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新政
2016-07-2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7期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减税负”“商改住”“房中房”等支持和鼓励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具体举措,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在改建房屋方面,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由5%减至1.5%;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方面,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