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合作社的出资问题
2016-08-02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再谈合作社的出资问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前几期的某一次,我们谈了如何看待合作社出资问题。今天,我们进一步谈谈合作社如何为经营活动筹集必需资金,即资本结构问题。
首先当然是成员出资,即股份,是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在财务上,成员承担“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的义务,这表明成员出资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由章程规定的义务。合作社股份并不公开发行,只有成员才能拥有。同时,传统的合作社通常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控制,而不是按股投票。在这种独特的所有权结构中,如果合作社具有明显的赢利及偿债能力,成员通常乐于将钱用于合作社投资;而当成员个人资本能力不足或对合作社运营缺乏信心时,自然就不愿投资了。
不少人可能以为合作社股份就是成员直接投资这样一种方式,其实不然。实际上,还可以通过另外几种方法让成员获得股份:
一是“惠顾返还提留”,是指把本该分配给成员的净收益(即二次返利、股本红利)的一部分提留在合作社,俗话说就是“把该拿回去的先留下来”。当然,这个方法的前提是合作社必须有净收益。
二是“资本保留”,也就是把本该支付给成员的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提留在合作社,不少营销型合作社常用这种方法来积累股份资本。举例说吧,1997年,美国合作社共有1.41亿美元被用于资本保留,还有5.73亿美元被用于惠顾返还保留。
三是“公积金”。年终合作社核算后有盈余时,经成员大会批准或按章程规定,可以提取一部分盈余作为公积金。公积金的作用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在不少国家,合作社公积金是不可分配的,属于集体的,这既带来一些不良后果,也备受议论。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直接规定了公积金必须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此外,还可以有“优先股”。优先股有着固定或者浮动的股息率,而且这些股息必须在普通股偿付之前进行支付,但是一般不能享有选举或表决等基本权利。
除了上述由成员直接投资、“惠顾返还提留”、“资本保留”、公积金、优先股构成的成员出资之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也是合作社的重要资金来源。无论是国家财政补助还是社会捐赠,都是对合作社的支持,而不是对某一个或者某一部分成员的扶持,因此,这些支持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盈余中的贡献,应该属于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而且,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
政府给予合作社扶持资金,主要为了壮大合作社力量,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进而使合作社成员获得更多收益。这对于成员贫穷、资本缺乏、规模弱小、尚处初创的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支持功效。然而,其流弊也是显明的。一是这种做法极大地引发合作社获取财政无偿资助的投机心理。二是政府既难以有效判断合作社是否符合资助条件,也难以有效监督合作社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说到这里,还要提下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在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和研究中,合作社债务问题并未为人注意。实际上,债务问题是合作社资本结构管理的重要问题。显然,使用债务有一些好处,也无疑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里涉及对诸如债务数量、利息高低、借贷人、抵押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的评判。无论如何,有一点应该明确指出,合作社债务问题一般属于重大事项,应该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讨论、表决或授权。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