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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法才不愧对劳模称号

2016-07-18文丨李万友

遵义 2016年14期
关键词:欠款荣誉称号守法

文丨 李万友

诚信守法才不愧对劳模称号

文丨 李万友

一边头顶劳动模范光环,一边却欠款不还走到失信地步,对比实在强烈。劳模不是永恒不变的,过去是劳模如今不具备劳模的标准,应该实行劳模淘汰机制与退出机制。现实生活中,其实不止对待“劳模”应该这样,对待“英雄”、“标兵”等楷模都应如此。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将有着传奇创业故事的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刘光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其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五四青年奖章”等众多荣誉,现因公司经营不善欠款700余万元一直不偿还,即便上升到司法程序层面亦如此,才被纳入失信名单,受到多重限制。

一边头顶劳动模范光环,一边却欠款不还走到失信地步,对比实在强烈。有人说,“劳模不仅是辛勤劳动、积极生产、乐于奉献的模范,还应该是诚信守法的榜样。”。没错,劳模不仅仅只是劳模,还是公众人物,理所当然应该是诚信守法的榜样。实质上,唯有如此,才不愧对“劳动模范”这项神圣的荣誉称号。

现在的问题是,像刘光基这样,既不珍惜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也不发挥诚信守法榜样力量的劳模,反而失信,在抹黑劳模荣誉的同时,还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究竟该怎么办?

好在有关方面并没有因为失信者是劳模就网开一面,而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错,劳模失信被纳入失信名单,纯粹是罪有应得,怪不得谁。要怪只能怪其不珍惜劳模荣誉称号,更不懂得发挥诚信守法榜样的力量。

此外,如此不珍惜劳模荣誉称号,恐怕还应该考虑撤销其的劳模荣誉称号和待遇。是呀,确实应该慎重对待。因此,一要进行网上舆情分析,看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二要结合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对照检查,看其符合撤销劳模荣誉称号和待遇条件与否,一旦符合就该当机立断撤销。

评选劳模是对一个人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的肯定。昔日的劳模如今成了欠债大户,进入“失信黑名单”,这样的劳模不仅起不到任何激励和引导作用,榜样的力量,只能让先进黯然失色,而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成了坏的榜样,已经失去了劳模的应有意义。应该彻底摒弃“一日劳模,终身享誉”的潜意识,打破“一时劳模、一世劳模”的终身制。劳模不是永恒不变的,过去是劳模如今不具备劳模的标准,应该实行劳模淘汰机制与退出机制,不仅是纳入“失信名单”,而且应该将劳模资格取消,这是最好的“失信名单”,也是一种警示。

现实生活中,其实不止对待“劳模”应该这样,对待“英雄”、“标兵”等楷模都应如此。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既然享受到了这么高的赞美,便应该清楚辜负了他人的期待、失信于社会,就会经受怎样的“诋毁”,这也是社会对“劳模”等角色的要求。说的也是,一方面,劳模本就不是终身制的;不会因为“劳模”的身份而对刘光基的失信不可容忍,毕竟失信与身份无关,劳模也不是道德圣人,“劳模”的光环只是对其之前成就及品性的认可,并不能保证以后会怎样。另一方面,早就有劳模被撤销荣誉称号和待遇的先例。何况,这样做才有利于管理劳模,重要的是,对其他劳模也是一种警示。否则,该撤销不撤销,不是对劳模最好的管理和保护,而是纵容,更是对劳模荣誉的亵渎。因此,当地工会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给社会一个客观公正的交代。

当然,撤销劳模荣誉称号和待遇,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不是最终的目的。更多的意义则在于告诫劳模们:劳模荣誉来之不易,理应好好珍惜,尤其是要率先垂范,做诚信守法的榜样。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当上劳模,还要当好劳模”才不愧对劳模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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