想所误导。

(三)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青少年的作用

首先,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处在健康的环境中,可以避免与监狱中成年犯的互相感染,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有积极作用,使他们被优良的文化所感染,而不是继续在不良环境中恶化。其次,社区矫正有助于对犯罪青少年实施“以人为本”的矫正观念,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现代观念,将和谐思想深入人心,还让犯罪青少年感到被宽容被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再者,有助于节省资源,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缓解监狱目前困境,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只占监狱的十分之一,比起监狱,社区矫正更可以提高改造的质量,符合现在的严宽相济的政策要求,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各地区逐步探索出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在江苏的10年探索中,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工作思路,北京市有其独具特色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创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挽救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走上正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矫正工作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就渐渐显现出来。

1、传统观念尚未改变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有以报应刑罚为主的观念,认为犯罪的人不可饶恕。部分人仍然觉得犯罪青少年是不可挽救,或者需要用严厉的惩罚方式来对待,否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犯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就算矫正完成,重新步入社会之后,人们还是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觉得这种软刑罚根本不能改变他们心底的邪恶。还有很多社区、政府等部门认为,矫正的工作只是公安局或者司法局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率低,积极性不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一切制度能贯彻执行的根基,只有在它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使工作进展得更加顺利,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就需要其在实施中展现它的权威性。除了《关通知》和《刑事诉讼法》中笼统地提及实行社区矫正之外,没有具体的为青少年制定专门的矫治法律。

3、矫正主体不清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制度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是同一部分,而是分散在两个不同的机关部门。公安部门的执行理念一直都是“轻教育、重打击”,根据其打击数量来对此部门进行评估。然而矫正机构是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是却又没有现实的管理威慑力,这样只能靠软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够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矫正效果不理想后,容易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分清责任权限。

4、工作人员不够专业

现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司法机关、社区、监狱和劳教所等机构中调来的,还有一些是从社会上招募来的人,他们大多不具有专业水准,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高水平的专业社工人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太愿意投身于矫正工作,大部分专职人员的流失较为严重。我国志愿者的数量较少,公众参与率低,矫正机构里能够熟知青少年的特点的人员较少,这些都使矫正工作无法快速健康发展。

5、矫正的项目和方法不够恰当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在探索中的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设有区别于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大多数地区是让青少年与成年人一样进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这些项目对青少年没有针对性,犯罪青少年需要的是能适应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全方面的矫正项目,改正现有问题,挖掘内在潜力。在大部分的矫正工作中,也很少采用社工“助人自助”、“平等”、“保密”等价值观念指导实践。没有一个好的理念和方式的指导,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及社工介入

(一)健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境外,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美国的《少年犯罪与防治法》等。在我国,完善社区矫正体系着重有两点。首先,对现有的法律要进行修改,统一执法和工作主体,把执法权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使司法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肃执行矫正工作,加大工作效率,消除衔接中的误差。其次,只依靠目前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全面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有待被建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步更细致,减少漏洞。在法案中,要为青少年设立专门的章节,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对待未成年罪犯需要采取特殊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为未成年人制定特别的消灭前科制度。

(二)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矫正部门,除了执行机构还有管理机构,并且有专门处理青少年矫正的部门,如美国有少年法院,英国则有青少年法庭和犯罪工作队。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够普遍。社区矫正现行政策是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一起完成的,一些地区再引入社区的协作。但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社区矫正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大部分的资源和精力还是用于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应该在社会工作机构中专门设一个社区矫正部门,由司法部门牵头,具体行动由社工机构中的矫正部门来执行,这样既可以使矫正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受矫正人员得到专业的服务。

(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执行人员有素养,受过培训和高等教育。对青少年罪犯,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特性充分的认知。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专业原则,如香港规定执行者必须有社会工作大学学位的才可有上岗资格;美国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早在1970年就有着较高的标准,对于缓刑官就规定需要硕士学历。我国应在司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以社工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导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对矫正人员的招募,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如需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有2、3年社会工作经验。政府需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工的发展,如提高社工者的待遇及社工地位,使社工在新兴行业中崛起。在社工机构中需安排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来针对青少年进行矫正,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和方法

首先,应该将目前在进行的项目执行到位。一些地区在执行矫正项目时只是在走流程、完成任务,受矫正人员定期交一份流于表面的思想汇报,定期与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流内容大都差不多,而且大部分都汇报好的方面。真正实质性的内容是很难通过这种常规交流得到。矫正工作者应该充分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个性爱好等,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定期对青少年进行家访,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使他们病态心理恢复健康。现有的定期思想汇报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书面报告,可以让青少年在受矫正一阶段过后对自己做一个不拘形式的总结。

其次,应该增设一些为青少年特别订制的创新矫正项目,并且在各个项目的实施中,应该穿插进社工最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很轻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问题青少年,可以让他们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青少年的改造进步。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青少年,可以创建一种远离青少年自身生活的军事化的矫正训练基地,以保密的方式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并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2这种新型的方式在美国已经开始运用,可以让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摆脱不良习惯。

(五)加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居民认知度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传达讯息最快的媒介,宣传对社区矫正便可以从网络着手,让在社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传达讯息、发表看法。其次,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也可以在社区矫正方面多进行宣传,让公众知晓矫正的功能和影响力等,让更多的公众认可这项工作,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支持这项工作。我们也可以让受矫正人员服务社会,使矫正工作融入到社会中,让大众亲眼看到矫正的效果,比如让犯罪青少年去敬老院给老人服务,去残疾人中心帮助残疾人,在指定学校接受心理教育以及让家庭成员进行参与等。

青少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的状态,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发展晚、根基不足,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社区矫正是和谐社会的新生事物,但是也是必然趋势,通过社区矫正,更多的失足青少年可以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重获新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日益完备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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