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2016-08-06文/梁正
文/梁 正
2015年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文/梁 正
江苏省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是经国家认可委评审通过,授予CNAS标志,并具备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的质量检测资质和条件的检验机构,被中轻联(原轻工业部)授权为“国家轻工业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常州站”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站”,具备法定检测检构的资质和条件,所出具人检测报告在外省市同样有效。
检测站常年以来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物质量检测”;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定期监督抽查任务;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承担市场监督抽查任务;承担了江苏、江西等省上牌目录备案的检测,尤其是江西省,除了全项的检测报告以外,还唯一全权委托对所有申报的车辆进行外形参数指标等9项指标的检测;2016年起承担了江西省工商授权的市场监督抽查任务,此外还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产品及零部件检测。
1.总体质量情况
2015年江苏省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监督抽查任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抽查任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物质量检测共467批次;江苏和江西上目录检测共647批次;接受企业委托检测300多批次。共计检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1300多批次,同时与各方面人士进行了多次座谈、交流、研讨,从总体上看,江苏省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质量水平年年有所提高,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抽查合格率稳中有升。
2015年对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企业省级监督抽查共抽查样品70批次,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2015年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经检测,61个批次合格,9个批次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87.1%(见图1)。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图1 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
图2 市场抽查批次合格率
主要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有:限速装置、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重量、把立管静负荷、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
2015年对全省部分地市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检,共计抽查354个批次商品,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企业质量承诺(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细则》经检测,共246个批次合格,108个批次商品不合格,抽样批次合格率为69.5%(见图2)。
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最高车速超过20km/h、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整车质量(重量)超过40kg、脚踏行驶能力、脚蹬间隙、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
(1)电动自行车
第一,最高车速:根据GB17761-1999标准5.1.1条,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主要不合格原因:部分厂家片面地以速度快作为卖点来吸引消费者,而忽视了车速过快对交通安全可能产生的危害;现在绝大多数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电器线路中增加了限速装置,保证电动自行车出厂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也有部份企业限于其自身的技术水平,车速控制措施不到位,加大了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二,制动性能(干态):根据GB17761-1999标准5.2.1条,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与普通自行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太快时,车体重,整车的运动动能较大,在制动力没有提高的情况下,速度和重量均增大,制动距离自然会增大。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始注重了刹车性能的要求,普遍使用前后涨闸,因此在车速超标同样是导致大部份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合格的原因。
第三,整车质量(重量):根据GB17761-1999标准5.1.2条,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由于此项在标准中规定为重要项,不是否决项,对企业没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厂家为配置的提升、车架强度的增加、电池容量的加大、无刷电机的广泛使用、铝合金一体轮毂代替辐条车56轮等原因,增加了整车重量。
第四,脚踏行驶能力:根据GB17761-1999标准5.1.3条,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这部份电动自行车部分为豪华款,另有一些为14寸中置电池简易款。不合格主要体现无中轴、飞轮部件、脚蹬部件,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从严格意义来讲无脚踏骑行功能的已不是电动自行车,因此对此类产品判该项不合格。
第五,把立管静负荷:把立管静负荷性能属产品安全指标,在骑行过程中发生把立管断裂或严重变形,会使骑行者重心前倾,导致车辆失控。把立管静负荷不合格现象主要发生在简易款的电动车上,普通或折叠型车把立管在静负荷试验中,施力未达到标准规定的2000N时,把立管即发生严重变形。引起严重变形的原因,主要是立管壁厚太薄或立管可调节范围过长,使得立管抗弯强度不够所致。
第六,反射器:反射器项目包括反射器的安装和反射器的光学要求,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装配不符合要求,以及反射器光学性能不符合要求。依据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装有前反射器(或前灯)、侧反射器、后反射器、脚蹬反射器。现在大部分厂家反射器安装不全,尤其是缺少侧反射器。反射器必须达到三级以上的光学性能,但很多厂家的反射器不能做到这一点。
第七,油漆电镀件:豪华款电动车由于车体大部分被塑料件覆盖,外露铁件很少,所以许多企业不重视油漆电镀件质量,其铁制结构件表面涂装大者存在漏漆、漏底现象,许多新车放置一些时间后,车架等铁件表面已经生锈。简易款电动车为了美观,外露铁件大多是电镀件,但由于企业对电镀件质量的控制不严,仅靠感观评定其质量,造成电动自行车使用不了多长时间,车体即出现锈蚀现象。其实,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好的外观也是提升电动自行车品质的措施之一,所以生产企业既要注重产品内在质量,也要重视产品的外观质量。
第八,电池质量∶从目前市场上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电动车厂家电动车裸车不装电池出厂,电池则由的电池厂家提供,许多牌子的电动车,都是各地经销商自定电池品牌。这样就出现了2个问题:一是目前市场上的电池品牌比较多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小厂生产的电池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电池组件在销售时由维修人员现场组装,由于人员素质,装配工具等因素,导致电池装配质量得不到保证。有数据显示,在电动车投诉中,有50%左右都是有关电池问题的。各厂家制定的质量承诺和保修条款也是五花八门,不少品牌的产品质量、服务都不尽如人意。电动自行车企业如何弥补这方面管理的空白,使整车企业、电池生产厂和经销商三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证电池组件质量。
第九,使用说明书:在抽检还发现说明书项目不合格具有普遍性,大部分企业均未按标准规定编制使用说明书。其实,说明书是最容易合格的项目,只需按标准要求将应当明示的内容印刷在说明书上即可。按国家标准规定,企业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要求有以下三种:一是安全使用建议及警告;二是主要部件的正确使用方法;三是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以上三方面的内容,除了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随不同车型有所不同外,其余两项大都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印刷在通用说明书中,而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特殊要求可以单独印刷,形成某一车型的专用说明书,或用插页或单页等方式,附在说明书中。
(2)自行车
主要问题:第一,反射器和鸣号装置安装不符要求或缺失;第二,变速车未安装辐条挡盘;第三,脚蹬间隙中,地面距离不合格。
3.几点建议
(1)企业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品牌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树立严格的质量意识;严把质量关,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2)注重技术投入,研究产品的特性,多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各种有效的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4)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全员卓越,各司其职。
(编辑:傅金睿)
行业信息
南昌立法监管电动车 2016年9月起“超标车”将被禁产禁售
2016年6月8日,《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骑行等现象将纳入法律监管范畴。
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是立法监管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江西省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车加强监督检查。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可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在《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还规定,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均处5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均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1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