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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与木材贸易研究的思考
——清水江文书·林契研究之一

2016-07-26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林业

林 芊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与木材贸易研究的思考
——清水江文书·林契研究之一

林 芊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研究成果斐然。但梳理发现在许多基本概念上仍然可以讨论,如明代就是皇木采伐中心地、明末清初有发达的商品经济、由人工育林繁荣起来的林业生产促成了地主经济的发育从而改变了流域内的经济结构。对以上概念进行检讨,发现存在着概念与史料间的内在矛盾,其症结在于时空间的错位。对清水江文书做细致的历史学研究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校正,从而有利于推进清水江流域经济社会史的研究。

关键词:明清时期;林业;人工育林;商品经济;封建生产关系

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社会经济是从林业契约开始,换句话说,清水江流域社会经济研究最先是从林业生产开始,林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所订立的契约——本文简称林契,则是最重要的史料之一。本文借助现有几项关于清水江文书研究的“学术动态”报告或者“林业问题”研究综述,再结合阅读相关主要论文的梳理,就所要涉及的清水江流域明清经济史主题做一点问题似的思考。

一、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研究成果斐然

如果说1980年由廖耀南、游芝升撰写的《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交易》[1]是清水江林业生产与木材交易研究第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那么到今天清水江流域林业研究已有36年的学术史;自上世纪80年代末杨有赓利用林契所进行的明清林业生产与生产关系研究、90年代王宗勋等孜孜不倦地对林契收集整理的艰辛努力,再到本世纪初以来罗洪洋、张应强、徐晓光、梁聪、马国君等的拓展性研究,几乎是经历三代学者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利用林契及其它历史文献所进行的研究已蔚然成风,成果蔚为大观,成为清水江文书研究或清水江学研究成就最为斐然的领域。

作为清水江文书研究成就最为斐然的领域,这些林业研究成果不同学者都进行过梳理与评价。如李品良等将研究内容概括成林契研究、育林技术研究、木材贸易和林业经济、林业与社会变迁、林业法律等五大研究主题[2];马国君、李红香概括成林业契约的整理收集、林业契约与经济关系、林业契约与家庭关系、林业契约与社会管护、林业契约与林木种植等五个研究主题;[3]徐晓光、程泽时更专业地概括为文书来源问题、林地所有权(制)问题、地权与分配问题、林业商品经济问题、自发市场与市场国家经营问题、法律多元与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等六大主题。[4]同时我们也看到林业生态史研究显示出新的生命力。

阅读上述学者的概括总结与述评,清水江林业研究在几个方面令人印象深刻:第一,有共同的相对固定的研究点。阅读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虽然每一篇研究的关注点不尽一至,但上述五个或六个主题整体上构成了清水江林业研究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构建起了一个区域林业研究的整个知识系统,并且这些知识系统涉及到林业生产、林业生产的管理与林产品的经营,几乎可能说是一部林业经济研究。对一个少数民族区域(清水江流域)做出如此全面且并非泛泛而谈的研究,实为中国林业经济研究的一个亮点;也是日渐成型的清水江学体系的重要且影响力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更为突出的是,区域林业经济问题研究大都是依据林契立论,从林契文献出发探索历史并成形概念已确保了研究的科学性,而海量纷繁的契约文献又内涵着其民族经济社会生活特质更有的特殊意义,已为由法学理论研究而转换到深入生活“现场”考察的法人类学开拓出来的林业经济史研究成果所证明。但研究并不局限于此,还有辽阔的空间展开,如张新民所言:“林业契约可以填补缺乏西南地区经济文化的内容,透过林业经济活动的历史分析,能反映商业活动对西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影响,揭示国家社会整体经济文化变迁的生动地域面相。”[7]因此,上述研究无论从哪一侧面而言都是中国林业经济研究的一个亮点。

第二,除已取得可以骄傲的民法学和民法史研究领域外,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研究最为可贵的地方,也在其林业经济史上。若排除“林业商品经济问题”研究所扩展到当代清水江流域林业改革(单洪银等的研究)及林业生态保护(罗康隆、马国君等的研究)等现实问题所进行的“史鉴”性引申研究外,实际上是一本林业经济史的大书。一方面,它追溯了清水江流域历史上(明清时期)的林业生产,另一方面将这一区域林业生产历史进程分解成诸多“林业商品经济问题”进行研究,即徐晓光、程泽时所概括的林业经济繁荣原因,木材贸易的兴趣时间、背景、阶段、特点,木材贸易的社会效果,木材的采伐、运输,木材交易,木材贸易的总量、利润率等诸多具体而实在的历史内涵。同时所触及问题不仅深入到林业生产全过程还深入到社会制度的探讨,如杨有赓所言:“特别是山林契约反映的人工造林和封建生产关系,”[8]此后学者又从林业佃租契约发现了生产关系的复杂性,由林地买卖契、林地佃租契约引入到产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如林地权及林产品的宗族(家族)共有、家庭私有、栽手佃租关系等生产关系方面的研究,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历史发展进程的根本性问题。从林业生产探索一个少数民族区域的社会经济面貌,当是中国区域经济史研究的贡献。

第三,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基本历史认识(观念或者定论),包含了历史文献(林契)的性质特征、林业生产的历史时间、法律形态及法制观念、生产水平评价、社会性质、市场网络、林业经济与地方社会发展、内地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央王朝关系等等。其中最有影响的基本历史认识有如下几个方面:(1)清水江流域生产的林业契约有其独特的法学特征。认为因其侗苗地区社会的传统习惯,这里的林业契约除“分合同”之外,其它契约几乎都是单方面义务契约。有学者所指出:“锦屏林业契约除‘分合同’外(租种契约订立三五年后,树木成林时,山主与栽手重新订立的利益分配合同),其他契约几乎都是单方面义务契约。”[9](2)明代“文斗即是皇木采办的地点”的观点最为鲜明。认为出产于清水江流域文斗寨的“苗杉”,是贡献于朝廷的皇木。以此为基础明确地认为明代清水江流域即是皇木的采伐地;(3)明清时期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如“明末锦屏木材市场的形成”。[10]如强调行会(木行)木商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王寨、茅坪、卦治三个苗村洞寨一跃而为苗杉交易的中心市场”[11];“由明末至清前期,贫苦农民向地主投山栽杉的租佃关系便随之建立起来了”;商品经济楔入了闲塞满后的山乡苗寨,催化着领主经济的崩溃,促进了地主经济的兴起。[12]

二、对一些史料与基本概念形成间关系的思考

经过三代学者不懈努力,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与木材贸易的研究知识体系构建了起来,建立在清水江流域侗苗民族地区的区域历史研究形成的丰满而鲜明的历史认识,在中国区域史研究中也很值得骄傲。但是,对于上述一些鲜明的历史认识,如果将注意力放在其形成概念的史事论证过程上,却又乐观不起来了,尤其是作为区域史研究来说,一种对运用史料问题产生的疑问油然而生。仔细观察,一些历史认识引用的史料与对应结论间的逻辑关系是值得讨论的,如下三个方面有似乎结论在时间与空间方面不是被放大就是错位了:第一,将清乾隆以来“代办例木”的实事放大成明代的皇木采办;第二,不仅将清代乾隆以来逐渐繁荣的木材经济延伸到“明代以来”,还将下游局部的繁荣推衍为流域内一般的经济景象,第三,从林业生产的租佃关系引申出清水江流域地主制经济的推论。这里有必要对这些关键概念形成过程做些学术史的回溯性分析,找到(厘清)历史认识的起点和史料与观念构建过程中的“逻辑”关系。

首先,关于清水江流域是皇木采伐地、皇木采伐自明代始、并且以文斗寨为中心,三者构成了一个“自明代起清水江流域就是皇木采办地区”的关键概念。最早提出这一概念是《清代锦屏木材运销的发展影响》一文,其史事来自于对锦屏县文斗寨的历史叙述。文中“明末锦屏木材市场形成”一节中说,贵州是采办皇木区,锦屏是皇木集中地。[10]此观点又在一篇专门研究皇木采办论文《明清王朝在黔采办皇木史略》中再次申论。与前文比较,该文的优点在于对明、清贵州皇木采办史事做了较详细的史料征引,文中一个关键观点是“明末清初,大量省外商人深入到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收集木材,号‘三帮’、‘五勷’”[10]从而得出了明末清水江流域采木的史证。此后的《文斗苗族地区的明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姜氏家谱〉剖析》“明代文斗苗寨的经济概况”一节中,建立了明代文斗即是皇木采办的地点,该文叙述建立了三个定论,一是明代文斗即开始采伐皇木,二是由此也是商木采伐地,三是有了“苗杉”的名词。[13]

仔细考察上述运用史料所形成的观念值得商榷。就采伐时间看,上述史料一是征引《明史》和清光绪《黎平府志》所载洪武三十年(1397)征讨古州叛乱的史事;二是据《明实录·武宗实录》记载正德年间始派官员至黔、川、湘采办皇木;三是引《四川通志·食货志》“木政”一节记载康熙六年(1667)四川巡抚张德地奏折所称“臣查故明初年,专官采办(皇木)……”所做的推论。问题是:首先怎样解读据《明史》和《黎平府志》洪武三十年史事是否是导致采木的动因?其次将“正德年间采办皇木”解说成包含了清水江流域是不是《明实录·武宗实录》的原意?查对文献,《明实录·武宗实录》及后各朝“实录”贵州皇木采办地仅在清水江上游清平卫(即今麻江县与凯里市境内),未曾涉及中下游地区,①具体分析将另文做出详细论证。更遑论锦屏文斗寨为中心了;正德十一年(1516)清平卫采木距离洪武三十年相隔一百多年,显然将洪武三十年作为清水江流域采办皇木导因是不成立的。其三,《明清王朝在黔采办皇木史略》一文对皇木采办与木材运销主要事件的描述是局限对清朝史料分析,而在所引明代采木史料都有明确地理方位,如播州、贞州、铜仁、赤水、思南、乌蒙,②参见《明清王朝在黔采办皇木史略》一文的第三节内容。杨有赓:《明清王朝在黔采办皇木史略》,贵州文史丛刊,1989年第3期。唯独没有清水江流域。至于以文斗寨《姜氏家谱》“记”所闻听的那种“在元时从林密茂,古木荫稠”原始森林状态,再征引《明实录》相关贵州皇木采办的史事,相互对应于是形成了明代的文斗即是皇木采办地方,然后以号称“三帮”“五勷”的省外商人深入到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收购木材,从而得出了明末清水江流域采木的史证,以这两条文斗的关键史料证明代事是没有多大采信力,因为没有直接史料可证实,元时“从林密茂,古木荫稠”的原始森林在明代就一定成为皇木采办地方;而号称“三帮”的木商出现在锦屏三江一带确切记载是嘉庆二年。上述分析表明,许多历史认识是产生于模糊史事的放大或者多是错位推论。即便我们宽泛一点地说明代清水江流域有皇木采办,但否在清水江中游(清江)一带或如论证的愿望以中下游锦屏文斗寨及扩展开来的三江为中心点,显然上述史料是不支持这一逻辑推论的。

第二,明清时期由木材贸易而形成的发达商品经济概念也是一个关键概念,史事是清水江出现木行兴盛,木商的经营即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应当是该观点最早的一篇论文。该文的逻辑建构是:王寨、茅坪、卦治等“三江”一带活跃着“三帮”“五勷”木商,于是在清水江下游就产生了为木材交易服务的木行,“王寨、茅坪、卦治三个苗村洞寨一跃而为苗杉交易的中心市场。”在光绪十五年后又有大冶、黄州、武信、金苏等商帮进入坌处。“三江木行正是在商业资本主义发达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11]“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又据史料“证明商业资本输入清水江流域的时限,当在明代无疑。”①杨有赓于《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一文中说:“明末时期锦屏木材的运销,应已初步拓宽了市场。”此文考查各种史料为我们重现了明清以来清水江中下游发达商品经济的盛况,如“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每年到三江的“三帮五勷不下千人”、“年均每寨收入约4万两,……可谓收入壮观”。又引民国八年瓮洞厘金局估价员邓美臣统计,“过码总值高达三百万元左右”。②同②。

该文叙述的几个史实的史料来源难于支持概念的成立:首先,“三江”木商活动是繁荣的一个表征,那么木商“三帮”(安徽、江西、陕西商人)、“五勷”(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商帮)何时到此?此外还提到雍正七年贵东道方显“招抚”清水江沿岸生苗,疏浚水道,木材放流入湘、及后来魏源所写为又一证据。但审视史料,“三帮”见诸文献记载是嘉庆二年,其事为躇立于锦屏卦治的《奕世永遵碑》碑刻记录:

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牌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谨为永遵,毋得紊占。

嘉庆二年季春月谷旦。

《奕世永遵碑》文意是明确的,没有重申与追述的含意,是一种“现在时”的表达,那么说明徽、临、西三帮活动时间不会早于嘉庆二年太久;至于说雍正年间方显从清水江放木材入湘一事,查方显《平苗纪略》记载:“又雇苗船一百四十五只,往湖南黔阳县属之红江购盐米、杂粮。且查探水路。”抛开方显“且查探水路”目的不论,所雇一百四十五只苗船并无木材,[14]反而见诸于雍正十年六月十五日的方显奏折则称:“查江道未开以前,沿江生苗盘踞各寨,所产杉木,内地商民皆不敢深入购买。自清理苗疆之后,江道无阻,各省木商云集……各寨木植不许商贩。”[15]清楚地讲到杉木直到“清理苗疆”之后,才有各省木商云集。至于魏源所记原文为 “(张广泗)令兵役雇苗船百余,赴湖南市盐布粮货,往返倡道,民、夷大忭,估客云集。”[16]也无木材贸易意思。

其次,木商活动与木行有关联,于是开市设木行时间就很关键了。开市于明代最重要的史料来自于嘉庆时流传民间的《争江记》唱本。引者说:“据《争江记》载,早在明代,‘下游边界黎平府,管辖一带清水江,卦冶王寨同茅坪,三寨轮流当木行’……”[11]查《争江记》原文是“明朝太祖坐江山,天下太平万民安。贵州要定十五府,上七下八各一方。下游边界黎平府,管辖一带清水江。卦冶王寨同茅坪,三寨轮流当木行……”[17]阅读该段文字的文意,只是一种行政建置性的历史叙述,不应当如作者所设想的“早在明代”三寨轮流当木行的结论。另外,开市设木行时间有康熙四十二年和雍正七年两种说法。康熙说见上引《争江记》,于是该文说“在雍正之前已设木行”,[11]而雍正时期史料是“……雍正九年的古州布告:‘该(茅坪)与王寨、卦冶三处,皆面江而居,在清水江下游,接地生苗疆界,向者生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植,放出清水江。三寨每年当江,……此当江送夫例所由来也。’”并又引道光七年“山客李荣魁诉状”词语,归纳为雍正七年张广泗立总市而有三江木行。但最近程泽时对张广泗生平事迹的研究,否定了张广泗在雍正朝立总市的可能。[18]

再者,关于木材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的描述是:从时间上看,道光初期营业额“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生理……三帮五勷不下千人,”③详情参见程泽时:《清代锦屏三寨当江之权利考》。民国八年瓮洞厘金局估价员邓美臣统计:“过码总值高达三百万元左右”。④参见道光七年山客李荣魁等递交贵州布政使司的呈诉词。从商人群体看,说“在清水江流域的民族地区,明中叶以后,以木材为中心的贩运商业蓬勃发展,不少苗族侗族上层人物纷纷从商,以贩运木材为业,形成当地少数民族的第一代商人。”[12]但所引史料都是清嘉庆道光间及以后事实,时间与乾隆时代已差三十年,若推衍到明末更是180多年间的时间差距。光绪十八年编修《黎平府志》言“黎郡杉木则遍行湖广及三江等省,远省来此购买民在数十年前,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黎平大利在此。”①参见《光绪黎平府志·食货志卷三》(黄加服、段志洪:《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州县志辑》,巴蜀书社,2006年第17和第310页。从所讲到的时间表上看,其获利“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的大好时间也仅是“在数十年前”以来,即使与明末也有很长一段时间差距。

其实,从《采运皇木案牍》涉及到的乾隆十一年、十二年关于采办例木史事的奏折看,乾隆初期清水江流域的桅木(大木)才做为湖南的“例木”开始有规模地采伐。②参见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广厚折(载《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复制本)第28辑第85页。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编号404016355)。转引自高笑红:《清前期湖南例木采运——以〈采运皇木案牍>为中心》。此外,一件康熙时碑刻文字提到,直至康熙后期锦屏县平鳌寨还生活在“木山片无,历代锄坡以为活命,苦之至极,情莫可生……俾苗不知礼法,只依土俗木议刻堂亲为凭”的处境。③参见锦屏县政协文史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叶炽昌点校之《锦屏碑文选辑》第109、1997页,内部印刷。平鳌是清代中后期木材采运的重要地区,而碑文透露出的林业生产与木材交易历史信息是:一方面佐证林业生产欠发达,另一方面佐证林业生产的文契还没有产生。从上述分析而言,显然论文将乾隆以来发生事件去统领明代,是一种错位臆想。

第三,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封建地主经济概念也是一个不恰当的命题。认为封建地主经济概念的历史逻辑是“明代,当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还自封领主制的时候”,“由明末至清前期清水江林区的皇木——苗杉引来了外省商贾,推动了木材生产的发展,山林买卖也日益频繁;商品经济催化着领主经济的崩溃”,所以在明清之际,以木材为主产品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贫苦农民向地主投山栽杉的租佃关系便随之建立起来了。”“随着山林占有的日趋集中,涌现了一批苗族大地主商人,形成了商人地主阶层与租佃阶层。他们致富后,把商业资本陆续流向土地”。于是有了文斗寨的商人地主”。同时,又分析指出,人造杉林的生产活动普遍之后,因为人工杉林而造就一的批地主与佃林农,而人工杉林又催生了木材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推论清水江域内广泛的租佃生产关系。这是最为精彩的叙述之一。

上述判断的一个重要史料依据是建立在对林契的解读上。作者说:“我们在清水江下游的锦屏县文斗寨,先后收集到反映清代苗族山林租佃关系契约245份,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山林租佃契约35张,第二类是含租佃关系的山林断卖契100张,第三类是苗族地主木商姜述盛购买含租佃关系的山林110块的文契110张。”又说:“我们在文斗寨收集到的208张山林断卖契中,有100张含有租佃有关系。”[12]另一件史料是《万宝归宗》的抄本,记录文斗苗族大地主商人姜述盛自嘉庆十一年到道光二十一年(1810-1841)购买青山的全面情况。在其所购买166块青山中,含租佃关系的有110块……”,这是租佃制度的证据。而地主阶层,也引《万宝归宗》统计出“姜述盛继承祖遗山场32块,加上自购的山场,合计达200块之多;

另一条史料是据民国3年3月腾抄的《山林木契簿》内所记录自乾隆三十五年至咸丰三年(1770—1853)的80余年间,姜氏一家四代共购买生林61块,其中姜绍韬自嘉庆二十五年到道光二十一年(1817—1841)的二十四年间,又另买杉山12块;姜钟英自道光十二年至咸丰二年(1832—1852)的20年间,另买有杉山18块。④同③,第80、80-81、82页。“他们都是大林地的拥有者。”与此相关,论文说在清水江流域的民族地区,“明中叶以后,以木材为中心的贩运商业蓬勃发展,不少苗族侗族上层人物纷纷从商,以贩运木材为业,形成当地少数民族的第一代商人。他们致富后把商业资本陆续流向土地。”这也是一个精彩的论点。

问题是,上述内容只表明租佃关系发育在嘉庆道光年间林业“大地主”与时产生的事实,而不能将其视为乾隆朝或更早的明代事实,这是显而易见的。就地主而言,阅读该文,我们可能看到了这些成功的商业地主的诞生,但他们是否就是大地主也仍然不清,因为其占有林产的统计不甚清晰。如占有面积的计量单位是“块”,块倒底有多少?块可大可小?因此块只有数量的表示而无可比性。更重要的是,所列地主只是个别典型而无普遍性,它无法表明已形成了一个地主阶层和地主制经济。同样,林业生产在流域内的整个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是否形成了一个区域社会主导经济结构?都是须要进一步用实事去说明的大问题。

相反,一些现存文献却让我们看到与之相反的历史事实。如由人工技术栽培杉木而促进的林业繁荣与导致相应的租佃关系,我们通过林业契约的研究倒可在时间上与规模上找到依据,表1是对清水江流域三县部分自康熙到乾隆朝文书的统计,在173件乾隆三十年前文书中,只有三件文书含有租佃关系的信息。它至少说明,在乾隆三十年前租佃关系极其微弱,即使在上文提到的产生了林业大地主的文斗寨也不过如此,更遑论明代租佃关系了。同时也表明,天柱和黎平罗里乡林契是纯粹的买卖契而无租佃。上述史事与契约皆表明,至少在乾隆三十年前,那种自明代以来流域内由林业生产中发展起的发达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认识是经不住史料检验的推论。

表1 康熙至乾隆年间清水江流域三县部分文书统计情况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说明代贵州是皇木采伐地,这没有错,但以贵州明代是皇木采运地而作为贵州组成部份的清水江流域也是明代皇木采伐地,这一推论就牵强了。更不可以乾隆中后期日渐发展起来的木材商品经济套用到明代,哪怕是明代后期,也是有违事实本身的一种推论,同样的逻辑也发生在对地主制经济的论证上。产生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混淆了明清的时间概念。相对来说,研究中华五千年文明或者中国通史研究,明清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相提并论无所不可。但作为清水江流域侗、苗聚居区的特定小区域史研究,其历史进程意义上的明、清则是两个不可模平为一体的时间维度;其间的差异将是不可忽略的,而且其间发生的许多事件性质可能有天壤之别;从某种意义上讲,历史时间将空间分割成不同色彩,因而“时间”对历史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清水江流域明代皇木采办的历史怎样?是否有发达的木材贸易?目前没有能提供出确凿证明。就此而言,明代的历史时间没有渲染出清水江流域这一空间以皇木采办与发达商品经济的浓墨重彩,那么过去上述三个方面瞩目的研究成就,所揭示的至多也就是清乾嘉以来的历史,由此历史研究而形成的那些历史认识也只能是乾隆以来的面貌;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有发达商品经济的历史认识就空悬起来。

三、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与木材贸易研究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上述基本历史认识对于清水江学研究影响至深。它是后来各种研究论文主题的起点,也是不断扩展及深入探讨的逻辑前提。如明代清水江流域是皇木采办地和明代发达商品经济及地主制度经济的认识上,几乎所有的后续研究都自觉地默认或在“无意识”间成了自己主题立论的出发点。笔者受其影响往往将其做为自己一些历史研究的出发点,许多人的研究也出现类似倾向。如沈文嘉论文中说“明武宗正德九年(1510)朝廷即开始在清水江流域征派‘皇木’”,[19]陈金全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前言”开篇即说:“早在明初,朝廷即开始在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流域行派‘皇木’”,[20]2009年修订版《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编“林业生产”开篇标题就是“锦屏林业的开发滥觞于明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并解说道“锦屏县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在明、清之际,锦屏地区把以木材贸易的逐渐兴旺作为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成为贵州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21]最近由潘志成、吴大华、梁聪编著《清江四案研究》一书也沿用以上逻辑默认正德九年锦屏县内“皇木”伐运中原。[22]这样我们就看到自第一篇专门的“皇木”论文起(1989年)到专业的木材经济专著《木材时代》(2008年),①如说:“从明代以来,清水江流域所产的木材就成为朝廷建造皇宫殿堂的首选木料,被称为‘皇木’,……清水江流域便成了明清时期朝廷‘皇木’征集的主要基地。”载单洪根:《木材时代——清水江林业史话》,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第27至29页。都是明代清水江流域的锦屏“皇木采办”论。再如“发达的明清苗木商品经济”的观点,一篇论文明确地讲到“本文以发达的明清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进而通过研究林契建构了清水江中下游发达的林业商品经济的历史面貌。[23]至于明清的封建租佃关系,沈文嘉等研究认为人工造林引发商业资本涌入,“也将汉族历史悠久的契约文化传入到了清水江侗、苗族林区。……从而带来了买卖与租佃契约,由此引发了林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封建林业租佃关系。”[24]影响更大的是,上述观念几乎是清水江流域历史研究中“清江四案”研究的前提;“清江四案”自上世纪80年代起,即成了清水江流域历史研究最热门话题,至今余温仍存。

实际上,这些基本历史认识也成为问题争议的焦点。随着研究进入到着眼于对历史演进过程作阶段性观察研究时,问题便不断地暴露也相应地产生许多质疑。张应强就在自己《木材之流动》一书指出:“目前还没有文献资料可直接证实明代官府采办‘皇木’的活动已经深入到清水江流域”,又强调“整个乾隆时期……还没有见到下游木商在清水江一带进行的贸易活动。”[25]至于林业生产中的地主制经济,陈金全对林业租佃契约研究表明,从契约中的租佃约定是很难判断是否是制度性的地主制生产关系。[20]徐晓光、程泽时在最近发表的《清水江文书研究争议问题评述》一文中,从学术史角度对清水江研究中许多重要观念提出异议。不过我们还是要强调,讨论争论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要否定以往研究取得的成就,毕竟前贤的研究有筚路蓝缕之功,后来的研究总是沿着已有成果向前推进。如果我们矫正上述研究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以往研究已打开的通往明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与社会变革的大门,仍然是后续研究的门径。

站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将研究着眼点放置于整个清水江流域作整体观察,原来的“错位”认识完全可以“自动”矫正。首先,明代清水江流域是皇木采办地或者木材生产地本是一个真问题,扩展史料是可以发现历史事实。以往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危害在于只重视“锦屏为中心”,可能忽略了对更广阔的清水江流域作比较观察,明代文献中具体记载上游和下游支流上的木材生产的史料则被搁置一边,却削足适履地往下游锦屏为中心紧靠,虽然费心尽力地论证结果史料却并不能支持。实际上,梳理明代史料,清水江流域上游清平、重安江一带在明代有明确的“皇木”或木材采伐地的记载,同样在下游支流邛水(八卦河)一线都有直接的木材产出或交易的史证。本文指出的这些明代史料及涉及到的木材采伐等史事,将择另文予以详尽阐述及分析。

第二,虽然我们找不到直接又翔实的明代清水江流域繁荣的木材贸易史证,但已经涉及到的乾隆中后期以来木材贸易一波三折的事实,却是研究这里木材生产与社会变革进程的重要线索。一方面,通过分析官方史料仍可依稀看到康熙、雍正和乾隆朝早期存在木材生产的点滴史事,而研究清水江文书却发现,三朝时期都有杉木买卖契约出现,通过梳理分析不同时期的林契内容,是能揭示出不同时期林业生产呈现出的不同状态;另一方面,无论从史料还是从林契内容,都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事实,即乾隆朝起下游锦屏三江一带突然间木材贸易兴起至嘉道年间达到一个极盛;与此相关的封建租佃关系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论题,配合契约文书资料,可以通过何时有佃契,如表1一样排比康熙、雍正、乾隆、嘉庆乃至道光时期的租佃契约的比例,再观察佃契的空间分布及租佃内涵,这正是土地关系演变发展的线索与现象。由此便可深入到历史场景中讨论封建租佃关系,不仅可以触摸到制度本身,还观察到了制度形成变迁的整个过程。

第三,通过史料的拓展,以往错位问题造成的模糊性都可以得到清晰表现;这个史料就是清水江文书。错位现象症结在于放大了部份史料的内涵,原因是没有明清以来较为翔实丰富的史料印证,只能从理论上做政治经济学式的逻辑推论;缺乏史实的推论尽管很巧妙往往都很苍白。现在大量涌现出的清水江文书,其内部丰富的历史事件即是最直接的证据。借助文书复原历史真相可以矫正偏差,而且研究中的许多模糊观念都可以通过清水江文书进行量化研究。如大家研究中讨论得最多的是人工育林技术,而人工育林的依托点又是林业佃农的出现,并形成了“人工造林与租佃关系同步”的推论,[20]这是影响很大也很关键的一个历史认识。采用表1排比研究清水江文书的方式也适用于揭示林业技术与租佃关系的事实原貌。一方面,文书中什么时候出现了大量林业佃农,可能就是人工育林技术成熟的时期。另一方面,出现了人工育林技术并不一定诞生租佃生产关系。康熙时期一件林契可厘清“人工造林与租佃关系同步”推论的模糊性提供证据,例契如下:

立卖山坡芳平(荒坪)。苗馁寨杨香保、笼保弟兄二人,今因家下要艮(银)紧急,自愿将祖父山场芳平坐落土名九白冲ㄨ右边,上凭深冲领吴姓山为界;恁凭陆姓挖沟过坟,山凹开垦丘田载杉。要行出卖,先问房族,后问团邻,吴(无)人承买,请中问到庙吾寨现宇、现卿名下承买开垦管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断价银四两八钱整,杨香保兄弟亲手领足。其山芳平冲ㄨ恁凭陆处管业,日后不得翻悔。如有翻悔,发(罚)生金乙两,龙角一双。上平天里(理),下平地神,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契永远子孙存照。

代笔 蒲兴安受艮八分

康熙五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立卖

天理仁心管业发达

(文书来源:王宗勋:《锦屏文书征集手记》,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5年,第102页。)

契约中讲述内容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栽杉”的记载,如果此“栽杉”是人工育林的表述,那么该契约是至今可见到的最早的人工育林事史了;其二是虽然有了人工育林,但显然没有与租佃制度相关联。该件林契的史证意义在于,建立在人工育林基础上的租佃制度,至少在康熙时期的林业契约中没有体现。据王宗勋研究,与该文书同一地点还有7件皆立契于康熙五十八年,另有三件分别立契于雍正十一年和十三年,内容与之一致。[26]下面是另一件立契于雍正九年的林契,同样表明有杉木栽培而无租佃关系: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闵刚,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所得出,自愿将祖遗山场杉木一所,坐落地名九桑,做四股均分,本名占一股。请中出卖与姜相云、姜茂云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当面议定价银二两正,亲手收回应用。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二人永远管业,不许族外人争论。今恐无凭,立此卖约,永远遵照。

凭中 姜利两 受银五分

代笔 姜邦奇 受银五分

雍正九年十月十八日

清水江文书对于清水江流域区域史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史料,关键是要尽可能广泛地利用文书。如果我们只局限于一点一面上做深耕,可能就缺失了其历史进程所展开的广阔场面,这样许多结论对于清水江流域文书研究或清水江文明史真相往往流于偏失。我们对清水江文明的认识,更依赖于一个有形有体的文明空间,也依赖于对一个文明建构过程历史时间的理解。作为民族地区的区域文明史研究,清水江流域千年间的长时段历史全貌可能因为史料稀少难以再现,然而由文书所体现出来的明、清至民国时期的“中时段”历史可以再现却是无疑的;再现研究清水江文明最关键的问题是注意时间与空间关系。今天清水江文书研究最可喜的一点是呈现出多学科共同努力交叉研究的态势。从不同学科出发对同一历史现象进行阐释,是帮助我们理解历史的丰富性、时代性及感受外表下历史深处的脉动的最好工具与方法。但如果我们若抛弃做详实的历史研究,要对历史现象做出法学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或者经济学的抽象,或多或少都会扭曲历史真相。清水江文书则是历史研究最直接最生动的史料,为此本文再次强调:回归历史学,回归历史时间。文明史是时间的产物,社会面貌通过时间塑型,掌握了历史时间之剑,就能揭开清水江文明的面纱;时间之剑就是潜藏于流域内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清水江文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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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军昌)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3-0091-09

DOI编码:国际10.15958/j.cnki.gdxbshb.2016.03.014

收稿日期:2016-03-2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晚明至民国时期内地侗、苗民族地区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研究”(14BZS06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

作者简介:林 芊(1959—),男,贵州贵阳人,教授。研究方向:史学理论与区域史。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已在中国学术研究上显示出其独特而重要意义,其价值如龙泽江所指出的在于“填补中国现存明清契约缺少林业契约的空白”[5],其林业契约中的“民法”性质更是纠正长期以来认为中国“只是刑法(刑罚)”的法律社会的偏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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