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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文书所见北凉解文的复原及相关问题研究

2016-07-21黄楼

敦煌研究 2016年3期

黄楼

内容摘要:解文是中古时期非常重要的上行官府文书,由于传世文献皆不载其行用格式,长期不为后人所知。通过对相关文书残片的拼合整理,我们初步复原了北凉解文的基本格式。与启、牒、关等文书不同,北凉解文以“言”为标志。简牍东汉解文中已见“言”字,北凉解文这一特点表明其与东汉解文具有明显的历史传承关系。吐鲁番文书中所谓的“上言”文书多为当时解文的残片。

关键词:北凉;解文;上言文书;吐鲁番文书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3-0066-08

Abstract: Explanation texts are a very important kind of document in medieval China, which have been unknown for a long time just because traditional texts have not recorded their format. A ten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fragments of such texts suggests that they use the basic format of explanation texts from the Northern Liang dynasty, which bases the characteristic“Explanation”on that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The contents of the fragments show that the military, warehouse, and further associated offices of prefecture grade had considerable power, and that the basic organization of the county had very limited power. Most of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to a superior among the Turpan documents are fragments of the explanation texts at that time.

Keywords: Northern Liang; explanation text; documents submitted to a superior; Turfan documents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解文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官文书格式之一。《文心雕龙》卷5《书记》称:“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解者,释也。解释结滞,征事以对也。”[1]虽然解文在魏晋南北朝较为常见,但是并没有完整的解文流传下来。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修《唐律疏议》中解仍与符、移、关、刺、牒并称,但是李林甫《大唐六典》、杜佑《通典》等盛唐及中唐所修典籍中所录官文书皆无解文。宋代《司马氏书仪》《庆原条法事类》等亦不载解式。由于传世文献皆不载解文的基本样式,后人只能从出土文献中去寻找其原始形态。侯旭东先生《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考释》一文曾指出该件竹简中包含有东汉解文[2]。刘安志先生近期撰有《唐代解文的发现及其意义》《吐鲁番出土唐代解文してっいての考》等系列论文,对唐代解文及其行用情况作了深入探讨{1}。但是,解文使用频率很高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关研究却极为匮乏。柳洪亮先生《高昌郡官府文书中所见十六国时期郡府官僚机构的运行机制》一文曾判定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某些残片属于解文{2},但是受史料局限,对解文的全貌亦未能展开讨论。近年来,《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等陆续刊布一批新出北凉文书,其中也涉及到当时的解,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北凉时期的解文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吐鲁番所出北凉文书为中心,对北凉解文的基本格式进行复原,并对解文的某些特点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 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北凉解文

的行用情况

唐长孺先生指出:“自三国至南北朝时期,‘解作为官府文书大致都是下级申送上级或主管机构的公文,内容都和人事处理有关,如囚犯、应旌表人、收录门生、剃度僧人等。”[3]根据侯旭东先生的研究,解文出现的时间实际上比三国时期更早。东汉后期,解作为上行文书即已出现。魏晋南北朝时期解文被广泛使用,贾思勰《文心雕龙》中解是与关、刺、牒并列的公文之一。十六国时期,中原大乱,大批士人避难河西,建立了北凉等地方政权,这些割据政权典章制度多承袭魏晋旧制。如能从吐鲁番文书中发现当时使用的解文残片,对于探讨解文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

现存北凉文书中没有出现诸如“谨牒”“谨关”“谨启”等能直接表明解文性质的文字,但是作为重要的官文书格式,解文在当时的文书中屡被提及。为研究方便,现将北凉文书中提到解文的文书列举如下:

(一)《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75TKM96:18,23)

[后略][4]

这片北凉兵曹牒文先后出现“如解注簿”“如解纪识”等语,则至少涉及两道解文{3}。第7行“称”前一字当即“解”字。白芀是北凉重要城镇,此为兵曹文书,盖基层官府给兵曹送呈解文,要求将从白芀返回的李蒙子注入户籍。第11行“请如解纪识”,“纪识”即加注标识,大意是省下符,差二十人佃种,地方官府遂上解文,请求兵曹给这二十人在名籍中加以标识。

(二)《北凉义和某年兵曹行罚部隤五人文书》(75TKM91:29(a))

[后略][4]65

此片文书第2行提及“解称”,第3行有“求处分”(原文书倒误),第4行有“本幢”,则上解文者当为某幢。幢解请兵曹处罚擅离军队的五名士兵。兵曹对部分士兵处以罚髡鞭二百,余者放回本幢,由本幢进行惩处。

(三)《北凉承平(?)七年八月三日高昌郡仓曹掾杜顼符为宋平差遣事》(2006TZJI:183)

[后缺][5]

本件文书,孟宪实先生《吐鲁番新出一组北凉文书的初步研究》一文曾有专门讨论[6]。第2行有“县解”二字,当是高昌郡某县上给郡仓曹的解文。文书大意是应上差人宋万平、廉和谦生病,县司遂向郡仓曹上解文,要求缓期至七月三十日。但是至八月三日二人仍未上差。故仓曹发符催促,要求立即差遣。

(四)《北凉高昌某人启为宋万平息、廉和谦息替代事》(2006TZJI:166)

[后缺][5]275

此片文书紧承前件。第3行云“解应申”,则此片文书是本次事件中另一道解文。其中第1—2行应即县解的主要内容。宋、廉二人确实病重,不堪上差,县司遂令二人之子代父上差,并向仓曹上一道解文解释此事。第3—4行是高昌郡仓曹的处置意见。“脱”在文书中为“免除”的意思,下一行复有“任代”二字,从判语来看,高昌郡仓曹应该是同意二人之子代父上差的请求。

上述四件文书残片至少涉及五道解文(第一件文书提及两道解文)。我们对北凉解文的内容、行用对象等大致可以做出如下判断:

其一,解文的性质。文书所见北凉解文有县上郡仓曹、幢上兵曹等,都是下级向上级发出的公文。五道解文中有两道是针对“符”下达后所作出的回应。刘俊文先生曾举敦煌所出《唐开元公式令残卷》“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为符”的记载,证明解与符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7]。

其二,解文行用的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提请上级官府裁决事务,即《文心雕龙》所谓的“解释结滞”,北凉文书中“请如解注籍”“请如解纪识”“请如解分处”等皆是。另外一种则是被上级官府下符差遣或勘责之后的回复,即《文心雕龙》所谓的“征事以对”,吐鲁番文书中所谓的“被符省县桑佃”等即为其例。

其三,解文的主要内容。唐长孺先生曾指出解文诸如囚犯、应旌表人、收录门生、剃度僧人等,“内容皆和人事处理有关”。前举北凉文书提到的解文涉及人物注籍、差人佃种、惩罚逋逃士兵等,仍未超出唐先生所论的范围。

二 吐鲁番文书所见北凉解文及其复原

从前举文书来看,北凉时期县、幢等权力非常有限,大小事皆需上解请示。解文实际上是县、幢等基层组织与郡府沟通联络的公文。此类官文书在当日应相当普遍。现存北凉残文书约百余片,不少文书残片出现了“解如右”“解称”等。顺着这些线索,排查与之内容相关的文书残片,发现解文残片的可能性非常大。经比对,哈拉和卓91号墓所出《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75TKM91:28(a))[4]69虽然内容不长,却给我们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为研究方便,兹将文书转录如下:

[后缺]

文书主要内容是请求兵曹惩处屯守时常年逋逃的张宗受等士兵。据同墓所出其它北凉兵曹文书例行格式,文书所残字多可填补。第7行行尾所残当为“诺奉行”三字,“事诺奉行”是文书惯用语。第8行当作“校曹主簿 某”,第9行“长史”下所残当为文书日期。第10行所残三字当是“主薄 某”,第13行之后所残题署应为“参军 录事 某”。虽然本件文书日期残缺,但同墓所出《北凉义和某年兵曹行罚部隤五人文书》中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典军主簿、五官等大小官吏姓名与本件完全一致,故可推知本件文书年代当在北凉义和年间。我们还注意到,文书第1行残作“兵曹掾囗 预、史左法 强 校赵震”,据同墓其它文书,“兵曹掾张预,史左法强白某事”多见,“掾”下所残当即“张”字。又“赵震”前有一“校”字。此为兵曹文书,南北朝时军队基层建制有幢,幢下辖校,幢的长官称幢,校的长官称校将。北凉文书中常见“幢校”一词,用以指代军队。文书第1句补足当为“兵曹掾张预、史左法强白囗幢校赵震解如右”{1},那么,本件文书的右边必然抄录有其他文字,且内容为赵震所上的解文。由于本墓文书残片之间关联性非常大,同墓其它文书残片中很可能存有赵震所上解文的残片。顺着这一思路,我们果然在同墓文书残片中找到另外一片残有“赵震”名字的文书。

本件文书残片字迹与《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大体相同。后件文书首行有“赵震解如右”,年代为义和年间。本件文书末端题署为“赵震言”,日期为义和三年。如此,两件文书可以拼合为一件文书。《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居左,《北凉义和三年(433)幢赵震上言》居右,是赵震解文的残尾部分。唐长孺先生较早地注意到这两片文书的关联性,但是对“校”的理解稍有偏差,认为赵震的身份由“校”升为“幢”[3]266。今将两片文书拼合一处,很多问题皆迎刃而解。

吐鲁番所出官文书经常在日期行尾姓名后加上一个标明官文书性质的字,如“某某牒”“某某启”“某某属”“某某白”等。与其它文书不同,本件残片正文末尾作“某某言”。“言”即说的意思,用在上解人姓名之后,表示带话、传言。文书中“赵震解”性质为解文,我们推测,“言”字很可能就是解文的标志性文字。中古官文书格式讲究首尾呼应,如“某某牒某事……某某谨牒”“某某启某某事……某某启”等。以此类推,若尾行末以“言”为标志,那么首行亦当有一“言”字,构成“某某言某事……某某言”的格式。柳洪亮先生认为:“我们没有见到以‘某某解起首的文书。我认为这种‘某某言起首的文书就是《解》文的起首形式。”[8]此可谓真知灼见。赵震解文前文已经完全缺失,不可详考。幸运的是,在其它北凉文书中我们找到几片以“言”开头的官文书。

(一)《某幢上言为部隤王贵兴等长逋事》(75TKM91:35)

[前缺]

1 幢言:谨案部隤王贵兴、杨惠

2 二人由来长逋,今急速无时,无

[后缺][4]74

此件文书与《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同出一墓,内容也是反映军队士兵长逋,请示予以惩处的文书。若与仅存文书末尾署名的《北凉义和三年(433)幢赵震上言》拼合,恰好构成“言某事……某某言”的文书格式。柳洪亮先生怀疑此三片文书残卷实为同一件文书,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二)《高宁县上言》(75TKM19:36(a))

1 高宁县言:谨案华豹部隤明当

[后缺][4]79

此件文书残缺严重,仅余开头几行。但是文书首行题作“高宁县言”,与我们推测的解文开头完全一致。

“幢”“高宁县”并不能开口说话,所谓的“幢言”“高宁县言”之“言”与启、牒、关类似,应属某类文书的行用格式。两片文书分别是某幢、高宁县士兵逋逃之事,内容恰好属于解文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这两片文书可定性为解文,其名称可更直观地命名为《某幢解为部隤王贵兴等长逋事》《高宁县县解残卷》。

以“某某言”为解文的标志,并非北凉所独有。早在秦汉时期,官府文书中已有类似用法。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汉简牍中某些下行文书即以“告”“谓”作为标志性文字。《居延新简》收录二枚汉简:

1 太守府书塞吏武官吏皆为短衣去足二尺告尉谓第四守侯长忠等如府书方察不变更者

一事二封 七月庚辰掾曾佐严封(E.P.T51:79)

2 俱起燧长程偃等皆能不宜其官换如牒告尉谓城北侯长辅一事二封 八月丁亥士吏猛奏封(E.P.T52:18)[9]

竹简中的“告”“谓”皆属下行文书,“告”是发信者发给同一官署的官吏,“谓”是发信者发给其他官署的官吏{1}。本文所讨论的解文属上行文书,以“言”为文书标志,与秦汉下行文书中的“告”“谓”颇有相通之处。北凉解文与汉代简牍之间的渊源关系在长沙东牌楼所出东汉简《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中得到更为明显的证明。文书略云{2}:

1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 朔 十 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

2 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 民 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歳,田 税禾当为百二下石。持丧葬皇宗

3 事以,张、昔今强夺取 田 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民自言,辞如牒。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亟部吏收摄张、昔,实核 田

4 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何叩头死罪死罪:“奉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

5 升,罗。张、昔,县民。前不处年中,升(得)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昔则张弟男。宗病物

6 故,丧尸在堂。后姃复物故。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替、建 皆 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

7 田。首核张为宗弟,建为姃敵男,张、建自倶为口,分田。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张、昔今年所 畀

8 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无复证调,尽力实核。辞有 后情,续解复言。”何诚惶诚

9 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10 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诣在所

11 九月 其廿六日发

侯旭东先生指出:“殷何上呈的文书原名应是‘解,从第1行‘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到第8—9行‘何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均属于此文书。”[2]269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观点。简牍第8行“辞有后情,续解复言”一语足以证明前文属于“解”文。第1行“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结尾“何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说明在东汉官文书中“解”文格式已是以“言”为文书标志的。第10—11行为解文的标目、发往地以及发遣时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公文趋向简略,“叩头死罪”等修饰词进一步精简掉,遂演变成吐鲁番所出北凉解文中“某某言”的文书格式。

《诤田自相和从书》提供了东汉解文的范本。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走马楼三国吴简都涉及当时的解文。例如走马楼吴简J22-2540号木椟为吏许迪割用偪米事的文案,结尾处云:“乞曹重列言府,传前解。”[10]五一广场东汉简木两行CWJ{3}:255也提到当时的“解书”[11]。关于简牍中所见解文问题,此不赘述。除了东汉简牍外,“言”作为解文的文字标志,在与北凉时代相近的南朝也可以找到一些佐证。《宋书》卷54《沈昙庆传》:

昙庆初辟主簿,州从事,西曹主簿,长沙王义欣后军镇军主簿。遭母忧,哀毁致称,本县令诸葛阐之公解言上。服释,复为主簿。[12]

诸葛阐之所上的公解,即为县解{1}。解后亦用“言”字,这与东汉汉简中“续解复言”,吐鲁番出土北凉文书中“某某县言”“某月某日某某言”等皆可暗相吻合。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北凉义和三年(433)幢赵震上言》《某幢上言为部隤王贵兴等长逋事》《高宁县上言》三件北凉高昌郡文书残片,原整理者无法判定文书性质,遂以“上言”命名。今推知此类文书皆属北凉解文残片。第一片文书残片只剩下解文尾部,第二片、第三片则只剩下解文前半部。第一、二片文书残片甚至可能为同一件文书。三片文书虽然残缺都较为严重,但是残缺部分可互为补充,如果我们把三片文书结合起来进行整体性考察,解文格式的全貌基本上能够得到复原。

解文首言“某某言”,标明上解者身份后,直接进入正文。赵震解文的正文虽已残缺,《某幢上言为部隤王贵兴等长逋事》《高宁县上言》恰好可弥补这方面的缺失。两片“上言”文书正文皆以“谨案”开头,中古时期,“谨”是下级向上级官府发送文书的敬语,紧随其后的才是解文的主要内容。

官文书在正文结束后,例有日期。相关人员也需按职务从尊到卑,依次签名画押。残存的解文残片中,仅赵震解文保留了题署情况。解文没有加钤官印,但有帅者的花押,花押起着类似印章的作用。花押下有令狐蚕生、赵集两个人名,或为帅的僚佐。赵震上“言”在廿一日,帅签押的日期为廿二日,盖赵震二十一日完成解文,二十二日获得帅的批准,然后又上解至高昌郡兵曹。

解文残片末行有“主者杜来 注”。“主者”即主管者,但是“注”字在官文书押署处较为少见。《广韵》卷4《遇韵》:“注,注记也。”[13]官文书中“注”字常作“登记”解释,如《唐高昌县勘申应入考人状》(73TAM206:42/5):“县已准状付司户检,得报,依检案内令注如前者,今以状 申。”[14]根据复合后的文书,赵震解文主要为申请处罚孔章平、孙澹等七十二位逋逃士兵。杜来无官名,应该是具体记录文书的小吏。

文书末题署“主者某某注”同样也不是孤例,同墓所出《北凉主者随深残文书》(75TKM91:44):

残片中“主者随深注”,与赵震解文残片中的“主者杜来注”形式完全一致。“鞅”字又见于《严奉租丝残文书》(75TKM91:23/1)[4]79、《北凉周彊等名籍》(75TKM91:23/2)[4]82、《北凉义和三年(433)兵曹李禄白草》(75TKM91:43)[4]62等同墓其它文书。随(隋)深是具体注记的文吏。

虽然尚未见到完整的解文,但是通过对赵震解文的拼合及分析,我们对北凉解文的格式已有相对完整的认识。其格式大体为:

1 某县/某幢言:

明了北凉解文的格式特点,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分辨出其他的解文文书。阿斯塔那22号墓所出《横截县被符责取鹿角文书》(64TAM22:20(a)):

文书整理者比较慎重,仅云其为文书,未指明属于什么性质的官文书。对比北凉解文格式可知,从第2行开始,其下即是典型的解文。“横截县言”这四字表明这是一道横截县所上的县解。大意为横截县在接到上级(可能为仓曹)符要求刘崇、令狐受交纳鹿角之后汇报相关征纳情况。

哈拉和卓96号墓是一座北凉墓葬,墓中所出文书多为北凉玄始、义和年间文书。其中两片《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75TKM96:47(a)、75TKM96:39):

文书残缺严重,前部和尾部皆不可见,故无法从“言”等文字直接判断文书性质。《晋书·职官志》:“乡置啬夫一人。”[15]啬夫主听讼、收赋税。文书内容大致是都乡的啬夫接到上级的符后,按要求申报当地民户的劳役情况,包括需要罪罚者名籍。如前文所论,乡里等基层组织收到符后,一般用解加以回应。此两件残片应该也是解文。“都 乡啬夫”后所残字很可能即是“言”字。

三 基本结论

解文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种公文格式,学界此前知之甚少。经过对相关出土文书的复原与整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新结论:

其一,从解文文体的流变来看,东汉解文以“言”为文书的标志性用语。北凉解文以“某某言”开头,以“某某言”结尾,二者之间应具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北凉“上言”文书多属解文残片。

其二,解文是一种上行官文书。今天所见到的北凉解文都发生在异地下级与上级官府之间,内容多与“人事处理”有关。既可是下级主动向上级申言某事,也可是下级收到上级符之后的回应。

其三,官文书及其形态实际上是当时政治的一种折射。从解文来看,北凉郡府兵曹、仓曹等诸曹权力较大,而县、幢等基层组织权力则比较有限。北凉解文对探讨当时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附记:2014年5月初,我参加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主办的珞珈中古史青年学术沙龙,聆听了刘安志教授研究报告《唐代解文的发现及其意义》,获益良深,受其启发,草成此文。谨致以热忱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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