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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016-07-20邱梦斌

2016年24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邱梦斌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经营业绩、公司规模以及管理层结构等因素。本文以2012-201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各个因素,结果发现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每股收益、公司当年是否亏损、资产总额、董事人数以及监事人数均对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存在显著相关性,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以及独立董事占比对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最后本文根据分析结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

一、引言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当市场上的所有信息都能充分并且快速地放映到价格之中时,市场资源就达到了最有效的配置。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获得所需信息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尽管监管机构对相应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会计年度结束的四个月,但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仍然存在明显滞后性。

由此可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哪些因素会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影响呢?这些因素会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产生什么影响呢?市场参与者又应该如何利用这些影响因素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呢?

二、文献回顾

薛勇、徐贺(2009)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结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其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之比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唐跃军与左晶晶(2012)得出的最终结论表明:第一大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就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实且及时地对公众披露,但上市公司往往会披露不相关的信息。同时,股权制衡度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以及信息披露的指数性之间表现出显著的U型关系。在U型临界点之前,股权制衡度越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可靠性均越差;而在U型临界点之后,股权制衡度越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可靠性均越好。

徐高彦与王跃堂(2014)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披露好消息,而推迟对坏消息的披露。与此同时,当上市公司管理层采取这种信息披露方式时,对于好消息的披露往往会进行详细地阐述,而对于坏消息,上市公司则经常使用模糊性语言一语带过。他们对此种现象进一步研究之后发现,那些规模小的非国有企业都倾向于选择该种信息披露方式。

三、提出假设

综合以往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规模与管理层结构对信息披露及时性有影响。

(一)审计意见类型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审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完毕后,往往会对于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说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要求,上市公司会倾向于较早公布这个好消息。而一旦审计师出具了“非标”审计意见,则意味着公司的财务报表存在问题,上市公司则会利用各种途径推迟发布这一坏消息。故假设:当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年报披露时间会较早;当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审计意见时,年报披露时间会较迟。

(二)经营业绩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若在当年经营良好,则会要求工作人员尽早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计。反之司若经营业绩较差,公司高层则倾向于推迟披露信息。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以及现实情况,本文以每股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市公司当年是否亏损作为衡量公司经营业绩的指标。故假设:每股收益高的上市公司会及时披露信息,每股收益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的上市公司会提早披露公司年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低的上市公司会推迟披露信息;当年经营盈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早,当年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迟。

(三)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规模大的上市公司要进行的业务量大,在会计期末进行汇总整理的时候要比小公司更多,则信息披露越迟。故假设: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越大,信息披露越迟。

(四)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断提高,第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逐渐趋同,都倾向于维护公司利益。由于第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趋同,此时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较好。故假设: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

第一大股东推迟公司信息披露时间并不一定能够成功,仍然有其他因素阻碍第一大股东,其中之一是股权制衡度。若第二大股东持有股票数与第一大股东所持有股票数相差甚微,则其所拥有的推迟信息披露时间的特殊优势会受到较大制约。故假设:股权制衡度越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间越早。

(五)董事会结构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董事会规模越小,董事会决策效率越高,信息披露越及时;董事会规模越大,内部意见难以统一,决策效率低下,从而使得信息披露不及时。故假设:上市公司董事人数越多,信息披露越迟。

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一定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董事会被操纵的可能性降低,有利于信息及时披露。故假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之比越高,公司信息披露时间越早。

(六)监事会结构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关系

监事人数越多,就越能够起到监督职能,有利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及时披露。故假设:上市公司监事人数越多,信息披露越及时。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2—201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其中去除了以下类型的上市公司:

1、ST类上市公司。

2、金融类上市公司。

3、部分公司由于统计问题存在数据不全的情况,本文也将其去除。

(二)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Wind金融数据库与CCER数据库,并利用SAS软件进行处理。

(三)变量选择

1、因变量

本文以报表披露时滞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在本文中是因变量。报表披露时滞是指上市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与其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相隔天数。报表披露时滞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呈负相关关系,即报表披露时滞越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越差;报表披露时滞越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越好。

2、自变量

SJ: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则SJ=1,否则SJ=0。

EPS:上市公司会计期末基本每股收益。

GROWTH:上市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LOSS:若是上市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小于0,则LOSS=0,反之则LOSS=1。

LOGTC:上市公司会计期末资产总额的对数。

SH1:上市公司会计期末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比。

ZHD:股权制衡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

DS:上市公司董事人数。

DLDS:独立董事占比=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人数。

JS:上市公司监事人数

(四)模型建立

根据上文的假设,以及相关学者对此方面的研究,本文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DATE=β0+β1×SJ+β2×EPS+β3×GROWTH+β4×LOSS+β5×logTC+β6×SH1+β7×ZHD+β8×DS+β9×DLDS+β10×JS+ε

其中β0是常数项,β1,β2,…,β10是各变量的系数,ε是随机误差项。

五、实证分析

(一)各变量相关性分析

本文采用VIF值检验多重共线性。若是VIF值大于10,则说明存在多重共线性。根据上表结果,所有变量VIF值均小于10,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独立董事占比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审计意见类型、每股收益、上市公司当年是否亏损、监事人数的β系数为负,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上市公司若是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每股收益越高、当年经营实现盈利以及监事人数越多,则该公司年报披露时滞越小,披露年报的时间会越早。资产规模、董事人数的β系数为正,且资产规模在5%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董事人数在10%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上市公司资产越多、董事人数越多,则该公司年报披露时滞越大,披露年报的时间会越迟。上述变量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的影响关系与假设一致。

六、建议

首先,改进现有证券市场中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确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披露时限。我国证监会现行的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核算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这就给了上市公司较为宽裕的时间来拖延年度报表的披露时间。对比境外证券市场,在香港证券市场上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90天,而美国根据上市公司的类型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年报披露时间,最短的为60天,最长的是90天。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限相对于境外市场显得较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标准,实施不同年度报告披露时限制度,在确保不影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的前提下,缩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限。

其次,增加年度报告披露方式,促进上市公司信息多渠道共享。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投资者倾向于在互联网上查找自己关注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查找上市公司信息有众多优势。首先,互联网方式比传统的纸质媒介更加快捷方便,上市公司只需要将已经整理好的公司信息上传至某一网站即可,节省了中介媒体的时间。其次,互联网方式比传统的纸质媒介节约成本。最后,互联网方式比传统的纸质媒介更加适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处理。

再次,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能力,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我国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而每一家上市公司都会有财务报表需要会计师进行审计,并且给出相应意见,这就会导致每一位会计师要面对大量审计工作,审计进程缓慢,从而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增强审计人员工作能力,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审计人才,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效率,有利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尽快向公众发布,上市公司信息得到及时披露。

最后,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不完善,因此在设计相应法律法规条款时需要更加仔细的考虑,努力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根据本文结论,上市公司董事人数越多,公司信息披露越不及时,这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人数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根据统计的结果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人数最少为3人,最多为13人,董事人数设置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公司信息的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董事会结构。(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唐跃军.终极控制权、大股东制衡与信息披露及时质量[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6):83

[2]徐高彦.资本市场盈余预告披露及时性策略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4,(10):22

[3]薛勇.试析董事会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基于2005-2007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年度数据的实证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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