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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2016-08-12四川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低碳世界 2016年13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薪金年终奖

王 岚(四川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王岚(四川交投置地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为企业优化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变得日益重要。

薪酬管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绝大部分工薪阶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普遍性和常态化的特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企业职工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通过该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主要有三个途径:①降低应税收入;②最大限度使用费用扣除标准;③通过纳税筹划适用较低级次的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具体如表1。

我国企业职工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去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国家允许在税前扣除后的费用再减去起征点3500元后的余额,按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办法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表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原理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在公民纳税人履行义务之前通过对收入进行缜密筹划,为达到减少纳税金额的效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的经济活动。由此可以知道,纳税筹划首先要在遵守税收法律与尊重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所谓“偷税、逃税”等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所差别。我们应该以积极心态对待,把注意力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而非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上。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原理,主要是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这两个变动因素入手:以法律允许的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严谨的计算,对工资薪金所得的配比方法、配比时间和配比数量进行调整,将应纳税所得额适应到更低的税率。本文将从合理计划工资发放额度、拆分工资薪金所得避开“盲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法出发,简述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3.1合理发放月度工资

做好月度薪酬测算,尽可能缩小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差距,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适用税率波动跨界,从而增加纳税人税负。例入:A纳税人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8500元,4月份2500元,B纳税人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5400元,4月份5600元。分别计算A、B纳税人3、4月份的应纳税额如下:A纳税人3、4月份的应纳税额=(8500-3500)×20%-555=445(元)B纳税人 3、4月份的应纳税额=(5400-3500)×10%-105+(5600-3500)×10%-105=190(元)可以看出,A纳税人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较高,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适用税率达到20%,4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较低,还没有达到可以减除的费用标准,两个月应纳税额合计445元;B纳税人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水平较接近,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900元、2100元,均适用10%的税率,两个月应纳税额合计190元。A、B两个纳税人3、4月份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均为11000元,但A纳税人因为两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差距较大,造成3月份适用税率较高,比工资薪金所得两个月较为接近的B纳税人多交了255元。

3.2合理发放年终奖金

年终奖集中体现了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和职工年度工作业绩。作为企业对员工的重要激励手段,既要兼顾公平公正,又要保证职工拿到手的尽可能多,所以企业管理者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愈加重视。如果要想达到上述目的,就要将奖金收入在发放区间内进行规划,合理的分配,均摊在一整年中可以有效地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不考虑月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①合理预计职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②平衡考虑薪酬目标、全年一次性奖金适配税级与统筹企业员工整体避税情况,确定出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金额;③将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月中作为职工每人每月的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由于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金时可以选择年终奖金金额较大的一处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3.3注意个人所得税盲区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这会导致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若发现职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职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也可以将年终奖进行分解,合理地分配一部分作为月度奖、季度奖或半年奖等形式,并入到当月工资中计税,从而实现年终奖收入降低,适配较低税级的效果。

3.4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目前各省市对于职工取得的办公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具体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地税局规定:“①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庆市地税局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企业应当采用让职工按限额标准用通讯费发票实报实销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定额补贴现金发放或者并入工资表发放,因为没有票据支撑或超过了扣除标准,企业仍然要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交通费补贴的筹划可以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3.5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三险一金”的缴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存“三险一金”的金额(特别是提高缴纳住房金的金额)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4 结束语

在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的今天,如何做到既保证国家税收、又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是摆在企业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的一大问题。因此,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作为一项合理合法的公民权利,理应得到认同与推广。但还需强调的是,我们还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修订与变更,把握住法律的边界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纳税筹划不能仅停留在维护企业、个人利益层次,更应该看到在其背后,是我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和税法知识的普及,也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完善,实现了国家税收、企业利益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

[1]赵梅雅.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6(02).

[2]刘 洋.工资及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 (02).

[3]韩明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2).

王岚(1980-),男,经济师,本科,主要从事财务工作。

F812.42

A

2095-2066(2016)13-0233-02

20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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