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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人死刑概览

2016-07-20王佳

2016年24期
关键词:汤普森最高法院成年人

王佳

在美国法律授权下大约20,000人中只有不到2%的是未成年死刑犯。大多数被控告的未成年人是黑人(将近70%),而他们所侵害的被害人将近90%是白人,并且他们中将近65%已经在南方被执行死刑。

第一个被处以死刑的少年是16岁的托马斯·葛兰格,他在1642年因为兽交在普利茅斯殖民地被处以极刑。汉娜·阿库希是被处死的最年轻的非奴隶,12岁的她在1786年12月因谋杀罪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被绞死。过去美国青少年主要因兽交,放火,抢劫,强奸和谋杀等罪名遭处死。

20世纪80年代以前,死刑犯的年龄很少得到公众或者法律审查,部分由于死刑很少施加于未成年。80年代以前,大多数死刑州都限制死刑最低年龄,印第安纳要求十岁以上,蒙大拿州规定12岁以上,密西西比最低年龄要求是13岁,其他州规定14-18岁不等,但同时一些州并未限制死刑最低年龄。

1982年艾丁斯案使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考虑死刑案件最低年龄限制。艾丁斯因在16岁时杀害公路巡警被控死刑。虽然艾丁斯上诉质疑判处未成年死刑有违宪法,法院也以不妥的理由废止了他的死刑判决。但法院的关注点不在于其年龄,而在于审判法庭未考虑不稳定的家庭生活和情感障碍这两个从轻减轻因素。尽管最高法院回避了艾丁斯案上更广泛的宪法问题的,但它却强调实足年龄是在死刑审判的量刑阶段所必须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减刑因素。

1983年至1986年,最高法院数次回避了对未成年死刑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机会。在此期间,三位少年被执行死刑,1985年9月11日查尔斯·鲁博在德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1986年1月10日詹姆斯·特里·罗奇在南卡罗来纳州被执行死刑;5月15日杰·平克顿在得克萨斯州被处以死刑。他们都是在17岁时犯案,虽然他们分别在28岁,25岁,24岁时被处死。

在八十年代末期汤普森案使最高法院终于同意考虑审查未成年死刑是否合宪。威廉·汤普森由于残忍杀害前嫂子被定罪并判处死刑。他在15岁时犯案,在受审时,却被视为成年人。汤普森一案中,法院认为,宪法禁止对在未满16岁时实施的犯罪人科以死刑。理由如下:

第一,除了特殊认证,俄克拉何马州没有任何刑事或民事的法规,将16岁以下的人视为成人。尽管各州区分未成年与成年人的标准各不相同,但各州在重要事项上将未满16周岁的人看作是未成年人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

第二,在已通过法规限制最低死刑年龄的18个州中,没有哪个允许对16岁以下的人执行死刑的。

第三,专业组织和各国同行都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对不满16岁的人执行死刑是对法治文明的冒犯。

第四,数以千计谋杀案的证据表明,作为社区的良心的代表陪审员们,普遍会对未成年人强加死刑。

第五,不应判处不满16周岁未成年死刑因为这不能对死刑的目标作出任何可衡量的贡献,特别是惩罚和一般威慑这样的主要目标。

法院做出了规定,然而,这一决定仅适用于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死刑的最低年龄进行限制的州,就比如当时的俄克拉荷马。

次年在斯坦福案与威尔金斯案中,法院明确第八修正案并未明确不得对未成年适用死刑。凯文·斯坦福1981年1月7日因强奸,鸡奸和谋杀一名女店员被判处死刑。1985年7月27日希思·威尔金斯因刺死一个年轻的女店员,被判处死刑。总之,在汤普森、斯坦福和威尔金斯的判决中表明,最高法院没有允许对16岁以下的罪犯执行死刑。

近年来,允许死刑的州已经修改了他们的死刑法规,以符合最高法院的有关年龄裁决。[1]目前,美国40个司法管辖区有死刑法规,其中5个州以17岁为最低年龄,18个州和美国军方规定16岁为最低年龄。无死刑州对16岁以下人科处其他刑罚。现行的死刑法规制度的长期存在于美国传统,从历史上看,执行死刑的未成年人中只有不到20%在犯罪时小于16岁。

从20世纪80年代三个17岁的年轻人的死刑执行到2001年3月1日又有14个未成年人在七个州被执行了死刑。17个人中9人为白人,7认为黑人,1人为西班牙裔。17人中超过七成是在德克萨斯和弗吉尼亚被处死。其中仅一名并非在17岁时犯罪,他是肖恩·塞勒斯,他犯罪的时候才16岁。上一个因16岁时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是伦纳德·肖克利他在1959年4月10日在马里兰州被处死。90年代以来,美国是仅有的五个仍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国家之一,其余的是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也门。

截止到2001年3月1日,全美仍有74名未成年人在等待执行死刑(其中有四名女性未成年人),1973年开始(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弗曼案后这也意味着现代死刑时代的开始),其中没有一个执行。80年代中期对14名未成年死刑犯进行了一项研究,揭示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他们中十四人在孩童时期头部受伤。

第二,十二人在身体或者性,或两者兼有惨遭虐待。

第三,九人有主要神经心理障碍。

第四,七人在童年有精神病。

第五,七人有严重的精神障碍。

第六,五人在幼年时期被鸡奸。

第七,仅有三人有平均阅读能力。

第八,仅两人智商超过90。

1973年起,美国司法管辖区判处196名未成年罪犯的死刑,这在同期所有的死刑判决中不到3%,目前被囚的未成年人被处死几率极小。

未成年人是否应处以极刑,已经受到了迟到的关注。在最近的一次盖洛普民意测验,例如,与80%的人赞成成年人死刑相比,60%的受访者认为,当一个青少年犯谋杀并且被陪审团判处有罪,他应该被处死;30%的人反对对青少年施加死刑;10%的人无意见。在赞成对成年人施加死刑的人中有72%的人赞成对青少年处以死刑。当被问到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是否应给予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罚,50%的受访者认为青少年应该被同等对待,40%的人认为对他们不应该严厉处理,9%的受访者认为看情况,以及1%的人没有意见。

当问及青少年再犯罪后是否应给予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罚时,83%的受访者认为青少年应该被同等对待;仅12%的受访者认为他们应较轻缓的处理,;4%的人认为看情况;1%的人没有意见。至于青少年犯罪相较于成年人应如何受惩,52%的人认为他们应该得到同样的惩罚;31%的人认为青少年应该重塑,13%的受访者认为这要看情况;3%的人选择其他制裁;1%没有意见。

取消死刑的一个问题在于美国人对青少年重塑计划没有多大信心,仅25%美受访者相信青少年重塑计划可以取得成效。

目前反对未成年人死刑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第一,我们的社会不接纳未成年人死刑。

第二,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少年死刑。(美国和索马里是联合国的仅有的两个不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该公约禁止对未成年人施加死刑。)

第三,死刑难以威慑潜在的少年罪犯,青少年犯罪时,往往不会顾虑到可能的后果,即使他们考虑后果,他们也会意识到,很少有未成年人实际上被处死。

第四,青少年在监狱里特别容易被改造或重塑,从而对青少年施加死刑极不合适。

第五,未成年人死刑难以提供一个合法的报应目因为和负责任的成年人比青少年一般不成熟,因此应轻于对成年人的刑罚,

第六,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在其他领域与成年人显著不同,如驾驶、投票、赌博、婚姻等。

另一方面,许多人仍支持未成年人死刑:

第一,反对少年犯死刑的社会共识的证据是不存在的,或者无法证明违宪。

第二,其他国家的观点无关对本国宪法的正确解释。

第三,死刑的威慑可以阻止潜在的少年犯罪人。

第四,令人发指的少年凶手,并不适合进行重塑或改造。

第五,有一些未成年杀人犯足够成熟,足够为自己的罪行负责,从而对少年犯实施死刑具有合法报复性的目的。

第六,对于法律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其他领域,青少年可能无视认真投票或安全驾驶,但他们明知杀死其他人是错误的。

无论对未成年人死刑的立场如何,在美国它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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