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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研究

2016-08-09杨朝博

北方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险

巩 雪,马 彪,杨朝博,李 丹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30)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研究

巩雪,马彪,杨朝博,李丹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30)

摘要:我国有着全球最大的生猪市场,生猪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也越来越明显,生猪养殖户所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因此,能够起到有效分散生猪市场风险作用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所以笔者借鉴国际上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以黑龙江省2010年至2015年生猪市场价格以及养殖户实际购买二等玉米价格的统计数据测算出平均猪粮比值,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黑龙江省未来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经营风险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产品设计坚持区域差异化,健全监测统计体系,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发挥政府职能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猪粮比;经营风险

一、引言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拥有着全球最大的猪肉市场,生猪产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农业产业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也不断增大,甚至频繁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从宏观角度来说,猪肉价格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权重最高,其波动幅度大于其他商品,会影响我国物价的平稳运行;从微观角度来说,当猪肉价格持续下跌,会加大养猪产业的风险,容易造成损失,而当猪肉价格急速上涨,又会导致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对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经济贫困的家庭带来很大的负担。这不仅给居民的日常消费生活带来了不便,更增加了生猪养殖户所面临的风险,对我国物价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的影响。于是,价格指数保险这一新名词开始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的关注。[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我国养殖业保险面临着从单纯保障自然风险逐步扩展到保障市场风险的新趋势。[2-3]

关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方面,例如保险需求、保险成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行可行性等。在保险需求方面,Bruce A.Babcock(2004)分析了牲畜价格保险和牲畜收益保险的两种需求来源,一是它们能够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二是需求来源是投保者的投机性需求;[4]在保险成本方面,George Patrick,MetinCakir(2008)通过对2002年7月至2007年5月美国牲畜价格保险数据进行评估,发现保险净成本根据保险期限长度增加相应增加。[5]Kenneth H. Burdine,Greg Halich(2014)运用蒙特卡洛模拟选取2007年秋季至2013年春季包含不同购买日期、保险范围、保费在内的保险单检验净支出,得出结论认为当养殖户认同10%的机会每英担15美元价格下降时净支出是正的,还表明秋季购买保险比春季预期净支出更高;[6]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方面,王克、张峭、肖宇谷、汪必旺、赵思健、赵俊晔等(2014)对六种可能实现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风险分散途径进行阐释,对其在我国推广应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还以美国为例介绍了国际上开展此类保险的宝贵经验。[7]

综上所述,已有成果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论基础有着很深入的研究。然而,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际开展过程中,通过“猪粮比”这一量化指标分析生猪市场的风险情况,则很少有涉及。

因此,本文在借鉴国际上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黑龙江省2010年至2015年生猪出场价格以及养殖户实际购买二等玉米价格的统计数据测算出平均猪粮比值,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黑龙江省未来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经营风险进行了探讨。最后,对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合理分析。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基本概述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规定同时具备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特征的“价格指数”为衡量标准,设计保险方案和进行补偿赔付,对生猪市场价格下跌引发的市场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产品,该保险将生猪价格变动引发的市场风险纳入到农业保险范畴,是探索从经济措施的角度出发、合理运用保险的优势对生猪产业进行支持的创新性举措。[8]从特征的角度来看,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原理相当于在期货市场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也就是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与以往的单纯保障自然风险的养殖业保险相比表现出较强的金融工具特性。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最先出现是在21世纪伊始的美国,如今已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较为成熟的研究和发展,[9]然而对于我国而言它是近几年才进入人们视野并得到关注的新名词,利用其为农民养殖户由于生猪市场价格下跌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进而达到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农民养殖户预期的目的。然而,由于起步晚,目前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还处在初期的研究和尝试这一过程,相较于美国和加拿大等较为成熟的推广应用,在条款的完备性、多样性以及科学性等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同传统的养殖业保险相比有三大优点。一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免去了查勘定损和数据统计环节,有效地节约了人力成本。二是生猪价格指数是规定一个“价格指数”作为衡量依据,当实际低于这一衡量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这些数据信息是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所公布的,整个保险赔付的过程公正透明。三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简单便捷。其原理相当于在期货市场购买看跌期权,利用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但相比之下其形式简单便捷,更容易为农业生产者所接受。

三、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其中在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部分提出应当切实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且明确指出“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我国养殖业保险面临着从单纯保障自然风险逐步扩展到保障市场风险的新趋势。

2013年5月,保险业在应对养殖业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方面做出了全新的尝试,安华农险在北京市顺义区签订了首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合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确定在北京市试行。随后,中航安盟财险于2013年8月份同四川省彭州市两所养殖场的负责人签订了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合同。2014年上半年,山东省滨州邹平、济南长清、德州禹城等七个地区的部分县区陆续启动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共承保生猪四万多头,获得保费收入接近五十万元。

虽然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势头良好,但同美国、加拿大等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生猪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风险,这就给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

在需求方面,生猪市场中猪肉的短期需求弹性较高,长期需求价格弹性较低。前者是由于随着牛羊鸡肉等替代品的增多,猪肉的可替代程度不断提高,如果发生与生猪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较大规模的疫病出现,消费者对于猪肉的需求量即大幅减少,即使该状况与猪肉的联系较小甚至并无关联,消费者也大多会为了安全因素考虑减少购买量,因此在较短的时间范围内猪肉的需求价格弹性会相对较高。而后者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虽然猪肉的可替代性,随着替代品的增多而不断提高,但其始终占据着我国消费者肉类支出中最重要的地位,即使由于疫病等情况的出现,导致猪肉的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巨幅波动,但它的长期需求量仍表现得比较稳定,也就是说猪肉长期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低。

在供给方面,生猪市场中猪肉的短期供给弹性较低,而长期供给价格弹性较高。生猪的养殖需要遵循一年半时间左右的生产周期规律,在短时间内供应量不能根据价格的变化而立即调整。而在较长的时间期限内,由于我国的生猪产业养殖主体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其科学规范化养殖知识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同时还较容易对市场做出盲目甚至错误判断,导致我国生猪供给的价格弹性在长时间范围内较高。

四、基于“猪粮比”测算下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经营风险分析———以黑龙江省统计数据为例

保险公司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动者,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决定着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生猪产量位居全国前列,虽然暂时没有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黑龙江省的生猪市场的统计数据是很具有代表性的,所以本文以黑龙江省生猪市场的统计数据,借助“猪粮比”这一定量指标对未来在黑龙江省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在生猪的生产实践过程中,生猪的价格与其主要饲料粮食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相互适应的关系,也即“猪粮比规律”。在以往其他地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将保险价格固定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猪粮比价6:1,当保险期间内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6:1则认定为养殖户亏损,对其进行保险金补偿。然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有高有低,物价水平不尽相同,加之由于地域差异的存在,生猪饲料粮食价格存在差异,例如东三省是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主产区,价格每吨要比非主产区的西北地区低四百元左右。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生猪养殖处于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6:1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所以,本文选取2010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生猪出场价格以及养殖户实际购买二等玉米价格共计五年的统计数据,计算2010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猪粮比值数据(表1)如下:(数据来源: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数据)

表1  2010~2015年黑龙江省猪粮比值

计算平均猪粮比价最理想的情况是综合各种影响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计算加权平均数,但是由于黑龙江省生猪出场价格和养殖户实际购买二等玉米价格的公布数据并不是以“日”为单位,并且很多影响因素不能量化衡量,无法分配权重比例,所以本文采用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计算平均猪粮比价。

算术平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n是所求算数平均数,an是数据值也即猪粮比值,n是数据的个数也即猪粮比值的个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得:

根据以上数值结果求得最终算术平均数为:

2010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平均猪粮比价为6. 7:1。

本文设计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约定生猪年出栏三批次,分别为1~4月份、5~8月份、9~12月份,根据前文统计数据可以得出每年每批次平均猪粮比值如下表所示。

表2  2010~2015年黑龙江省每年每批次平均猪粮比值

选取平均猪粮比最低的数值2014年第一批次5. 13603:1,约定生猪出栏重量为每头100公斤,该批次的收益情况为:5.5925×100×211.0888×600×2=1188.15

平均猪粮比值最低的批次2014年第一批次亏损188.15元,猪粮比值每降低0.1个点养殖户亏损11.76元。而根据表2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每年分三个批次平均猪粮比值共计18个数值中,共有13个数值高于6:1,其中最高值2011年第二批次约达到8.57:1,该批次的收益情况为:8. 97667×100×2 1 1.04717×600×2=538.733。平均猪粮比值最高的批次2011年第二批次盈利538.733元,猪粮比值每升高0.1个点约盈利28.35元。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生猪价格与玉米价格的比值为6:1时,生猪养殖达到盈亏平衡点。相应的猪粮比值越高,意味着养殖利润越大,相反猪粮比值越低,则意味着亏损越严重。根据表2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每年分三批次平均猪粮比值共计18个数值中,仅有5个数值低于6:1,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低。另外,针对投保农户来讲,以生猪市场价格和玉米市场价格为依据测算猪粮比值能够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情况的出现,这样相较于传统的生猪保险则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营风险。黑龙江省如果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总体上经营风险较低,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

五、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产品设计坚持区域差异化

研究和设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应当重视产品的区域差异化,强调因时制宜以及因地制宜。我国以往推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大多是选择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猪粮比价6:1作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约定猪粮比价,然而“一刀切”地固定这一比值过于死板,应当反应在这一比值的基础上调查搜集推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地区的实际价格波动情况和影响因素,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测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约定猪粮比价,真正从农民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其抵御生猪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二)健全监测统计体系

在国际上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根据政府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来计算实际销售价格的,政府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实时发布的价格在上述两种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操作实施过程中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研究发展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生猪在内的专业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更好地对样本的选择和布局做出优化,这样才能够更大程度地提高政府市场价格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权威性。

(三)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单纯依赖保险精算方面的专业人士已经远远不够,还需要结合相关的畜牧养殖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意见,这样一来兼具保险领域知识与畜牧养殖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就显得尤为珍贵,才能够更好地将保险精算与农业相关问题有机结合,建立精确的损失模型,确定农产品指数指标,设计出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的农产品指数保险产品。

(四)发挥政府职能

发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需要发挥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方面扶持力度,合理化分配各地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比例。二是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组织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再保险业务等,帮助保险机构应对巨灾损失。三是加快推进生猪期货市场的建立,将生猪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利用编制合理的生猪价格指数,进一步促进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科学化发展。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有关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农户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内容和特点,引导农民养殖户自觉自愿投保。五是加强监管工作,保障投保农户的利益,促进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合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建国.农业保险的新趋向:价格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2(8).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Z].2014(1).

[3]项俊波.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不断开创保险监管工作新局面[J].保险研究,2014(1).

[4] Bruce A.Babcock.Implications of extending crop insurance to livestock[c].In:United States epartment of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Outlook Forum 2004.

[5]Patrick G.,Cakir M.,Baker T..Evaluating Livestock Risk Protection for Hogs[J].Purdue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port(PAER),2008(2) .

[6] Kenneth H.Burdine,Greg H..Payout Analysis ofLivestockRiskProtectionInsurancefor Feeder Cattle[J].Journal of the ASFMRA ,2014:160-173.

[7]王克,张峭,肖宇谷,汪必旺,赵思健,赵俊晔.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保险研究,2014(1).

[8]石莉姝.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化解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新途径[J].中国保险,2014(4).

[9]王克,张旭光,张峭.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猪业,2014(10).

[10]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与实践 [J].中国猪业,2014(10).

[11]吕开宇,邢鹂.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

[责任编辑:谭志远]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7-0038-03

收稿日期:2016-03-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YJ105);2014年度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项目(LBH-Z14046)

作者简介:巩雪(1990-),女,山东东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保险;马彪(1992-),男,黑龙江绥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农业保险;杨朝博(1989-),女,辽宁海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推广;李丹(通讯作者)(1972-),女,黑龙江富裕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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