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辩证生死观研究
2016-07-14许荣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银川750021
⊙许荣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银川 750021]
庄子辩证生死观研究
⊙许荣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银川750021]
摘要:中国传统哲学是关于人的学问,人之切身要害则在于“生”与“死”的辩证人生。庄子开“重死”“论死”之潮流,以“道生万物”为生死之内在依据,以气为生命的物质载体,“道法自然”为生死最大的特性,面对生死,肯定人的有死性与生命的重要性,教人善生亦善死,最终在对生死构成要素、来源和整体架构中学会“齐一”的态度,达到“与道为一”不生不死之境界。
关键词:庄子生死观道自然齐一
人是本然与应然相统一的自然人与社会人,人之为人的核心就在于人是基于死亡威胁下而积极构建生存信念的历史性此在。海德格尔认为死亡是人最本己的可能性,没有死亡的终点,就没有生存的动力,“当人一旦认识到自己是有止境的,实际上他同时也就意识到了无止境的东西——至真、至善、至美与至圣的东西。”①生死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等问题的解决。所以对生死观的探索就是对人这一主体性的探求,就是对生的本体论的诠释,也是解决天人关系这一中国传统哲学基本问题的必要环节,更是实现中国哲学的道德性与内在超越性的必经之路。
一、庄子生死观的核心与依据:道与自然
老子以“道”(Tao)创造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宇宙论体系,庄子却在此基础上扩展开来。劳思光在《中国哲学史》中提道:“庄子其理论亦为先秦道家学说中最成熟者。凡老子未及详论之义,庄子皆衍而立说。”②以道之视域体察万物,思辨人生要义,从而成为其论述的核心、理论和实践的归结点,“道”既是超越的又是内在的本体。具有原理、规律、宇宙之根等涵义。庄子道学构建是生成本原论和生成本质论的同一,以生与被生的本质给予和同构来说明形而上之道与人安身立命之间的关系。道是宇宙的本原,又是产生万物的依据,具有非物质性、自本自根和逻辑上的先在与超越、混沌一体与“通一”性、自然性等特点。
“道”是庄子生死观的理论依据。“万物之所由”之道,自然而然地产生天地万物,而万物又“法自然”效法道。可以说:“道”本身就是“自然”(Spontaneity),“自然”也就是“道”的具体展开,“自然”内涵于“道”中。其中“自然”是中国哲学所特有的哲学范畴与概念,与“人为”概念和行为相对立,表示事物本身无需依赖外物,只需发掘自己的内在力量,成为如此的状态。道产生万物的过程,就是气之演变的过程,而以气的聚散为生死形式之别的过程,也就是道之自然的过程。“人变成自然的人,与道合一的人,道即显示为人的形而上的存在。”③
“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庄子·知北游》)庄子倡导法自然的生命观,认为生死如同四季的变化,是一个从冬到春的开启蓬勃,也是从春到冬,逐渐枯萎与修整等待来年新生的循环往复,但却“苟日新,日日新”,能够不断更新。生死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与实质的不同,如同无形却实存之气,是从液体变为气体的一种自然界的转化过程。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死亡并没有让人彻底的消失或给予生命完全的否定,而是顺应四季的要求发生形式上的变化,从这一观点出发得出气之聚散的自然生死观。在此,庄子将人的生命视为宇宙大生命中的一部分,超越了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性。道生万物,人亦包括其中。道法自然,生死亦同。生与死作为生命的组成部分,具有根源与特性的同一。“道生万物”是庄子生死观的来源,“道法自然”则为生死观最大的特性。
二、庄子生死观的辩证态度:“万物一府,死生同状”
庄子提出“齐”的思想,旨在齐万物、齐是非、齐生死。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万物都具有相对性而没有绝对性,刻意划分事物之间的差别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实际存在的是非对错是人自我的主观偏见与执念。世人之所以喜生恶死,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生死没有采取辩证的态度,认为死亡是对生命的终结与彻底剥夺,认为生命是美好的,死亡是黑暗的。
在如何消解世人对生死偏见的问题中,庄子认为只有生死等同齐一才能够消解死亡的可怖性。首先从生命的来源而言,人生气聚,气源于道,所以道是生命得以产生的内在依据与法则,气是生命形成的物质载体。使得生命从产生之初即摆脱了狭隘性与生成主观性,上升到宇宙的大环境中。故生命来源于宇宙,须同自然宇宙相等同,“万物一府”。其次,从生死的性质而言,生死是气化的结果,从形式与实质上是齐一的。因此,对待生死的态度不应喜生恶死,而应“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庄子·大宗师》),能够在生命来临之时坦然接受,生命逝去之时自然超越。以生为脊,以死为尻,把生死看作人身体的脊梁与尻骨的一部分,平等地看待生死,才能够超越生死的一般界限。再者,从生命的整体框架而言,庄子不但教人们善生,更教人们善死。
(一)善生之道
庄子在整个文章中多处谈到如何养生,当然在这里的养生,主要指身心兼养,甚至更注重精神层面的养生。庄子生活在一个置国家整体利益安全于儿戏、无视百姓生死的年代——“轻用其国而不见其过。轻用民死,死者以国量,乎泽若蕉,民其无如矣!”(《庄子·人间世》)面对残酷的客观环境,庄子个人表现出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因此只能教人们“安时处顺”,处于才与不才之间、有用与无用之间、缘督以为经,唯如此,才能够勉强而终其天年,身体尽可能免受刑罚的残害而过其一生。避开不利的客观环境还要学会远离人为的社会环境中一些有违人性的现象,比如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自己身体为赌注的“小人”,为了虚无缥缈的名誉献身却欲罢不能的“士人”,为了黑暗腐朽毫无希望的国家而丧生的“大夫”,为了天下社稷而失去生命的“圣人”,这些人虽然职位与事业不同,但是最终都为了身外之物而丧失生命的现有性。
庄子指出:“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庄子·缮性》)这种丧生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虽然庄子的观点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及在社会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庄子却对社会仁义道德、礼仪规范、欲望利益这些人自己的产物反过来对人产生异化现象给予了最根本、最彻底、最无情的揭露,可以说庄子是先秦时期反对人异化的先行者。因此,善生之道不在于拥有多少外在的知识与事物,而在于内在精神的涵养与自我的超越。也就是说,庄子面对现实社会,他的理性告诉人应该远离对生命产生威胁的事物与事件,在此基础上,内心能够学会减法的生活不断“心斋”“坐忘”,放下对生命毫无意义的东西,学会对外在事物“安时处顺”“哀乐不人”,摆脱外重内拙的现象,以超然态度看待生命与死亡之间的关系。
(二)善死之理
善生之外,庄子指出人应该善死。从本质上而言,死亡是人最本己的可能性,是宇宙自然人生变换更替中的自然与必然。死生如同昼夜的辩证关系,如果想获得昼的黎明,必须经过夜的黑暗;夜的黑暗,才能衬托昼的光明。死后没有君臣等级之分,没有四季更替下的繁忙,有的只是大地赐予人安息的宁静踏实的土地。所以庄子如同孔子的见解一般,认为死亡是一种对现实繁忙生活的解脱,是生命进入彻底休息的唯一路径。“视子所言,皆生之累也,死则无此矣。”(《庄子·大宗师》)庄子通过论证让人不但不能对死亡产生消极的态度,反而应该坦然面对死亡,明白“物有死生”的道理。
现实状况是,常人面对死亡,虽然认识到死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但又从避免死亡的本性出发,将人必有一死的必然性之“大命”加以延续,认为死亡的降临在将来,无关现在的生活与此在的自己。由于生命会受到疾病与外界危险因素的干扰,死亡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即死亡的偶然性——“小命”具有偶发因素,个体将死亡的偶然状况假设于他人亦与自己无关,从内心逃避死亡的必然性,逃避死亡必然路上的偶然。庄子认为人无法改变死亡的必然性也无法逃避死亡的偶然性,“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庄子·德充符》)既然人力所无能为力,不必为此而扰乱性情,应返归生命自然本性,以旷达面对生命与死亡。有人认为庄子这种对现实的“安时处顺”态度是一种宿命论的表现,其实不然,庄子对于历史与社会的状况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而不是放弃对生命精神境界的能动追求。庄子的生死命定最终落向精神自由的“心不死”,用精神境界之不生不死超越死亡。精神层面的有为,打破了庄子宿命论的言说。
三、庄子生死观的超越:不生不死的境界美
人的有死性必然决定了人对死亡的超越性。如何超越死亡?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通过“立功”“立德”“立言”这“三立”来对生命的有限性与死亡的必然性进行超越。曹参《大学》提出“明德”“亲民”“止于至善”的“三条目”来对生命赋予永恒性、价值性。老子提出“涕除玄览”“致虚守静”,庄子则一展双翅,直上云霄,游精神于九霄云外,达到与天合一,物我不分,无生无死的境界。
(一)超越之途径
中国传统哲学自我反思的特性决定了庄子对外在事物的排斥与不屑,追求返朴还淳;情感体验的体道自然与道德精神实践决定了庄子的生死观在超越途径中走向精神之逍遥与无待。庄子在对真善美三者合一的体道即直觉主义过程中,对生命进行整体、辩证的把握,达到“道通为一”,人与自然合一的超伦理的不生不死的情感体验。
(二)“混沌”之人生完美境界
为何庄子将生死的最终境界归于不生不死的玄冥之境?可以从庄子在《应帝王》中讲到混沌被凿七窍,最终七日而死的故事中寻找到答案。首先混沌这一形象从大的方面表现了道的“混沌一体性”与同一性,说明道是无形无相无所分别的(七日为一周,暗含人之一生从产生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从小的层面而言,混沌就是一个本性自然,如婴儿般无知无欲、有常性的“一而不党,命曰天放”的个人。庄子摆脱了儒家群体人、关系层级中的人以及社会人的思维,转向对个人的主体性以及主体性的人的关注。人不再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或是组成整体的部分,而是被还原了的自然人、活生生的个人。其次,生命具有整体性,即生与死是混沌一体性的,彼此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不以生生死,不以死死生”。如果世人由于对死亡的未知产生恐惧与逃避心理,对生命的无限留恋而产生永生的思想,将生死之间架起一条永远无法跨越的鸿沟,则后果就如同混沌之死。人为地割裂生死之间的联系,是不符合“道”之规律的,只有将生死看作一体,才能超越世俗之人认为混沌七窍产生的满足感带给人的知足与不舍。再次,生命真谛的获得不是人与自然相分离的,而是通过主客体的统一、通过人与自然相统一为基本前提下产生的直觉主义,“或者说是情感体验层次上的意象思维”④。庄子以混沌之形象为世人展现出一个依性而活,以无为为美,以自然为完满的人生境界。
生命最大的特性在于情感体验性与主体性,以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为代表的人本主义者认为,理智主义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无法解读生命的本质。生命无法像西方传统哲学视野下的主客体二分,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对自然逐步逐次逐个地加以认识。生命具有非理性、整体性、个体差异性,生命是一种感受。庄子虽然没有提出人本主义的概念,但通过混沌的故事告诫人们:生命是个人的,是无法通过他人的外界活动加以本质改变的;生命不是通过视听嗅觉等感官作用向外探求获得满足的过程,而是通过“心之官则思”的心,返回自身,叩问心灵,感受自我情感与心灵升华的内心体验,获得生命本质认识的心灵之旅。
四、结语
生与死的思考是哲学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人终极关怀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庄子作为先秦思想家,打破死的禁区与冷漠,以诙谐的笔调、深刻的思想揭示人之为人、存在之为存在的人生哲理与实践之道。“生命”是生存与天命的和合,是潜在死亡的正面表达,生与死具有本质的同一性与必然性。“道生万物”与“道法自然”的超越性决定了人存在的依据与核心。“万物一府,死生同状”的齐一论,决定了庄子看待生死的辩证态度。“逍遥游”的玄冥之境,预示了不生不死的境界之美。庄子的生死观具有整体性、直觉性与辩证性的特点。庄子通过混沌之死的故事告诫人们生命是整体性的、非理性的、情感体验性的,是通过直觉把握的辩证人生。万不可以人为的喜好,丧失生命的自然本性。
①靳凤林:《死,而后生——死亡现象学视域中的生存伦理》,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②劳思光:《中国哲学史》,台北三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页。
③④蒙培元:《中国哲学主体思维》,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第55页。
参考文献:
[1]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上中下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
[2]刘明.周秦时代生死观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段德智.西方死亡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许荣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东方哲学。
编辑:康慧E-mail:kanghuixx@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