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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再修订

2016-08-02畅婉洁

民生周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保护法栖息地

畅婉洁

“这个法还有很多不足,但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程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不断曝光的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事件,使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颇为关注。近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9年《野保法》公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其中不仅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还对野生动物食用、入药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7月7日,在“保护地友好驿站”举办的《野保法》讨论会上,世界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办公室野生动物项目经理孙全辉表示:“这个法还有很多不足,但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程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那么,新修订的《野保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不足呢?

野生动物放养新要求

新修订的《野保法》第一条道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明确提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并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野保法》对野生动物的放养也提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野保法》还规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关于虎骨、犀牛角、熊胆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能否入药,近年来争论颇多。新修订的保护法做出如下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据相关报道,目前国家林业局正在进行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调查数据出来之后将会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

人工繁育新概念

新法中增加了“禁食”方面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食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是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说。

《野保法》中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孙全辉表示:“‘人工繁育是一个中性词,‘驯养这个词却很有误导性。”“人工繁育”首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对物种保护目的与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在管理上应加以区别,对前者鼓励支持,对后者进一步严格规范。据此,法律增加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同时,法律明确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关于引起热议的“动物福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纪文表示:“虽然新法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四个字,但是在第26条中却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规定显示: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孙全辉解释道:“公众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还有差距,和人类的福利还是有区别的。”“动物福利”就是满足动物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和人类的“福利”是不同概念的。

《野保法》把现行法的“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即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实施和监管

对于《野保法》中提出的栖息地的保护,一位环保志愿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对于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国家是不是应该统筹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应该如何保护和管理?是否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动物虐待的问题,《野保法》里也有相应的说明,比如规定野生动物必须有检疫证明等等措施。孙全辉说:“人类很多快乐的行为对动物来讲是一种伤害,比如大象骑行猴子散步等等,如何能杜绝类似的事情,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常纪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法律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来,不得虐待动物,对待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这对我们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创造了基础,我对《反动物虐待法》的出台充满了期待。”

《野保法》中对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如“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也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这些有利于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责。

常纪文表示:“主要是加强实施、加强监管,包括加强细则的配套,譬如说名录的制定,包括各个省级人民政府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人工繁育的一些野生动物的福利有哪些具体的标准都要明确,包括狩猎的程序是不是在新的规定之下可以重新做出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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