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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妇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限制因素分析

2016-07-16谭小春凯里学院体育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运动 2016年3期
关键词:限制因素民族传统体育黔东南

谭小春(凯里学院体育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黔东南苗族、侗族妇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限制因素分析

谭小春
(凯里学院体育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和访问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分析苗族、侗族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中受到的限制因素。结果表明,传统文化、人口外流、城镇化的发展及妇女主体意识的缺失等是限制和束缚苗族、侗族妇女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关键词:黔东南;苗族、侗族妇女;民族传统体育;传承;限制因素

投稿日期:2015-11-17

苗族、侗族妇女作为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有生力量,在生产劳动、节庆习俗、宗教祭祀、游戏娱乐等活动中随处可见她们积极的身影,她们是活动开展的顶梁柱、技能传授的肩负者和文化传承的的主力军。但由于传统文化、社会发展以及妇女自身主体意识的缺乏致使苗族、侗族妇女在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束缚。因此,为了重视苗族、侗族妇女在传统体育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提升妇女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的主体意识,本文在访谈调查的基础上,分析苗族、侗族妇女在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中遇到的障碍和限制因素,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限制因素。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以“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贵州少数民族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体育”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搜索和查阅了相关论文30余篇,为论文撰写奠定了理论基础。

1.2.2 访问调查法 为获取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根据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拟定了访谈提纲,走访了黔东南有代表性的苗族、侗族村寨,如西江苗寨、肇兴侗寨、反排苗寨等获取资料。

2 结果与分析

2.1 传统文化的影响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简称“黔东南”)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少数民族人口比重最大的自治州。该州有全国1/3的苗族和近1/2的侗族。在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具有双重性。自古苗族就有“蝴蝶妈妈”、侗族有“萨岁”的女性祖先崇拜。这些传说故事把女性描绘成人类的始祖或民族的保护者,这反映了妇女神圣的形象在人们的精神世界里是备受崇敬的。但实际生活中,苗族、侗族仍是一个强调男权、突出父系权威的社会,家庭中男尊女卑的现象较为突出,妇女的家庭及社会地位处处低于男子,对她们参与的社交和文化活动也有种种限制。少数民族妇女受民族禁忌习俗文化的限制较多,社会往往把她们与灾星、不吉、污秽、晦气、不洁等同起来。例如,对经期的妇女有禁忌,月经被赋予了污秽之物,经期的妇女要洁身自好,在社交活动中要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孕妇,被视为不洁与不吉利的象征,人们常常把孕妇看成令人憎恶的人,认为她们身上有鬼附身,称之为“四眼婆”,“四眼婆”对别人来说,是个凶恐和不吉利的象征,因而孕妇是被禁止参加一切公共活动的,家中有孕妇的男人如要参加集体活动也是不受欢迎的。例如,苗族的独木龙舟节女人是不能坐龙船、不能摸龙船的,家里有怀孕或坐月子的都不能参加;还有侗族的斗牛比赛,参加斗牛的队伍里不能有孕妇及其家人,牵牛进牛场的必须是由本寨身体好、品行好、家无孕妇的青壮年男子负责;“蛊女”,在众人心中,她们是危险的、让人恐惧的和具有某种超人魔力的,通常会给人们带来某种不幸。黔东南苗族饲养蛊虫放蛊之人几乎多为女性,且放蛊方法一般传女不传男。“蛊女”因为其“恶人”形象是被作为异类排斥在社会活动之外的;另外,没有子嗣或丧偶的妇女同样是不祥之物,因此在一些特殊场合,如诞生礼仪、婚礼、葬礼中她们是禁忌参加的。从上述种种现象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妇女的禁忌来源于人们害怕妇女的不洁、污秽、亵渎神灵,从而担心神灵降祸于他们。这种观念不仅仅是人们轻视女性的潜在表现形式,更是父权制社会男性限制女性活动的有效手段。这种对妇女的限制与禁忌实质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折射和再现,其后果直接将妇女排斥在主流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之外,并造成了妇女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隔绝,使妇女失去许多发展的机会,其中就包括参加一些民俗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的机会。因为许多传统体育活动与宗教祭祀、婚丧礼仪紧密相连,这对苗族、侗族妇女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思想和行为都有极大的束缚。

2.2 人口外流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黔东南苗族、侗族妇女掌握的传统技艺技能开始渐渐进入市场,并不断产生经济效益,如传统食品的加工、民族手工艺品的制作、家庭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兴起等越来越受到城市的青睐,使得许多苗族、侗族妇女摆脱家庭、地域和社会观念的束缚走出寨门加入到城市打工者的行业。生活环境的改变,使她们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交往形式及习俗观念等悄然变化,这很容易造成她们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淡忘和忽视,也很容易造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的断层。例如,近年来许多苗族、侗族宗教祭祀、节日庆典、婚丧仪式等特定的节日和礼俗活动因人口的外流都开始从简,回来参加的人也难得开展相应的民俗体育活动。而部分留守的民族妇女则要承担起家庭农业生产、家务劳作、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重任,也是无时间、无精力关注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动。即便近年来部分苗族、侗族妇女因本村寨旅游业的兴起引发了她们的回流,但回流的妇女整天忙于新生活而远离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例如,肇兴侗寨在旅游开发之前许多侗寨妇女迫于生计外出打工挣钱,待旅游开发后,部分侗族妇女回乡挣钱,她们几乎成了侗寨旅游的主力军,承担了旅游活动中食、住、购物、娱乐中的主要接待工作,而且参与民俗表演,加工制作绣片、侗布,经营旅游工艺品店,很多情况下,这些工作都是男性无法替代的。

2.3 城镇化进程的影响

当今黔东南正经历着城镇化的转型,城镇化的进程改变了苗族、侗族原有的自然村落、生产方式和人际关系,因而也使民族传统体育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改变。许多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渐渐消失,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出现“萎缩”,如侗族的哆毽、苗族的古瓢舞等。另外一些项目已失去最初的寓意,如反排苗族木鼓舞是台江县反排村13年才举行1次的祭祀性舞蹈,现已将其精选并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民族符号的舞蹈动作,创新性地运用到广场健身操(舞)中,从庄严肃穆的祭祀性舞蹈逐渐演变为在欢快娱乐下人们健身的民族健身操(舞)。此外,随着黔东南城镇化的推进,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苗族、侗族妇女因此拥有了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她们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恪守一生不变的生活模式,很多人开始寻求现代休闲娱乐方式,如广场舞、腰鼓舞、交谊舞、太极等以很快的速度向她们的生活蔓延和渗透。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体育活动在妇女的生活中逐渐淡出她们的视野和生活。

2.4 苗族、侗族妇女主体意识缺失的影响

长久以来,苗族、侗族妇女受父权制“男强女弱”“男主女从”思想的影响较深,妇女的自卑心理和妇女对自我传统角色的定位已成为成为一种心理顽疾,一种潜意识,严重影响了民族妇女的自身发展,这种心理和角色定位更是严重抑制着她们主体意识的发挥,也影响着她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意识与行为。例如,苗侗族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对自己生活的期望不高,对自己各方面的要求也不高,她们将大部分时间精力集于私人领域,认为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管教小孩才是她们的主要职责;同时认为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男人们的事、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这个能力管。例如苗族、侗族妇女喜爱并能经常参与的“芦笙舞”“多耶舞”“木鼓舞”等大多时间也仅限于在本村寨的表演,不能主动积极地使其走出村寨走向全国。而对这些舞蹈的保存也只限于口口相传和家庭成员内的传授,对运用“书籍”“光盘”“影碟”、“互联网”等新型的文化保存方式更是束手无策,也不想去学习,这是妇女存在严重的依赖和懒惰心理表现。这种传承责任和意识的缺失,导致了民族妇女群体无法独自承担起保护与传承的重任,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责任直接交付给了男性。从访谈中了解到,在大多数妇女参与的民族体育表演项目中,组织村民练习、负责安排表演活动的多数是由男性来完成的,妇女几乎很少积极主动承担组织、决策和管理任务,成为保护民族体育文化的“旁观者”。

3 对策与建议

3.1 政府需大力支持,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投入,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减轻苗族、侗族妇女的生产生活压力,把她们从繁重的生产和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让她们有时间、有精力从事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3.2 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地位

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妇女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不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另外应大力倡导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如吃姊妹饭、游方、芦笙节、踩秧堂、踩花山等都是苗族传统文化对女性尊重并赋予其平等地位的文化活动,这对于促进女性地位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而对于民族禁忌习俗文化中对妇女的各种禁忌及不利于妇女发展的应予以废除,从而真正提升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3.3 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偏见与歧视

少数民族妇女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极大地限制了妇女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我们要树立社会性别意识,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偏见与歧视;同时妇女自身也要解放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传统文化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并积极同一切歧视、压迫女性的思想行为作斗争,从而真正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3.4 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努力提高她们自身素质

少数民族妇女地位较低,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教育程度较低,因此政府必须扩大教育投资,使少数民族女童能享有与男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利;同时开办少数民族妇女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班,不断提高妇女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只有当少数民族妇女文化素质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她们才能看懂国家政策,才能将自觉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扎根于心中并外化为行动。

参考文献:

[1] 辛丽平.“六山六水”民族调查中的贵州少数民族妇女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2,22(3):172.

[2] 夏思永.论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37(3):29-31.

[3] 胡玖英.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8(8):74-75.

[4] 谭小春,邓落霞.社会性别视角下贵州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体育参与问题[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5,31(3):33-36.

作者简介:谭小春(1976~),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学校体育、女性体育、民族传统体育。

基金项目:2014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296);2014年度凯里学院民族传统体育学专项课题研究项目(ZX14 05);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KZD2014007)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03.073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1X(2016)02-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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