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险支持与服务问题思考
2016-08-02王廷科
王廷科
观察与思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险支持与服务问题思考
王廷科
[摘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所作出的创新性战略决策,保险业既要充分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要求,主动地做好自身的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又要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关键词]供给侧;保险业;改革
一、正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和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一论断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和内涵至关重要。
一是理论创新性。谈到供给侧改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西方经济学中的供给经济学以及美国的“里根经济学”和英国的“撒切尔主义”等概念,但必须澄清的是,我国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内在需要,在综合分析世界经济周期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智慧,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探索的结晶,其理论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新时期的创新和发展。从逻辑上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和关键举措;从指导思想上讲,供给侧改革必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提供解决中国经济面临突出问题的科学答案,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供给学派的观点和做法。
二是问题导向性。从国际背景看,全球经济低速困境的症结在于结构性改革迟缓,单一的需求刺激越来越难以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从我国情况看,供需结构错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主要表现为产能过剩、成本过高、产品和服务低端,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供给侧结构调整和优化受到体制机制制约,需求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潜在产出水平下滑趋势,而且可能推高经济杠杆率和资产泡沫,加大产能过剩,引发危机性风险。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在减少无效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上下功夫。从近期来看,供给侧改革需要在稳中求进和管控好风险的基础上,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
三是体制机制性。中国经济结构的错配和失衡,最根本原因还在于关键领域的改革不到位,例如行业准入的限制阻碍了生产要素在行业间和行业内的市场化流动,金融市场不完善,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金融垄断和抑制明显,对实体经济支持不足;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致使消费者“用脚投票”,转向境外消费市场;科技教育体制强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潜力的释放;政府管理与改革不到位,制度供给严重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和关键功能不到位并存等问题长期存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最主要的就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影响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方面,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达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目标。
二、充分认识保险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功能与作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和“新国十条”的指引下,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从2015年情况看,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保险业持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业务规模同比增长20%;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增长加快,业务内涵价值不断提高。
保险业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任务完成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去产能需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离不开资金支持;去库存需要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需要信贷支持现有住宅和物业消化;去杠杆更迫切需要流动性资金的支撑。而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成本低、规模大、供给稳等多重优势,是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资金来源。截至2015年底,保险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49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1.3万亿元,有力支持了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兼并重组、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工程项目。
保险业支持企业融资的渠道不断拓展,成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生力军。目前,高融资成本、高税负、高收费、高物流成本、高劳动力成本等,像一座座大山压在企业肩上,既有存量的债务问题要解决,更需要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近期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和资金使用方式不断创新,使得帮助企业微观造血的能力更强、降成本的作用更大。仅2015年,保险业就安排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人获得融资金额1015.6亿元,其中,有25个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共支持12.3万家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贷款188.6亿元。同时,保监会大力支持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会同相关部委出台《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广“政银保”等发展模式,有力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保险业承担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使命,在补短板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总的看,越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领域,短板现象越严重。从不同收入群体看,农村贫困人口发展是短板;从产业来看,现代农业、新兴产业是短板;从更高层面看,社会事业发展也是短板。而这些都是保险保障的传统领域和优势领域。在支持“三农”方面,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亿元,参保农户约2.3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近2万亿元;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展到26个省份,承保农作物增加到18种;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参保农房9358万间,提供风险保障达1.4万亿元。在支持新兴产业方面,建立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提供风险保障164亿元;同时,保险资金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积极促进科学创新和成果转化。在支持社会保障方面,全国已有16家保险公司承办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覆盖全部31个省(市、区)和9.2亿人口;企业和职业年金业务快速发展,保险业受托管理资产已达4169亿元,投资管理资产4861亿元;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一批民生项目也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三、保险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建议
第一,积极推动保险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在这方面保险业大有可为。当前,产业发展新旧动力转换阵痛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2.4万亿元,同比增长20%,行业发展速度创近7年来新高。随着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扶持力度加强和行业改革深化,保险业市场主体发展充满活力,各种新产品、新模式、新服务、新业态层出不穷,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国家战略高度契合,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内外部条件,并能够带动就业、拉动投资、扩大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亮点。
第二,大力支持保险业服务社会治理创新。随着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保险行业定位的提升,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险业服务社会治理的作用。一方面,保险业可以运用保险机制推动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依法治国的效率。当前的一个抓手就是大力发展车险以外的财产保险。近年来,保险日益成为重大灾害事故应对的有效方式,2015年宁波“灿鸿”“杜鹃”台风保险赔付8000万元,“东方之星”事件赔付7380.6万元,广东“彩虹”台风赔付7.5亿元,但与发达国家对比,我国保险保障覆盖范围还很窄。以应用范围较为广阔的责任险为例,2013年美国责任保险费占比达到24.3%,英国占12%,澳大利亚占15.6%,而我国只有3.3%。今后,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责任保险品种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应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扶持。另一方面,保险业应积极承接更多的政府转移职能。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经办的方式,保险业可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直接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承担更大、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并有效降低政府支出成本。
第三,鼓励引导保险业在保障民生中发挥大作用。
一是采取税收优惠、“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保险业更多地投身支农惠农行动。作为农业大国,解决“三农”问题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既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更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要求。建议以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为目标,多种方式支持保险企业更好地服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共保体的作用,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平台。二是更多地拓宽保险业支持个人和家庭发展的渠道。随着人口出生率降低和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家庭平均规模越来越小,家庭自我维系、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弱化。支持家庭发展,将成为保险企业服务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建议加快推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稳步推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促进城镇职工商业保险购买习惯,推动保险企业有更多机会服务家庭发展和民生改善。三是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加快制定出台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形成财政支持、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四,把防范化解保险业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包括保险业在内各行业的一些风险点都水落石出、暴露出来。过去一段时期,部分保险企业经营方式较为激进,采取了“资产驱动负债”等发展模式,依靠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及投资型财产险产品试图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客观上加剧了资产负债错配等不良市场现象,甚至个别公司不得不采用“借新还旧”现金流管理模式,形成较高的市场风险。建议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一定要同步加强对保险业金融风险的监管和化解,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在这方面,保监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金融风险跨境与跨行业传递,在风险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预警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影响,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本文作者: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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