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车险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12沪保监发2016147号
沪保监发〔2016〕147号
关于做好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车险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6〕147号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沪经营车险业务但未设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
2016年6月17日下午,我局接到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电话通知,同意上海地区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中使用交通违法系数,其他事项按照全国商业车险改革方案执行。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切换工作。为确保我市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立即向总公司汇报上海交通违法系数方案(见附件1),协助总公司合理厘定符合上海车险市场情况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本公司上海地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各公司应将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书面报送我局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各公司应按照《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验收工作要点》(见附件2),结合总公司统一部署,制定、完善分公司车险经营管理办法、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商业车险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业务系统改造和测试工作,保证商车费改顺利实施。
三、各公司应在总公司验收合格后,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我局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要求,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初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公司,我局将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组织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未达标,将被视为不具备经营新商业车险业务的条件。
四、上海地区商业车险制度整体切换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24时,届时未能顺利完成系统切换的公司将不得使用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展业务。
五、各公司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和《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财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财务真实性管理,严禁采用任何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业务、扰乱车险市场秩序。
六、各公司应对客户做好政策宣导,对媒体报道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等事项,严禁因处置不当诱发媒体事件和群访群诉事件。在商车费改过程中如发现特殊和重大问题,在妥善应对的同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商车费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商车费改工作和公司经营活动负总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管人员为执行条款费率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为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商车费改工作中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整个费改工作和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八、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商业车险改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准时、顺利切换,保持上海车险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商业车险“交通违法系数”浮动方案
2.上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验收工作要点
上海保监局
2016年6月18日
附件1.上海商业车险“交通违法系数”浮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