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2016-07-20武连兄
武连兄
摘要:检察机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职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是平行的机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有效的缓解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严重的打击了一些不法分子。
关键词:检察机关;宪法;检察权;法律监督机关
近几年来,国内外对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理论的研究有一定的成就,一些研究也相应的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宪政地位的历史发展、演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设置检察机关到现在已经有了半个世纪,在这期间经历了许多艰难曲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为标志,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附属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的法制。1951年制定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规定了检察机关实施一般法律监督的职权。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对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由群众批判,这样法制造到了破坏。
第二阶段,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破坏,公民权利受到了严重践踏,在修订宪法征求意见是时,全国人民强烈要求恢复检察机关,1978年宪法重新设置了检察机关。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职权给予了重新定位,取消了过去实施一般法律的法律监督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82宪法以后我国宪法未再作全面修改,虽然经过了1988年、1992年、1999年、2004年的四次修改,但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规定基本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政地位依然沿袭了82宪法的规定而保持了相对稳定。2014年10月20号至23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期望也是前所未有。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和历史作用
(一)宪政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以及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为理论来源。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的宪政体制下,为了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人民间接地将自己的权力以宪法形式交给国家权力机关,但国家权力机关并不能够直接的代表人民行使其全部的权力,因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监督权交给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防止一些官员利用职务贪污腐败谋取私利,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不能对检察机关的所行使的权力进行干涉。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下的相互平行的三个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使得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在一定的程度上被虚置了。
(二)历史作用
检察机关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摧毁外,一直处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独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平行的政权机关,在宪法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的,是历史发展变化的产物。
建国之初,我国检察机关的建立受到了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影响,但它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因材施教,为我国所用。我国的不断发展也表明,检察机关在镇压反革命,参加“三反”、“五反”运动,保障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直至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应的,在现阶段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等方面,都发挥了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果,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的统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还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民主法制需要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作用。
建国之初中共中央组建检察机关,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人民检察署的工作进而健全我国人民民主的法制,而为了制约和监督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滥用职权需要进一步得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根据1953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给毛泽东主席的报告中提到,当时在我国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错捕、错押和错判现象,引起许多人民的不满。这些冤狱的造成,和检察制度的不健全是分不开的①。由此看来,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逮捕,审判机关裁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保障人民权利,完善民主法制的紧迫需要。
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要在坚持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以及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三)检察权与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1、检察机关在的诉讼监督过程中,要受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的监督。2、检察机关自身在行使监督权时离不开其他方面的监督;3、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一切监督,最终都必须服从审判机关的判决和裁定,受到审判机关最终的制约。4、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监督仅仅是程序性监督,而没有实体监督的权力。
三、检察机关的现实性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员加大了对党员干部腐败之风的监查力度,且对反腐败到底是纪检机关来抓还是检察机关的来抓出现了很多不一样的说法。我国的纪检机关主要是对党员和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关,而检察机关则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为一定的上层建筑服务的经济基础,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二者监督的对象也不同:纪检机关主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我国公民受检察机关监督。我国的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的违反党内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但对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政纪处理的情况,则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来依法处理。
近价段,党内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还有经济领域内的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纪检机关协助检察机关来完成的,二者在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合力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决不能相互代替,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协作,使党领导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
注解:
①尹伊君:《检法冲突与司法体制改革》,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第418、4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