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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探讨

2016-08-10鲍根生

大科技 2016年30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电力企业

鲍根生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庐江县供电公司安徽省庐江县231500)

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探讨

鲍根生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庐江县供电公司安徽省庐江县231500)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有效运行的一种自律机制。中国的电力监管需要引入行政问责制度,来突出国家对电力供应和电力市场调控的责任,将与电力监管有关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电力安全事故;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电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探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电力的需求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加强电力企业的监管,从而满足用户的需求。在监管过程中,需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做到公平公正,出现问题时需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且将监管的结果、过程、依据等公开化。

1 电力监管及行政问责制

1.1 电力监管

电力监管指的是由专门的电力监管部门对电力公司的经营、生产与交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控,其直接反映了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电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电力安全监管:体现在电力公司的输配电及发电环节,其中,输配电环节主要是监管电网的运行情况,从而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发电环节主要是监管发电公司的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通过电力安全监管,能有效地消除电力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②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电力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及核准。通过监管市场准入,使得电力公司在最大的市场空间内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其发展。③电力市场交易监管[1]:干预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将输电费用的收取规范化,解决“窝点”和“缺电”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整合、优化电力资源。④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的监管: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1.2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主要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有效运行的一种自律机制。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当、违规行政、贪污腐败等现象时,应被问责。行政问责主要由以下流程开展:①立案登记;②调查审核;③实施问责。

2 电力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职权分散

电力部撤消之后,我国电力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综合性经济部门。其中,电力产业的投资项目和电力价格统一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监会颁发;企业经营范围由工商局批准,从而形成电力管理职能分散的现象。同时,由于监管职能的分散,加大了企业在协调电价、调度时的工作难度。国家发改委不仅承担着制定电力行业综合政策的职能,还承担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导致发改委和电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出现交叉的现象[2]。

2.2 缺乏监管约束体制

国外发达国家为了使电力监管机构能有效地正确行使监管权利,都建立健全的监管者权力约束体制。比如美国的电力监管人员在调整电价时,必须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批。我国曾经尝试建立约束机制,但都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虽然建立了电监会,但并没有改善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由于缺乏监管约束体制,使得电力企业获取的信息与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监管者利用其享有的监管权力进行寻租,导致监管机构被非法营利企业掌管。随着监管机构被非营利企业的掌控,使得电力监管公平状态被打破,没有公正性可言,监管机构不再为电力行业服务,而是为资本服务。

2.3 电力监管职能不全面

电力监管主要包括服务监管、环境监管、准入监管、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等方面,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电力监管侧重于监管市场准入(即审核电力企业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发放许可证),忽视了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3]。由于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到位,使得电力行业发生很多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损坏了电力设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部分电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制造污染。由于没有落实价格监管,致使电价设置不合理,不能体现真实的成本。服务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的维修电力设施,无法为用电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3.1 建设原则

在建设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时,应注意以下原则:①信息公开原则。电力监管过程中,要明确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涉及到行政问责程序的内容都应向公开,以公开的形式对电力监管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监督与管控,比如2015年3月,我国能源局公布了《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图1);②权责一致原则。行政问责制的根本就是要确保权责一致,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两者之间是相互对等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得承担多大的责任,两者不可或缺,从而避免出现违法乱纪、权利滥用、贪污腐败的现象出现。比如,2003年非典期间,前前后后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受到处分,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两人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而引咎辞职。在这起事件中,“责任制”不仅首次运用于实践中,更加速了“问责制”这一现代管理制度的演化。

图1 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分布图

3.2 完善法规,确保监管职能行使的规范性

为了确保电力监管具备规范性,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电力监管在某些方面没有做到有法可依,可将解决电力企业监管问题的切入点放在建立完善的相关法规制度上,严格按照电力监管法制化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①废除依附于传统电力产业结构和监管制度建设的规定。②修改落后的电力监管条款,使其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③将现代电力监管中所涉及的具体条款进行补充,从而形成现代电力监管法规体系。④认真听取广大用电客户的意见,并探讨《电力监管条例》执行情况,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有助于将电力企业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3.3 建立约束机制,确保其监管职能行使的公正性

电力监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但电力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时必须受到相应地制约。由于监管机构会利用自身拥有的职权寻租,利用职权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4]。因此,法律在赋予电力监管机构拥有独立监管权时,也必须制定制约电力监管机构的权力的体制,从而有效避免电力监管机构受利益的趋势滥用监管权力。在建立电力监管机构失职行为问责机制的同时,也需要建立电力监管的信息公开制度,除特殊事项不公开以外,监管机构所有相关电力产业监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并且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过程、依据都要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可以通过座谈会、互联网、听证会、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获取电力监管的相关信息。只有确保监管机构公开监管依据、监管过程、监管程序、监管文件、监管决定等等,才能有效地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督与管控[5]。比如,2011年,湖北某电力企业发生严重的电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极其严重,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负责人就该次事故作出重要的指示,反复强调要严查事故原因,严肃追查事故责任人,一定要彻查追责,公布调查结果,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给用电客户一个交代。电力企业监管流程如图2。

图2 电力企业监管流程图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力监管应引入行政问责制度,从而突显出国家对电力市场调控的责任,将与电力监管相关的环节的问责聚集起来。电力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引入,进一步完善了电力企业的监管制度,从而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企业稳定发展。

[1]付登州.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构与完善[J].行政与法,2015,2(03).

[2]韩道友.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成因及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5,1(11).

[3]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J].探索与争鸣,2014,8(13).

[4]何建.关于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及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11,6(09).

[5]侯琦.“民主问责制”: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路径[J].党政干部学刊,2014,9(12).

D630

A

1004-7344(2016)30-0143-02

201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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