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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四德的对观:伦理冲动的两种道德哲学形态

2016-07-26潘小慧

哲学分析 2016年2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

潘小慧



中西四德的对观:伦理冲动的两种道德哲学形态

潘小慧

摘要:樊浩教授所提出的“西方四德的人性结构是‘理性+意志’;中国四德的人性结构是‘理性+情感’”的两命题,经讨论或许可以得出:西方四德智、义、勇、节的主体依序是“理智、意志、愤情、欲情”,或“理性、理性欲望、2感性欲望”或“理性、3非理性”或“理性、3欲望”,未必可归结为“理智/理性+意志”。关于中国四德(或儒家四德,或孟子四德),樊教授归结出“四德—四心之中,3/4的是情感,1/4的是理性,是一种‘理性+情感’的并以情感为主体的特殊人性结构”,对孟子哲学来说大抵是合理的,唯儒学各家的说法细节不一,无法一概而论、一体适用。

关键词:樊浩;道德哲学;中西四德;智德

一、致敬

首先,感谢樊浩教授和大会的邀请!能参与这么一个聚焦于伦理学议题,来自四面八方的同侪同道共同参与的学术讨论会,是个人荣幸,也是个人最佳的学习机会。其次,对樊教授关于中国伦理与道德哲学研究的两个三部曲(第一个即“中国伦理精神三部曲”,120余万字;第二个即“伦理精神的形而上学三部曲”,160万字)①第一个三部曲,即“伦理精神”的历史哲学研究系列——“中国伦理精神三部曲”:(1)《中国伦理的精神》,22万字,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2)《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38万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台北:台湾文史哲学出版社1994、1998、2000、2002年版;(3)《中国伦理精神的现代建构》,60万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个三部曲,即“伦理精神”的道德哲学研究系列——“伦理精神的形而上学三部曲”:(1)《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42万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007年版;(2)《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58万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3)《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60万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下文提及以上六书内容时仅注明页数。,共六本专著,总计280万字呕心沥血的写作与出版,致上最崇高的敬意!从1988年至2015年,历经人生最精华的27年时光的努力耕耘,成果的确丰硕。这项事实充分展现樊教授除了作为一位专业学者的勤奋外,还有难得一见的早慧以及哲学天分。这是许多学者望尘莫及的,至少对我而言是如此。

二、两个三部曲的特点

樊教授系列著作呈现伦理学体系化建构的企图与努力,文献上广纳、兼采中西,终究形成一家之言,对中国哲学伦理学学界定然造成一定的影响力与贡献。樊教授的著作内容有什么特点呢?个人的初步理解如下。

一般人使用“伦理”和“道德”语词时多是任意且模糊不清的,樊教授则坚持“伦理”和“道德”二词在概念上的区分,这主要受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体系的影响;道德是个体性、主观性的,伦理则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道德侧重个体的意识、行为与准则、法则的关系,而伦理是侧重社会“共体”中人和人的关系,尤其是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①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191页。这基本符合学界的常识,以中国哲学的说法,诚意、正心、修身属于道德,齐家、治国、平天下属于伦理。于是,道德世界观的主体是个体,伦理世界观的主体是实体或共体。②同上书,第193页。

接着,樊教授将“精神”诠释为“理性与实在的统一”,加上受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影响,采取“民族是伦理的实体,伦理是民族的精神”的看法③受萧焜焘观点的启发,参见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第163页。,于是将伦理、民族、精神三个概念贯通为一体,也为“伦理精神”、“中国伦理精神”④由于“伦理”和“道德”二词在概念上的区分,因此使用“伦理精神”、“中国伦理精神”而非“道德精神”、“中国道德精神”。参见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再版序言”,第4页。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⑤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再版序言”,第3页。樊教授试图为(中国)伦理精神建构一个“伦—理—道—德—得”的概念诠释系统,作为伦理精神概念发展的五个要素与四个过程,得出“伦理的真谛是人理,道德的真谛是得道”的结论,并借此使得伦理和道德在文化本性上融为一体,真正成为一有机的精神。⑥同上书,“再版序言”,第4-5页。

尤其令人激赏的,在方法上,樊教授除了关注伦理理论的建构,也分别在2003年、2006—2008年、主持或参与三次相关调查工作⑦同上书,第118页。,因而得出不少可贵的观察与推论。例如,樊教授铿锵有力地说:

“道德上满意—伦理上不满意”的伦理—道德“异情”,“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伦理—道德‘两行’,最终导致“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分裂。三大悖论,呈现伦理—道德“分离—分道—分裂”的演进轨迹,或“异情—两行—伪善”的演进轨迹。伦理与道德的“异情两行”,必然导致“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价值分裂和伦理伪善。①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第155页。

凡此种种,显示樊教授的作品,既展现出一个思辨清楚、逻辑严谨具批判性的哲学家风格,也呈现出关注普罗大众、植根经验现实的文学诗人风格。

三、讨论:伦理冲动的两种道德哲学形态

樊教授指出:

“冲动”概念回归道德哲学体系的形上意义在于:冲动是一个道德哲学的概念;道德哲学体系不仅应当而且必须以冲动为重要对象。②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274页。伦理冲动的人性机制有两种:意志和情感,准确地说,伦理意志和伦理情感。③同上。

依此,樊教授针对中西方伦理精神和道德哲学的德性体系进行分析,尤其对作为其基础的基德或母德的人性结构进行分析。得出的惊人巧合是,中西方伦理的基德或母德都是四个德行。希腊四德智、义、勇、节④樊教授的说法是“理智、正义、节制、勇敢”,其中“理智”一词值得商榷。首先由柏拉图提出,亚里士多德系统阐发,将其视为一组达德。此四德在《圣经》也屡见不鲜,著名教父安波罗修(Ambrosius,333/40-397)、奥古斯丁(Augustinus,354-430)都曾讨论过,认为它们是一切德行的根本,恰如门绕门枢而动,于是称之为“四枢德”(Cardinal Virtues)。至此,四枢德成为后世西方人心目中全部道德生活之所依,故又被称为基本德行。中国四德(或儒家四德,或孟子四德)仁、义、礼、智的德目,在《论语》中已经提出,《孟子》则首度将四者并列,作为人心人性有别于禽兽的“几希”之性的内涵。樊教授进一步探问:“这两个德性体系的人性基础有何精微的文化差异?”他提出的解释系统是:

西方四德的人性结构是 “理性+意志”;中国四德的人性结构是 “理性+情感”。理性是它们的共同要素,但在德性体系和人性结构中的地位不同;意志与

情感分别构成二者的冲动机制或非理性结构。

(一)西方四德

以上的提法基本不错。但我对西方的德行分类与解释稍有不同。“德行的主体是灵魂”①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276页。的提法,若此处的“德行”指的是广义的德行的话,那没有问题;但如果指的是狭义的“伦理德行”的话,可能必须加上“灵魂的欲望部分”。德行的对象,按樊教授有理性和欲望两个,“理智是理智德性的内容,是思考或思辨的德性,勇敢、节制是伦理的德性,是追求或行为的德性,公正兼具两种德性或介于两种德性之间。……而且正像《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将‘理智’放于勇敢、节制、公正之后那样……”②同上。因此,樊教授判定西方四德的人性结构,3/4是意志,而意志就是伦理德性与伦理冲动的人性机制。虽然将意志提点出来的框架与结论,我个人基本是认同的;但部分文句的阐述,我认为还必须进一步分辨解释。

1.关于“理智是理智德性的内容,是思考或思辨的德性”,“而且正像《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将‘理智’放于勇敢、节制、公正之后那样”

此二句的“理智”当指四德之智德,若然,则值得商榷。首先,西方哲学关于“德行的种类”,在福音尚未来临的古希腊时期,只涉及本性之德,但福音来临之后的中世纪时期,德行开始分成两大类:本性的和超性的。在本性之德方面,因为人性行为有理智(the intellect or reason)与欲望(the appetite)两个原则,而人的德行必是此二原则之一的完善。若是为达致人行为的善而具有思辨或实践理智的完善,称为理智德行(intellectual virtues);若是其意志、欲望而有的完善,称为伦理德行(moral virtues)。于是,本性之德可分为理智德行与伦理德行。

其中“思辨理智德行”旨在认识真理、追求真理,为真而求真,包括“智慧”(wisdom)、“科学”(science)和“理解”(understanding)三种;“实践理智德行”旨在产生行动,为美或善而求真,包括“艺术”(art)和“明智”(prudence)两种。“艺术”是“制作的正理”,“明智”是“行为的正理”。艺术不关涉欲望,只有朝向好作品的倾向;明智由于关涉欲望,预设欲望的正直,除了有朝向好作品的倾向,还要设法将它实践出来;明智正可以矫治欲望,而为伦理之德所必需。也因此,“明智”可以是一实践理智之德,也是一伦理之德,称为“智德”。所有理智之德,除了明智之外,都非最完美的、最高尚的,故严格说来,不能称为“德”(狭义之德、伦理之德),它们与人的伦理行为无关,对人的善良风俗不产生影响。它们是广义的“德”,能帮助人的某些能力产生良好的作用;例如优良的技术人员、成功的学者、著名的教授、杰出的艺术家。所以,理智之德与其说是“德行”,毋宁说是“德能”。亚里士多德也说过:“在谈到伦理德行时,我们不说一个人是聪明的或有才智的,而说他温良、谦恭。”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一卷第13章,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26页。伦理德行以人性行为的正直为对象,它管辖人的整个伦理生活,使人的理智、意志和欲情中规中矩,人性光辉得以发扬。那些蕴含欲望的正直之德行就称为“基本德行”(principal virtues)。此基本/伦理德行主要有四种:智德、义德、勇德和节德。下图为按阿奎那伦理学所绘制的德行分类图。

其中,希腊文φρονησιζ(phronesis)②高思谦称之为“明智”或“实践智慧”。参见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宜高迈伦理学》,第六卷第五章,高思谦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132页。罗斯(W.D.Ross)的英文本译为“practical wisdom”,参见Aristotle,Ethica Nicomachea,translated by W.D.Ross,edited by Richard McKeon,in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台北:马陵,1975),p.1026。,是由φρον和ησιζ(智慧)组成,φρον在希腊文中意指人体的横隔膜。按照希腊人的看法,在横隔膜以上的部位,是心灵、头脑、思维的部位,而在横隔膜以下的部位,则是腹部、情欲、排泄的部位,因而φρον就有一种不同于思维的实际欲望和实践行动的意思。所以当φρον和ησιζ(智慧)相组成为φρονησιζ时,它就自然而然地意指一种实践的知识或明智考虑的能力。③参见洪汉鼎:《当代诠释学与实践智慧概念》,载《社会理论学报》,1998年第2期。其拉丁文prudentia,英文作practical wisdom(实践智慧)/prudence,原意为“聪明”,除了是一种伦理德行─“智德”①伦理德行作为狭义之德,故将Prudence译为“智德”。外,也是一种理智德行─“明智”②理智德行作为广义之德,故将Prudence按照其原意“聪明”译为“明智”。,而为一最为特殊且重要之德。这种知能或知的对象是道德实践,负责将道德的普遍真理用于道德生活中的个别事物,以满全人的善愿和正当目的。在这四种德行的枢纽中,柏拉图认为智德第一,因为智德是理性之德,是指挥之德。奥古斯丁认为智德的本务在于分辨善恶,主张人不要重视有死有灭的事物,而应注意天上永恒之物,而将四枢德归于仁爱之中,因此奥斯定以仁爱为德行之首。尼斯的圣格列高利(Gregory of Nyssa,Ca.335-394)将智德放在第一位,认为智德是其他德行的团结者,四德好比屋之四角,四德应和谐发展。托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1225-1274)说伦理德行可以没有某些理智德行,如智慧、科学、艺术,但不可以没有明智。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论及,伦理德行是在欲望官能之中;据此,prudentia作为一伦理德行也是最尊贵的,因为它的主体是“理智”,是最尊贵的官能,比意志和其他欲望官能优越。在中文里,尤其在伦理学内,我们将φρονησιc/prudentia/prudence以“智德”之名总括。《尼各马科伦理学》或许将智德的讨论置于勇敢、节制、正义之后,但不代表其重要性较低,正好相反,它是最重要的德行。

在伦理事物上,显然地,理智扮演命令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而欲望能力则是受令者和被推动者。但欲望并非一味地接受理智的指导;因为欲望(灵魂的非理性部分),虽非本质上的,却也分受了理性的因素。③参见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宜高迈伦理学》,第一卷第十三章,第20页。按照理智指导的欲望对象,根据它们与理智的不同关系而分属不同种类。其中智德是最重要的,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践智慧”,阿奎那说的“行为的正理”(recta ratio agibilium)④St.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ca,translated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New York: Benziger Brothers,1946,I-II,57,4.,它协助所有德行而且在其中运作。伦理之德不能没有智德,因为它是一种使我们做好选择的习惯。做好选择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意向必须朝向正当的目的,这是伦理之德的任务;二是人必须具有关于目的的正确讯息,也就是必须有他的理智正确地考虑 (counsel)、判断(judge)和命令(command),这正是作为实践理智之德─智德(命令属之)和其他思辨理智之德(考虑、判断属之)所共同合作完成的。命令在此,显然是最主要的活动,而考虑、判断则是次要的。

2.关于“公正兼具两种德性或介于两种德性之间”

此处的“公正”即所谓的义德,乃敦促人的意志去实践予人应得之物;勇德,使人的愤情得以追求所应追求的,忍受所应忍受的⑤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275页。引《尼各马科伦理学》之言:“勇敢就是如何对待忍耐和痛苦”、“勇敢的意义就在于能忍受痛苦”。;节德,使人的欲情得以克制所应克制的①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275页。引《尼各马科伦理学》之言:“节制就是在快乐方面的中道”。。按照阿奎那,伦理德行中以智德为最尊贵,因为它的主体是“理智”,是最尊贵的官能,比意志和其他欲望官能优越。义德的主体是“意志”,其优越性次于理智,仍属于精神官能之一。以“欲望”为主体的德行有勇德和节德。勇德先于节德,因为以比较接近理性官能的愤情(the irascible)为主体,且比节德的主体─欲情(the concupiscible)难以克制,所以比节德优越。节德在伦理德行中殿后,因为它除了以欲情为主体外,只负控制食欲和性欲的责任,而这些欲望乃人兽所共有的低级欲望。“义德”的主体是意志,其优越性或地位的确在以“理智”为主体的智德与以“欲望”为主体的勇德和节德之间,但并不兼具两种德行。

因此,正确地说,西方四德智、义、勇、节的主体依序是“理智、意志、愤情、欲情”,或“理性、理性欲望、2感性欲望”或“理性、3非理性”或“理性、3欲望”,未必可归结为“理智/理性+意志”。但是按照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他们都肯定伦理行为是“人性行为”;只有那些以人为主人的行为,才可以真正被称为人性行为。而人是借着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即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意志”),而成为其行为的主人的。人性行为的结构即是由“理性+意志”完成的。其中,意志作为理性欲望,其欲望能力的对象目标固为“善”,但欲望本身是盲目的能力,只倾向于先由理智所认识的善,理智若未提供善、未指出何物为善,欲望能力则缺乏对象。“理智/理性+意志”的人性(行为)结构的主导仍在于理智,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伦理哲学也被称为是一种“主知主义”。

(二)中国四德

至于中国四德(或儒家四德,或孟子四德)仁、义、礼、智,孟子首度将四者并列,在《孟子》一书中反复出现。其中有五处最为重要,如下:

1.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6》)

孟子将四德的始源归根于内在人“心”,表明四德在“心”的思维基础上作为“心”的四种表现,呈显道德心的四个重要面向。

2.不仁、不智、无礼、无义,人役也。(《孟子·公孙丑上7》)

孟子指出若缺乏四德,显示人无自主性,丧失主体性,道德主体无法成其为一道德主体,则只能是别人的仆役。

3.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上27》)

此章对四德的理解十分重要,指出四德和“乐”的内在意涵及其关系。“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其实就是《论语》所谓的“孝弟(悌)”,是儒家伦理的基础。“智”德则是“知斯二者弗去是也”①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第277页。樊教授指出“其本体状态即是道德良知”。,智德的地位虽不及仁、义二德,仁、义二德却必须透过智德方能见之明而守之固,借由智德肯定二德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因此,智德也是儒家伦理所视为的必要之德。“礼”的实质就是节制或文饰仁、义二德。“乐”(yuè/ㄩㄝˋ)的实质就是乐(lè/ㄌㄜˋ)于从事仁、义二德,从中产生快乐;快乐一产生就无法停止,无法停止就会不知不觉地手舞足蹈起来。此章表明“智”、“礼”、“乐”的实质内涵都是环绕仁、义二德而来,由此也见得仁、义二德比起“智”、“礼”、“乐”似乎更为核心。

4.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6》)

孟子指出作为四德的种子或始源的四端之心是人普遍具有的(具普遍性),且指出四德及四端之心是人生而即固有的(具先天性)而非外来或后天加诸人的。

5.孟子曰:……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21》)

孟子肯定君子所性之四德乃“根于心”,即所谓“即心言性”之说。这说明儒家的“人性论”其实更好说是“心性论”;孟子可说是建立儒家人性论向内求索的第一人,倾向于将伦理学朝往道德内在性的思维方式。

作为恻隐之心的仁,可说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根本或本源,统称为一种“道德情感”。樊教授采取类似的说法,他也说:“羞恶之心、恭敬之心,严格说来都是情。”②同上。关于智德,孟子一次言“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一次言“是非之心,智也”(4),但跟其他三德相同,都是以“心”来称说。樊教授则以为:“是非之心可以说是理,但它不是希腊式的思辨之理,而是性之理,情之理。”③同上。首先,此“智”作为“是非之心”,乃纯就人性论与道德实践而论,与建立科学或自然知识毫不相干。“是非之心”乃同于“心之官则思”之“心思”,此即心经过思考反省而作出是非之评价或判断;换言之,在道德实践发生之初,作为道德主体之良知必然发为是非之心以从事道德判断。是非之心一旦发用,即思考、反省、各方审慎考虑之后,正确判断完成并命令道德主体去实践之时,此时方可言“智”德/“智德”。是非之心未发用时,即是潜存于人本心的“智性种子”、“智之端”,发用后才有所谓“智”,“智”在此是一种德行,未必不能相当于西方之“智德”。由于孟子以为“仁义礼智根于心”,心是内在的,而四心的发用方可成就真正的仁义礼智四德,故孟子主张“仁内义内”,甚至可以据上下文意以及孟子思想脉络加上“礼内”、“智内”。固然一个伦理道德行为,我们或许可称之为“仁之行”、“义之行”、“礼之行”或“智之行”,然而这些道德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关键并不在于它们符合外在规范或标准,而是在于它们源自良知本心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所以,孟子说得好:“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①《孟子·离娄下19》。仁义(礼智),并不是外在或外加的价值规范或标准(非由外铄我也),而是内在于我心的义理、我固有之也,道德主体我只是自然地“由”之而行,并非刻意地矫揉造作地行仁义(礼智)。按照孟子,伦理道德实是本心本性的延伸与扩充,是相合于良心善性的,不似荀子学说主张相反于本性、恶性而来自化性起伪的人为造作。

其次,“智”作为四德之一,孟子强调其具体内容主要在于“知仁、义二者弗去是也”。“是非之心”的主要鉴别对象是“仁”与“义”两项主德(或两项主要价值)。仁的具体表现是“事亲”,义的具体表现是“从兄”、“敬长”,孟子以为仁、义二者是最要紧的德行,而“智德”的意义正在于认识到仁、义二者是最要紧的德行、不可须臾离也。能如此认识之人,正是智者,正是具备智德之人。这样的认识为孟子而言其实并不困难,因为“智”也是吾人内在固有的,可以说是一种“无不知爱其亲”、“无不知敬其兄”的“良知”;此亦影响后代儒者如王阳明直言“知是心的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母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②《传习录·卷上》。。自此,孟子可以说是儒学中首度将“良知”与“智德”二者密切关联起来的第一人。孟子又说:“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燃,泉之始达。”此“知皆扩而充之”之“知”正是道德主体之“良知”/“智德”积极主动化为道德实践的具体表现。樊教授以为“从形式上看,这种是非之心的智是一种理性,但它本身的内容是由仁与义决定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智也是一种生活的情理”③樊浩:《中国伦理的精神》,第82页。(如前文之“性之理,情之理”)。最后,樊教授归结出“四德—四心之中,3/4的是情感,1/4的是理性,是一种“理性+情感”的并以情感为主体的特殊人性结构”。这样的诠释,对孟子哲学来说大抵是客观合理的,唯儒学各家的说法细节不一,无法一概而论。例如对“礼”之为德的讨论,它是“内”或“外”?或兼“内”、“外”?对孟子是“内”,其他儒者则未必。但儒学共有的思想资源“仁”,“仁者人也”、“仁也者人也”等,都不约而同朝向儒家伦理学以伦理/道德情感为基的道德哲学形态。

四、结语

关于樊教授提出“西方四德的人性结构是‘理性+意志’;中国四德的人性结构是‘理性+情感’”的两命题,根据上文的讨论,或许可以得出:西方四德智、义、勇、节的主体依序是“理智、意志、愤情、欲情”,或“理性、理性欲望、2感性欲望”或“理性、3非理性”或“理性、3欲望”,未必可归结为“理智/理性+意志”。关于中国四德(或儒家四德,或孟子四德),樊教授归结出“四德—四心之中,3/4的是情感,1/4的是理性,是一种‘理性+情感’的并以情感为主体的特殊人性结构”这样的诠释,对孟子哲学来说大抵是客观合理的,唯儒学各家的说法细节不一,无法一概而论、一体适用。然这些都只是哲学探索历程中细微处的微小问题,樊教授系列著作呈现广纳中西、结合理论与实务、持续为伦理学体系化建构的企图与努力,才是以追求真理为使命的学术界的亮点!

(责任编辑:张琳)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6)02-0009-10

作者简介:潘小慧,台湾辅仁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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