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赢促发展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
2016-08-02河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产业化办公室主任马国明
河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马国明
合作共赢促发展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
河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马国明
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有效地稳定和巩固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地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理念,有效地减轻和优化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甚至也影响着他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力军,维护农业农村健康快速发展的稳定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新平台。
一、基本情况
河南省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狠抓落实,通过宣传培训、政策扶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等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1.6万家,居全国第二位;入社农户48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8.6%,出资总额3496.2亿元,数量和出资总额均居中部六省之首。
二、主要做法
河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产业化办公室主任马国明
(一)通过宣传培训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高度重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就深入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培训基地,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知识竞赛、讲座、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河南省农业厅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规划》,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渠道开展培训,培训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近30万人次;省农机局举办培训班1600多期,培训干部群众10万多人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每年“3·1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全省已经形成了关心、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通过落实政策激励发展。为促进全省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河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财政、税收、工商和项目支持等一系列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省财政、农业、农开、扶贫、农机、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民合作社承担。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了针对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办法,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目前,全省有18个省辖市、120个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出台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门文件。
(三)通过完善服务提升发展。河南省始终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切入点。2010年,省农业厅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一支“省、市、县”三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通过结对帮扶、包社服务等方式,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省畜牧局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工商系统开辟了农民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前来办理登记的合作社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各级税务系统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在税费减免上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免征农民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省农业厅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中信银行河南分行等金融部门的对接,积极做好涉农融资服务。组织开展了“农社对接”等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省供销社在郑州建立了土特产展示展销广场,汇聚了3000家农民合作社的3000多种优质农产品。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理顺了农民合作社归口管理问题,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机制。
河南省召开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座谈会
(四)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发展。近年来,河南省注重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认真按照法律的规定,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典型示范作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社体系,省农民合作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目前,河南省有县级以上示范社10213家,初步在全省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合作社示范体系。
(五)通过探索创新推动发展。一是探索了土地联合。在以种植业为主业的合作社,实施了成员之间的土地联合,采取多种形式流转非本社成员农户的土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合作社规模经营效益。二是探索了信用合作。为解决农民合作社成员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指导各地选择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三是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制定下发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意见》,在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城中村、城郊村重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资金、劳动力及其他资产量化入股的多种股份合作形式;在村集体经济不发达的传统农区农业村,探索建立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进一步盘活传统农区现有耕地资源。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推进了产业化经营。农民合作社通过与龙头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丰富发展了农村产业组织形式,促进了种养加一体化经营、产供销一条龙发展。
(二)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优化和调整了地区农业结构,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三)完善了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社通过聘请专家讲解新技术、组织成员开展技术交流、统一引进新品种等措施,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载体,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政府科研、推广组织难以完全满足千家万户小生产者多样需求的矛盾,弥补了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足。
(四)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合作社通过联合农户,整合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形成了群体优势,较好地解决了农户采购与出售商品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等问题,同时提高了农户市场谈判地位,降低了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和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提升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农民合作社通过开展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交流培训,培养了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通过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在促进生产发展、追求生活富裕的同时,有效地化解了农村社会的一些矛盾,树立了合作互助意识,加强了基层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几点启示
一是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必然要求。河南省是农业大省,总耕地面积约1.22亿亩,全省总人口约1.06亿,乡村人口占56.2%,人均耕地约1.1亩,规模化经营程度低,一家一户小生产如何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和挑战,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提供了成功的路子。农民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为前提,在农业生产各生产环节,将各自的资金、土地、生产设备、技术包括劳力等,有机整合起来进行合作制的农业经营方式。这种方式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龙头企业办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干不了的许多问题,有效地解决了家庭经营如何对接现代农业经营的问题,体现了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内在要求。
二是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需求。现阶段,我国农业服务体系主要依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等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这些机构和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持,是建设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组织和机构日益显现出局限性。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利益为联结机制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它所提供的服务在利益上是共享的,在风险上是共担的,确保其为成员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建设现代农业所必需的。
全省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座谈会颁奖仪式
三是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培养现代新型农民的最有效的途径。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问题,是要培养具备相应技术素质、合作观念、民主意识的现代新型农民。农民合作社强调民主管理,成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通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议事决策等方法,树立成员的民主平等和公平意识。由于有相同的目标,面临同样的困难,使农民成员常常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解难题,不仅提高了农民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水平,还提高了农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合作意识。农民成员通过共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了集体主义观念。
四是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的模式多种多样,有“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这些模式对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没有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联系,制约了产业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标准,是让农民能够参与并能分享整个农业产业体系所产生的利润。农民合作社由于与其成员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将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利润向其成员返还,有效地克服了“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的弊端。因此,农民合作社作为联结利益机制有效的实现载体,将成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在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