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讲不讲逻辑
2016-08-05MissouriMonkey
Missouri+Monkey
一个人为了报答去世的老师想自杀,先通告了官府,后来又改了主意,结果反而因为这样被判了刑
本
书是两个美国研究者主要根据对大清律例以及清中晚期尤其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依然在传统轨道上的大清行政体系内被记录下来的案件记录进行的综合法律研究。
书中讲到中国人对法律的态度和其他文明颇多不同。其他文明,尤其是西方诸文明,都有法律来自神授的观念。而中国人似乎直至周代对法律有排斥情绪。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6世纪郑国宰相子产所颁布的《刑书》,而邻国的叔向就向他写信提出反对,用了义、礼、信、仁等概念,阐述法律可能会对道德和政治造成威胁。
早期的儒家是坚决反对法律的,因为儒家认为性本善,不喜欢强权。但是后来儒家把法律“作为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的东西接受下来”,但是依然认为理想社会中成文法是不必要的,道德训诫和示范是更重要的实现统治的方式。
法家的观点则大相径庭。法家认为需要通过强力实现秩序,从而“在四分五裂、互相残杀的世界上最终实现和平和统一”。
中国的法律,在作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是儒家和法家对待法律的观点的相互妥协和渗透的结果。法家的实践经过秦代的贯彻和胜利,被固化了下来——在一个广袤的帝国,亿万民众只能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进行统治。书中提到,法家的思想对中国政治治理产生了持久影响,常平仓、均田制和盐铁官营等皆依法家理论确立,也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的理论也源自法家。
书中让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是帝国时代中国人对宇宙秩序的敬畏——在今人看来很多做法不可思议,另一个是执法行政机构和制度,还有一个是法律本身的严格性、严密性、复杂性和解释空间。
书中提到,在近代法国确立现代文官制度之前,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其高效的文官体系的国家。这些我们今天去参观一下山西县衙门或者驿站大概能略有感受,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力都和行政权力不分家,本书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观察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窗口。虽然那个时代的官员是在四合院而不是办公楼里、在蜡烛下而不是台灯和电脑前办公,但是他们的很多做法让我感到有趣的现代性:比如,部门的分权,朝审的时候,刑部、大理寺等单位需要各自派人一齐协商;各个省相互之间的协作分工,比如每个州府有对口的流放犯人发配地(在另一个省的某个州府,而且这种关系不是相互的),比如如果一个州府的官司和当地官员有关系,则会在别的城市异地审判,比如不同省份清吏司可以一起平摊工作量,比如不同地区的清吏司还承担一些全国性工作——江苏清吏司检查全国大赦的执行情况、四川清吏司监察全国各地官府使用刑具是否符合规格标准、陕西清吏司查看刑部的北京监狱的口粮消耗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多今天人的感觉里,很随性,不太讲求逻辑。但是本书对传统社会法律文献如何被运用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画面。由于中国古代的地方执法者是行政官,而他们没有专门的法律训练,而中国古代没有律师这样的人,所以当时地方官需要雇用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就是师爷这样的人,作为他们的私人助手。中国传统法律其实相当细致入微,对罪行的分类很细,比如从唐朝到清朝,死刑罪就都有大概接近300种(倒是元代死刑罪种类很少),虽然没有工业革命前的英国死刑罪种类多。另外,定刑也有非常细致的公式,刑罚种类颇多,分类也细,从而符合等差化原则。和我们今人可能想象的随性不同,从清朝的刑部案例来看,清朝的执法者对法律典籍高度遵守而且可以灵活性地运用。出版的大清律例上也包含有官方和私人著述,比如一个叫沈之奇的有几十年断案经验的法学家的批注,另外有一些原则帮助官员在没有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类推定案。
当然,本书最精彩的还是里面大量的案例,包括直接引述自清朝卷宗的原文和作者的解释分析。这些各种各样的案子可以让我们感受到那个时代人们怎样行为、思考、感受——读小说的感觉都未必这么逼真。例如,一个地方官因为从北京买了12石大米犒劳在工程上劳动的下属而被判了几十大板,因为清朝大米需要运河漕运,在北方十分珍贵,为了防止投机买卖,外地人在北京买超过一石大米带走就是犯罪。再如,一个人为了报答去世的老师想自杀,先通告了官府,后来又改了主意,结果反而因为这样被判了刑;一个县令坐轿子去祭孔,因为大雨到了孔庙却没有看到径自坐过去,结果被判了刑,因为过孔庙不下轿也是罪过;还有,一个人把跑到他林子里砍树的人捆起来要背到官府告状,结果那个人挣脱之后弃衣逃跑,冻死在冬夜,这个林夫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又被一番争议。
法律,总是和人们的情感纠缠在一起。书里有一个统计,是这些保存下来的案例中各类案件的数目统计。第一位的,是丈夫杀死和自己妻子上床的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