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扭曲下的企业兼并补贴与消费者福利
2016-07-21王凤生吴重仪
王凤生 吴重仪
·产业组织·
租税扭曲下的企业兼并补贴与消费者福利
王凤生吴重仪
[摘要]按传统的产业组织观点,企业兼并会削弱市场竞争强度,损害消费者福利。而在企业成本不对称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为满足市场需求,对低成本企业提供兼并补贴也是一种常见的政府干预行为。然而,在允许高成本的大企业兼并的前提下,政府对高成本企业提供补贴还是否可行?由此提出问题,构建理论模型进行论证,结果表明:只要市场规模足够大,政府对高成本企业提供引致补贴,可以增强企业兼并诱因;由于租税扭曲,政府引致补贴存在较大社会成本,消费者福利可能恶化,但消费者福利在租税扭曲不大时会得到改善。这一结论为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实施补贴政策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企业兼并补贴; 租税扭曲; 消费者福利
一引言
随着企业兼并案例的增加,企业兼并对消费者福利与社会福利的影响广受经济学家关注。在航空业,欧洲与美国政府均对企业的兼并给予政策性补贴。譬如欧盟对Airbus给予补贴,美国为强化其航空业竞争力,通过补贴促进Boeing对McDonnell-Douglas兼并的案例。而在煤矿开采业,煤炭企业的过度竞争导致山西省2009年上半年的GDP出现负增长。为了解决煤炭企业过多、良莠不齐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市场不规范、价格恶性竞争、产能过剩以及环境污染),山西省政府在2009年力推煤炭行业整合,以十余家大型企业为主体,由政府牵头促进大型企业对中小煤矿的水平兼并*《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等。。
基于上述兼并案例,本文研究发现,“市场就是要无条件地促进竞争”这一传统观点可能是不成立的,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干预在一些条件下是可行的、有效的。那么,政府对产业结构的主动调整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本文通过对“非自愿”兼并案例的观察,探讨企业兼并补贴对企业兼并诱因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国内学者已在相关方面做出了许多研究。在理论分析方面,张显东和李宇宏(2001)[1]在寡占市场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给出相对于局部均衡分析更全面的模型框架,指出消费者福利变动是企业兼并对社会总福利影响的基础。针对技术转让与企业兼并的选择问题,李长英和宋娟(2006)[2]、李长英和姜羽(2006)[3]分别运用Cournot与Stackelberg模型分析了政府制度差异对企业选择的效应,得出类似结论:在固定收费制下,拥有技术优势的高效率企业在扩大生产时,选择技术转让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但技术转让可能让企业亏损,此时,企业所倾向的“自愿性兼并”有损于社会总福利。在理论分析层面,已有研究大都着眼于“自愿性兼并”,而缺乏对政府补贴效应的探析。在定性分析和实证分析方面,叶金生和张汉生(1988)[4]认为我国出现企业兼并浪潮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周期的波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和经济相对科技的滞后,提出企业出于资本增值的动机,逐步从横向联合、租赁承包走向兼并,可以促使产业结构优化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但他们并没有对企业缺乏兼并诱因时的情况加以分析。方军雄(2008)[5]考察了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的背景下,不同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决策的关系。唐兵等(2012)[6]采用案例法对东航、上航兼并价值创造的复杂过程与影响因素做了深入考察,通过兼并价值创造机理模型,分析了并购与政策环境之间的相关性,认为并购价值随着对政策环境的适应程度而增加。王凤荣和苗妙(2015)[7]研究地方税收竞争对资本跨区流动的影响和对企业兼并的作用机制,认为地区间税收竞争显著影响企业异地并购行为,但由于企业异地兼并的主要动因是逃避当地的环境规制,因而税收竞争对企业兼并的促进并不能整体上提升社会福利。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兼并的绩效研究以定性与实证研究为主,缺乏相应的理论分析框架。国内学者主要关注的是企业“自愿性兼并”,对于企业“非自愿兼并”,研究视角则局限在政府在国有企业兼并中的引导作用。同时,国内学者对地方政府决策在区域兼并中的效应研究较多,而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推动全国行业兼并中应当起到的作用。
国外学者对企业兼并问题构建了相关理论模型。Salant 等(1983)[8]首先使用Cournot模型,分析了市场中企业的水平兼并诱因,发现当市场中存在n家同质的企业时,兼并对于企业是难以获利的,因此有所谓“兼并困惑”的结果。该研究没有考虑企业兼并可能会带来非利润方面的好处,比如兼并可能会促进企业的研发(Schumpeter, 1943)[9]。Esrihuela-Villar和Fauli-Oller (2008)[10]进一步分析了n家成本不对称企业的兼并诱因,发现跟随者之间进行兼并可以提升兼并企业的利润,但当跟随者效率不足够高时,该类型兼并会有损于社会福利。Heywood和Mc-Ginty (2008)[11]采用Stackelberg模型,分析了领导者与跟随者的兼并,发现这种兼并不仅对于加入者是有利的,还可以使得兼并的跟随者优于没有兼并的跟随者。Esfahani和Lambertini(2012)[12]利用微分赛局分析方法考量价格动态下,当需求函数为非线性时,如价格有其粘性,则少数企业兼并是存在的,不过如果是线性需求函数,则企业没有诱因兼并。Liu和Wang (2015)[13]采用线性需求函数的一般方法,发现企业可能会为了一些战略性的目的而进行兼并,比如企业兼并后,一旦变成了领导者,将有利于参与兼并的企业,但只有在兼并的企业较少时,这种兼并才会有利于消费者。
国外学者也分析了政府对企业兼并可能采取的政策措施。Cato和Matsumura(2013)[14]在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市场的Cournot模型下,指出政府应针对性地在兼并后企业数量减少与竞争减弱时,提高进入授权税,来诱导产量从未兼并企业转移到成本效率改善的兼并企业,进而提高社会福利。Dertwinkel-Kalt和Wey (2015)[15]也采用Cournot模型,分析垄断机构限定最低消费者剩余时,企业兼并必须采取结构性补救措施,譬如制定最高价格,才能使得兼并后的企业改善消费者剩余。Liu 等(2015)[16]则采用了与Salant 等(1983)[8]一样的模型,在负面消费外部性下,分析了税收与补贴对企业水平兼并的影响,发现补贴与税收政策可以提高企业兼并的诱因,且这种兼并对于消费者与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则取决于公共资金之边际社会成本(政策扭曲)的高低*请参见Wang等(2007)[17]、Ishikawa和Okubo(2010)[18]的研究,其讨论了在负面消费外部性下,进口关税、污染排放税与消费补贴的效果。。
在成本不对称的前提下,本文使用寡占市场中m+n家企业作为基准模型,依据成本的不同将企业分群,构建两阶段博弈。第一阶段中,在外生租税扭曲系数λ限制下,政府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对兼并企业采用针对性的从量补贴;第二阶段中,生产同质品、成本不对称的企业进行Cournot竞争。在兼并之前,通过求解成本不对称的Cournot均衡状态,可以得出每家企业的最优产量,进而得出最优的消费者与社会总福利;在兼并之后,兼并得到政府补贴,使用Cournot模型求解各个企业选择的产量。
通过建立兼并后企业利润变动量、消费者福利变动量与租税扭曲系数的函数关系,本研究发现:在租税扭曲系数足够小、市场规模足够大时,企业利润变动量与消费者福利变动量可以同时为正。这表明,政府的引致补贴有可能在促进企业兼并的同时,改善消费者福利。更进一步发现,随着扭曲系数的增大,政府补贴的社会成本加大,最优从量补贴额降低,会减弱企业兼并诱因,并逐渐导致消费者福利恶化。
此结论为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实施补贴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市场规模足够大时,如果由于市场中存在高成本企业而导致总产出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目标锁定的补贴引导高成本企业兼并,藉此增加社会总产出,改善消费者福利。即使存在租税扭曲系数,引致补贴的社会成本较大,但只要扭曲系数足够小,政府采用上述补贴政策仍是合理的。
二模型设定
考虑m+n家进行同质品数量竞争的企业。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不变,固定成本为0。其中,企业1,2,…,m的边际成本满足c1=c2=…=cm:=ci,企业m+1,m+2,…,m+n的边际成本满足cm+1=cm+2=…=cm+n:=cj。且ci>cj,即前m家企业成本较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我们假定前m个企业直接兼并为一家,不考虑序贯兼并的问题。
在成本不对称的前提下,行业总产量可以表示为以下形式:
(1)
(一)兼并前市场
不考虑政府补贴,成本不对称企业的利润函数可分别表示为:
πi=(P-ci)qi,i=1,2,…,m
(2)
πj=(P-cj)qj,j=m+1,m+2,…,m+n
(3)
在线性需求函数的假定下,消费者剩余与企业总产量有关,满足以下形式:
(4)
由于不考虑政府补贴,社会福利仅仅是企业利润与消费者剩余的总和:
(5)
(二)兼并后市场
前m家企业兼并为一家之后,定义qM表示兼并后企业的产量。整个行业的企业总数减少为(1+n)家,其中政府对第一家(m家企业兼并后)企业给予每单位产量s的从量补贴。不考虑兼并之后,规模经济效应等对生产成本的降低,则对应利润函数为:
πM=(P-ci+s)qM
(6)
πj=(P-cj)qj,j=2,3,…,n,n+1
(7)
从式(6)可以看出,政府引致补贴实质上就是通过补贴的形式来降低低效率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因而,在不考虑租税扭曲时,足够大的政府引致补贴必然可以降低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提高总产出,改善消费者福利。这是本文的基本出发点。
消费者剩余仍与企业总产量有关:
(8)
社会福利在加总企业利润与消费者剩余的基础上,需要减去政府补贴的社会成本:
(9)
令式(9)中的λ=1,可以得到没有租税扭曲时的社会福利函数:
(10)
已有文献对式(9)展开了讨论,例如:Leahy和Montagna(2001)[19]对贸易与产业政策的租税扭曲效果的社会成本做出了解析,Hwang等(2015)[20]在从量与从价的策略性出口补贴的讨论中,也考虑了租税扭曲的福利效果。
政府对前m家企业从量补贴:若前m家企业兼并,则政府对每单位产量补贴金额s,用以提高兼并后企业的产量,尽可能保证行业总产出不因为企业数量的减少而减少,保证消费者福利不受损。同时,在存在租税扭曲系数λ时,对产出q补贴的社会成本为λsq。
三模型求解
(一)兼并前市场
在前m家企业兼并成为一家之前,对式(2)与式(3)求解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得:
(11)
(12)
依据企业产量对称性,令q1=q2=...=qm:=qI,qm+1=qm+2=...=qm+n:=qN,求解式(11)与式(12)可得:
(13)
(14)
同时,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与稳定性条件恒成立:
将企业最优产量代入到企业利润、产量与消费者剩余的表达式中,得到企业的最优利润、总产量与消费者剩余分别为:
(15)
从Q*、CS*的表达式中可以看出,ci对行业总产量,或者说消费者福利具有负效应:高成本企业拉升了行业生产的平均成本,降低了总产量与消费者福利。因而,在高成本企业自身难以采取技术创新等有效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时,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对这些高成本企业提供兼并补贴。
(二)兼并后市场(没有租税扭曲)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16)
(17)
依据企业产量对称性,令q2=q3=...=qn+1:=qN,可以求得:
(18)
(19)
式中,在a>(ci-cj)n+ci时,企业产量为正。
同时,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与稳定条件恒成立:
将qM与qN代入到式(9)得SWM,并对SWM求一阶条件,可得:
s*=(a-ci)+n[a-3(ci-cj)]-n2(ci-cj)
式中,当a>n2(ci-cj)-n[a-3(ci-cj)]+ci时,s*>0成立。
同时,满足了二阶条件:
将s*代入式(18)与式(19)中,可得企业最优产量为:
(20)
(21)
最优利润、总产量与消费者剩余分别为:
(22)
(三)兼并后市场(存在租税扭曲)
本文使用下标“T”来表示存在租税扭曲的状态。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23)
(24)
依据企业产量对称性,令q2=q3=...=qn+1:=qNT,可以求得:
(25)
(26)
式中,在a>(ci-cj)n+ci时,企业产量为正。我们同时可以看出,兼并后的企业产量qMT与s正相关,而后n家的企业产量qNT与s负相关。因此,只要政府补贴对qMT的正效应大于对qNT的负效应,就可以增加行业总产量。这就保证存在租税扭曲系数时,兼并引致补贴这一政策工具的适用范围要更大一些。
同时,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与稳定条件恒成立:
(27)
同时,满足了二阶条件:
(28)
(29)
最优利润、总产量与消费者剩余分别为:
(30)
四关于补贴政策福利效果的讨论
本节在上一节所求均衡解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针对性补贴政策对兼并企业利润、消费者剩余的影响。
命题1:在没有租税扭曲时,只要市场规模足够大,政府对于兼并企业的补贴可以同时增强企业兼并诱因及提高消费者剩余。
证明:为论证政府引致补贴可以增强企业兼并诱因,在没有租税扭曲时,定义兼并所能引起的企业利润的变动量如下:
(31)
+2(3ci-2cj)n(n+m)+ci(1+m)2-cj(1+n)2+(4n-m)ci+cj
从上述条件中,同样可以看出,在市场规模的现实逻辑下,m 不能太大,才能保证上式在现实中成立。这说明,在市场需求足够大时,高成本企业的存在使得行业总产出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这就使得政府兼并补贴以另一种方式提高了高成本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强了企业兼并诱因。
为论证政府引致补贴可以改进消费者福利,在没有租税扭曲时,定义企业兼并所引起的消费者福利变动量满足下式:
(32)
从上式可以看出,在前文中a的限制条件满足时,ΔCS为正;消费者福利改善,与企业兼并诱因一样,都要求市场规模足够大。这恰好可以佐证,政府对企业兼并的引致补贴,有可能在减少企业数量的同时,增进消费者福利。这与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兼并一定导致消费者福利恶化并不一致。
命题1证明完毕。相应地,可得到引理1。
引理1:随着租税扭曲系数的增大,政府对于兼并企业的补贴减少,导致市场份额在两群企业间重新分配:相对于较大的补贴,补贴减少时,高成本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低成本企业的市场份额加大。
(33)
(34)
在命题1的基础上,我们讨论存在租税扭曲系数时,政府引致补贴对总产出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可以得到命题2。
命题2:当租税扭曲系数足够小且市场规模足够大时,对高成本企业补贴,可以同时增强企业兼并诱因及提高消费者剩余。
证明:为论证政府引致补贴可以增强企业兼并诱因,定义兼并所能引起的企业利润的变动量如下:
(35)
-2(ci-cj)(4+n)n2][λ(a-ci)-(a-cj)n+λ(a-2ci+cj)n-λ(ci-cj)n2]}
(36)
为论证政府引致补贴可以改进消费者福利,定义企业兼并所引起的消费者福利变动量满足下式:
(37)
从上式可以看出,在前文中a的限制条件满足时,ΔCSMT|λ=1=ΔCS为正。
求解ΔCSMT对于λ的一阶条件,可得:
-2(ci-cj)(4+n)n2][4(a-cj)-λ(a-ci)-2(λ-1)(a-cj)n2
-λ(4a-ci-3cj)n]}
(38)
命题2证明完毕。
另外,比较式(22)与式(30),可以得到类似的结论,在同样的参数空间下,租税扭曲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满足:
(39)
这说明,租税扭曲会降低消费者剩余。
令λ(1)满足ΔCSMT|λ=λ(1)=0,可得:
(40)
当租税扭曲系数λ∈[1,λ(1))时,政府对高成本企业的引致补贴可以在增强企业兼并诱因的同时,提高消费者福利。
更进一步可以看出租税扭曲系数λ对于ΔπT的影响小于对ΔCST的影响:随着租税扭曲系数λ的增大,ΔCST减少的速度要快于ΔπT减少的速度。因而,在λ>λ(1)的某一段参数区间当中ΔπT>0,不过ΔCST<0。且此时,相对于兼并前,社会总福利增大。这表明:在租税扭曲系数略大于λ(1)时,政府的引致补贴增强了企业兼并诱因,并将补贴的社会成本转移给消费者,即牺牲了消费者的福利。也就是说,此条件下,兼并企业的盈利是损害社会公平的。因而,政府在使用企业兼并补贴这一政策工具时,需要谨慎考虑租税扭曲系数对政策效应的影响,兼顾效率与公平,兼顾高成本企业、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这一结论并没有考虑到兼并控制的信息问题。Lagerlof和Heidhues(2005)[21]发展了两个企业的模型:当两个企业提出的兼并有助于效率改进是属于非公开的信息。他们认为战略性地将该信息告知反垄断机构,将会影响兼并的过程。不过,如取得与处理该类信息的成本过高,反垄断机构的决策可能有损社会福利。显然,企业兼并案对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会随着效率的改善而可能增加,但仍须考虑租税扭曲程度与信息处理成本高低等因素。
五结论
企业兼并不一定会损害消费者福利。政府通过对高成本企业给予兼并补贴,可以增强企业兼并诱因。在这一过程中,引致补贴相当于传统企业水平兼并中的成本改善,意味着高成本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进而可以扩大总产出,改善消费者福利。
在存在租税扭曲时,随着租税扭曲系数的增大,政府引致补贴的社会成本加大,导致政府对于高成本企业兼并后单位产出的补贴额降低,削弱了引致补贴对扩大总产出的正效应,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改善。
这一结论为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实施补贴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区别于高成本企业基于产能扩大的“自愿性兼并”,以及政府对国有企业兼并行政性质的指导,政府也可以对行业中的高成本民营企业提供引致补贴。只要市场规模足够大,租税扭曲足够小,政府的引致补贴可以同时增大低效率企业的兼并诱因与消费者福利。
同时,政府提供引致补贴以促进高成本民营企业的兼并,可以作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前置政策。一方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其核心在于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引进,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物质和时间成本,并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另一方面,政府引导高成本企业兼并可以在短期内以较小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更进一步,兼并后的企业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生产规模和流动资本等,可以更好地利用规模效应实现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因而,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准备、过渡时期,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引致补贴来促进高成本民营企业的兼并。这样既可以为后续政策奠定基础,减少阻力,又能提高消费者剩余,改善民生。
展望后续的研究,学界可以对从量补贴与从价补贴对企业兼并诱因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做更深入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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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林、刘鸿燕]
[DOI]10.14007/j.cnki.cjpl.2016.03.001
[引用方式]王凤生, 吴重仪. 租税扭曲下的企业兼并补贴与消费者福利[J]. 产经评论, 2016, 7(3): 5-15.
Corporation Merging Subsidy and Consumer Welfare Under Taxation Distortion
Leonard F. S. WangWU Chong-yi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view, merging will harm the market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welfare. And in the im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 with asymmetry costs, providing subsidies to the efficient firms is a feasible policy for the purpose of satisfying the market demand. But, we wonder that whether a policy of providing subsidies to high-cost firms is meaningful if we allow the merging of high-cost firms. This paper demonstrate that this policy will strengthen the incentives for the high-cost firms to merge as long as the market scale is sufficiently large. But as we can see, because of the existing of taxation distortion, the induction subsidy maybe need larger social cost and lead to the worse-off consumer welfare. Specially, if the taxation is sufficiently small, the consumer welfare could be better-off. This conclusion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of the government subsidy policy under new economic normality.
Key words:merging subsidy; taxation distortion; consumer welfare
[收稿日期]2016-03-16
[作者简介]王凤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讲座教授,台湾高雄大学应用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组织,国际贸易、发展和环境,逃税和税收归宿,大陆经济;吴重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组织。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98(2016)03-0005-11
本文曾参与“2015年财政支出、收入分配与中国经济新常态”学术研讨会议,并感谢龚强教授提供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