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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技校约定的“退学不退费”有效吗?

2016-08-09廖春梅

职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行政部门学费

廖春梅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进入一家随到随学的民办技术学校学习美容美发技术,学校提供的合同格式文本中写明,我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4个月的全部学费6000余元,如我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但就该内容合同中没有对我进行特别声明,也没有作出醒目的提示。近日,因我亲戚介绍我去一家不错的公司上班,而需要终止学业,我曾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部分学费。学校虽同意我退学,但以协议约定在先为由拒绝退费。请问:学校的做法对吗?

读者:郑冬梅

郑冬梅读者:

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退还你部分学费。

首先,你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一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其中的“应当”表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是民办学校必须承担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也即意味着你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约定与之相违。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已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学不退费”的内容,将导致其未对你尽到教学义务却能照样收取全部学费,而你没有接受相关教育却仍要承担全部学费,不仅明显不公,而且非法免除学校本应承担的退费责任、排除或剥夺了你享有的退款权利。更何况,学校没有在格式合同中,就相关内容用黑体字等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就此对你给予应有的释明。其次,学校应当退费。就退费的金额,《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9条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指出:“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即你可以根据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索要。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虽然学校存在过错,但你未加抵制也属不妥,故可按所应当学习的4个月时间,与已经实际学习的时间之差,给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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