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探讨
2016-07-18瓮长龙
瓮长龙
摘 要:高管人员的退出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重要且特殊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把高管的退出机制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使彼此之间相辅相成。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高管人员退出的现状,从现状中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个人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对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研究产生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理论指导
公司人才退出机制是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在企业中不断进行着能力、绩效、薪酬三者的匹配协调,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判定结果,对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和不满足绩效考核要求的人员依据处罚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绩效处罚,轻则绩效沟通重则解雇和退休等,它只是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中的一种。而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是以上人才退出中的一种,但是高管的退出具有一定的天然特殊性,因为高管人员曾经对公司具有很大贡献,掌握公司的重要高层信息,本身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更优秀等相关因素。
一、高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的现状
(一)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现状描述
我国的劳动力就业成为市场化后,企业利用劳动力市场总体是供大于求的情况,有些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同虚设,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显。在我国目前不健全的民营企业中出现了员工的流动性大的现象,人才退出具有无序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缺乏规范科学的人才退出机制。由于没有健全的人才退出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存在很多中小型企业,其中有家族型的企业,也有聘请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尤其中国目前公司的发展情况,导致现在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出现了频繁跳槽的现象。高层的退出情况和普通员工的退出有相似之处,都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个大类。高层管理者具有高层的招聘用人的信息,具有敏锐的嗅觉,当感到自己的职业发展遇到瓶颈或者因公司发展需求自己可能存在被解雇的风险时,他们会选择提前资源离职或提前退休,并且会做的干净利索。
(二)现在退出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可知,我国目前员工的退出的管理方式基本有三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主要是指高管人员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公司发展或改革需求,也或者是高管自身的因素,如身体原因等,提前离开管理岗位,但是公司依然会有相应补助,等达到法定年龄后办理正常的手续。但是这样的方式给企业的运行带来一定的管理成本,并且也有可能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风险,比如不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了但依然在做决策时需要此人的一票,会导致此人决策的信息不完善不客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解除合同一般只有在对方有重大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时候,如果高管人员绩效未达到划定的目标,可能会面临降职处理。
(三)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长效恰当的长效激励机制。目前我国一些企业,比如有点网络公司或中小型能源类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绩效收入更多地受当年经营效益目标实现情况影响,可能因为公司的自身的发展情况,暂时不能和企业的长远效益相联。比如有些能源公司暂时还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工资更多的还是与短期经营效益挂钩,经营绩效的激励间隔度较大,导致高层管理人员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的利益捆绑性比较低。所以,目前在行业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时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更不用说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了。由于过于关注短期利益,公司管理人员一段时间内未完成既定绩效可能就面临着降职降薪等处罚,一定程度上的确增加了管理人员的紧迫感。同时万一真的一时工作失误导致绩效下滑被降职,也会影响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2.单一的退出福利机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公司的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激励的意义。而是很多的退出福利很简单、定期固定型,公平性和竞争性的力度很弱。比如管理者如果提前申请退休和延迟退休,两者不同的退出类型对应的相关福利基本没有区别,这样会影响积极性,甚至激励作用适得其反。
二、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
高层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考核办法,更重要的是激励机制,是公司能够创新稳定向前的动力源泉之一。因此无论什么类型的公司,尤其是高速发展且基本处于稳定期的公司要格外重视高管人员的退出,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思想来面对这一工作。目前在国企或者是大型企业,普遍的高管岗位的退出主要分为两种:被考核退出和提前退出。可以参考湖北电力公司的最新高管退出办法,里面有很多可取之处。
首先,该公司规定了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省公司目标计划任务或者5年内有3年未完成目标计划任务的第一负责领导,就需要被迫退出。与此同时的副职级别也有连带责任,进行考核。其他级别的管理人员,比如省级的部门主管和市级公司的经理级别,如果连续2年没有完成部门或分公司的绩效任务,或者在综合考评中被将水平的,第一管理负责人就需要被迫退出。当然有的公司可以适当鼓励高管人员提前退休,如果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在任期间就享有股权激励的福利,即使退休高管人员也有分工。或者对于一些虽然曾经有重大贡献,但是在临近退休时,高管人员的贡献度不如之前的或完全没有贡献可言的,为了让高管人员的专长和贡献影响力发散,建议公司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让其有言论自由权,但是已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实务的管理。
其次明确退出现任岗位的年龄,什么范围是提前退出,什么范围属于延后退出等。当然这些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再根据实际的发展需求和内部激励机制划定适合公司的退出年龄范围。为了能够更好的体现了对资历较深的高管人员为企业所作贡献的认同和照顾,因年龄原因退出的高层管理人员可改任相应的技术业务岗位或其它岗位,相关待遇还进行了适当提高。对于部分高管科研实行离岗培训。对于非上市的公司,可以采用虚拟股权激励方式,即采用股价和模拟股票,也或者是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权等,如果高管人员因为自愿退出或中途违约退出的,原享有的股权激励被终止,这样的方式以强制性的手段既挽留了高管人员,也一定程度上约束和保护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文生.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07.
[2]黄浩.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创新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8)187-189.
[3]裴春秀.企业人员退出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3(12):15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