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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政策取向:内容、路径与方法

2016-07-25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治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200237)



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政策取向:内容、路径与方法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200237)

摘要: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既有冲突又有契合,但冲突的相对性与契合的绝对性决定了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能够在法治框架内展开。打破制约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现实困境,需要从以依靠政策为主向以法规与政策手段并举转变。其实现路径是将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尽可能地转化为法规上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建立明确的权力、权利和责任关系;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制定 “同盟者利益清单”。

关键词:同盟者利益;法治;利益清单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其必将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定不移,但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帮助党外人士排忧解难。这是我们党的职责,也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重要条件。”既然全面依法治国与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需要在同一个历史时空展开,那就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

一、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契合

“一个政党要实现本阶级、阶层的利益,就必须要有力量。”“政党要想有力量,除了组织本阶级的政治力量外,还必须争取其他同盟者的支持和拥护。”[1]一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统一战线发展史。“照顾同盟者利益”,任何时候都是我们党带领同盟者一道前进的重要保证。有人认为,在法治视域下重新审视 “照顾同盟者利益”,发现二者之间存在价值冲突,“照顾同盟者利益”理应转向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2]。本课题问卷调查中,当问及 “照顾同盟者利益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时,8%的受调查者认为 “照顾同盟者利益有悖依法治国”,67%的受调查者认为 “照顾同盟者利益与依法治国并不矛盾”,21%的受调查者选择了 “说不清”①。(见表1)照顾同盟者利益真的有悖依法治国吗?

表1 照顾同盟者利益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分析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价值不同

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要维护的核心价值②。尽管对公平正义的阐释存在诸多争论,但并不妨碍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可以说,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而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本质要求则是 “大团结大联合”。在中国这样的超大社会和发展中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政治体系必须掌握和分配必要数量的利益,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2.利益侧重不同

现代法治侧重要解决的是一般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关系。法治思维的特点在于 “一般优于个别”的思维过程,设法把一般价值推及到个别的情境之中,而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侧重要解决的则是一致性利益与多样性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一致性利益和多样性利益的关系,关键不在于 “一致性优于多样性”,而在于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增进一致性的同时,正确对待和充分尊重多样性,坚持求同存异。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的冲突,不是一种绝对冲突,而是一种相对冲突、一种可调和的冲突。首先,公平正义是大团结大联合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一项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具体举措,如果符合公平正义,它就能促进大团结大联合。相反,则会引起,甚至深化和激化矛盾分歧。其次,不管是 “一般利益优于个别利益”,还是“一致性利益与多样性利益并存”,其实质都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

(二)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分析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最终目标的契合

不管是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最终目标都是把国家治理好。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国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通过对同盟者特殊利益的尊重、维护和照顾,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从而形成 “包容性秩序”。秩序和法治往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把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引入社会生活,达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从而形成 “法治秩序”。不管是包容性秩序还是法治秩序,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支撑。

2.调整对象的契合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和现代法治体现的都是对特定主体的利益关怀。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利益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各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建立明确的利益关系。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看似是政治道德的要求,但实质上是领导者与同盟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盟者与领导者既有一致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同盟者也有切身的、特殊的具体利益。同盟者具体利益的实现,也需要权利义务的设定。因此,通过规则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好是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共同诉求。

通过分析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不难发现,二者在最终目标上的一致性,即把国家治理好,为二者在同一个历史时空展开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在调整对象上的一致性,即把利益关系调整好,为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转化为法规上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基于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冲突的相对性和契合的绝对性,我们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有助于增加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因此,我们建议用法治思维研究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将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尽可能地转化为法规上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建立明确的权力、权利和责任关系。

之所以产生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悖的思想误区,主要是因为未能厘清二者冲突的相对性与契合的绝对性。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思想误区的产生,还夹杂着对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误读。座谈中,有人提出:“我比一些同盟者还要穷,为什么还要照顾他?”这种误读包含以下认知误区:第一,把照顾同盟者理解为 “照顾弱者”。如果把同盟者理解为弱者,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所谓 “经济上强者”的照顾确实违背了公平正义,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同盟者真的就是弱者吗?规范意义上,统一战线是建立在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具有同心圆表征的政治联盟。它包括领导者和同盟者两个层面。所谓领导者,是指统一战线同心圆结构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的主导政治力量。所谓同盟者,是指统一战线同心圆结构中处于领导核心以外的其他政治力量。可见,同盟者并不等同于弱者。第二,把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理解为 “经济利益”。如果把同盟者的利益仅仅理解为 “经济利益”,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同盟者的经济利益需求将日益消减,在此情形下再谈照顾同盟者利益似乎不合时宜了。同盟者的利益并不等同于经济利益,同盟者的利益是指同盟者及其所在政治集团从联盟中所获得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某种特殊利益。为避免望文生义而产生的误读,我们建议将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改称为“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或 “保障同盟者利益原则”。理由如下:第一,从词义来看,“照顾”本身带有 “倾斜”之意,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强者对弱者的某种施与。第二,从规范性文件来看,该原则的完整表述是 “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利益”。单独抽出 “照顾”一词不能涵盖 “尊重、维护”之意。

二、法治视域下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落实现状与问题

总体来讲,从中央到地方,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是积极、有力的,极大地调动了各党派、各阶层、各界别和海内外同胞的积极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进程。问卷调查中,当问及 “整体来看,当前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做得如何”时,有7%的受调查者认为做得非常好,46%认为做得比较好,35%认为做得一般,只有4%认为做得不好,还有8%认为说不清。(见图1)

图1 整体来看,当前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做得如何

(一)存在问题

在多数受调查者肯定当前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同时,在法治视域下审视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本课题组在调查座谈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对同盟者的利益诉求关注不够。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注意照顾同盟者的利益,赢得了广大党外人士的拥护和支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需要贯彻落实好照顾同盟者利益这一原则。各级党委大到制定落实政策,小到化解鸡毛蒜皮的矛盾,对照顾同盟者利益从不懈怠、漠视。然而,在少数人思想上还存在不重视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问题。当问及 “关于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正确说法”时,虽然85%的受调查者认为 “照顾同盟者利益是实现统一战线最广泛团结的内在要求”,但仍有7%认为 “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力量弱小,需要团结同盟者,照顾同盟者利益。现在,中国共产党力量强大,有没有同盟者都无所谓”。5%认为 “同盟者中,大多数是先富群体和既得利益者,不应该再得到特殊照顾”。(见表2)座谈中,也有人谈到 “照顾同盟者利益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对同盟者利益诉求关注不够,还反映在 “不该照顾的利益被照顾了,该照顾的利益还没有照顾到位”“对新出现的社会群体的新利益关注不够”。有哪些利益是同盟者希望重点被照顾的利益呢?48%的受调查者认为是政治利益,31%认为是精神利益,20%认为是物质利益,1%认为是其他。(见图2)特别要指出的是,座谈中也有不少同志渴望精神利益的被照顾。当问及都有哪些精神利益时,回答较多的是 “尊重”和“平等”。

表2 关于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图2 同盟者应重点被照顾的利益

第二,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具体工作存在政策随意性和差异性。当问及 “当前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该题为不定项选择),69%的受调查者认为 “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但贯彻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督”;39%认为 “过于随意,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做法差异较大”。座谈中,也有人谈及,目前在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上,一些地方还存在以本地或本单位的中共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各区域不平衡、不统一等现象,例如,有的地区民主党派成员从事参政议政等工作有相应的津贴,而有的地区则没有。同样是津贴,有的是民主党派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发放,有的是民主党派成员所属党派发放。有的单位,民主党派支部开展组织活动,其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有的则没有。

第三,缺乏维护同盟者利益的渠道和平台。照顾同盟者的利益,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主张。但也不可否认,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没有被照顾,同盟者的意见和要求未能及时反映。因此,建立健全维护同盟者利益的渠道和平台既是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需要,也是依法保障同盟者利益的需要。问卷调查反映,57%的受调查者认为,当前缺乏维护同盟者利益的渠道和平台。座谈中,有人指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各级侨联负责对受侵害的归侨侨眷进行保护,而新媒体从业人员等则没有专属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平台。也有党外人士指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以下简称 《条例》)是党内法规,约束性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条例》规定,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但是,如果有省市不按 《条例》配备党外干部,党外人士如何监督?

(二)原因分析

第一,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大家较为关注 “全面依法治国”,但又对依法治国可能给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问卷调查中,当问及 “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注度”,14%和68%的受调查者表示 “特别关注”和 “比较关注”,17%是 “偶尔关注”,1%是 “不太关注”。(见图3)当问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影响”时,49%的受调查者认为 “有重大影响”,23%认为 “影响一般”,7%认为 “没影响”,21%认为 “说不清楚”。(见图4)座谈中我们发现,即使认为照顾同盟者利益与依法治国并不矛盾的人,虽达成了在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方向共识和原则共识,但依然缺乏如何照顾同盟者利益的路径共识和措施共识。

图3 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注度

图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影响

第二,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法治不健全。1937年毛泽东同志首次在 《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提出对同盟者的工作方法[3]。直到2000年,中共中央制定下发的 《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将照顾同盟者利益由一条历史经验确立为统一战线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2015年,我们迎来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政策性强是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同盟者很多利益的照顾都是靠政策来进行和推动的。我们还发现,照顾同盟者利益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的。在不同历史阶段同盟者的范围不同,同盟者利益的内容不同,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理当回应法治的呼唤。《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说就是对这一时代呼唤的初步回应。座谈中,大家指出,靠政策照顾同盟者利益,随意性太大,存在朝令夕改的可能性。对规则的捍卫是法治思维的特点。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依旧主要靠政策照顾同盟者的利益,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照顾同盟者利益惟有转化为法规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期待照顾同盟者利益纳入法治轨道。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69%的受调查者认为,“虽有照顾同盟者利益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但贯彻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督”。32%的受调查者认为,“有的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制度和政策已经过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情况”。座谈中,还有同志指出,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法治空白,比如,从全国层面来看,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构规格、级别层次和结构编制等方面的统一文件规定。

第三,不太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战工作。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展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意味着从以依靠政策为主做统战转向以法规、政策手段并举在法治框架内做统战。这就要求开展统战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打破原有的思想桎梏,摆脱既定的路径依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战工作。正如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所言:“我们党对统战干部的要求历来是很高的。现在,有的地方党委把统战部门当成 ‘干部安置所’、‘退休中转站’。一些统战干部的精神也不够振奋。”调研发现,个别统战干部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打交道的过程中,做到了 “无话不说”,但同时也 “无饭不吃、无钱不谈”,受到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被“同化”,没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及 “造成同盟者利益照顾不够的主要原因”时,41%的受调查者认为 “从事照顾同盟者利益的相关人员意识、能力、水平有限”。座谈中,也有统战干部反映,在具体工作中有时会陷入所谓 “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三、法治框架内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路径与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统战工作必须从单纯依靠政策开展统战工作向法规与政策手段并举的转变。长期以来统一战线是靠政策优势办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公平意识将不断增强,行政手段越来越弱化,统战工作的政策优势将逐渐消褪,法治手段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一)法治框架内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路径

我们认为,在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路径是不断提高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法治化水平。只有法治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才能使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法治化,才能便于同盟者知晓和遵守,增强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执行力和运行力。法治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建立健全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静态法治体系

当前有关照顾同盟者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有关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宪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明确阐释的国家法律,但其规定比较宽泛和笼统,只是在序言中用描述性的表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并且没有下位法对其细化支撑。目前已制定的有关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还有 《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和 《归侨侨眷保护法》等。我们建议不断推进照顾同盟者利益的立法工作,逐步将有关政策法治化,确保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落到实处。座谈中,有人指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已占市场主体的90%,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就业贡献率超过80%,在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破解 “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建议在新老 “36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第二类是有关统一战线的党内法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推进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照顾同盟者利益作了顶层设计,为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大驱动力。顶层设计强调上下结合进行层层设计,不能只有上没有下。正如 《条例》所言,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更加具体的安排。我们建议完善 《条例》,在确立和完善统一战线政策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政策。第三类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如1989年颁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0年颁布的 《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2005年颁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颁布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极大地促进了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但一些规定不够细化,存在漏洞。为此,我们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梳理与照顾同盟者利益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明晰同盟者的哪些利益应该强化、哪些利益应该减弱甚至取消,并据此对现行法规与政策进行立、改、废。

2.保障相关法治体系的健康动态运行

美好文本所蕴涵的价值要成真,需要静态的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运转起来。而法治体系的运转离不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工作。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激发社会活力,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他还希望统一战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因此,努力提升有关部门与人员依法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统战工作者的必然要求。座谈中,有同志指出,个别同盟者把照顾同盟者利益曲解为对自己的特权,进而拒绝履行其作为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比如,一些地方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缺乏法治思维,少数人一旦遇到非民族矛盾和纠纷常常往民族和宗教问题上硬扯,导致有关部门和人员不敢管、不愿管和不会管。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努力熟悉法规、政策,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此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照顾同盟者利益问题,也需要同盟者做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二)法治框架内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方法

我们认为,在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方法是制定 “同盟者利益清单”。同盟者利益清单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同盟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且应该被照顾的利益通过清单的方式列出来并对外公开,进而回答三个层次的问题:谁是同盟者、照顾同盟者的什么利益、怎么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制定 “同盟者利益清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同盟者正面利益清单,厘清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

利益是人们各种追求和行为的基本动因,也是决定关系和谐与否的核心问题。统一战线的发展历程揭示了一个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谁抛弃了同盟者的利益,谁就必定被同盟者所抛弃。我们认为,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物质利益。关于物质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任何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而任何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尽管它必然地具有政治的形式 (因为任何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5]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政治斗争、阶级斗争与物质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同盟者在事实面前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他们切身利益的真正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才能成为他们当之无愧的领导者。具体来讲,同盟者的物质利益表现为诸如民主党派的履职条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宗教活动场所的提供与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环境,等等。二是政治利益。尽管维护同盟者政治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是最重要的一条。这对推进中国民主化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具体来讲,政治利益表现为诸如做好党外人士的正职、实职安排,确保在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中所占的比例,并与党内同级领导干部享受同等待遇,保证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就是指同盟者在精神上所得到的好处,即精神需要的满足,如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理想、信念得以实现,精神负担或心理障碍得以解除,良好的思想品德得以彰显,等等[7]。座谈中,有人提出:有宗教信仰的非宗教界党外人士能一视同仁地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政府等部门任职吗?

2.制定同盟者负面利益清单,厘清同盟者不应被照顾的利益

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体现的是底线思维,是一项有着深刻影响的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改革。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并不是同盟者的什么利益都可以照顾,我们认为,以下利益不应给与照顾:一是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利益。同盟者要自觉地把自身利益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只有国家富强、民族昌盛,才能够有自身的利益实现。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有的统一战线成员要求给其子女高考加分、优先安排工作,等等,显然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不属于应被照顾的利益。三是有违社会公平原则的利益。四是应由市场调节的利益。20世纪90年代初,某地曾制定了归侨侨眷购房在楼层和朝向上给与优先选择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执行,最终取消。

3.将统战成员划分为不同群体,分门别类制定利益清单

同盟者群体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组合,因而他们的利益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从层级上看,应明确群体组织与个体在利益上的差异性。《条例》将统战工作范围和对象由原来的15个方面调整为12个方面。根据不同类别同盟者自身的特点及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不同态度等,在制定利益清单时将统战成员划分为六大类型,并分门别类制定利益清单:第一,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利益清单。第二,无党派人士利益清单。第三,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利益清单。第四,宗教组织及其人士利益清单。第五,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留学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年轻一代等新 “三类人”利益清单。第六,其他成员利益清单。

注释:

①本文引用调查数据源自本课题组进行的《依法治国背景下照顾同盟者利益研究》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次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23份。

②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与法治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梁素贞,王宏顺,王静,等.政党与政党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7-8.

[2]杨卫敏.“照顾同盟者利益”辨析[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4):44-47.

[3]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2.

[6]陈丛华.中国共产党尊重和维护同盟者政治利益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J].理论界,2007(09):199-200.

[7]王进.精神利益刍议[J].人文杂志,1995(06):14-19.

(责任编辑:刘颖)

执笔人:姚俭建

课题组组长:姚俭建 (1958-),男,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王俊华 (1975-),女,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汪明洲 (1970-),男,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副调研员。

刘颖 (1978-),女,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周凤 (1982-),女,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DOI:10.3969/J.ISSN.1672-0911.2016.03.002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11(2016)03-0002-08

基 金 项 目:2015年上海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委托课题 “依法治国背景下照顾同盟者利益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ATZ001)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 期: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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