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
2016-08-02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2016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这不仅是今年农业改革的重点,也将是“十三五”期间农业改革的重点。那么,农民合作社能够在这次改革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呢?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改革之所以要涉及土地制度,是要从根本上改革这一基础性制度,在承包土地上实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出租、转让、入股等权利;在宅基地上实现包括使用权在内的财产权利;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侧重于实现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大都需要以合作社的形式来实现。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实现“三权分置”的最佳形式。现实中有农民把承包地折价入股形成的合作社,有农民把流转土地折价入股形成的合作社,一般是入股农民让渡了土地经营权,年终根据合作社的盈利情况结算分红。有的产销合作社吸收农民成员以土地入股或者流转非成员土地作为试验田或者苗圃田,也是“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之一。土地入股合作社,使外出打工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获得了一部分收入,同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特色”之处,也是供给侧改革其他内容的实现基础。
一些距离大中城市较近的农民以闲置的住房为基础组建合作社,有的是旅游合作社或者农家乐合作社,有的是住房合作社。前者把闲置的农房在装修、内部设施、服务内容等方面统一规格后作为旅馆用于接待城乡观光者,以实现农房的潜在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是单个农户所无法做到的,而合作社则以集体优势实现了“1+1>2”的效果。中央1号文件指出:“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业合作社”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后者把闲置的农房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以统一价格出租给城镇居民,满足他们对田园生活的渴求。农民以闲置住宅组建合作社,能够统一品牌和服务,避免了单个农户的市场劣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原乡镇企业用地。这部分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在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存量极为可观,盘活这部分用地不仅有利于解决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不足问题,还可以增加村集体的收入。那么,这部分集体收入如何落实到每一个村民的头上呢?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就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社区股份合作社,把经盘活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落实给每一个村民。
结构调整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重要内容。当下的农业结构调整不仅包括产品或产业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经营主体结构的调整。因此,从2013年以来,每一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由于城镇化水平和人地关系的制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数量上限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单个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也无法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必须领办或加入合作社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和基地农户之间建立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要么允许和支持农户创办合作社与之对接,要么按照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改造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可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质就是合作社化。当然,这里的合作社应该规模较大并运行规范,能够按照国内外市场的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中国的农业结构才具备了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机制,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使命才能真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