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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工作时间宿舍猝死单位是否要赔偿?

2016-08-09阿红

职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昆山市志强昆山

阿红

27岁的湖北小伙唐新杰因加班1.5个小时,在宿舍猝死。公司却以他并非在工作期间内猝死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据其家人了解,唐新杰长期处于加班状态,每天至少加班1~3个小时,每月加班总量远远超过36个小时。倔强的父母以“加班超过一小时”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获得了27万元的赔偿。

加班成为常态,年轻员工宿舍猝死

唐新杰是湖北黄石人,大专毕业后始终没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这让他心里很内疚,总觉得对不起爸妈的辛苦养育。2012年11月4日,唐新杰应聘了浙江宁波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个月实习期满后,他被分到了昆山分公司做客户服务代表,工作内容主要就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公司产品。公司实行两班倒,早上9点至下午4点,再从下午4点至晚上11点,中间各休息一小时,一个月一轮换。

虽然工作繁忙又时常加班,但公司吃住全包,这大大减轻了唐新杰的经济负担。给父母打电话时,他称自己一切都好,就是每天晚上下班后,组长总要求他们把客户名单和客户需求整理出来,经常要加班至凌晨。2013年6月5日,连续多天加班的唐新杰眼皮直打架,上班时打了个盹,恰巧被组长王进看见。当着其他同事的面,王进好好地训了他一顿。唐新杰心里气不过,反驳道:“连续半个月你每天晚上都安排我们加班两三个小时,我们是人不是神,虽然上班时打瞌睡不应该,但你说了我下次注意就是了,没必要把话说这么绝。”王进没想到唐新杰会顶撞自己,面子上有些挂不住:“要是不想干随时可以走,公司最不缺的就是人。”唐新杰冲动地想跟王进理论,旁边的同事一把拉住了他。为了保住工作,唐新杰只得息事宁人。

第二天,唐新杰越想越憋屈,忍不住给母亲打了个电话抱怨此事。母亲听后很心疼:“干得不开心就回来,我跟你爸身体还算好,都能帮衬帮衬你,家里日子也过得去。”听母亲这么说,唐新杰更加内疚,觉得自己不该跟母亲抱怨,害她为自己担心:“妈,我没事,跟你说说心里好受多了。”之后几个月,唐新杰每次跟母亲打电话,都说自己很好,也不再提加班的事。父母理所当然以为他适应了。

2013年12月11日,唐新杰是下午四点至晚上十一点的班。快下班时,王进又通知大家晚上加班。唐新杰心里郁闷极了,朝同事翻了个白眼:“加班,加班,我现在一听到加班头都大了。”同事拍拍他肩膀:“别想了赶紧做事,早点做完早点回家。”直至凌晨一点多,唐新杰才把工作做完回到宿舍,洗漱过后倒床就睡了。

第二天下午四点半,室友杨洋却发现唐新杰一直没出现,便借上厕所的机会拨通了唐新杰的手机,电话通了却一直没人接。晚上九点半,唐新杰还没出现。杨洋实在放心不下,偷偷溜回了宿舍。打开门一看,唐新杰躺在床上,走近一看才发现对方身上冰凉,早已没了呼吸。他忙叫来了同事,拨打了120。昆山市花桥医疗急救站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却没能留住唐新杰的生命,医生初步诊断为猝死。同事报了警。昆山市花桥派出所的民警立即立案侦查,走访了宿舍周围的环境以及相关人员的口供后,警方排除了唐新杰死于他杀的可能性,并联系了他在湖北武汉打工的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

儿子死因不明,倔强父母搜集证据

听闻儿子骤然去世的消息,母亲蒋凤梅几度昏厥,儿子身体一直不错,壮得跟头牛似的,怎么会莫名其妙猝死?随后,唐家人找到公司的负责人讨要说法。公司却坚称唐新杰并非在工作期间猝死,不能算工伤,所以公司不能对他的死承担任何责任,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予一些丧葬费。2013年12月20日,经昆山市花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面调解后,唐志强夫妇最终和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41000元人道主义救助金给唐志强夫妇,当场支付10000元现金。2013年12月21日,唐新杰尸体火化,唐志强夫妇拿着剩下的31000元救助金,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到了湖北黄石老家。

对于儿子的死,公司一点责任没有吗?唐志强夫妇心中一直有个大大的问号。2014年5月,唐志强夫妇找到了广东惠弘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宽律师,只希望弄明白一件事:对于儿子的死公司究竟有无责任?根据唐志强夫妻的说法和昆山市花桥派出所提供的口供证词,王义宽认真梳理了每一个细节,希望可以把唐新杰的猝死鉴定为工伤,这样最起码能告慰两位老人的心。由于当初唐志强夫妇申请了不尸检,所以无法判断唐新杰的真正死亡原因,这为唐新杰是否可以鉴定为工伤带来很大的难度。带着唐新杰的相关资料,王义宽前往江苏省昆山市工伤认定中心,可唐新杰所在公司不愿意配合出具任何工伤证明。

事情似乎一下子陷入了僵局。就在王义宽翻查唐新杰室友及同事的口供时,他意外发现唐新杰在猝死前一天晚上的是夜班,且被要求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有办法证明唐新杰是因为超时加班而导致猝死,也许可以为他讨回一个公道。蒋凤梅告诉王律师:“之前孩子打电话来说公司老安排他们加班,自己感觉很累。”王律师告诉她:“人的身体如果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很容易出问题。”不过口说无凭,必须有证据证明唐新杰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超过一小时。王律师跟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沟通了,但对方始终不愿提供任何考勤表。

在王律师的指点下,蒋凤梅决定把儿子的同事约出来,跟他们聊聊,看能否套出什么有用的话。她在昆山分公司附近找了家旅馆住了下来,根据儿子生前留下的手机号码,叫了两个他最要好的同事李良和方为出来,说太想儿子,希望通过他们多知道一些儿子生前在公司的情况。

从儿子同事口里,他们了解到儿子平均每天最少要加两三个小时的班。2014年6月,唐志强和蒋凤梅以儿子“加班超过一小时”为由将米多米昆山分公司以及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不懈申诉,终得说法

2014年1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诉讼中,唐志强夫妇表示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在明知道唐新杰没有按时上班的情况下,仅仅只是要求唐新杰的同事打了几通电话,而在电话无人接听后也不曾派人前往唐新杰的宿舍查看情况,以至于唐新杰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死亡,因此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应当为唐新杰的死亡做出相应赔偿,要求他们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由于唐新杰生前未婚,且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还未到退休年龄,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92140元,以及丧葬费25638元,合计赔偿金额为86853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昆山分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由于无尸检证明不能证明唐新杰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关,且唐志强夫妇和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就唐新杰死亡赔偿事宜事先已达成协议。2015年1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最终驳回原告唐志强夫妻全部诉讼请求。

唐志强夫妇不服。2015年2月9日,他们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5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5年6月8日,唐新杰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唐新杰是否在死前加班这一疑问,强制要求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提供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这段期间上班的工作考勤记录,同时还需要出具唐新杰2013年6月29人在昆山市花桥医院体检的体检报告。

从唐新杰体检报告中可以看出,唐新杰生前身体各项机能正常,并无任何疾病;而根据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的考勤表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工作日中除了2013年10月22日、27日、28日、11月15日、12月9日这几日(除去工作就餐1小时外)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其余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均为8小时或者以上,其中更是有7天超过8小时。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6个小时,其余均为加班时间,平均每天加班超过两个小时,远远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的规定,同时相加起来,也超过了一个月加班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

2015年7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唐新杰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为270559.8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还应向唐志强夫妇支付229559.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皆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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