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6-07-20刘世红
刘世红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应用十分广泛的今天,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个人隐私进行侵害的个案越来越多,因而加大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引起社会各界的格外关注。目前,从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打击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侵害趋势,加大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研究和实施很有必要。
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一、引言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开来,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给予了极大地方便,但是,不尽人意的地方也逐渐暴露,如:利用信息技术盗取用户信息侵害个人钱财和名誉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从刑法角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在刑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修订过程中,注重与个人信息专门法律沟通融合,有针对性地明确侵害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情节界定,有利刑法内容完善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信息亟需刑法保护
计算机、互联网、多媒体技术应用的无处不在,各种软件开发能力越来越高,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受到很大冲击。个人信息盗用、隐私曝光的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增大了人们生活的不安全感,使合法权权益遭受侵害的精神压力不断加大。因此,个人信息亟需刑法保护。
(一)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泛滥性、严重性
众所周知,人们几乎每天遭受垃圾信息的困扰。一是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清理电脑大量的广告和垃圾软件;二是由于个人信息难以保密,必须疲于应对来自各方的信息干扰。再买房装修,升学就业,医疗购物等各方面不断收到广告宣传电话、短信干扰;三是银行信用卡被盗,存款不翼而飞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四是不明真相的恐吓电话,诈骗信息随时袭击;总而言之,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泛滥成灾,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受损不保程度不断加深。
(二)保护个人信息是法律赋予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公民所有的个人信息都纳入人权的保护范围,盗用公民信息进行违法犯罪严重构成了侵权行为,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极大伤害。因此,在大数据信息条件下,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列入刑法修正案的内,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实用和完善,更可以进一步控制公民信息保密程度和他用的可能性,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该种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积极的作用,有效化解和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
(三)有利于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为了适应新常态,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适当修正公民人权保护有关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保护条款。在民法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内容修改中,更加明确界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细则和侵害行为构成的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使得我国的社会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时俱进,内容进一步完善,体系更加健全,不断增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力,同时,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打击,也有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使之做到量刑准确,打击要害,体现了公民的法律诉求和社会导向。
三、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刑法保护的可行性立法研究
我国的刑法有关条款提及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规定,有关章节内容的要求主要针对保护公民人权和其他权利的补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针对侵权对象和行为范围,以及惩处力度,都有比较准确的条款内容。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应用日益广泛,通信工具更新换代频繁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使得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违法犯罪行行为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在法律打击方面存在相当多的逃避盲区,给案件的侦察,查办造成了极大的被动,社会的呼声,公民的诉求,刑法内容完善的需要,形成了大数据时代修正个人信息侵害犯罪刑罚的群众基础和重要依据。针对目前大数据时代我国刑法实际存在的立法缺陷,一是要把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规定,从相关侵权行为中提取出来,形成专向条款内容;二是合理界定个人信息侵害与人身名誉和财产权利侵害的重叠和区分;三是在章节条款的制定上,与相关内容做到有效的衔接和补充;四是充分显示刑法规定的特点和保护优势。
四、健全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
(一)设立个人信息侵权罪,明确犯罪客体
刑法要做到对公民个人实施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有法可依,量刑准确,才能达到保护有利,打击到位的目的。从当刑法上有关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立法相对缺陷的实际情况,要创新内容,确定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罪名,使犯罪客体定位准确,范围得当,身份符合法律要求;在刑法的相关章节条款进行较为确切的设置,整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资源。使大数据时代各种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的主体认定,侦办程序和刑法标准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和运用。
(二)规范个人信息侵权范围。
在不同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认定,在概念上非常模糊,内涵界定也不清楚,这在对利用刑法处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犯罪主体认定不准,刑罚依据不充分,加上犯罪手段刑法上存在的盲点,造成了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各种违法犯罪的泛滥和猖獗。因此,要在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中,较为准确地规范个人信息侵权范围,比如:身份证、电话、短信、银行卡、支付宝等各种行为分开单列,核定内容。
(三)增添利用信息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内容。
由于大数据条件下,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违法犯罪更新换代较快,造成了目前刑法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规定条款的空白。因此,针对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及其相关的信息的侵害方式的衍生和发展,在刑法修正案中,要做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力求包括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各种表现行为。
(四)确立个人信息犯罪自诉为主的追诉原则。
公民个人的信息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信息侵害的愤怒感十分强烈,但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实施公诉,不利于对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鉴于程序法同步完善的客观需求。因此,在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追诉中,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充分尊重受害者的自决权,确立个人信息犯罪自诉为主的追诉原则。当然,特殊情况例外,力求追诉原则的人性化。
五、结语
针对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越来越多,违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在实施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相关内容有较多盲点和空白的情况下,进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刑法保护研究,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制体系健全的需要,对有效保护公民的人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积极的作用。大数据时代为个人信息的盗用倒卖和非法使用提供了许多便利优势,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因此,要在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修正过程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作最详尽的表述,明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确定方式和条件,力求做到保护有方,打击到位,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显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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