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问答》部分律条的分类以及其现实意义
2016-08-02吕伟
吕伟
摘 要:《法律答问》是睡虎地秦墓竹简里的一部分,其律文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相关条文进行解答,其性质可以看成是一部秦代律法条文的“名词解释”。其中有部分特殊律文注意到了当时许多社会现实的问题,研究其对今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答问》;社会问题;现实意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位于墓主颈右,计简二百一十支,内容共一百八十七条,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做出明确解释。从律文内容上看,其绝不是任何一个个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它在当时社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整理小组在对秦简进行整理时以李悝的《法经》的分类为蓝本,按其次第:《盗》、《贼》、《囚》、《捕》、《杂》、《具》来分类排列。学者大多都是对其部分内容较多的律文进行分类研究,部分数量较少的条目则被忽略,几乎没人集中研究。这些特殊的律文涉及祠、贿赂、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入境人员的身份问题、以人抵债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等方面,这与当下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研究其意义非凡。
1 部分特殊律文的分类
(一)关于祠
祠,即是祭祀,秦代奉祀天地、名山大川、鬼神皆可称为祠。祭祀是华夏礼典的一部分,秦代作为大一统中央政权,更是将祭祀奉为头等大事,其用于祭祀的物品、器物的更是有严格的规定。《法律答问》中:
“公祠未闋,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盗〉一肾,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柀盗之,不尽一具,及盜不直(置)者,以律论。”
可(何)谓“祠未闋”?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闋”。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
公室祭祀的程序没有全部进行完时,所呈贡品是不可以移动的。祭祀时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给其享用,没有撤下,就是“未闋”,还没有陈放到案上以及不准备陈放的物品不算具,一定要祭祀时陈放到案上的才算具。如果有人将已经陈放在案上祭祀的供品盗去,即使他本应以赀罚以下的罪论处,均应耐为隶臣(妾)。且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如果有人盗取了一个肾,虽然不值钱,但破坏了贡品得得完整性,应该处以耐刑。此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盗窃的不是作为要祭祀作为供品陈放的物品,或者偷盗者只盗取了一肾的一部分,这两种情况下不必按耐刑处罚,以一般法律惩处即可。
我们可以看到祭祀的贡品是很重要的,体现了帝王百姓对天地鬼神的崇敬,对礼的重视,不容的半分的不敬,在盗取贡品这件事上即便是轻罪也要采取重罚。
古人祭祀天地的物品如此丰厚,祭祀完成后为了能让天地鬼神享用,对于不同的祭品,依据其所祭祀对象所在的位置,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祭天神使用燔烧,在祭地神使用灌注,祭水神使用沉没,也有在祭山神和地神使用挖坑将祭品埋没。
“ 可(何)谓“盗埱圭”?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谓“圭”。”就是“圭”,即将祭品掩埋起来
古人祭祀,是在某些特定的地点举行的。特别是王室的祭祀,盛大隆重而且规范,一般是修建了神庙或祭坛,并且祭祀内容都是特定的,不可擅自设立牌位,再另外祭祀。“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也),为“奇”,它不为。”如有在王祠外,擅自设立牌位,祭祀鬼神,是会受到严惩的。可见古人对祭祀的重视,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古代人对祖先、天地鬼神的信仰,体现了在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还处于顺从阶段。
(二)关于贿赂
贿赂出自《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法律答问》中:
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後来盗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这三条律文中都出现“通”这个字,其意思为行贿。在秦代,行贿一个钱就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这样严厉的处罚,可见秦代对贿赂以及收受贿赂的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行贿的数额的限度低至一钱,采取轻罪重罚,使的得官吏小民轻易不敢以身试法,从而有利于国家政令的推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关于防止外来生物的规定
关口,特便是边关的关口,除了收取关税,管理本国人民出境,以及国境外人员入境外,还肩负着一项特殊的责任,那就是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辕?,是以炎之。?
这一项内容规定“诸侯国有来客,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用火熏?诸侯国在通行各国的关口处,都需处治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的寄生虫,用火熏,这样可以烧死寄生虫,从根源上防止通过动物携带,将本不属于本国的物种以及可能引发疾病的寄生虫消灭在入口处。严禁外来生物入侵的规定,至今仍然在实行,虽然形式有所变化,但实质和用意都是一样的。
(四)关于秦国以外的人的规定
秦国人称自己为主人,邦客是对秦国以外的人的称呼,对于外来的人,秦律也有一定的规定。《法律答问》中:“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珉以布。可(何)谓“珉”?珉布入公,如赀布,入齎钱如律。”邦客与秦国人打斗时,如果伤了人,是需要缴纳一定的钱来作为对当事人的赔偿。此律文不涉及重刑处死等规定,与规定秦人之前打架斗殴的法律相比宽松,这也是维护国家间和平关系的一种手段。
可(何)謂“赎鬼薪鋈足”?可(何)謂“赎宮”?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赎者,其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宮。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臣邦真戎君長”是指拥有少数民族血统的人,在犯罪,处以宫刑、耐刑的可以赎宮、赎耐,这体现了秦对少数民族有优待的规定。《后汉书·南蛮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不更,有罪得以爵除。”而且进入秦国境内居住,而且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人员就相当于秦的百姓,是不可擅自离开的。
(五)关于以人抵押债务的规定
古时抵押债务的方式很多,有以物抵债、以钱抵债、以人抵债三种方式。秦代对债务抵押有很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以人作为抵押这样的行为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论。
可见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强行索取的,实施者应论罪,把人质给予人的参与者是不承担罪责;第二种是债务双方商量后一致同意抵押的,都应依律得到相应的处罚。这条法律体现秦代对百姓人权的尊重,也在另一层面体现民属于国家,除了不在户籍里的私家奴婢,平民是不可以用其作为物品来抵压债务的。
(六)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规定
1、尊老敬老,严惩不孝
孝为人伦道德之本。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君主就很重视孝道,推行以孝治天下。秦朝虽然采用法家严刑酷法的思想来治理国家,但还是将孝道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意在保护长者父权在家族中的权威。秦朝以严惩危及家长权威的不孝行为来推行孝道。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 论? 比大父母。”
“免告老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亟执勿失。”
秦律严禁子女殴打侮辱辱长辈,遇此情况一般处于重刑。大父母即祖父母,高大父母即曾祖父母。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应判处黥为城旦舂。另一种情况老人到官府告其子不孝顺自己,并且要求官府判处其死刑,这样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三次原宥的程序,而是立即拘捕,不要使其逃脱。由此可见秦律是极力提倡孝道,以严刑峻法保护老人,惩罚不孝子孙,维护父权的权威。
(2)爱护幼子,禁止虐杀
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每个家庭未来的希望,爱护孩子,亦是中华传统美德。秦代给予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利保护的律条有多处,尤其是在《法律答问》中列举了三种情况: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 ,毋(无) 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 论? 为杀子 。”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
“擅杀、刑、髡其后子,献之。”“人奴妾治( 笞) 子,子以枯死,黥颜頯,畀主。”
由上可知这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孩子不残疾,不畸形,私自杀害,则父母则判在脸上刻字,罚为城旦舂,反之,则无罪,但如果因为孩子太多,无法供养,将其杀死,则与私自杀害同罪论处;第二,奴婢生的幼子,也是不能随意杀害的,如果奴婢私自杀害自己的孩子,黥为城旦舂,并将孩子交给主人;第三,虐待孩子,随便体罚孩子,或者孩子因虐待而死,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可见,秦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止限于平民,未成年的奴隶亦受到保护,这是一种保护未来劳动力的做法,同时也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一个侧面写照——对潜在的劳动力保护。
(3)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在父权社会里,女子嫁为人妇,就要随夫姓,基本上很少有自己的权利,但秦代法律中则对女子的人身、财产、婚姻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1、女性的私有财产
女子出嫁,娘家的陪嫁属于女性的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保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 不当收。”丈夫有罪,妻子作为首告揭发,丈夫的资产没收,但妻子的私有财产不被没收;第二,“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 畀夫。”如果妻子有罪,那么其陪嫁的所有东西都归其丈夫所有。
从这两种情况可以看出,秦代时期女子的地位是很高的,可以拥有私有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是男子的附属品,法律在维护父权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剥夺女性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2、女性的人身安全
秦汉时期女性地位较高,除了拥有自己私有财产之外,其人身安全亦受到法律保护。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 肢) 指、跌骵,问夫可( 何) 论? 当耐。妻子彪悍,丈夫以殴打来管教,如果在此过程中,伤到了妻子,丈夫要处以耐刑。在当时封建夫权社会中明文规定丈夫殴打妻子要受到惩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在出嫁入夫家的人身安全。
3、婚姻保护
秦律将男女婚姻纳入到律法范围内,并对婚姻的解除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弃妻不书,资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 资二甲。”一条是关于离婚的规定,如果休妻却不去官府登记在册,男子需要罚两甲,其被休的妻子也要罚两甲。
秦代男女结为夫妇需要在官府登记入册,离婚也要在官府登记,就如现代一样需要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和办理离婚一样,可见秦代虽然保护父权,但对夫随便休妻亦是有一定懲罚的,使得婚姻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关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小家庭的稳定性。
秦律对女性权益的维护的三个方面,可见此时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女子的地位较高,是不可以随便打骂、休弃的。
(4)对待麻风病人的区别对待
《法律答问》中对传染病防治以及患有传染病的病人的隔离是有一定规定的。特别是“疠”,即是麻风病,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病。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殹(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
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迁)疠?(迁)所。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对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溺水以及活埋等措施,文中“定杀”即是投入水中淹死的意思。此外律文对麻风病人犯罪并不是一概论之,而是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先患有麻风病后犯罪的人,采取溺水或者活埋的方式;对那些已经定罪然后犯上麻风病的罪犯,一般采取隔离。区别对待,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人生命的尊重。
(七)公车私用
《法律答问》中有一条:“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说的是如果以公家的车私自载女子出门,就是现在所谓的公车私用,应“赀二甲”,而以公家的马拉自己的车载女子出行,是不论罪的,可以看出秦代对公家的车规定的很严。
2 秦律的特点以及现实意义
通过对部分数量较少且研究较少的律文进行了分类,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四个特点:
第一,秦代在管理边境人口牲畜出入时,注意到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这一点,规定用火烧烤马鞍车轮,对于保护国内生物以及防止外来寄生虫带来疾病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具有超前意识,表明在两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知道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第二,秦律虽然严苛,但也有其仁爱的一面。对待弱势群体有一定的优待措施,保护老人、女子、未成年人的相关利益。且在秦国对待少数民族时,也有有优待政策,犯罪可以以爵位抵罪,轻罪可以用钱赎罪。
第三,秦律中轻罪重罚的例子比比皆是,体现最明显的就是行贿一个钱就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这也是历史学家评论秦苛法的原因,秦代意图用轻罪重罚的法律规定,使臣民百姓安分守己,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虽然有点过,但对于今天少数政府官员落马的现象来说,秦律中有关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规定对今天的法律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四,秦律《法律答问》中关于公车私用虽然只有一条律文,提及不可以用公车载人办自己的私事,却体现了秦代对于公家财产的保护以及滥用私权牟利的打击。这项法律对于制定共公车用途的法规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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