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2016-07-13周丽
摘 要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监督、救济和补充的功能属性。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完善,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从审查评估机制、审查启动模式、异议救济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出发来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保障该制度能够得以有效的运行,切实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紧张关系的平衡统一。
关键词 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周丽,钦州学院海运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1-02
刑事程序制度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人权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一种有效平衡。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内在蕴含自由与安全价值碰撞的焦点,体现出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安全的价值目的。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属性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功能属性的准确认识才能深入分析相关的制度优缺点,根据制度的价值目标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应具有几个功能属性:
(一)监督属性
由于特殊的法律传统,我国并未采取国际上通行的逮捕和羁押分离的做法,实行的是拘留、逮捕与羁押合一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后必然被羁押,这极容易侵害到人身的基本自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重新审视对于被羁押人的羁押是否必要,从而对于发生的错误逮捕、非法逮捕,甚至合法但不合理的逮捕也具有事实上的发现和监督功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内自我监督和对侦查机关监督的权能。刑事诉讼法将审查的职责赋予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而不是法院或其他机关,也在某个层面显示出该制度的监督属性。
(二)救济属性
国际上通常认为羁押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尽管我们仅是把羁押作为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状态,但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的被剥夺却是一致的。对其进行有效的权利救济也非常必要和紧迫。实际上,为防止羁押的滥用和错用,世界各国或地区普遍建立了旨在对羁押正当、合理、必要性进行详细调查和持续审查的救济制度。例如德国的定期审查制度,英国的保释制度及人身保护令制度等。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正是针对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不当羁押而设计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使得被羁押人在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时可以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羁押对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三)补充属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和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不仅能够及时纠正错误逮捕,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还能根据被羁押人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取证进展等具体情况作出必要反应,对没有羁押必要的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这只是现有逮捕制度的补充而已。不能奢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降中国居高不下的低羁押率,否则是舍本逐末之举,难以取得应有效果。欲切实降低羁押率还需检察机关从审查逮捕时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有效发挥第一道屏障的无遗漏过滤作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得以有效实施,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较好地贯彻刑事诉讼理念,在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引领制度的实际运行并促其不断完善。
(一)迅速及时原则
只有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保护。对于很多案件尤其是轻刑案件来讲,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影响羁押必要性的因素可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譬如,被羁押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重大立功、挽回经济损失,侦查已经终结,被羁押人怀孕或患有不适于继续关押的疾病等等。如果未能及时对变化的情况做出程序上的回应,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与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初衷也相悖。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开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以使被羁押人对审查的结果产生内心的服从和认可,即使这种结果对他是不利,未能满足他的预期。因此,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始终贯彻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及社会的感受和反应,也应充分照顾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嫌疑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对于继续羁押有无必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的机会,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比例相称原则
比例相称是公法上的一个帝王条款,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羁押措施必须遵循适合该羁押行为所追求目的实现的准则。既要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避免被追诉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秩序,又要实现以公权力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应有价值。对被羁押人继续采取羁押措施必须与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保障刑事诉讼进程的必要性相符合。例如在盗窃数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羁押一个偷窃惯犯的必要性显然要强于一个普通盗窃案偶犯的犯罪嫌疑人。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科学评估机制
科学准确的评估羁押必要性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需要结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差异,围绕羁押的功能属性,来筛选影响羁押的各种因素。如何把这些因素有效地综合在一起,则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估机制,能够全面综合评价被羁押人的罪行严重程度性质、羁押期间表现、社会危害大小、身体健康状况、有无固定工作居所、侦查取证进展等情况,对继续羁押的要给出合适的理由,既要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难点所在。
美国总结出对联邦和州司法实践十分重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审前风险的指标,包括被捕时是否还面临其他待审指控,曾因轻罪或重罪被逮捕的次数,曾经拒绝到庭的次数,被捕时的工作和居住情况,被告人是否正滥用药物,主要的指控是轻罪还是重罪。审前服务官根据具体的参照指标进行调查,并依据统计的量化分析结果对被告人保释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并给出具体建议,法官根据审前服务官的评估结果和建议决定是否对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适用羁押替代性措施。
在审查程序机制中,我们也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准确合理的评估参数是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础,是做出公正决定的最重要参考因素。需要对被羁押人的犯罪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主观恶性大小、羁押期间的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和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综合因素,通过分值量化、智能筛选,综合评估被羁押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大小和有无,既可以减少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观随意性,也可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二)明确审查启动模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究竟应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是依照被羁押人的申请被动启动,还是依检察机关的职权主动开启,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所需要明确的问题,实践中各检察机关的做法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并重。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并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追求。它不仅体现司法机关对被羁押人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也是强化监督,缓解羁押率高、羁押期长、一捕到底等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并重符合被羁押人权利保护意识的现状。实践中当事人由于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往往怠于主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
以申请启动审查程序时。申请启动周期相对应比较灵活,对被羁押多久后才可以提起申请不应做出过多限制。被羁押人自己、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当然也需要被羁押方提供比较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羁押人不再具有羁押的必要,被解除羁押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也不具有新的社会危险性。
以职权启动审查程序时,由于检察机关的资源有限,难以做到高密度、高频次的审查。那么审查周期如何确定,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宜。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羁押期内审查一次,还是需要审查多次。笔者认为,虽然目前还不宜规定一个具体的审查周期,但有几种条件下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一是侦查监督部门批准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附条件逮捕下所附条件经过一段时间仍不能成就时。
二是公诉部门做出退侦决定、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时,检察机关认为羁押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是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发生可能影响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如案件出现刑事和解、新证据出现、属未成年人案件、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时,需要启动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完善对审查异议的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未明确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决定后,被羁押人一方如对检察机关不同意对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继续采取羁押措施的决定如何实现其救济权利。
笔者认为,当被羁押人对检察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不服时,有权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检察机关可以召开公开审查的听证会,且有必要让被羁押人及其亲属进行旁听,以保障其能够有效行使救济权利。如果认为继续羁押仍然必要的,应对羁押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如果认为羁押的必要性不再继续存在时,应当做出解除羁押的决定或建议。
(四)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的顾虑在于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嫌疑人、被告人监管的困难。为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成功运行,需要完善变更强制措施后的监管制度并增加逃避或干扰诉讼所付出的代价。笔者认为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配套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需要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需要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管控体系,确保解除羁押后有效的监督考察,确保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目的的实现。
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惩戒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加担保的金额,如果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既影响定罪量刑,也导致其亲属或自身提供的保证金的丧失。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增加新的罪名来制裁解除羁押后的脱逃行为,与先前所犯之罪实行数罪并罚,降低其脱逃带来的收益,加大其逃避审判所付出的代价。
注释: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5.
本文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界定在逮捕后的羁押状态,而不包括拘留后的羁押状态,主要考虑到逮捕后的羁押时间更长,对被羁押人的影响也更大,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该重点关注捕后羁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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