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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

2017-04-13张建鑫李霄

西部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休谟

张建鑫++李霄

摘要:休谟哲学中关于因果性或内在理性关系的怀疑论,导致真与实存之善的断裂,从而成为休谟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真与善之断裂的认识论根源在于理性与经验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它体现的时代意志则蕴含在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之间的哲学史动力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性原则”发生了异化,它在本体论层面表现为绝对主体被有限主体和客体所取代,它在伦理学层面表现出个人主义伦理的特征。

关键词:道德哲学;休谟;有限主体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道德哲学若以本体论为前提或基础,那很可能会以真与善的统一作为教条。这种教条往往是由道德绝对化的单向度所引起的,它要么将真与善中个别素材的一致当作普遍状况,要么建构虚浮的形式去容纳真与善。形式的统一是空洞的,只是将真与善之间的统一看作是它们的直接拼合。然而,确实的统一不在于外在的括包,而在于内在的一致。真与善的内在统一就是说,那被归为真之共相域的元素,在本质上也能被归属在善的共相域中。真与善的统一问题预设了真与善是两个不同的共相域,并且真与善不是互相完全错位的。若要避免错置个别与普遍,那么就应该以实在的态度对待真与善之间的张力。这意味着,需要哲学认真对待的不只是真与善能够彼此接洽的方面,也应有真与善之间断裂的方面。

休谟道德哲学可以作为考察这两个方面的合理客题,因为它以经验批判论的方式展现了真与善之间接洽和断裂的线索。尤其对于考察真与善的断裂而言,休谟道德哲学比那些虚浮的教条要诚实得多。

休谟的道德哲学基于对认识论的考察,真与善由此在思维活动中接洽起来;同时,由于休谟在其认识论中得出了关于因果性或理性关联的怀疑论,因此,真与善的断裂也被在经验中反思而得来的理智所呈现。对于休谟而言,道德哲学致力的是人类知识的基础,它所探求的不只是善恶的根源,也包括真伪和美丑的根源,而这些根源就在人性之中。[1]8根据这种观点,真与善至少在对人类知识之基础的探求中应该被统括起来。但这种目标形式的统一并非真与善之统一的充足理由,因为伪与恶所能造成的离散作用并没有被排除。休谟以其经验批判论的分析得出的怀疑主义结论意味着伪与恶的离散作用无法被排除,故而,真与善的断裂是难以避免的。这样,休谟道德哲学展现出道德哲学通常具有的本体论缺陷,要理解这种本体论缺陷,有必要从分析经验批判论的认识论特征开始,并将其置于现代哲学的发展语境中。

一、界定真与善

休谟道德哲学对真与善的界定具有经验主义的特征,心灵在殊相域中的活动是其获得意义的语境。对于这种语境而言,重要的不是作为实体的心灵,也不是作为超验实在的心灵,而是作为感觉材料相互作用之反映和具有呈现能力的心灵。它遵循洛克哲学的核心原则,即人的认识局限在观念之中,认识的可能性蕴含于其来源和过程中。[2]622认识起源于感官,从感觉材料中获得观念的活动,建构认识的理性能力形成于反省中,认识的结果作为经验过程的产物具有其在产生过程中的印迹。

由心灵过程所设定的真可以划分为三层,即纯形式或绝对的真,逻辑的真和实存的真。休谟道德哲学明确界定的真是逻辑的真,即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1]498其最有效的形态被称作规律。使真诉诸于“符合”意味着逻辑的真是中介的或派生的,并非本原的真,但它之必要却在于呈现本原的真。本原的真,一方面作为绝对存在,在不同的哲学立场中具有不同的名称,或者被称为上帝,或者被称为自然,或者被称为绝对理念,或者被称为物质(自在之物),无论怎么被称呼,绝对存在有一致的形式;另一方面作为实存,虽然被某种哲学立场否定为真,但在时空经验中是无法被取代的充实。鉴于休谟道德哲学具有的心理自然主义的态度和其经验论立场,在考察真与善之断裂时不能只在意逻辑的真,而忽视纯形式的真和具体实在的真。

道德是真伪与善恶的合生,或者在逻辑形式的意义中说可以作为真与善的中间环节。对善的界定与对真的界定通过道德而关联着。道德既然往往以法则的方式存在,那么它与逻辑的真的相似性也由此明显。道德可以由此被认为是由善而派生成的,善也由此而具有两种,即形式的善和实存的善。

形式的善被认为是理性的客体,并被理性主义用以论证真与善的统一,但休谟在实际的道德考察中拒斥这种善。对于休谟道德哲学而言,道德总是也应该被归在实践之中,它参与经验者的意志或情感,并与人的行为观念发生相互作用。诚然,形式的善只是脱离了生存斗争或具体情境的抽象,并且是以成为真理而被思维的。真与善的断裂并非发生在形式中,而是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此,经验所面对的只是实存的善。

二、真与善的三层断裂

通过对真与善的界定,得出三层真,一种善,断裂就发生在它们之间,可以被析分为三层。因为真的三个层次之间是关联着的,所以真与善之间的断裂也具有认识论关联。

真与善的第一层断裂在绝对的真与实存的善之间,具体而言是至真上帝与人的善之间的断裂。对于基督教而言,上帝是至真和至善的,具有最强大的意志。在理性主义看来,这样被认识的上帝可以作为宇宙的终极因,也为人类道德提供了绝对的基础。但是它却引起合理解释“恶之存在”的困难。对于休谟道德哲学而言,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批判作为绝对之真而存在的上帝,而是这种上帝所具有的道德性质。我们不能从宇宙推论出一个如同上帝那样的绝对存在会具有人那樣的道德性质。实存的善在于人获得快乐,但在由上帝所创造的世界中,痛苦却超过了快乐,痛苦的事实否定了至真的上帝对实存之善的支持。[3]397

真与善的第二层断裂在逻辑的真与实存的善之间,具体而言表现在对形式之善的否定中。形式的善或道德被认为可以从客体的事实关系中推论而来。善的准则或道德相当于逻辑真理,只是对于理性的符合,源于实存自身具有的永恒的适合性和不适合性;认识善和认识真的方式也是一致的,是藉由观念或观念之间的并列和比较来进行认识。[1]496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表明,理性致力于发现逻辑真理或客观规律,却不具有意志或情感那样的主动性,而道德或善则受人的意志或情感影响,意志或情感并不具有如同理性那样的符合或不符合关系,因而理性不能作为道德或善的源泉。也可以说,逻辑的真与实存的善之间可以被看作是平行的,而且实存的善并不依赖与逻辑之真的对应。

如果要从逻辑的真向实存的善进行推论,那么就会发生逻辑跳跃。这种逻辑跳跃在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之间,表现为从事实关系之推理中命题所使用的谓词“是”或“不是”转向道德关系之命题中所使用的谓词“应该”或“不应该”。[1]509在事实关系和道德关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那些试图表明逻辑的真与实存的善之间一致的道德体系如果不论证事实关系和道德关系之间的逻辑关系从何而来,那么就会混淆两者。在休谟道德哲学看来,那种论证是无法合理实现的,因为善与恶的区别并非来自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来自经验者的道德感。

真与善的第三层断裂在实存的真与实存的善之间,或者说,这种断裂就是在实存层面,经验者自身在事实与价值两者之间所经验到的失调。且不论如何从逻辑真理向道德真理进行推论,而对于休谟道德哲学而言,获得逻辑真理本身都是成问题的,因为个体在经验中所能获得的只是概然真理。在通常所言的因果关联中,人们所能经验到的只是相继发生的现象,却经验不到现象之间必然的衍推关联。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彼此分离的,经验者不能因为它们之间的单个关联就拒斥任何其他可能的关联,由此,休谟否定了“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演绎推理虽然表现为必然的,但结论或结果必须被认为先验地蕴含在前提或原因之中,而经验中的结果与原因却是分离的,因此,演绎逻辑不表现经验中实存的关联。归纳推理虽然表现经验中实存的关联,但其结果与其原因之间彼此分离,它无法证明自身为必然的。其结果是,实存并不参与逻辑的真,两者之间发生断裂,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很难承认实存能被归为真,因为对实存的观念之间进行比较的逻辑标准迷失了。这样,能将实存划归的只有印象的确定性。那么更确切地说,经验中印象的确定性与规律之间发生了断裂。实存的真都难以获得根据,那么它要与实存的善之间保持统一亦將缺乏根据。

以上对真与善之间断裂的反思虽然以休谟道德哲学中的观点作为展开方式,但是,真与善的断裂并非以休谟道德哲学为依据,也并非休谟道德哲学中某些观点的推导。休谟道德哲学并非完全逻辑一致的哲学体系,实际上,它在对某些理性主义观点进行否定和它在将某些经验主义观点宣称为“科学的”之间所持有的论证态度在严谨性方面并不对称。休谟一方面批判上帝具有道德性质,另一方面却认为认可上帝存在对于健康的知性而言是合理的;一方面宣扬关于逻辑真理的怀疑论,另一方面却在对世界和历史进行解释时持有机械决定论的观点;一方面论证原因与结果的分离,另一方面却相信“齐一性原理”的有效性。若从超越的视角来看,休谟道德哲学所具有的这种自身的“不符合”性质,可以被看作是它作为理论体系的“真”与其“善”(目标)之间的断裂。这种断裂恰好为考察真与善之间断裂的总体思维性质提供了表征。

三、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之根源

休谟道德哲学试图以人类经验层面的“自我主体”作为本体论根据,而在这种主体原则遇到局限之时,它就遭遇了理性关联的支离破碎。这时候,为了避免导致唯我论或利己主义,被标榜为理性的主体原则转向“非理性”的方面,求助于同情,习惯或信念。但这些“非理性”方面缺乏本体论根据,它不是源于本体论向道德存在的推论,而是对于道德文明之表象的直接确认。本体论之真与道德律之善之间的桥梁若有似无,个体经验悬浮在非理性的深渊之上。恰如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歧表现在认识论中,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也在认识论中具有直接根源,而这种认识论因素实质上展现着时代意志。

真与善的三层断裂之间的关联对应于真之三个层次之间的关联,两种关联都以逻辑的认识论性质作为中介。真之三层之间的关联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实存之真必须依赖逻辑之真,而逻辑之真是绝对之真的表达。这是形而上学关于真的根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所建构的实存之真,才能构建出实存之善的本体论基础。但对于反形而上学的经验主义而言,理性主义关于真的本体论原则被颠倒了。经验个体处在实存的层面,它成为真原则得以具有意义的主体。然而经验总是有限的,在否定了具有超越论特征的理性之后,逻辑之真和绝对之真都因其超越于实存的本体论界限而成为可疑的,除却能在信念中获得确认之外,再无更合理的依据。随着超越论的理性被作为反省的有限理性所替代,经验与理性的关系颠倒了:原本经验依赖理性而成其为真实的经验,而今理性依赖经验而成其为真实的理性。由此,作为理性失陷的结果,实存之善的本体论基础也失陷了。

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之间的哲学史动力过程来看,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是由“主体性原则”的异化所导致的,在这种异化中,绝对主体在精神方面被有限主体替代,在实在方面成为客体并被物质替代。绝对主体不仅为世界赋予真理秩序,也设定道德秩序。在保证道德秩序的意义上,绝对主体被称作上帝,作为人格化的神,为人类世界带来存在之真和意志之善的统一。然而,对于在世界之中生存的人而言,那种真与善的统一与其说克服了真与善的断裂,不如说是以超越的视角忽视了真与善的断裂。随着文艺复兴以来自我意识的强化或个人主义的兴起,绝对主体因其超越论特征而显得与个人经验相对立。通过勒纳·笛卡尔所确立的“我思故我在”论断,思维或认识的确实性与个体的实存关联起来,从而使有理性的人成为主体。不过,在理性主义所确认的有限主体中,所具有的理性依据天赋观念,因而仍然具有超越论的成分。

约翰·洛克以其经验主义的立场,通过否定天赋观念,分裂了有限主体和超越论理性。他对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区分标识了超越论实在与有限主体在认识论中的分隔,超越的实在被思维成有限主体的对立面,即客体式的物质。但是,客体若不被思维成绝对主体或其构成,亦不被思维成有限主体或其构成,那么它也就成了不可知物。乔治·贝克莱否定洛克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区分,对观念进行有限化的经验解释,通过展现个人观念的局限性与实在的超越性之间的矛盾,从而否定脱离感知而存在的物质,以此将有限主体重新纳入绝对主体的思想中。对于贝克莱哲学而言,“存在即被感知”并非对有限主体的完全肯定,恰恰相反,它是在揭示有限主体之观念的局限性,并以此作为肯定超越论精神的论据。但贝克莱哲学被片面地解释为主观主义或唯我论,这使它与个人主义道德具有了莫须有的关联,并被客观主义所拒斥。休谟道德哲学继承和综合了洛克和贝克莱的有限主体思想,但否定了贝克莱哲学试图肯定的绝对精神,并以务实的态度避开了道德哲学在本体论方面的疑难。但这种疑难并不会消失。

四、结语

恰如休谟道德哲学所展现的矛盾那样,以个人作为有限主体,并使其在自身观念中为自身的实存确立依据,这种做法不仅无法确立自身之“真”,也分裂了真与善的关联。个体的真与实在规律相比是可疑的,个人那实存的善若与客观道德相冲突则很可能成为实存的恶。在为客观的道德律寻求依据的时候,个人的有限理性被“非理性”所环绕,此时被认为起决定作用的是超越个人理性的,诸如习惯或风俗之类的客体活动产物。道德哲学在本体论层面的失陷是个人主义兴起的结果。对真与善之间断裂的发现,实际上标识了个体对于自我解放的期望。

道德哲学的本体论失陷使道德律在寻求依据的过程中要么陷入作为有限理性之活动的唯我论之中,要么陷入作为非理性之客体活动的决定论之中,两者都根源于对绝对精神的否定,结果都使有限主体与客体被对立起来。要克服这种对立,对真与善的断裂进行综合,需要重新发现绝对精神,它的理想方式会兼顾个人的主体性和价值的客观标准化,它实际上应该是个人自由和超越伦理性的具体化。然而,这总归只是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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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建鑫,男,河南安阳人,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学哲学、生态哲学。

李霄,女,河南安阳人,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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