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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问题研究

2016-07-16

人间 2016年20期
关键词:人道死刑正义

孙 钊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死刑存废的问题研究

孙钊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我国的死刑制度由来已久,经过了多种社会形态。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基本上属于有限制的保留。在日益讲究人权的今天,死刑作为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的一种刑罚,必将会被慢慢取代。然而,废除死刑必须依靠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基础,我国目前的状态尚不能达到。同时,死刑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等方面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本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利弊两方面做一个分析,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为日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近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死刑;存废;人道;正义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一度成为学术界的重点。关于废除死刑,自贝卡利亚以来,一直有“保留论”和“废除论”两种学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大多对死刑的残酷性、低效性达成统一。“保留论”逐渐衰退,虽然“废除论”没有完全胜利,但也进一步发展为“速废论”,态度比以前更为强硬。

一、死刑的基本涵义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罪犯处死的一种刑罚,它是剥夺犯罪人性命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人的生命具有最为宝贵、剥夺后不可恢复的特点,因此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死刑是一种杀人行为,但与一般的杀人行为不同,它是经过法定的审判程序,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

二、死刑保留论与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一)死刑保留论基本观点。

1.死刑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洛克认为,生命权是天赋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力量都不可剥夺。人人都平等的享有生命权。一个人生命权的保全是以他人不侵犯其生命权为前提的,犯罪者在侵犯他人权力的同时,也站在了社会的对立面。刑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犯罪分子来说,采取最严厉的手段使其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正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2.死刑是群众伦理观和道德观的体现。死刑是伦理道德的必然产物,黑格尔提出“死刑是杀人者自由意志的产物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犯罪是对法的否定,而刑罚是对这种否定的否定,杀人者在杀人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国家处死他的权力,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也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杀人者死”等报应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群众最朴素、最直接的伦理道德观念,对罪行极恶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能够最大程度上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灵。

3.死刑能消除不思悔改的罪犯和避免私刑,保持社会稳定。对于一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只能运用死刑将犯罪者从肉体上消失,才能彻底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刑罚其实是以公共报复的方式实现了个人报复愿望,同时避免了对杀人者的私力报复。从而增加群众的安全感,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4.死刑具有有效的威慑力。死刑作为最严重的一种刑罚,剥夺罪犯的生命,其威慑力可想而知,还是比较明显的。除了对一些确信犯、激情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暂时失灵以外,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民众来说,这种刑罚方法还是使我们望而生畏,对于我们确保公民的法规范意识,遵从权威的刑法确定的社会模式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5.死刑从长期来看,是比较经济的刑罚方式。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来说,长期关押首先是成本会很高,其次危险性也很高。他们在狱中会相互传授一些犯罪方法,勾结帮派等,无疑会使司法机关的管理难度增大,从而加大司法成本。

(二)死刑废除论基本观点。

1.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宪法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也是人权的一种,如果又在部门法中制定死刑,就等于是对生命权的违背,人失去了生命,其它一切权力就无从谈起,所以死刑制度违背了宪法精神,而宪法又是地位最高的法律,因此死刑不应该保留。

2.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留产物,报复观念应当摒弃。死刑是以剥夺人的肉体为行刑内容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极其残忍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杀人偿命的报复理念应该逐渐转变。

3.死刑的威慑力对于一些人并没有那么强大。因为死刑是一种从肉体让其彻底消失的刑罚,死亡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对于一些求死者来说,并不可怕。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失去自由的煎熬会更大,尤其是终身都失去自由会使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一种正常的刑罚,只要它的强度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可以了。

4.死刑一旦出现错误无法纠正。死刑的执行使得大多数有悔改之意的罪犯失去机会,而且死刑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无法纠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就无法挽回,这会给法治造成极坏的影响。

5.死刑的实施不利于罪犯造成的损害赔偿。死刑的实质是消除生产力,而终身监禁可以让罪犯在狱中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贝卡利亚认为:“处死罪犯的场面虽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们所侵犯的社会,那么,那种丧失自由的惩罚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

三、结语

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已经达成共识。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会逐渐走向消亡,但死刑的废除绝对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循序渐进。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我国的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在完成死刑制度改革目标的同时,也要保证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邱兴隆.死刑的德性.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陈兴良.《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5.

[4]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0-01

作者简介:孙钊(1992—),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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