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源污染防治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2016-07-22吴鸣然
马 骏,吴鸣然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2.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93;3.江苏省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1100)
面源污染防治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马骏1,2,3,吴鸣然1,3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211100; 2.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210093;3.江苏省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211100)
摘要:随着点源污染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上升为影响环境尤其是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分析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及成因,建立村集体与农户间土地生产方式博弈模型,博弈分析表明:农村面源污染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地方政府的监管对农民的经营方式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政府除了要加大对污染物末端的技术治理外,更应该重视源头控制,即由地方政府运用适当的治理政策对农户行为进行调节,从而将农户高消耗、高投入的传统经营方式转为更加注重环保的生态型经营方式。
关键词:面源污染;经营方式;博弈分析;环境保护;农村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不断增强,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与粮食丰收相伴随的是环境的急剧恶化,农业污染越来越严重,已经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化肥、农药以及不可降解农膜等化合物生产资料的过量使用已经远远超出环境的负荷,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破坏日趋凸显。
1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面源污染是指相对于点源污染而言的污染。点源污染(Point Source Pollution)多指有固定污染源的污染,比较容易识别、管制,而面源污染又称非点源污染(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多指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并携带污染物影响一定范围生态的现象,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广泛性和不易检测性的特点。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方式主要依赖于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主的传统经营方式,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逐年恶化,面源污染的影响越来越重。环保部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2010年)结果显示:若以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来衡量生态环境污染源的比重,农业面源污染已占我国污染总量的1/3;从2000年开始,我国每年化肥使用量都在4000万t以上,但利用率普遍较低,如氮肥仅仅为30%~35%,磷肥更低,只有10%~20%;年使用农药至少1 200万t,平均14 kg/hm2,是发达国家一倍多,但作物只吸收30%~40%,其他大部分都进入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农膜残留量35万t,残膜率42%,将近一半农膜残留于土壤[1]。李秀芬等[2]通过对国内外农业面源污染研究资料的分析,最终将中国农业面源污染归纳为化肥污染、农药污染、农膜污染、秸秆燃烧污染、养殖业污染及水土流失等方面。农业面源污染严重,与农民无节制地向自然环境索取、排污有很大的关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a. 中国现有的二元城乡社会结构。洪大用等[3]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农村面源污染的源头,认为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不能只局限于应对其表面、直接的原因,而应该探讨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他们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问题,是特定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产物。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二元化背景下农民相对贫困,其处境驱使他们采用粗放的生产方式追求财富,以谋求更多的经济收益。加上农村人力资本不断流失和农民科学发展观念欠缺,很多农民在生产中大量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化肥、农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以改善自身的经济处境和财产状况。多年来,农民已经对粗放生产方式形成了路径依赖,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指望农民自觉地由传统的土地生产方式转为较清洁的新型生产方式是不现实的。
b. 农村土地产权的缺失造成了环境责任不明。对于这一点目前学界已有共识,“环境产权的共有性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4],“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使得农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生活”[5]。巴泽尔[6]曾经指出,产权界定越明晰,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户只拥有使用权、经营权,这使得农民一般不把承包地当作自家的私有财产。面源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土地产权模糊造成的“公地悲剧”。此外,农村土地是按照家庭人口分配的,变动频繁,农民面临着土地随时变动甚至被收走的风险。姚洋[7]认为:“土地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它会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由此来说,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耕作的土地收益缺乏长期并且稳定的预期,这是诱发农民错误生态环境行为的重要体制原因。
c. 公共性的弥散造成各农户间合作困难,导致土地耕作过程中排污行为的反复。污染具有流动性、交叉性等特征,因此降低、治理污染需要农户间彼此配合。吴业苗[8]指出,近年来农村社会公共性弥散现象愈加明显,农民之间相互合作的难度增大。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的最主要形式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各自为政。伴随着近年来公共性严重式微,农户间少有合作行动。例如庄稼治虫需要地块相邻的农户在同一时间打农药,否则打药田地里的虫子就会飞到不打药的田地里,增加治虫难度。而现在,有的农民缺乏公共性意识和合作精神,只要看到自家田里有虫,就不打招呼各打各的农药,以至于相邻地块的农户反复、持续给庄稼打药,降低了农药使用效率,造成污染物重复排放。
综上所述,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而当下我国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末端控制,即按照点源污染那套治理方式,依赖技术突破加大对污染物末端治理。譬如,治理湖泊农业面源污染,政府仍试图通过一些位于河口、河道地带示范区的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等)建设治理面源污染,虽然这种治理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能长久,容易反复。因此,面源污染治理更需要进行源头的有效控制[9],即工程技术治理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如果地方政府能运用适当的治理政策对农户“致污”行为进行调节,将农户传统经营方式转变为更加注重环保的生态型经营方式,就可以有效减少面源污染。笔者拟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地方政府对农民最初行为的影响,冀望有效改进农村生态环境。
2村集体与农户间土地生产方式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生态文明理念下,环境保护和农产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现实中,农户关注的往往是自身经济利益,而地方政府不仅要提高农民经济收入,还要提高整个地区的综合生态效益,这个矛盾关系到农户与地方政府双方利益。因此,农户在农地经营时选择生态方式还是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关乎农户和地方政府双方的实际利益。在这个博弈格局中[10],农户掌握着绝对的信息优势,属于“代理人”角色,而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者和监督者,更重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规范,以约束和规范农户的污染行为,属于“委托人”角色。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虽然“委托人”(政府)无法直接左右“代理人”(农户)选择的经营方式,也无法获得农户经营过程中最精确的相关信息,但可以凭借其权威地位和道德制高点等优势促使农户在决策过程中实现个体理性向集体理性的转化,进而在生态问题上最终实现集体和个人双方利益的一致,也就是达到博弈均衡状态,取得地区综合效益整体上的统一。
笔者依据地方政府和农户之间的不同特点和职能,对于其环保投资博弈做出如下假设:
a. 地方政府和农户作为博弈局中的双方,都符合理性人假设,即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的区别在于农户更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地方政府更关注整体的环境效益。
b. 地方政府作为监督方对农户排污行为具有约束权和控制权,且村委会(准政府)和农户接触较多,彼此比较熟悉,对于农户有没有使用违禁的农药以及违禁排污等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也就是说这个博弈局中双方信息是对称的。
c. 如果农户选择较为生态的方式经营,就相当于变相进行了环保投资,没有引起整个环境的破坏以及功能的退化,则地方政府获得了环境收益,设其为B;农户进行了环保投入,设其为A;地方政府对农户监管具有成本,设其为C;若地方政府发现农户有违规破坏环境行为则对其进行处罚,罚金设其为D。
d.α为地方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β为农户选择环保投资的概率。则地方政府与农户的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地方政府与农户环保投资博弈模型
此时可得到关于地方政府期望收益函数:
(1)
式中:E政(α,β)为政府期望收益。假定给定β,则地方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α=1)和拒绝监管的概率(α=0)期望收益分别为
(3)
式中:E政(1,β)为地方政府选择监管时的期望收益;E政(0,β)为地方政府选择不监管时的期望收益。此时,令E政(1,β)=E政(0,β),得
(4)
(5)
式(4)和式(5)为博弈结果,两者各有其经济含义。式(4)经济含义为:农户选择环保投资概率β<β*,此时地方政府最优决策为监管;当农户选择环保投资的概率β>β*时,则地方政府最优的决策是不监管;当农户选择环保投资的概率β=β*时,地方政府随机选择是否对农户进行监管,此时地方政府的期望收益无差异。式(5)的经济意义在于当地方政府监管概率α<α*时,农户最优决策是拒绝环保投资;当地方政府监管概率α>α*时,农户最优决策是进行环保投资;当地方政府监管概率α=α*时,农户可随机选择是否进行环保投资,而此时2种选择均无差异。由此可得出地方政府和单个农户之间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6)
3基于博弈结果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建议
基于上文博弈分析,笔者认为相比较提高技术的方法,更应该从源头上规范农民行为,减少农民最初行为中面源污染的排放。
a. 明确环境产权,扩大土地经营者的环境责任。环境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它能内化为外部性,以农地为载体,将附着其上的生态环境产权界定给农户,从而让农民对自己的土地负责。如此,无论是自己排污影响到别人,还是别人排污影响到自己,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①过程必须要依法、规范,在阳光下运行,不能影响农民利益,也要谨防政府寻租和权贵资本从中牟利。②结果必须要明晰、稳定。稳定的产权不仅让农民以长远的眼光理性经营土地,从而使农民获得最大化综合效益,而且能保障土地承包期限与自然资源的生态周期、经济周期相匹配。此外,产权清晰界定可以避免土地因遭到外部力量的入侵而影响农民的利益,即使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承包方也可以对土地经营方进行有效监督,避免经营方短期行为造成面源污染的发生。
b. 减少农业生产面源污染者,节约监督成本。在分散的耕作方式下,每个农户都是相对独立的小范围决策者,他们更关心自己经济利益增长,而不重视面源污染问题。但生态环境保护是全局性的整体化行为,如果农村土地流转到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了,就容易让他们承担起包括土壤、空气、水源等在内的整个生态圈环境责任。①土地流转可以将每家每户附着在土地上的环境责任转移给规模土地经营者,减少政府监督农户数量,进而减少监督成本。在经济上土地只有合并在一起才会产生规模效应,在环境上也如此,只有形成一个相当大的生态圈,才能进一步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减少各生产主体之间推诿、扯皮的事情发生,从而使其各负其责。②国家给予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环境保护的补贴要逐年增加,补贴数额至少要超过经营主体环境保护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让违规者为造成面源污染付出高额经济代价,而且要建立“退出”机制,剥夺其土地生产经营权。
c. 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强化政府对面源污染行为的管制。从上面的博弈结局来看,集体和政府的监督对于农民的经营方式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民作为经济理性人,一般会尽可能降低成本以获取最大的利益,这造成了个体行为的理性和集体行为的非理性。对此,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要地方政府打破这一博弈规则,让农民约束自己的行为。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这一规定不仅将生态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官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倒逼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加大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对环境污染造成者形成高压态势。新形势下的地方政府不再是“唯生产者”,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与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绝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农业生产老路,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减少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
参考文献:
[1] 刘宝存,赵同科.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研究进展 [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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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力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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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宝存,安志装,邹国元,等.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与研究进展[M]//刘宝存,赵同科.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研究进展.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10] 万林葳.生态文明理念下企业环保投资博弈分析与建议[J].甘肃社会科学,2012(1):242-244.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12EYB008);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1202087C)
作者简介:马骏(1970—),男,江苏淮安人,副教授,博士,从事环境与资源经济研究。 通信作者:吴鸣然(1992—),男,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E-mail:wumr1992@163.com
DOI:10.3880/j.issn.1003-9511.2016.03.003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511(2016)03-0010-03
(收稿日期:2015-08-02编辑:方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