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与非
2016-07-18
《劳动合同法》是与非
8年多来,《劳动合同法》一直在争议中走过,多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历年两会上提出建议修法,近年来修法呼声更甚。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必须修改,不然不利于企业发展,一方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劳动合同法》何去何从?
正方 《劳动合同法》修订需要与时俱进
《劳动合同法》要做好企业“减负器”
文丨■ 朱清建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对于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就业安定有着重大作用,而大型企业更是以行业龙头、地方利税大户、地区经济带动强力引擎的代名词。然而,目前来看,企业是背着沉重的“包袱”上阵——企业税收、社保压力大,劳工的人工成本高,从大环境来看,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重叠期,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大,而国际经济发展不景气……这些都让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乃至生存压力。让企业轻松上阵成为必然选择,而从劳工方面减轻不必要的负担成为题中之义。
“公司新招女员工,上班3天休产假,休好假就辞职。”“合同期内,说走就走,工作也不交接,档案都是临时的。”“好不容易培养出一个人,掌握很多核心技术,说走就走。按照合同、保密协议打官司也难,取得证据难,评估损失难”……这是现行《劳动合同法》造成劳动者违约成本低等问题的具体体现,不利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企业轻松上阵。没有企业的轻装上阵,难有企业的长足发展,也难以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就业,给不景气的经济带来活力,进而言之,也不利于带动劳工工资待遇的提升。
需要解释清楚的是,我们加强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修改,不是要破坏劳工的合法权益,不是要造成劳工现有合法合情合理权益的消损,而是要进行更加合理的修改,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诸如适当收紧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确立劳动合同的终止制,放宽中小企业的权益;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的解雇条件;确定对不同工龄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如区别对待产假、休假待遇;适当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再比如,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如挪用侵占单位财产甚至侵占业务款的,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应赋予企业撤销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对劳动者赔偿损失;加强对企业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保密条款,明确失密者的责任。
自由有边界,法度亦是如此,对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保障工作,才能让企业轻松上阵,为当前的经济发展、创新创业、就业稳定提供企业的力量。
为更公平而修改可以有
文丨■ 王甄言
《劳动合同法》该不该修改,不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只不过,变化的方向到底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即到底是越修越好,还是越修越差。实质上是提议和最终实施修改的立场到底站在哪一边。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住这道防线是公众的诉求,是社会的希望。劳动合同法是调节资本与劳动力两个生产要素的法律关系,是否修改,怎样修改,要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寻找公平点,寻找二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公平点。客观而言,既不能偏向资本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偏向劳动者而损害资本的合法利益。
那么如何寻找资本与劳动力的公平点呢?要根据生产关系来定,这是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根本依据,离开这一点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就是无稽之谈。目前而言,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关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合同法修改不能违背公有制生产关系另搞一套。但同时要牢记多种所有制为补充的特点,不可偏废。
基于劳动者与资本的根本关系,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与否,都要守住劳动力与资本的公平底线,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当前经济下行,保护企业的利益,扶持企业发展,是政府的职责,但是,要降企业成本,也要先降“五险一金”和税费成本,实行“修养生息”,放活企业,而不是减少或漠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劳动者勒紧裤带,否则,既违背基本的生产关系,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所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可以,但是,该修改的是劳动合同法不公平的地方,从而使之更加公平、完善,符合社会公理,这样修法才不会遭到民意反对。基于这样的目的,提议或启动修订劳动合同法,就要站在公平的立场,而不是为了保护某一方面的利益刻意而为,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修订需要与时俱进
文丨■ 苗凤军
今天,时代改革浪潮全面开花,《劳动合国法》也可以进行一些修改。虽说这部法规离上次修订才8年时间,这时间看似不长,但是现在是改革发展时代,这八年社会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不仅仅劳动者的结构出现了变化,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又每天都在变化着,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所需要通过法律维护的责任,和所要付出的义务,都需要《劳动合同法》从方方面面体现出来,因此这《劳动合同法》应该适时进行修订了。
8年多来,《劳动合同法》一直在争议中走过,多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历年两会上提出建议修法,近年来修法呼声更甚。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必须修改,不然不利于企业发展,一方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新时代,新的历史时期《劳动合同法》承载的责任更重,更需要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来解决新形势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问题,将两者所存在的矛盾通过法来化解,形成统一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应该在修改中做到与时俱进。
改革一路高唱着赞歌向未来走去,如何让改革打造更多的民生福祉,最关键的还是需要法律护航,如今新国情打造出新形势,面对企业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所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尤其是全国各地都在重视去产能,做到经济转型向绿色可持续发展,其形势即可喜,又相当严峻,如何解决企业与用工之间的这个矛盾,《劳动合同法》需要发力,因此今天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提出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都是负责的态度,都是为时代发展呼吁。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政府相关部门一定会关注百姓的呼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相信时间不会太远。
不必将保护劳动者与保护企业对立起来看
文丨■ 刘 鹏
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看,当下的劳动合同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多少会不利于同时保护企业。而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其受劳动合同法的过多制约,必然面临发展掣肘,无法实现快速、高效发展,最终劳动者的工资收益等必定无法提高,甚至遭受损失。
小栗子/图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其与保护企业,事实上又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甚至是相辅相成的。换言之,保护劳动者,也是保护企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明显也是保护企业的发展。拿工资刚性增长相关规定来说,其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是为企业留住人才,获得凝聚力、向心力等的手段。如果不拿这样的规定保护劳动者,依据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性,企业很难主动、自觉涨工资,劳动者没有归属感,不被重视,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自然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这样的企业,又岂能谋得更好、更快、更高效地发展?
此外,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偏重于保护劳动者,对企业保护相对不足,其法律建设初衷,并不是为了限制企业发展的,而是因为,我国企业、老板等,其法规意识不强,主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不足。甚至,一些用人单位等,存在故意严重损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这与一些西方国家,资本一方会主动、自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相比,我国的用人单位等,明显是存在严重不足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无法出于道德自觉和发展长远眼光而主动保护劳动者,只能用法律来保护。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明显是被逼无奈的。如果企业等用人单位能够把劳动者权益保护,当成是企业权益保护的一种,不将劳动者和自己对立起来,绝不侵害劳动者权益,甚至能够主动保护劳动者,又何必出台“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之类的死规定?
很明显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保护相对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和劳动者等之间,缺乏一种“共同体”的认知,没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意识。特别是企业,其如果总是把劳动者放在自身的对立面,进行约束、管理、要求甚至侵害等,其又有何权利和脸面怪法律对自己保护不足?因此,应该将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统一起来进行看待,至少不能对立。否则,《劳动合同法》不管怎么修改,都难免会“蚕怕雨来,苗怕火。晴是错,阴也是错”!
反方 为资本修改《劳动合同法》是立场错位
修法应慎而行之,切莫因噎废食
文丨■ 段 康
国家层面健康可持续、着远长久的新经济发展方式大幕开启,企业亦应迎难而上,顺应供给侧改革的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增强自身内生动力,其间难免会有阵痛、不适。然而部分企业包括外企,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打着“原材料降不了、生产能耗下不来、物流成本高居不下”等等理由,进而“不得不降低用工成本、损害劳动者利益”来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甚至矛头直指新《劳动合同法》,歪曲表达《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意义,认为没有考虑企业权益或者太过僵硬不够灵活等等,这些看似“委屈”的言语无外乎是维护企业利益的牵强托词而已。
企业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劳作。而相比企业,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试想,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任何时期、任何企业不都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建立起来的?反之,作为美国重要的劳工立法,正是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出台的。源于此,即越是经济下行越是要加强劳动法治,保护劳动者利益。一味强调修订新《劳动合同法》,片面强调企业利益,打压、轻视劳动者,不但省不了成本,反而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大批劳动者面临下岗失业的前提下,你要更加灵活解雇他们,要取消他们的补偿金,会不会引发社会动荡,出现这类涉及劳动规制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后果又是怎样?
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最基本、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这个救济、救援渠道原则性不能动、不能改,不能因噎废食,而令劳动者保障无果,权益受损。如果需要修订,以适应现今社会发展步伐,那么,更完善地、周全地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的才是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因用工修法是开法治倒车
文丨■ 黄 磊
法谚有云:“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这句话虽然略显夸张,却阐述出法律天生的滞后性。然而,“令频改则难从”,社会治理长治久安的目标,决定我们对法律稳定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朝令夕改的法律只会降低法律的威信,让芸芸众生难以适从。
法案是否需要修改,主要在于时势背景是否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修法的呼声不难理解:即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只会让企业用工成本越来越高,进而加剧企业的负担,这种法律上的弱势状况,只会让企业包袱过重而无法走出目前的困境。
但需看到的是,目前企业发展难的根本并不在于用工成本的提高,而在于其是否能够及时转型,是否能够从“劳动力”密集型走向“知识力”密集型,能否从血汗工厂走向创造工厂。换而言之,目前用工成本的提高,只是以往劳动力过于廉价的一种正常回归,其法律地位的强化也属于人本主义背景下的有力修正。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律实施时间长短并非修法的法定理由,法律是否需要修订并不是由其制定时间长短来决定,而是由其框架和结构、原则与规则是否还能够有效解决当下的问题与纠纷,这种解决的方式和方法又是否吻合公正、公平的法律价值。古往今来,享有盛名的法典都有着极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也展示出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拿破仑法典、德国刑法典等等不胜枚举。
治理和有功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时代的发展,当前经济发展转型的阵痛源于以往核心竞争力的消弱,源于创造力缺失下盈利能力的匮乏,亦源于对用工成本压榨的严重依赖。换而言之,如果修法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经济发展的动力调回到血汗工厂模式,那不仅是经济发展模式开倒车,也是法治水平退步及野蛮化的标志。
莫让劳动者的处境“雪上加霜”
文丨■ 叶建明
小栗子/图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便一直不绝于耳,特别是在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其呼声更是越来越高。而一些资方和资方代理人要求修法的主要理由有二条:一是《劳动合同法》里过高的职工福利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倒闭了,受损害的最终还是劳动者;二是《劳动合同法》里的一些条款过于保护偏袒劳动者。例如,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用工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困难重重且要支付补偿金。
试问,中国企业职工真的有很高的福利待遇吗?事实上,无论是社保医疗保险,还是高温补贴,抑或是法定节假日工资翻倍等,这些都是职工们的基本福利。作为一个辛勤付出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难道基本福利都不该享有吗?如果说把基本的职工福利也看作企业的负担,那么是不是可以把职工的基本工资也当成企业的负担呢?如果说连基本的福利都付不起,那么又怎么去办好企业呢?倘若企业把职工的福利和工资压得很低很低,这样的就业又能比失业好多少?
至于所谓的“保护偏袒工人”论,“工人可以炒雇主,雇主无权炒工人”论,更是不值一驳。要知道,资方本身就处于强势,如果还可以无缘无故随便炒工人,那岂不是让弱势的一方更加弱势?须知,法律需要的是尽可能平衡强弱关系,而不是去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拉大强弱关系。其实,即便是基本的福利,基本的保护条款,很多企业依托和地方政府的硬关系,依然还是不执行或在执行的过程中走了样。
再说“雇主不能炒员工”,事实上,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真有心炒某个员工,是分分钟搞定的事情。经济下行的特殊时刻,要减轻企业负担,这可以理解,但办法不应只是一种,比如可以尝试减税降费等。如果盯着本来就很弱势的劳动者不放,想以修改《劳动合同法》,想以减少劳动者的福利和弱化对劳动者保护来换取企业负担的减轻,这只会进一步地拉大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的处境更加“雪上加霜”,并同时损害劳资关系的公平公正,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实属得不偿失的下下策。
为资本修改《劳动合同法》是立场错位
文丨■ 犁一平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因为,在资本与劳动者两者之间,资本创造了工作岗位,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岗位,但到底用谁,由资本说了算,尤其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就业竞争压力大,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岗位,不得不有求于资本,甚至依附于资本。这就注定了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二者的关系和话语权很不对等,所以,《劳动合同法》就要特别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经济下行压力大时,经济不景气,企业遇到了困难,有的企业减产、停产、倒闭,工作岗位少,就业竞争压力大,加之有的企业裁员,劳动者下岗失业现象增多。这时候,政府部门更要坚定地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水平、劳动保障福利等,谨防资本趁机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更不能听资本的一面之词,为了保护资本的利益修改合同法。
另一个不得担忧的问题是,在经济下行环境下,资本结成利益同盟,或利用他们同政府官员的“交情”,或者利用部分企业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影响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方向,或者“收卖”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专家,把资本的“私货”掺杂进去,从劳动合同法的源头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中,资本的比例比劳动者多得多,劳资双方的话语权很不对等,往往资方声音强大,劳方的声音弱小甚至“沉没”。同时,在多元价值观和物质时代,有的“砖家”也抛弃了“斯文”,一心“向钱看”,奉行“拿钱财替人消灾”的精致利己主义价值原则,替资本充当“代言人”,不遗余力地呐喊助威,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搅混水,结果,被“砖家”忽悠,上了资本的当。
因此,在“众声喧哗”的“民主表达”时代,政府部门要学会倾听,善于倾听。就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资本提议”问题而言,千万不能偏听,要兼听,既要倾听民主政治渠道的“声音”,又要倾听来自媒体、舆论和坊间的声音,尤其要打捞“沉没的声音”,把资本宏大的“哭泣声”所掩盖的“劳动者声音”听清楚,切实不能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为资本修改劳动合同法,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