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影响分析
2016-08-12朱文莉
朱文莉 武 静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影响分析
朱文莉 武 静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基本思路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其核心任务有三项: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税收制度,三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其中税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即推进增值税改革,营改增继续扩围。2016年5月1日起,按照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的原则,“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将使改革惠及广大企业。同时改革的红利更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增添市场和企业活力。
营改增;税收;经济转型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
在2012年“营改增”试点之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中国的三大支柱税种。根据财政部数据,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为24267亿元和13679亿元,占当年总税收的比例分别为27%和15%。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两者都作为流转税在流通环节征收,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计税原理、计税基础、与价格关系、税额计算、适用税率上都有明显不同。二者对比可见下表: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对全部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环节新增价值征税计税基础营业额=收入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额与价格关系价内税价外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一般较低(3%、5%)一般较高(17%、13%、11%、6%、0)纳税人无区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区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区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征管特点简单复杂税目设置按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按商品设置税目和税率税收划分地方税种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适用范围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9大行业农业、制造业、商业等传统行业
简单说,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而营业税则是“道道征收”,上下游企业各交各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有以下优势:
第一,减少重复征收,有助于给企业减负。营业税由于税基为营业额,存在重复征收的先天不足,且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重复缴纳的税额就越大。财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营改增”减少了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共计减税898亿元,也使得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抵扣额的增加而减税1020亿元。
第二,弱化地方政府的产业干预,有助于推动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营业税为地方第一大税种,2014年地方政府营业税收入为17713亿元,占地方总税收收入的比例为30%左右。营业税的税基为企业的营业额,只要企业在运行,即使是亏损,依然能取得税收收入,因此地方政府干预较多。
第三,减少逃税漏税,有助于税收监管。“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有助于税收部门加强征管。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动力,有助于减少偷税漏税,提高征收效率。
作为2016年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同时,“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营改增”不仅仅是单纯的减税问题,而是引导和促进新动能在“营改增”杠杆下延长产业链,升级业态,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的强大“助推器”可以实现改革效应和政策效应的叠加放大,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中长期的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
“营改增”使国民经济生产、流通、服务的各环节税收抵扣链条完整,从制度设计上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越来越多的劳务纳入抵扣链条,增值税税基也相应缩小,有效减轻了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全国“营改增”试点4年来,已累计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抵扣增加减税3279亿元),年均减税1600万元,减少11%,惠及592万户试点纳税人,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巨大撬动作用已初步显现。今年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作为原营业税的主体,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0%,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预计2016年的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降幅约26%)。
三、A市四大行业“营改增”实际测算减负情况
(一)金融业
2015年全市金融业申报营业收入975.6亿元,缴纳营业税48.78亿元。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8户金融企业申报营业收入565.2亿元,缴纳营业税28.26亿元;其他金融企业申报营业收入410.4亿元,缴纳营业税20.52亿元,为省市县共享收入。
金融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A市金融业纳税人全部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约为4.5%。
金融业预计实现增值税=975.6÷(1+6%)×4.5%=41.42亿元。
以2015年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2016年全年金融业预计实现增值税41.42亿元,比营业税减少7.36亿元。其中:省级固定增值税24亿元,比营业税减少4.26亿元;省市县共享增值税17.42亿元,比营业税减少3.1亿元。
(二)房地产业
2015年全市房地产业申报营业收入599.2亿元,缴纳营业税29.96亿元,全部为省市县共享收入。
房地产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A市房地产业纳税人全部为一般纳税人,今年下半年能够实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全部是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业预计实现增值税=599.2÷(1+5%)×5%=28.53亿元。
以2015年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2016年全年房地产业预计实现增值税28.53亿元,比营业税减少1.43亿元。
(三)建筑业
2015年全市建筑业申报营业收入845亿元,缴纳营业税25.35亿元。其中:承包省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营业收入68.67亿元,缴纳营业税2.1亿元,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营业收入776.33亿元,缴纳营业税23.29亿元,为省市县共享收入。
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据调查,A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营业收入占比约为9: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增值税税负约为3.5%;今年下半年能够实现增值税的建筑工程项目95%属于老项目,新项目占比仅为5%。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预计实现增值税=(845×90%×5%)÷(1+11%)×3.5%=1.2亿元。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预计实现增值税=(845×90%×95%)÷(1+3%)×3%=21.04亿元。
小规模纳税人预计实现增值税=(845×10%)÷(1+3%)×3%=2.46亿元。
以2015年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2016年全年建筑业预计实现增值税24.7亿元,比营业税减少0.65亿元。其中:省级固定增值税2亿元,比营业税减少0.06亿元;省市县共享增值税22.7亿元,比营业税减少0.59亿元。
(四)生活服务业
2015年全市生活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456亿元,缴纳营业税22.8亿元。全部为省市县共享收入。
生活服务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A市生活服务业85%以上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约为3.8%,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营业收入占比约为6:4。
一般纳税人预计实现增值税=(456×60%)÷(1+6%)×3.8%=9.81亿元。
小规模纳税人预计实现增值税=(456×40%)÷(1+3%)×3%=5.31亿元。
以2015年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2016年全年生活服务业预计实现增值税15.12亿元,比营业税减少7.68亿元。
综上所述,以2015年计税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四个行业实施营改增后,2016年全年预计实现增值税109.77亿元,比营业税减少17.12亿元。其中:省级固定增值税26亿元,比营业税减少4.32亿元;省市县共享增值税83.77亿元,比营业税减少12.8亿元。
由于此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情况较之前更为复杂,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比较粗浅,所以在深入企业进行调研时,企业对“营改增”前后税收变化尚不能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初步来看,此次改革不仅试点行业的税负普遍只减不增,由于将不动产纳入了抵扣范围,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的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与前期试点抵扣范围增加带来的减税效应相比,新增不动产抵扣带来的减税规模较大,因此“营改增”将使每个行业都享受到减税的红利。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不代表所有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由于操作不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或者前期没开发票,可能税收会不减反增;但长期看,随着改革措施的逐步完善、税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和企业经营行为的转变,“营改增”将有效地给企业带来红利,实现大规模地减轻税负。
四、“营改增”实施后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财税部门协作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税收征管无缝衔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但另一方面,直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营改增”不仅使地方失去主体税种,还由于管户移交,地税部门管控职能弱化等因素会间接导致随营业税附征的城维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同时,由于“营改增”的实施,财政收入组织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化,国税成为地方税收第一大户。对于变化了的新情况,各级财税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营改增”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同时,地税、国税应建立联合办税机制,尤其关注原随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费,确保无缝衔接、应收尽收。
(二)加快地方财源建设
一方面要以“营改增”为发展契机,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延伸产业链,升级业态,为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优质税源。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效益,着重通过内涵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涵养企业所得税税源。
五、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希望上级部门能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在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下,本着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鼓励地方开源增收、保障地方收入稳定增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地税税体系。一是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包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不动产登记工作为铺垫,开征房地产税,根据资源占用调节收入差距,增加财产行为税。二是改革消费税,促进消费升级,调整消费结构、投资方向、税种属性,由生产环节转到消费环节征收。三是加快车购税由国税转为地税征管。四是加快“费改税”步伐,开征环境税。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壮大地方税源。五是进一步扩大地税收入规模。“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体系构建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国家应根据“营改增”改革的步骤分阶段实施,适当提高地方税种的收入规模和所占比重,使其既能调动地方政府的征收积极性,又能与中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促进经济体制焕发出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