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现场血迹痕迹分析
2016-08-06刘凯范杰聪
刘凯 范杰聪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广西桂林 541001)
“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现场血迹痕迹分析
刘凯 范杰聪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广西桂林 541001)
血迹痕迹是刑事案件现场常见的物证之一,尤其在暴力侵害案件现场更为常见。通过对犯罪现场血迹痕迹的勘查检验,根据血液的形态,不仅可以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与犯罪过程的判断,还可以提取血迹的血样进行生物物证检验,排除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对“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现场中出现的血迹痕迹,从痕迹检验角度对其进行形态形成分析。展示出血迹痕迹及其形成原理在实际犯罪现场中的应用与实践。
犯罪现场;血迹痕迹;应用实践
1 血迹痕迹简单概述
血迹即是指血在物体上留下的痕迹。犯罪现场中的被害人或犯罪分子只要出现开放性损伤,现场中就会遗留血迹。尤其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在现场物体、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上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遗留。
现场血迹,一般可分为滴状血迹、喷溅状血迹、流柱状血迹、擦拭状血迹、接触状血迹(如血指纹、血鞋印等)、血泊几个种类。对于这类存在于犯罪现场的血迹痕迹,痕迹检验技术人员在勘查现场过程中主要通过肉眼观察、物理光学及化学药剂显现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寻找和发现血迹痕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遗留部位,为下一步的同一认定和其他检验做好准备和打下基础,同时对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有重要意义。
2 犯罪现场中血迹痕迹的分析利用
血迹痕迹在现场中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通过对现场血迹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排列、高度、颜色,形态的研究和血液检验鉴定对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人数;刻画作案人;直接认定人身等具有重要意义。破案实践表明: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以及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去解读血迹中所包含的一切犯罪信息是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成为破案的关键和突破口。
痕迹检验人员通过对现场血迹痕迹的分析和利用,主要可以取得隐藏在血迹痕迹中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身这几方面信息。
2.1 犯罪时间信息
根据现场血迹的陈旧度可以粗略的估计犯罪时间。主要是通过观察现场血迹的颜色变化,大致的分析案发时间。
从人体流出的血液,经过一定的时间,红细胸逐渐受到破坏,血红蛋白变为正铁血红蛋白,再变为正铁血红素,因此颜色由鲜红色-暗红色-红褐色-褐色-绿褐色-黄色-灰色逐渐变化。在非直接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1h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再放置数周至月余,仍保持暗红色至红褐色,数年变褐色以至灰褐色。在弱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半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周后呈灰色。在阳光直射下,鲜红的血迹经10min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小时即呈灰色。如要得到相对准确的时间信息,则需要利用血清氯渗润、白细胞过氧化酶、溶解度等化学方法进行检验。
2.2 犯罪空间信息
2.2.1 根据血迹痕迹分析原始现场以及尸体的移动情况
一般来说,发现喷溅血迹和血泊的杀人现场往往是原始杀人现场。而移尸现场则与原始杀人现场不同,主要表现为:尸体上有严重开放性损伤,但尸体所在地点却没有喷溅血点和血泊,尸体周围血迹少;尸体上的流注状血迹难与地面相联或血流注反映出的尸体的体位变化为移尸形成;现场外围可见移尸滴血;地面可见移尸时的血拖痕等等。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还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是死后较长时间才移尸,还是人死后立即移尸,还是没有死就移杀,以及移尸的距离等。
2.2.2 根据血迹痕迹分析作案过程中双方的位置、体位变化
通过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迹以及流柱血迹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的位置。
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死亡或濒临死亡时,开放性创伤下方的承受客体(地面、床铺、沙发等)上往往会形成血泊;而喷溅血从动脉喷出后,是以抛物线的轨迹运行,受到喷溅方向、喷点与承受客体之间距离和承受客体的质地等因素的影响,喷溅血在承受客体上呈现不同的分布形态。
流柱状血迹于重力作用总是由上往下流注,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的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
滴溅血迹,实验表明:由于重力作用,其低落的高度与其半径成反比关系(高度超过100cm后,半径大小基本不变化),同时由于高度的升高血滴边缘的星芒状小突起越发明显;而通过角度的减小,血滴椭圆长短直径比越大,血滴星芒状突起越长。同时血液落地后由于飞溅作用,在大血滴周围,会形成许多更小的血滴。这些特点可以利用于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的位置、体位以及伤口高度等。
2.3 犯罪行为信息
在一些犯罪现场中,通过对血液痕迹形态的分析可以确定行为人的行走运动路线。其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点:
(1)血滴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无论是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在受伤后行走,血液滴在地上或其它客体上,可形成一边是星芒状突起的椭圆形血滴。呈星芒状的一端指示行走的方向。行走速度越快,血滴椭圆长短直径比越大,星芒状突起越长。
(2)擦蹭血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通过研究形成擦蹭血的主客体,以及擦蹭血迹的起缘、止缘和擦蹭中反映出来的线条痕迹,可以推断擦蹭方向,从而进一步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3)血印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分析行走运动路线。现场遗留的血足迹和血手印的形成指向反映了行走运动的方向。
2.4 犯罪人身信息
在出现血迹痕迹犯罪现场,很可能以血迹为介质在现场物体以及物证上形成血印痕(包括血指纹、血足迹等)。这些血印痕的出现不仅可以体现出犯罪空间上的信息,同时对血指纹和足迹进行观察与分析可以提供关于犯罪人身的信息,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人身。对破获案件有关键作用。
3 血迹痕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010年8月笔者在于南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刑科所)进行实习工作的过程中同刑科所痕迹检验员运用血迹痕迹的一系列相关方法,对“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进行现场勘查与分析。
3.1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30日19时许,接到南宁市西乡塘刑侦支队委托,对“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案件发生于南宁市秀灵路东四里10-1号,名厢招待所402房间。被害人被发现时仍有呼吸,派出所民警与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了抢救。最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为一套双人间,由于抢救导致现场环境凌乱不堪,房间进出口(门窗)完好无破损,无暴力进入痕迹。现场物证除一木质衣架外均完好。尸体横躺于主卧与洗手间连接处的血泊中,上半身赤裸,下身着深灰色西装裤、黑色袜子;胳膊有被铁丝捆绑痕迹、头部出现多处钝器伤害(伤口集中于上半身,特别是头部)。主卧床铺与窗户的过道、墙壁上床铺上均出现了大面积的多处血迹痕迹。
3.2 现场血迹痕迹分析
图1 现场血迹痕迹平面示意图
3.2.1 主卧室血迹痕迹分析
主卧室的血迹痕迹,经过分析处理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部分:①枕头被子上的血迹痕迹;②北墙上的血迹痕迹;③东墙窗户下的血迹痕迹;④被单上的血迹痕迹,对其进行分别的判断分析如下:
(1)部分的血迹痕迹:枕头与被子上的喷溅与柱流状血迹痕迹出现了与其他部分血迹痕迹方向相反的情况,同时在相应的墙面与被单上都形成了与之方向适应的喷溅血迹。可以说明被害人在两床之间的位置遭受到了暴力侵害;并且观察发现在靠近窗口位置的床单上,与①部分的血迹同方向的喷溅血迹多被④部分的血迹痕迹所覆盖,说明①部分血迹先于④部分血迹形成。
(2)部分的血迹痕迹包括东北角形成的血泊以及北墙上所形成的喷溅血迹。可以看到,这一部分的血迹痕迹血流量大、方向指向明显,而且喷溅到的位置较高,加上墙根处的擦蹭血迹痕迹。可以明显知道,被害人在墙角较低位置受到了比较①部分更加严重的暴力侵害。
(3)部分的血迹痕迹主要是由窗户墙面上的擦蹭血迹、喷溅血迹以及擦蹭后形成的柱流状血迹组成。可见血迹的方向指向由窗户正下方的中央方向向两旁喷溅。就其特点可知,被害人于窗户正下方处也遭到了严重的暴力侵害。
(4)部分的血迹痕迹是由被单上的浸润血迹组成。该部分的血迹痕迹有面积大、指向不明显的特点。不能够说明被害人在该位置受到了不法的暴力侵害,但是可以初步判断的是被害人在受伤后与被单接触,时间较长,且于地面发现滴落血迹为较高位置的垂直滴落,可知④部分的血迹痕迹由此形成。
3.2.2 洗漱间以及其通道上的血迹痕迹分析
洗漱间以及其通道上的血迹痕迹相对于主卧室的血迹痕迹显得简单很多,多以滴落血迹为主。由此可知,该部分的血迹痕迹极有可能是有犯罪嫌疑人实施过犯罪行为后留下的(走访排查得知派出所民警以及当时的医护人员均证实其没有进入过洗手间)。主要可分为通向洗漱间通道的血迹痕迹⑤以及洗漱台上的血迹痕迹⑥。
通往洗漱间的血迹痕迹主要是由滴溅血迹痕迹形成。有明显的指向性,由于血迹稀少、滴落位置较高、方向单一,可断定均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走向洗漱间所形成的。
洗漱台上的血迹痕迹主要以擦蹭与龙头上的血迹和洗漱台周围的滴落血迹组成。血迹明显被水稀释(根据血迹颜色对比),同时出现在龙头上的擦蹭血迹均可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在此进行过自身清洗工作。
3.3 血迹痕迹所反映的犯罪信息
3.3.1 现场血迹痕迹反映的犯罪空间与行为信息
通过对“8.30西乡塘名厢招待所杀人案”现场血迹痕迹的勘验和分析可得出一下关于犯罪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信息:
确定名厢招待所4-2房为案件发生的第一现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认识的情况下让其和平进入房间。
随后被害人首先被犯罪嫌疑人于两床之间遭受到了第一次暴力袭击,形成了血迹痕迹①;随后被害人被放倒至床上,头部指向窗户位置形成血迹痕迹④的血泊以及地面上的滴落痕迹(通过分析地面上的垂直滴落痕迹以及被害人受伤的部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时被害人的头部露在床沿外部,朝向窗户);在遭受到暴力袭击之后,被害人又在床与窗户之间的过道处遭受到了更加严重的第二次袭击,从而形成了血迹痕迹②③,其过程中被害人曾经变换了一次身体位置,从而形成了两面墙上两处不同的擦蹭血迹痕迹、以及地面上的血泊,可分析出两处地点分别为窗户正下方以及床与窗户间过道的墙角处。
在对被害人的暴力侵害完成后,犯罪嫌疑人直径通过连接洗漱间与主卧室的通道进入洗漱间进行了血迹的清洗工作,从而形成了洗漱间以及其通道上的滴落血迹与稀释血迹痕迹⑤⑥。
3.3.2 血迹痕迹反映的犯罪人身信息
犯罪现场以血迹为介质形成了血足迹以及血手印的血印痕。通过走访和排查进入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医护人员以及被害人的鞋底花纹以及指纹,得出以下信息:
犯罪嫌疑人人数为一人,留下了血足迹。通过对其余进入现场的人员排查,没有找到该血足迹的归属,初步断定该足迹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
法医通过对创口检验,确定遗留在现场的残缺衣架为致伤工具。痕迹检验人员利用氨基黑对其进行指纹显现,得到一枚残缺的血指纹,并且依靠这枚指纹提供的特征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D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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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344(2016)32-0304-02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