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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2016-07-20杜江波

2016年24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依法治国

杜江波

摘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理论上用依宪治国取代依法治国,是有其深刻含义的。本文通过介绍依宪治国概念的由来,到论述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区别和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实现依宪治国应当完善宪法立法、进行宪法解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开放宪法诉讼,得出依宪治国理念应当也必须为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其中核心在于论述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理念变化,是为确立宪法作为一种价值法在国家和社会准则中的最高位。

关键词:治国理念;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价值取向

一、依宪治国概念的由来

在中国,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是21世纪以后才有的事情。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依照其哲学体系形成的治国理念。有主张以礼治天下,也有以“法”(主要是刑法)治天下。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实际上是经历的漫长曲折的发展历史,才走上今天依宪治国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即面临共产党应当如何治理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治国理念的问题。党是不是要像革命战争年代那样,依靠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开会商议来决定国家大小事务。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当时毛主席说治国安邦总要有一个总章程,这个总章程就是宪法,于是在确立了以法治而非人治治理国家的理念。但很快这个理念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以会议、文件等人治的方式管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来被写进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这实际上是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后来在学者们的推动下,党的报告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引入,并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时,时任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的报告中提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实际上使这个概念得到肯定。2012年,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这里,从“要”到“是”的一字之差,体现了对依宪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肯定。从此依宪治国成为了党的重要治国理念方针。

二、为什么要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理念固然令人耳目一新,可它为何要成为新的治国理念,它比依法治国概念先进在哪里,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突出依宪治国,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一字之差,区别在一个强调“法”,一个强调“宪”。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以法治原则为前提,没有依宪治国这个中心思想,依法治国是很难实现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法的产生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否则便违反了法治的原则。因为我们用依宪治国的概念取代依法治国,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依宪治国,不仅仅是依照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更是依照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去治理国家。法治原则与宪法,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宪法是实现法治价值的载体。所以我们不必去纠结于宪法的直接规定本身,而是依照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去治理国家。这不是宪法概念的泛化,这是转而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实现宪法的价值。

三、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我们为了实现什么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是在法律工具主义作用为手段的前提下,去追求宪法所蕴含的价值。什么是宪法应该追求的价值,从依法治国转入依宪治国,是为实现怎样的目标和价值,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

第一,依宪治国为实现通过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是国家和执政党依照法律的要求管理国家,主体是国家或执政党。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是为解决公权力如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如何更好保护的问题提供了价值指导。

第二,依宪治国为完善国家权力配置,提供了可靠保证。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在宪法最高效力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权力难以合理配置。在依宪治国的理念之下,要求国家权力运行依照宪法的价值取向,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自治相结合。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为解决国家权力配置,提供了一个运用稳定可靠的手段的治国理念。

第三,依宪治国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依法治国要求经济秩序与经济个体在法律的规定下运行,一方面要求政府对经济秩序的适当干预,另一个方面要求经济个体依法经营。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宪法价值理念的贯彻,使得自由与秩序在合理的边界上运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完成了理论上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变,我们还需要一些具体的实践中的措施,来最终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核心既然是规范公权力,将公权力纳入宪法的价值理念的规范中,我认为应当从以下方式入手:

第一,依照宪法价值取向,完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宪法的许多规定中,还包含很强的统治与阶级对抗的色彩。强调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的区分,天然的造成了歧视性的待遇。农民进城往往成为工人,但似乎仍摆脱不了农民工的称呼;许多农民出身的知识分子回到农村,为广大农村做贡献,却始终难以摆脱农民身份收到冷落。这些例子反应了现行宪法中存在的不平等,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需要对宪法进行专门的解释。宪法修改程序复杂,需要较强的稳定性,而时代发展社会多遍,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国家。对宪法进行必要的解释,有利于宪法适应时代的发展。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立法机构解释的方式,同时我国宪法也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我国的立法机构对宪法进行解释。

第三,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在82宪法公布实施以后,许多学者建议确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未能实现,在这个问题上学界的意见是比较统一的。我认为较为温和且有效的方式是在全国人大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如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咨询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实施。为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违宪审查制度应该建立。

第四,将宪法作为诉讼中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对于公权力机关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目前在我国体制下是不能进行诉讼的。这就使得许多宪法上的权利,最多能通过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寻求保护,这大大的降低的保护的力度,不利于实现宪法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目标。因此,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我认为现行体制下,一方面宪法诉讼案件应当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宪法权利的诉讼。另一方面,宪法诉讼的审级应当提高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实现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四、结语

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变,是社会理念与价值的转变,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向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的转变。依宪治国不是静态的,它是在实践中不断实现,不断进行的。依宪治国不仅是对现行社会的改造,更是为后世打下良好的基础,宪法意识和宪法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人人都信仰宪法的权威,尊崇宪法的价值理念,依宪治国才能永远的实现下去。(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莫纪宏.《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R].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3年.

[2]彭新桥.《试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辩证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6),中,148页.

[3]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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