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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了,名誉权还在

2016-08-05李思

方圆 2016年14期
关键词:谢晋狼牙山五壮士

李思

传统文化认为“逝者为大”,在讨论烈士的时候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还原历史本来面貌为追求,客观、公正地讨论,而不能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烈士名誉

7月15日,革命烈士邱少云胞弟邱少华诉孙杰(微博账号“作业本”)、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发布的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孙杰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使邱少云烈士亲属的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而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

邱少云名誉侵权案远非第一起烈士名誉纠纷诉讼。此前,已有今年7月份宣判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2013年电视剧《寻路》引发谭梓生名誉侵权纠纷案、2009年的烈士汤慕禹后人状告《人间正道是沧桑》一案等等。频发的此类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死者还有没有名誉权

人去世之后,还拥有和生者一样的名誉权吗?

6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宣判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法院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对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并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引发这个案件是一则微博。2013年8月,广东警方以张姓网友所发涉“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由,将其行政拘留7天。

2013年9月,《炎黄春秋》时任执行主编洪振快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上五壮士”有多处不实》,质疑警方判定张姓网友微博内容为谣言的依据,并称警方此举“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

随后,洪振快还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发表在2013年11期《炎黄春秋》上,从历史考据的角度质疑“狼牙上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

2015年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已故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各自的儿子葛长生与宋福保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被告皆为洪振快。

而在案件开庭前,法院要求两名原告证明其与父亲,即两名“狼牙山五壮士”的亲属关系。“对于死者的名誉权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烈士和普通逝者一样拥有名誉权。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授常敏说:“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名誉权。但近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逝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同样属于侵权,其损害后果表现为使逝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逝者名誉权受到保护,烈士也包括在内。”

网络自媒体也受名誉权约束

随着网络和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越发紧密,博客、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让各种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其中不乏侮辱死者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2014年,逝世导演谢晋名誉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其案情就是由原告大量在网络上散播侮辱死者的言论。

2008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同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被告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从导演逝世到2009年5月5日,被告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2009年,谢晋的遗孀徐大雯便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2009年底,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谢晋遗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2010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常敏说:“网络自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难消除。这意味着网络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在判决侵权的赔偿金额时也会相应提高。”

谢晋名誉权侵权案表明,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形式是侮辱和诽谤。因此,此类侵权案的判决也多为停止对英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常敏说,死者家属因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多起烈士名誉侵权案中,原告都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比如邱少云烈士亲属向加多宝、“作业本”索赔精神赔偿人民币1元。烈士赵一曼孙女对作家石耿立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赔偿8700余元。

不贬损烈士的讨论不侵权

侮辱、诽谤烈士构成侵权,讨论烈士事迹的真实性和烈士的细节是否构成侵权呢?比如在董存瑞名誉权案中,董存瑞之妹董存梅行使诉权,针对《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一篇题为《〈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访问记中电影导演郭维的言论,提出对哥哥董存瑞之生前名誉权加以保护的诉求。郭维在该文中称董存瑞托起炸药包之英雄壮举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在此案诉讼中,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作为第三人也参与进来。英雄部队走上法庭为英雄维权轰动一时。

虽然该案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结案,关于讨论英雄事迹的边界问题却延续至今。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史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

“英雄事迹存在与否的讨论,主要看探讨的角度,包括追问英雄事迹的细节,一般不会侵犯死者名誉权。而讨论英雄在人性上的缺点或者英雄的其他带有道德瑕疵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追求真相的目的,不是凭空捏造,而是使用相应的史料进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讨论这些细节时,故意贬损英雄名誉,仍然会侵犯烈士的名誉权。”常敏表示。

对于如何理性看待对于烈士越来越多的研究和讨论,常敏给出了她的意见:“我们的传统文化认为‘逝者为大,在讨论烈士的时候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还原历史本来面貌为追求,客观、公正地讨论,而不能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烈士名誉。这已不仅仅是维护先烈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更是承担了为共和国先烈正名及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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